行政裁判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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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

行政司法的裁判權綜述

本文作者:蘇詠梅工作單位:福建泓源律師事務所

一、引言

行政司法裁判權的存在是以行政司法審查制度或行政訴訟制度確立為前提,現在,人們愈來愈普遍的看法是,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將司法機關(法院)作為一道屏障,矗立在代表公共權利的行政機關和享有私人權利的行政相對人之間,運用司法權力監督行政權力,并籍此給遭受行政權力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救濟。由地各國政治制度等的不同以及由此所受行政法理論影響的不同,其行政訴訟的立法傾向必然存在差異。我們不妨先從關于行政法作用的三個基本理論中來辯異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的立法傾向以及尋求這種改變的價值取向。控制論0認為,確立行政訴訟的目的在于借助司法權力控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專橫,保護私人權利。治民論0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公共權利,支持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對公民進行有效管治,界定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個人的行為,防止他們因行為不軌而侵犯公共權利。平衡論0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兼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在行政權和公民權兩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一方面要發揮行政權在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中的作用,預防、控制和懲戒公民的違法或濫用行為,另一方面又要支持行使公民權以防止行政權的專橫與濫用,監督行政權的行使并保護相對弱小的公民權免受行政權侵犯。5行政訴訟法6制定的時候,王漢斌在闡明我國界定現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其中兩條立法理由時指出:第一,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第二,正確處理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系,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應當依法審理,但不要代替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的行政行為進行干預,不要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從這段立法說明不難看出,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是深受平衡論的行政法理論影響的0。[1]十余年過去了,現在國家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我們應當更加注重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因為行政權是以國家強制力和強大的人力、物力作后盾,是強大的,而公民權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其力量仍顯弱小,不能與強大的行政權相抗衡,我國行政法中行政機關與相對方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一種不平衡狀態,因此,防止處于強勢地位的行政權被濫用,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拓展行政司法裁制權,加大對公民權利的救濟勢所必然,本文試圖對行政司法裁判及其拓展的相關問題作些探討。

二、行政司法裁制權的基本內涵

行政司法裁制權又稱行政司法審查權,是指法院有依照法律對行政機關或依法授權的組織和個人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因行政行為與相對人引發的爭議而予以受理、審理、裁決和執行的權利,行政司法裁判權是建立在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上的,共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受理權。又稱法院對行政爭議的初始管轄權或主管權,它解決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應當接受法院(司法機關)審查和監督問題,解決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受行政機關不法侵害而是否提供司法救濟部題。因而,受理權的確立是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前提。2、審理權。是指法院對被提起訴訟的行政行為按照預定的程序和標準(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及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是否正當)進行聽證、審查的權利。它解決了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權的標準和方法問題。3、裁決權。是指法院通過審查,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正當性作出評判和裁斷,以決定是否維持,撤銷或變更的權利。甚至包括法院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進行賠償的權利。它回答的是行政行為的最終法律后果問題。4、執行權。是指法院對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具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裁決強制地付諸實現,以使受到損害的相對人的權利得到最終救濟的權利。行政司法裁判權的另一個特殊表現形式還應包括法院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機關依照其終局的行政決定申請法院執行時法院依正當職責對該行政決定主動審查并對這類正確的行政決定予以強制執行,以實現行政目的權利,這是一種非典型的也非嚴格程序的行政司法審查,但就其本質而言,不能不說它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司法審查(裁判)權。

三、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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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制作論文

論文提要:本文對當前行政審判實踐中行政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弊端進行了歸納,主要是:1,缺乏行政訴訟的特點;2,輕視程序性敘述及論理;3,歸納焦點不準確,闡述理由不充分;4,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5,不符合規范化制作要求。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和理論,結合當前行政審判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行政裁判文書規范化制作注重以下內容:1,突出行政訴訟的特點;2,增強程序性表述及論理;3,注重案件事實的敘述與說理;4,深化對裁判理由的分析論證;5,完善裁判主文的寫作內容。

