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2 20: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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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監管
一、間接監管
目前德國實行的對再保險間接監管主要依據是自1997年以后實施的《德國保險監管法》。聯邦德國金融監督院通過對原保險公司的監督,核查原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是否與其總業務量相適應,原保險公司的再保險結構是否符合公司的財務結構和償付能力要求。
德國的再保險間接監管主要從兩個環節采用多種手段對原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兩個環節包括:在原保險公司申請從事和擴大業務時在許可證發放環節的監管和日常業務環節的監管。在許可證發放環節,原保險公司在向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從事或擴大業務時,必須連同申請表格一起遞交詳盡的“再保險計劃說明書”,監管機構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給計劃從事或擴大業務的保險公司,很大程度取決于其遞交的“再保險計劃說明書”是否詳盡,是否符合公司本身的抗風險能力和財務結構。在日常業務環節,監管機構監管原保險公司營業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包括再保險業務的交易環節。監管機構通過讓保險公司公布相關信息,對其實行局部審計,稽查公司內部的會計資料來檢查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與“合適的”再保險人執行了“合適的”再保險安排。一旦監管機構認為,保險公司現有的再保險安排并不合適,保險標的出現危險的時候,現有的再保險安排可能無法充分保障原保險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時,監督部門有權要求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修改合同甚至停止合同。無論是對現有再保險合同的修改或者終止現行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會給再保險公司帶來一定損失。可見,監管機構通過對原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可以很大程度地引導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從監管的內容看,間接監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監管,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內部再保險制度,是否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合同和確定合適的再保險費率;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是否選擇了合適的再保險人,并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對其選擇合作的再保險公司的調查報告。第一方面關于再保險合同和再保險費率的規定由于涉及到保險公司本身的根本利益,因此現行的《德國保險監管法》并未做過多的規定。但是關于對再保險公司的調查方面,聯邦德國金融監督院于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向保險公司關于對再保險公司實行調查的具體標準,從而間接卻十分有效地規范再保險市場的發展。這些標準主要包括:法律要求;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狀況;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適當性;再保險人市場行為;再保險人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狀況。
(一)法律要求
原保險公司必須調查再保險公司是否依照所在國的《公司法》和《保險法》成立,監管機構是批準公司以何種形式成立,譬如說是以許可證形式經營,還是登記注冊,或者是由監管機構公告批準成立等等。如果原保險人選擇的再保險人是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原保險人還必須確認再保險人的監管機構。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再保險人的穩定性,從而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益。
農業巨災再保險探究
摘要:農業巨災再保險作為分散農業巨災風險的工具,能很好地彌補傳統農業保險體系無法有效分散風險的問題,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增加保險公司提高管理決策渠道。通過系統歸納和總結農業巨災再保險的研究成果,國內外研究者普遍認同當前存在供求失衡的情況,并應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導下的多層風險分散體系,巨災再保險定價的研究成果豐富,但結合農業風險特征的相關研究目前較少,無法滿足我國當前農業風險分散的迫切需求。
關鍵詞:巨災再保險;供求分析;體系構建;定價方法
一、引言
自然災害的發生會影響農業生產,隨著氣候變化,巨災發生頻率增加,給區域內農業帶來巨大威脅,傳統的農業保險無法有效的分散巨災風險,高昂的賠付金額給保險公司帶來破產隱患,再保險作為一種能在全國乃至全球有效分散風險的方法,在巨災和農業風險管理中的應用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熱點。
二、農業巨災再保險的供求失衡研究
(一)農業巨災風險的特殊性提出再保險需求。張祖榮(2013)認為農業保險風險具有特殊性,表現在風險單位與保險單位具有非一致性;風險發生具有廣泛的伴生性;風險具有弱可保性。康晗彬,邢天才(2014)認為巨災具有發生頻率低、損失程度大、風險個體之間不獨立等典型特征,其給保險公司帶來極大風險,可能會超過私營公司的承受能力。Miranda和Glauber(1997)、袁祥州,朱滿德(2015)認為農業風險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和內生性,巨災風險易帶來潛在的大規模損失,這使得單純依靠商業保險機制來分散農業風險難以成功。(二)傳統農業風險分散方式失靈推動農業巨災再保險供給。依賴政府災后救援的方式給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和不確定性。康晗彬,邢天才(2014)指出,我國對巨災風險的損失補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巨災損失可能會超出政府的救濟和支持能力,影響財政收支平衡,帶來巨大負擔,不適應巨災防御的需求。田玲,姚鵬(2013)認為擴大巨災再保險規模,能夠有效的減輕重財政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救助負擔。陸勤(2014)認為災前融資比災后融資更為有效,從傳統的災后籌集有限資金的賑災方法轉向災前積累資金和渠道的方法具有重大價值。當前農業保險體系無法有效分散風險。趙山(2007)認為保險條件不充足,保費結構不合理的情況,是造成巨災和農業風險成為不可保風險的主要原因。楊汭華,孫婧(2014)認為農業保險公司承保能力弱,原保險經營主體的風險責任高度聚集,而風險分散的主渠道建設沒有實現同步發展,農業保險存在“業務量的擴張與賠付能力不相匹配”的問題。何小偉,王克(2013)認為我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不完善,風險分散的工具應用不合理,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成為主要工具,農業巨災再保險運用較少。Masonetal(2003)通過對美國的聯邦風險管理局向玉米、小麥、大豆等三種農作物提供農業再保險之后的凈收益概率密度函數進行了估測和模擬后,指出雖然美國標準再保險協議能有效地降低農業保險公司的風險,但保險公司自留部分的風險依然很大。
