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2: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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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探討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的,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一條文籠統的規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是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審判及執行程序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審判中難以操作。怎樣完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的經驗,淺析一下如何完善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首先,這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出現行政糾紛與民事糾紛并存時,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行政訴訟先行,民事訴訟中止。根據行政訴訟的結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2)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同時進行??赡軐е滦姓袥Q結果與民事爭議處理結果矛盾;(3)先立案的先審理,后立案的中止訴訟。以上的處理方式或者導致案件久拖不決,或者造成兩種判決結果相互沖突,而且增加訴訟成本。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節省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和時間,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成本。
其次,能確保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權威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對于當事人而言的權威性,當事人不僅在訴訟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審判人員,而且必須服從法院作出的判決;其二是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尊重司法機關的地位及司法權的行使,不得對法院審批進行不適當的干涉。而司法裁判的權威主要體現之一就是裁判的最終性,如果法院針對同一案件所作出的裁判相互矛盾則必然影響和削弱法院的權威。實踐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決相互矛盾或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審判庭之間裁判相互矛盾沖突的現象比比皆是,使當事人無所適從,爭議無法得到解決。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況最經常出現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關聯訴訟案件中,因此將其合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則是一種很好的解決途徑。
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行性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必要,而且可行。現代社會由于大量的民事爭議具有極強的專業技術性,由法院來審理這些案件有時難以勝任。因此專門行政機關被法律授予權力以解決這類民事爭議,如有關房屋、自然資源、專利、商標等的爭議。但是這些領域中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為往往并不能解決民事爭議,而且還會引發民事爭議雙方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從而出現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并存的局面。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上附帶解決民事爭議,是否會造成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權的干預?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多是基于這種考慮,在這類案件中往往會作出兩項判決:一是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二是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因為法律雖然賦予了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爭議的權力,但最終解決爭議的權力仍然保留在法院手中,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不擁有最終裁決權,因此當事人對裁決或確認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一并加以解決并不是對行政權的干預。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的,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3個方面的特征:1、只有當事人的民事訴訟請求與行政訴訟所指向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相關聯,當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能否成立取決于行政訴訟能否成立。若行政訴訟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民事訴訟自然無法被“附帶”;但法院決定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卻不一定必然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如果認為附帶不適當,可以駁回當事人的民事訴訟請求。
3、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同于行政訴訟中原告同時提起的賠償訴訟。雖然,法院審理行政賠償與民事訴訟有許多可以共同遵循的原則,但行政賠償訴訟發生在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相對人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受國家賠償法的調整;而行政附帶的民事訴訟則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
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種類:
(一)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相同的訴訟
這包括兩種情形: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特點論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痹摋l規定雖然沒有象刑事訴訟法那樣明確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采用“可以一并審理”的措辭,但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得到了多數人的認同。問題是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理程序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也做法不一。為此,筆者談點粗淺的見識。
一、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根據原告請求,對與引起該案件的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糾紛一并審理的訴訟活動和訴訟關系的總稱。它有如下特點:
1、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是經過行政機關依法裁決的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如:甲與乙對某幢房屋所有權發生爭議,行政機關依法對甲、乙之間的房屋權屬爭議作出行政裁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實踐中,對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認為行政裁決侵犯了其民事權益,是否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一定的爭議,有的認為有權,有的認為無權。筆者認為,該第三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理由一是《解釋》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可以高效率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節約訴訟成本,避免資源浪費,穩定法律關系。