關鍵詞:行政,文書,制作

主文

行政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參照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解決行政爭議并就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眾所周知,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法官素質的直接載體。因而,制作出高質量的行政裁判文書,是時代和社會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人民法官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

一、當前行政裁判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弊端

行政審判的實踐標明,當前在行政裁判文書的制作中存在著明顯的弊端,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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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變革下行政裁判規則革新

“在英國公法領域存在著一種非常強的發展趨勢是行政活動的司法化傾向,這種傾向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司法的行政裁決機構的出現,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種日益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行政行為方式,即行政司法,其標志就是大量的行政裁判所的建立。”[1]但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開展了一場規模宏大的憲政改革,英國的行政司法體制也進行了重大的調整。

一、英國行政裁判制度的傳統

英國行政裁判所制度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規定設立用以解決行政上的爭端,以及公民相互間某些和社會政策有密切聯系的爭端的特別裁判機構。它設立的初衷是為減輕公民的行政爭議解決成本,作為英國普通法院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而產生的。最早的裁判所出現在十七世紀,十八、十九世紀也陸續成立了許多,但此時的行政裁判機構,更多的像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那時它們的工作主要依據政策而非法律,所以它們的權力在許多方面是行政而不是司法性質的”。[2]行政裁判所發展的黃金時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英國在福利國家口號下全面推行社會安全計劃,輿論界對普通法院的保守傾向持批評態度,政府執行社會立法所發生的爭端盡量不由普通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成立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出現所謂行政裁判所熱。[3]到了20世紀50年代,英國行政裁判所的數量已經逾千。正如CarletonAllen所言:“在我們目前的社會和行政管理領域中,沒有比各種類型的行政裁判所的激增再為顯著的事件了”。[4]針對這種裁判所成立比較紊亂的情況,1955年議會任命了以奧里弗•弗蘭克斯(Oliver?Franks)為首的“弗蘭克斯委員會”,對裁判所制度進行專門調查研究,該委員會于1957年的報告提出了改革裁判所的一系列建議,其中的許多政策建議和制度設計為后來《1958年裁判所和調查法》(TheTribunalandInquiriesAct)所吸收,此后裁判所走上了良性發展的道路,其數量直線上升,同時它們的工作也變得更加復雜。它們就此逐步成為英格蘭和威爾士司法體系的實質性的一部分。目前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有70種不同的行政裁判所,各自根據其章程設有各種機構。它們每年要處理的案件將近一百萬例,有大約3500人從事該業。[5]英國裁判所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以下幾個明顯的特色,從這些特色中,我們基本上可以窺探英國行政裁判制度的概貌。

1、地位的模糊性。行政裁判所究竟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在英國行政學界與法學界存在著巨大的爭議。從行政裁判所的產生來看,行政裁判所是作為某些行政運作活動的組成部分,根據議會的法案而設立的處理相關事務的機構,大多數行政裁判所由相關的行政機關對其提供支持,由行政機關向裁判所提供經費與人員工資,提供工作場所,提供網絡支持,并負責一些裁判所成員的任命工作,[6]因而有學者傾向于認為裁判所制度具有行政性質,是政府機器的組成部分,是政府治理網絡的一環;有的學者傾向于將裁判所視為具有補充性質的用以解決糾紛的組織網絡,是一種具有司法化特征的救濟機制。如同弗蘭克斯委員會報告所指出的,“裁判所并非普通法院,但它亦非政府部門的附屬物……我們認為,更為妥帖的是,將裁判所視為議會規定的一種裁決機制,而非行政機制的一部。”英國著名的行政法學家韋德也認為“裁判所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公正地實施法律規則,而不是執行行政政策,大部分裁判所所做的裁決實際上是司法性質而不是行政性質的。這類裁判所實質上具有和法院同樣的職能,”“裁判所應以某種方式成為普通司法機器的組成部分。”[7]盡管“要說清楚裁判所是什么,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8]但裁判所的地位是相對獨立的。在大多數情況下,裁判所的主席是由大法官直接任命的,或者由部長從大法官提名的有適宜資格的人中任命,裁判所的大多數成員也和政府官員沒有直接的聯系,對于任何特定案件的判決,裁判所決不服從行政干預,裁判所可以超脫于政治影響之外獨立作出裁決。