我國再保險監管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再保險監管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現階段我國應構建以間接監管為主、直接監管為輔的再保險監管框架。在此框架中,直接監管措施原則上只針對本國再保險人;間接監管措施是該框架的監管重心所在,其核心問題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原保險人的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
關鍵詞:再保險監管框架直接監管間接監管再保險安全性
再保險業務通常涉及到兩方主要當事人: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監管者針對再保險進行監管時,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當事人作為切入點。按照監管切入點的不同,再保險監管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直接監管是指直接針對再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必須申領營業執照并遵守各項相關規定,其目的是維護公眾對一國再保險市場的信心;而間接監管是指針對原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及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和管理,從而間接地對再保險人施加影響,間接監管旨在確保原保險人不因再保險人經營失敗而受害,進而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的選擇
由于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方法能達到的目的各有側重,兩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關系或完全絕對的替代關系,而是可以相輔相成的,這就使得一個國家采用其中一種或兩種方法都成為可能。但具體到我國現階段來講,由于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再保險供給不足,筆者認為美國不注重直接監管而注重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模式是可取的,原因如下。
直接監管模式的實質,是施加了市場進入限制,對外國再保險人來講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一部分再保險人望而卻步,進而抑制和減少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東道國的再保險有效供給,造成東道國承保能力下降、風險聚積等后果。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再保險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需求膨脹而供給不足,缺乏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和專門技術,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們都必須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能力,為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如果我們強調直接監管,雖然這樣做會較好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并使得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同一司法體系下解決法律爭端變得相對容易,但這樣做會對保險風險的分散產生顯著傷害,并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隨著增加的成本最終被轉嫁到保單持有人身上,還會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強調直接監管很可能會阻礙外國再保險人向我國原保險人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可獲得性,引起原保險人承保更多更大風險的能力短缺,最終會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的英國模式對我國現階段來講是不可取的。
外國再保險直接監管研究論文
[摘要]再保險監管是當前國際保險監管研究的熱門課題。不論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再保險實踐中,德國在再保險監管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近兩年來,德國在原有對再保險業實行間接監管的模式上逐步引進直接監管,使目前德國形成了綜合運用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的新的再保險監管模式。這種模式既提供了再保險業自由發展的空間,又保證了再保險業更為規范合理地服務金融市場,這對我國的再保險監管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德國再保險,直接監管,間接監管
德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的集中化程度和專業化程度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在再保險的發展歷史中,德國更是功不可沒。1846年在德國成立的科隆再保險公司是歷史上第一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目前,德國再保險市場擁有40多個實力雄厚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根據標準普爾對過去10年國際再保險市場的統計,全球前10位專業再保險公司中,有7家來自于德國。可見,德國再保險市場對于國際再保險市場而言,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審視保險發展600多年的歷史可以看出,對再保險業實行監管既是當代再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里程碑,也是保險業發展的歷史必然。雖然,再保險監管歷史十分短暫,可以說國際上再保險監管的模式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近10年來,再保險監管已受到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和一些國際機構的普遍重視。就再保險監管方式而言,世界上現行的再保險監管方式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大類。直接監管是指保險監管機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再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等各個環節直接實行監管;間接監管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通過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業務方面實行規范控制,從而間接實現對再保險市場及再保險人的監管。