2、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如上例中,甲或乙無論誰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都只能以對方為被告,而不能以實施行政裁決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也可以提出解決民事權益之爭的請求。如上例中甲或乙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出重新確認房屋權屬的請求。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要性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將與具體行政行為相關的民事糾紛一并處理的訴訟制度。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是兩個訴的合并,而這兩個訴是由同一行政行為引起的。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并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未對此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但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完善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設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已成為一個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已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而在當前,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具有明顯的必要性。
1、符合審判經濟原則,可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使爭議得以迅速解決,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及時、合法的保護。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有許多行政爭議涉及公民的民事權益,為此在行政機關對該行為進行處罰而引起行政訴訟時,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利害關系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那么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將會給群眾帶來不必要的訴累。
2、避免人民法院就兩個具有內在關聯性的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使法院的判決失去確定性和嚴肅性。因為若相關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將可能使基于同一事實而產生的兩個案件分屬不同法院或不同審判庭審理,不同的審判組織可能對同一事實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這樣就使法院的判決缺乏穩定性和嚴肅性。
3、有利于節約審判資源,節省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民事爭議并入行政訴訟中解決,可解民事案件過多而給民事審判人員增加的壓力,以集中審判力量,處理其他民事糾紛。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完善探究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的,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一條文籠統的規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是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審判及執行程序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審判中難以操作。怎樣完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的經驗,淺析一下如何完善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首先,這是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出現行政糾紛與民事糾紛并存時,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行政訴訟先行,民事訴訟中止。根據行政訴訟的結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2)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同時進行??赡軐е滦姓袥Q結果與民事爭議處理結果矛盾;(3)先立案的先審理,后立案的中止訴訟。以上的處理方式或者導致案件久拖不決,或者造成兩種判決結果相互沖突,而且增加訴訟成本。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節省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和時間,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成本。
其次,能確保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權威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對于當事人而言的權威性,當事人不僅在訴訟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審判人員,而且必須服從法院作出的判決;其二是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尊重司法機關的地位及司法權的行使,不得對法院審批進行不適當的干涉。而司法裁判的權威主要體現之一就是裁判的最終性,如果法院針對同一案件所作出的裁判相互矛盾則必然影響和削弱法院的權威。實踐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決相互矛盾或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審判庭之間裁判相互矛盾沖突的現象比比皆是,使當事人無所適從,爭議無法得到解決。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況最經常出現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關聯訴訟案件中,因此將其合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則是一種很好的解決途徑。
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行性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必要,而且可行?,F代社會由于大量的民事爭議具有極強的專業技術性,由法院來審理這些案件有時難以勝任。因此專門行政機關被法律授予權力以解決這類民事爭議,如有關房屋、自然資源、專利、商標等的爭議。但是這些領域中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為往往并不能解決民事爭議,而且還會引發民事爭議雙方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從而出現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并存的局面。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上附帶解決民事爭議,是否會造成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權的干預?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多是基于這種考慮,在這類案件中往往會作出兩項判決:一是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二是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因為法律雖然賦予了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爭議的權力,但最終解決爭議的權力仍然保留在法院手中,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不擁有最終裁決權,因此當事人對裁決或確認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一并加以解決并不是對行政權的干預。