2、設置的隨意性。英國的行政裁判所的設立毫無計劃,往往是每有一次新的立法就創設一個相應的新的行政裁判所,每個裁判所都是針對某種專門立法的需要而設立,即每有一些新的社會福利計劃和規章通過,就為此新設一些特別的裁判所而不是對現有的進行改組,如此導致了裁判所無規范地混亂發展,種類繁多,數目龐大。這種“一法一所”的創設模式,使得英國的裁判所體系分散,各個裁判所都有自己的網絡系統、內部程序與服務標準,裁判程序與裁判方式非常多樣化,缺乏系統性和一致性。有些裁判所相互之間分工極細,經常發生受案沖突,如1946年設立的租金裁判所受理沒有家具的出租房的爭端,而1965年通過租金法時又設立一個租金評議委員會,受理有家具的租金爭端,以致導致有家具房租的爭端與沒有家具的房租爭端由兩個不同的裁判所管轄。面對如此多的行政裁判所,每當一個爭端發生時,往往只有專家才能了解按什么程序到哪個裁判所去申訴。另一方面,由于英國裁判所“像蘑菇一樣地發展”,[9]但并不是所有裁判所都運作良好,據英國裁判所委員會的年度報告顯示,僅有20個裁判所每年受理的案件超過500件,相當一部分裁判所處于閑置狀態,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

3、組成人員的專業性。裁判所是獨立的,對于任何案件的裁決,裁判所都絕不服從行政干預。要實現這種獨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裁判所應當由獨立的成員而不是公務員組成。為確保這種獨立性,裁判所的主席和成員須在政府部門之外的事先預定的人員名單中選定,名單中的人大都能代表各方面的利益,或者是各方面的專家,行政裁判所委員會對在它監督下的各裁判所成員的任命和名單的編制可以提出一般性意見,供有關的部參考,但不能具體制定指導成員。[10]由于裁判所業務性質的不同,各種裁判所的人員組成與任命有很大差別,經常采取的一種形式是所謂均衡裁判所,由一名獨立的主席和兩名成員組成,主席是樞密院任命的懂法律的人士,兩名成員應當從行政部門以外的,作為特定利益代表的愿意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員名單中挑選。成員的任命一般有三種途徑:包括由相關的政府部長或者部門提名;由上議院大法官任命;對于實行總裁制的特定類別裁判所而言,例如社會保障上訴裁判所和產業裁判所的成員,則由總裁任命。[11]部長提名時,必須要考慮裁判所委員會的建議;要免去裁判所成員的職務時,一般要征得上議院大法官的同意。研究表明,相對年長、有時間精力及經驗學識從事該工作,中產階層的人,更有可能獲得任命。裁判所的成員還必須是某一方面的專家。舉例來說,學校事務裁判所的獨立性也取決于它的人員組成上有一個詳盡的裁判員名單:裁判所的主席從樞密院提出的名單中選任,成員由樞密院提出的名單中產生。前者是熟諳法律的專家,后者是富有教育經驗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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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研究論文

一、行政裁判文書應當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以便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裁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增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量存在。據統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規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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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根據英國行政法的晚近研究成果,整理了英國行政裁判所的歷史沿革,探討了英國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性質及其制度機能,對英國行政裁判所的組織結構、裁判程序,以及相應的監督和救濟,展開了較為系統的分析和論述。

關鍵詞:英國行政裁判所裁判程序司法化

在英國,行政裁判所作為一種卓然不群的機制,在解決行政爭端,處理行政爭議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盡管1957年頒布的《裁判所和調查法》對裁判所制度較為整齊劃一的規定,但是各個裁判所在人員組成、制度機能、裁判程序、救濟途徑等方面,都不盡相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究竟是哪些裁判所會在這譜系中占據一席之地,是由許多因素決定的,有慎思后的選擇,環境的驅使,歷史的偶然,議會的壓力,當然,還有所要解決問題的性質。該譜系的色澤摹繪自法律、政策和行政的交互作用,而非任何既定的原則。”1