德國現行的再保險監管體系綜合運用了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兩種形式。當然,德國目前仍以間接監管為主,直接監管形式于2002年才開始引進到現行的監管模式中。采取這種模式是由再保險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從再保險的市場,主體看,再保險的從業者都是專業的風險管理者,他們本身是非常專業的群體,具有保險專業知識、風險控制技術,并且熟悉各項法律法規;從再保險業務的本質來看,再保險運作的基本原則是與原保險公司共命運,再保險業務得以發展是建立在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互信的基礎上。基于這種考慮,德國再保險監管主要對再保險公司實行間接監管,以保證再保險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但僅僅以原保險人為對象間接地對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顯然難以規范再保險公司的行為。基于此,德國已從2002年開始研究對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
一、間接監管
再保險業轉型分析論文
[摘要]在開放競爭的國際背景下,在中國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的今天,我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問題值得思考。中國民族再保險業的改革與發展是時展的必然要求和強烈呼喚,但從國際保險業和我國原保險業發展角度審視,在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矚目成績的同時,其市場改革與發展還面臨著一些問題與挑戰,正確認識并樹立危機感是我國再保險業前進的動力。要促進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改革,就要逐步實現市場商業化、競爭效率化、需求多樣化、服務全面化、管理精細化。
[關鍵詞]再保險業,開放競爭,轉型與發展
一、加快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時代要求
(一)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需求或潛在需求角度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對再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險呼喚再保險的發展。
1.從自然基礎看,自然災害和經濟建設中出現的巨災風險逐漸增加,導致單一風險責任不斷增大,這些風險責任可能引起的巨災風險,單靠一家保險公司是無法承受的,必須通過共保或分保來分散風險。
我國再保險監管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再保險監管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現階段我國應構建以間接監管為主、直接監管為輔的再保險監管框架。在此框架中,直接監管措施原則上只針對本國再保險人;間接監管措施是該框架的監管重心所在,其核心問題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原保險人的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
關鍵詞:再保險監管框架直接監管間接監管再保險安全性
再保險業務通常涉及到兩方主要當事人: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監管者針對再保險進行監管時,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當事人作為切入點。按照監管切入點的不同,再保險監管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直接監管是指直接針對再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必須申領營業執照并遵守各項相關規定,其目的是維護公眾對一國再保險市場的信心;而間接監管是指針對原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及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和管理,從而間接地對再保險人施加影響,間接監管旨在確保原保險人不因再保險人經營失敗而受害,進而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的選擇
由于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方法能達到的目的各有側重,兩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關系或完全絕對的替代關系,而是可以相輔相成的,這就使得一個國家采用其中一種或兩種方法都成為可能。但具體到我國現階段來講,由于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再保險供給不足,筆者認為美國不注重直接監管而注重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模式是可取的,原因如下。
直接監管模式的實質,是施加了市場進入限制,對外國再保險人來講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一部分再保險人望而卻步,進而抑制和減少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東道國的再保險有效供給,造成東道國承保能力下降、風險聚積等后果。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再保險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需求膨脹而供給不足,缺乏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和專門技術,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們都必須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能力,為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如果我們強調直接監管,雖然這樣做會較好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并使得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同一司法體系下解決法律爭端變得相對容易,但這樣做會對保險風險的分散產生顯著傷害,并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隨著增加的成本最終被轉嫁到保單持有人身上,還會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強調直接監管很可能會阻礙外國再保險人向我國原保險人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可獲得性,引起原保險人承保更多更大風險的能力短缺,最終會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的英國模式對我國現階段來講是不可取的。
再保險監管框架研究論文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的選擇