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常交織在一起,出現了難以區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相關聯的爭議雖然外在表現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來解決兩種訴訟的沖突問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當事人、審理、訴訟期限、上訴和執行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法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訴訟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局(以下簡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建住宅指揮部頒發的住宅產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局供銷經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實業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該房屋由實業公司(1992年更名為“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器材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向焦作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頒發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器材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器材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注:參見王光輝:《一個案件,八份判決-從一個案例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與協調》,《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在這個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以下簡稱“高永善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作出8個判決,歷時5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常交織在一起,出現了難以區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本文認為相關聯的爭議雖然在外在表現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兩種方式,解決兩種爭議的交織問題。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訴訟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在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局(下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建住宅指揮部頒發的住宅產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局供銷經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公司(下稱“實業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實業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該房屋由實業公司(1992年更名“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下稱“影視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供銷公司(后更名為“焦作市紡織集團”,下稱紡織集團)向焦作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頒發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下稱“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i]
在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政府、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發出八個裁判,歷時五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至今仍在繼續著,目前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行政附加民事訴訟問題
隨著現代社會行政權的擴張,行政的理念的轉換,行政的作用領域、活動范圍限制擴大,行政行為的方式也日趨多樣化。1行政權日益擴張到生活中,介入公民的民事行為。行政權調整的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相互交織、重合的現象,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織的情況就無法避免。要解決這一類的問題,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定義
我國理論界有很多學者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下了定義,姜明安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附帶解決與本案有關的民事爭議的活動?!瘪R懷德認為:“所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受理與被訴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的訴訟制度。”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第一、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對于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法院大多采用分開審理的方式,先審理行政訴訟,再審理民事訴訟。因為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一經確定就不能輕易改變。但只對行政行為所作的審查,并不能夠直接解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問題,這使得行政訴訟陷入“半截訴訟”的尷尬境地。另外,分開審理會出現對同一案件進行兩次審查,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會使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確認,給其帶來不必要的時間、金錢和精力的耗費。第二、維護司法權威性的要求。司法的權威性正是司法能夠有效運作,并能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基礎和前提。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由于管轄問題或其他原因,可能分由不同的法院或審判庭進行審理,可能會出現行政判決和民事判決不一致的情況,司法的確定性、權威性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第三、完善現有解決方式的要求。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單單依靠任何一種訴訟都難以處理兩種爭議交叉的案件。在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中,從表面是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但這一行政爭議的背后存在著一個民事爭議,行政相對人雖提起行政訴訟,但其最終的目的是要解決民事爭議。法院分開審理的方式,只審理行政訴訟可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很多情況下審理行政訴訟需要了解案件的各項民事情況。因此,為了法院能夠一次性解決當事人需要解決的問題,完善現有的解決方式,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必要的。
行政權干預民事行為論文
[摘要]隨著現代行政權不斷向民事領域擴張,行政權越來越頻繁地介入到民事行為之中,越來越多地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進行直接調整。在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共同作用下,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狀況就無法避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筆者認為,應當在現代司法理念指導下,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進行變革,建立和完善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诖?,筆者立足于現代行政權向民事領域擴張的當今社會現實,從行政法理和訴訟法理出發,對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終極根源、基本概念、必要性、可行性、受案范圍、基本制度設計等行政附帶民事制度有關問題闡述了個人的觀點,希望對今后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鑒……
關鍵詞: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司法為民行政權力民事行為行政爭議民事爭議