本文所討論的英國行政裁判所,以一種更為司法化的姿態,來處理個人針對國家的申訴,或者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用以處理私人之間的爭議。這充分滿足了福利國家的熱望,和現代行政活動的需求。目前英國大約有近70類行政裁判所,數量近3000個,涵蓋移民、社會保障、勞動、教育、稅收、運輸和土地等領域。1996年英國行政裁判所處理的案件為895107件,數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處理案件的總量。某種意義上,裁判所構成了比法院還重要的行政決定審查機制。

一、行政裁判所的制度沿革

在英國,最早原初意義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鐸王朝時代(Tudortimes)。而現代意義上裁判所,應從二十世紀之初開始追溯。因為此前,英國傳統的法治觀念認為,法院應當排他性的具有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權力。最早的例外是1660年依法建立的關稅和消費稅委員會,以及之后于1799年建立的所得稅委員會專員,和再后來的1846年的鐵路委員會和1873年的鐵路和運河委員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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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說理分析論文

一、行政裁判文書應當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以便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裁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增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量存在。據統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規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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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說理研究論文

一、行政裁判文書應當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以便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裁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增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量存在。據統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規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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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審理裁判研究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簡稱土地林地權屬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通過調查和調解工作,最后對土地林地權屬作出處理決定。此類案件起訴到法院,應作為確權案件來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裁判的土地林地行政案件一直排在行政案件的第一位。據統計,最近幾年的比例在宜昌市各法院中占前位;在湖北省山區縣(市)法院中亦占前列。2001年共受理各類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15件,占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的43%;2002年共受理13件,占總數的38%;2003年共受理12件,占總數的36%;2004年共受理6件,占總數的60%.4年共受理46件,平均占總數的67%.筆者通過分析審結的這些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得出其特點為:一是土地林地權屬爭議,必須由人民政府處理后,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爭議的土地林地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對其權屬不明確,由于歷史等原因,缺乏有效證據,長期以來形成爭議。三是此類屬于裁決類案件,訴訟中均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上述特點,處理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主體問題

首先,縣(自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縣(自治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權屬爭議,國土或林業主管部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只有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作出土地林地權屬處理決定,國土資源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此外,人民政府處理權屬爭議有個處理權限問題,單位之間的爭議只能由縣(自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的爭議可以由鄉(鎮)級人民或者縣(自治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總之,土地林地權屬處理決定只能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國土資源部門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權處理,否則屬超越職權。但是,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及《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縣(自治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只能擬定相應的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決定。

其次,農村集體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主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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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裁判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簡稱土地林地權屬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通過調查和調解工作,最后對土地林地權屬作出處理決定。此類案件起訴到法院,應作為確權案件來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裁判的土地林地行政案件一直排在行政案件的第一位。據統計,最近幾年的比例在宜昌市各法院中占前位;在湖北省山區縣(市)法院中亦占前列。年共受理各類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占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的;××年共受理件,占總數的;××年共受理件,占總數的;××年共受理件,占總數的。年共受理件,平均占總數的。筆者通過分析審結的這些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得出其特點為:一是土地林地權屬爭議,必須由人民政府處理后,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爭議的土地林地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對其權屬不明確,由于歷史等原因,缺乏有效證據,長期以來形成爭議。三是此類屬于裁決類案件,訴訟中均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上述特點,處理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主體問題

首先,縣(自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縣(自治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權屬爭議,國土或林業主管部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只有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作出土地林地權屬處理決定,國土資源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此外,人民政府處理權屬爭議有個處理權限問題,單位之間的爭議只能由縣(自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的爭議可以由鄉(鎮)級人民或者縣(自治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總之,土地林地權屬處理決定只能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國土資源部門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權處理,否則屬超越職權。但是,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及《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縣(自治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只能擬定相應的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決定。

其次,農村集體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主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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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授權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國家級以上裁判員進行考核和注冊;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和注冊。

第二章裁判員委員會

第四條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各單項體育協會領導下,學習研究、準確把握國際規則并負責本項目裁判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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