由于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方法能達到的目的各有側重,兩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關系或完全絕對的替代關系,而是可以相輔相成的,這就使得一個國家采用其中一種或兩種方法都成為可能。但具體到我國現階段來講,由于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再保險供給不足,筆者認為美國不注重直接監管而注重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模式是可取的,原因如下。
直接監管模式的實質,是施加了市場進入限制,對外國再保險人來講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一部分再保險人望而卻步,進而抑制和減少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東道國的再保險有效供給,造成東道國承保能力下降、風險聚積等后果。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再保險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需求膨脹而供給不足,缺乏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和專門技術,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們都必須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能力,為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如果我們強調直接監管,雖然這樣做會較好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并使得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同一司法體系下解決法律爭端變得相對容易,但這樣做會對保險風險的分散產生顯著傷害,并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隨著增加的成本最終被轉嫁到保單持有人身上,還會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強調直接監管很可能會阻礙外國再保險人向我國原保險人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可獲得性,引起原保險人承保更多更大風險的能力短缺,最終會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的英國模式對我國現階段來講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間接監管模式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它既可以有效解決我國再保險供給能力不足的問題,又可以順應再保險業務自由化的國際發展潮流。以美國為代表的間接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只須監控本國的原保險人,不須直接監管外國的再保險人,從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的難度,縮小監管的規模,減輕監管的工作量,減少監管的成本。此外,這種監管模式只是間接地對外國再保險人施加影響,與直接監管相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容易引發別國的反感和外國再保險人的抵觸情緒。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監管方式能夠有效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對于再保險市場尚不發達,需要借助于國際再保險市場分出風險的發展中國家而言,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理應成為再保險監管要達到的首要目標。雖然間接監管方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再保險自由化,但這是為了保障本國再保險安全性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單純為了絕對的自由化而犧牲必要的安全性,這樣的做法是非理性的),而且影響的程度要比直接監管輕得多。因此,側重于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是我國現階段的理性選擇。
另外,可以斷言再保險監管協調化已經成為國際上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因此我國在構建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國際組織頒布的各項國際監管準則。
鑒于以上原因,我國可以在美國間接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IAIS的指導性文件,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發展一個相近或類似的以間接監管為主、以直接監管為輔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
再保險市場發展
一、再保險含義及其發展歷史
1.再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含義。再保險又稱分保,它是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險人再進行投保的保險業務。再保險在本國范圍進行,成為“國內再保險”,若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的業務稱為“國際再保險”。而再保險市場則是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分散處理的二級市場。
2.再保險的業務類型。再保險業務又可以分為法定分保和商業分保。我國目前的《保險法》規定了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業務的20%向中國再保險公司法定分保。同時還規定各保險公司的商業分保應優先向國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再保險公司在我國再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業務發展也相當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費收入118.02億元,貨幣資產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億元增加到74.88億元,長期責任資本金由1996年的48.7億元提高到60億元。按凈保費計算,中國再保險公司已進入世界再保險公司20強之內,初步確立了中國再保險在國際保險業的地位。