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越來越復雜。行政權不斷擴張,越來越多地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之中,越來越頻繁地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進行直接調整。相應地,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越來越多出現在行政訴訟當中。對于當前行政訴訟中遇到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的狀況如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不僅是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而且在實踐中做法也是多種多樣.這樣的結果是不僅造成了理論上的混亂,而且還在實務中讓承辦這類行政案件的法官無所適從。筆者認為,要實現司法為民宗旨,破解在行政訴訟制度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這類難題,就應當在體制上大膽創新,對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進行必要的變革。筆者主張,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如何審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難題,應當建立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下面,筆者從行政法理和行政訴訟法理論出發,就建立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若干問題闡述個人的觀點,請同仁們批評指正。
一行政權對民事行為的干預—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行政訴訟活動中出現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的現實,為了實現訴訟經濟、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減少訴累,更好地實現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踐司法為民的宗旨而提出的一種訴訟制度。但是,為什么會出現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呢?筆者認為,它的終極根源在于近代社會以來出現的行政權力對民事行為的介入。換句話說,如果追本溯源,行政權對“市民社會”的“入侵”是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得以建立的最終根源.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政府以“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為信條,只在稅收、國防、社會治安等方面發揮自己的作用,充當一個“守夜人”的作用,不參與“市民社會”的行為之中。這樣一來,理論上,行政權力不介入每個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之間的矛盾。如果人們的私權利受到來自私域的侵犯,要么在“市民社會”的框架內獲得解決;要么直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因此,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只存在單純的行政法律關系,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情形無從產生。然而,“人類社會本不該有什么非得固定不變的教條,人類有權利來選擇自己的出路,只要對人類來講是合理的。”自近代社會以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芭c立法和司法相比,積極、主動和連續性本身即是行政的性格,而今隨著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行政的觸角已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社會角落,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而且廣泛地運用立法手段并行使傳統上屬于法院的權力來裁決社會糾紛,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薄笆忻裆鐣钡姆椒矫婷嬉呀洷恍姓嗔Α扒秩搿?。在當今世界各國都致力于建設福利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現代社會發展與技術進步要求政府盡最大可能去服務于社會?!薄艾F代行政的范圍不僅限于近代傳統的稅收與安全,而是從搖籃到墓地無所不管。”。作為人民主權性質的國度,最大限度地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始終是我國行政權力行使的唯一出發點和最終目的。這就是說,只要是對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利的事情,行政機關就要去做;只要對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利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機關就要采取。這是主權在民的宗旨所決定的。何況,現代社會是一個崇尚權利張顯的社會,人民群眾已經不滿足于行政權力不侵犯他們權利的行使這種消極保護方式,更多的是要求行政機關通過積極行政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包括運用行政權來調整民事行為。比如,行政裁決行為,行政確認行為使用越來越頻繁就是這一趨勢的有力反映。因此,行政相對人權利不僅可能遭受來自平等主體的侵害,而且還可能同時遭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如果提起訴訟,就產生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在一起的情況。理所當然地,如何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問題的時代課題就應運而生。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無疑為這一課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出路。
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共同侵權論文
我國民法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侵犯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規定為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主要由公民和法人等民事主體實施,侵權人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違法行政行為也可能和一般民事侵權人實施的民事侵權行為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產生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共同侵權案件。對于這類案件的訴訟形式、審判方式和歸責原則,現行民事、行政及司法解釋都沒有作出規定,導致了司法實踐上的“盲點”。因此,對這一進行和探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共同侵權案件訴訟形式的爭議
首先來看一個案例:甲從1998年開始在一魚塘養魚。2002年某縣建設局規劃了一條排水管道通往該魚塘,某通過該管道將超標污水排向魚塘,魚大量死亡。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建設局的規劃行為違法,并要求建設局和企業共同賠償其損失。本案案情并不復雜,建設局違法規劃排污管道和企業超標排放污水是原告主張造成其經濟損失的兩個原因。問題是本案到底采取什么訴訟形式進行審理,存在很多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甲起訴的案件性質是行政訴訟,甲起訴建設局要求確認規劃行為違法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要求建設局賠償屬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而甲起訴企業要求賠償則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不能在行政案件中予以解決。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只能審理建設局規劃排污管道是否違法并查明該違法行為在甲遭受的損失中所起的作用,從而判決建設局賠償即可。至于甲對企業的民事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甲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將兩種賠償請求置于同一民事案件中一并審理。持該觀點的人認為,行政訴訟脫胎于民事訴訟,行政賠償也是從民事賠償中分化而來,而且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對民事侵權和行政侵權一并審理并無不可。
這兩種觀點都存在著明顯的問題。第一種觀點的問題是:其一,由于甲起訴的賠償請求是一個完整的訴訟標的,它由行政賠償請求和民事賠償請求共同構成,而且這兩項賠償請求合并裁判的必要性很高。不允許單就一項賠償請求審理裁判后,對剩余的部分進行補充裁判。也就是說,這里的行政賠償請求和民事賠償請求是一個必要的共同訴訟。行政案件中只審理甲的行政賠償請求,而將民事賠償請求另案處理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審理原則。其二,由于企業在本案中存在明顯的過錯,人民法院如果在行政案件中不審查企業的過錯,判決由建設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建設局則有失公平;如果審查企業的過錯,判決建設局只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留下民事賠償請求在民事案件中審理,又會導致行政案件間接處理了民事案件應當審理的問題,使接下來的民事訴訟失去意義。因此,將甲的行政賠償請求和民事賠償請求割裂開來進行審理的做法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