3.中國再保險發展歷史。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不長。建國后我國保險業一直是獨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由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保)專營。隨著其他保險主體的出現,1988年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內開始辦理30%法定分保業務,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6年人保組建集團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國內才有了一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1999年3月,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再)在中保再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從此中國民族再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再保險市場發展現狀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據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統計,該公司1999年再保險保費收入為122.14億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費收入為118.3億元,同比增長4%。但我們從中也可看出,其業務的97%來自《保險法》規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來自國內外商業性再保險業務。其中,來自國內的商業性分保業務,年均僅占國內市場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種原因分流到了國外。
再保險市場發展
一、再保險含義及其發展歷史
1.再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含義。再保險又稱分保,它是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險人再進行投保的保險業務。再保險在本國范圍進行,成為“國內再保險”,若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的業務稱為“國際再保險”。而再保險市場則是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分散處理的二級市場。
2.再保險的業務類型。再保險業務又可以分為法定分保和商業分保。我國目前的《保險法》規定了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業務的20%向中國再保險公司法定分保。同時還規定各保險公司的商業分保應優先向國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再保險公司在我國再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業務發展也相當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費收入118.02億元,貨幣資產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億元增加到74.88億元,長期責任資本金由1996年的48.7億元提高到60億元。按凈保費計算,中國再保險公司已進入世界再保險公司20強之內,初步確立了中國再保險在國際保險業的地位。
3.中國再保險發展歷史。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不長。建國后我國保險業一直是獨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由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保)專營。隨著其他保險主體的出現,1988年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內開始辦理30%法定分保業務,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6年人保組建集團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國內才有了一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1999年3月,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再)在中保再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從此中國民族再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再保險市場發展現狀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據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統計,該公司1999年再保險保費收入為122.14億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費收入為118.3億元,同比增長4%。但我們從中也可看出,其業務的97%來自《保險法》規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來自國內外商業性再保險業務。其中,來自國內的商業性分保業務,年均僅占國內市場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種原因分流到了國外。
農業保險試點應建立再保險機制
“為支持和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有效提高地方開辦并補貼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推動農業保險的快速普及,在農業保險試點期間,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再保險機制。”在日前由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舉辦的“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國際研討會”上再保險專家指出。
專家認為,在市場條件不成熟、政策支持未能到位的情況下,可由中再集團和其他再保險公司暫時以商業再保險的方式進行過渡,以商業運作的模式向各級地方農業保險機構提供再保險支持,為建立政策性農業再保險體系積累經驗、培育市場。當市場條件成熟、政策支持到位的時候,推動建立國家農業再保險基金,由指定的專業再保險公司負責運作農業再保險,管理國家農業再保險基金,中央財政對該基金實行一定的補貼。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通過政策支持、商業化經營以及再保險的保障,為更多的農民提供保險保障,一直困擾著農村農業保險的發展。
研討會上,業內人士和專家學者對“由政府驅動農業保險”提出了希望。與會者認為,從歷史發展和現狀來看,單純依靠商業保險的市場手段,遠遠不能滿足我國農業發展新階段對保險的迫切需求。必須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規則下,建立我國的政策農業保險體系,走政策支持、商業化經營的道路。
中國保監會積極推動農業保險試點改革,已在上海和吉林、黑龍江等省份全面推行,同時江蘇、浙江、四川、內蒙等省區也全面啟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總經理劉京生在研討會上作主題發言表示,中再集團作為國家再保險公司,將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國農業保險制度的要求和農業保險試點的現狀,積極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為培育和發展農業再保險市場作出貢獻。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研討也涉及到如何確定政府補貼份額等熱點問題。與會專家認為,許多國家之所以熱衷于使用農業保險的手段來補貼農業和農民,關鍵在于農業保險所能動員的補償災害損失的資金,對受災農戶的經濟補償水平是任何其他補償手段所不能比擬的,也是最有效的。正是因為有了依靠全體投保人互助而達到的“乘數”效應,美國、日本等國政府才采取了農業保險的手段。據了解,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比例最高可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