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0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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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肇事處理辦法
車輛肇事處理辦法
□總則
(一)本公司車輛肇事除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二)下列各款均為肇事:
1.汽車(機車)相撞或為他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傷亡者。
2.汽車(機車)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損害傷亡者。
交通肇事罪淺議
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事業的發達,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為一種多發性犯罪,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后,司法實務中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產生了認識上的不統一,并演繹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從司法實務需要出發,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及有關問題作一簡單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①。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透析
摘要:針對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評價問題,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較大爭議。鑒于目前的三種主流觀點都不能從理論上周延地對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進行評價,筆者遂運用以醉酒犯罪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試圖為這個問題謀求一條妥善的解決之道。筆者提出對于醉駕者主觀罪過的判斷,應當區分自陷于無責任能力和限制責任能力兩種情況;同時,輔以對司法解釋的修改以達到對醉駕肇事行為的合理量刑.
關鍵詞:醉駕肇事原因自由行為主觀罪過合理量刑
一、引言
近兩年內,惡性醉酒駕駛肇事案件的接連發生,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各地司法實踐在定罪和量刑上作法不一、差距懸殊。強烈的社會反響以及實務操作中的不統一引發了學術界對于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評價問題的廣泛討論。最高人民法院在孫偉銘案宣判之后于2009年9月11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然而各種理論爭議、意見分歧并未消餌。對于爭議焦點—刑法應當如何評價醉酒駕駛發生事故后再次撞人行為,有的學者支持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做法:有的學者認為此類案件實質上仍是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車,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應當只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有部分學者提出仿效日本的做法,在我國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在這三種主流的聲音之外,有一種比較微弱的呼聲在主張應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來辨析醉酒肇事的行為性質。
筆者認為三種主流的觀點都不能從理論上周延地解決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評價問題,且對于我國刑法體系的完善也未有裨益。而運用以醉酒犯罪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則可能為這個問題謀求一條妥善的解決之道。
二、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為視角評價醉酒駕駛肇事行為之罪國責
小議是重大事故還是危險物品肇事
被告人李紹權系瀘縣玄灘鎮高場引線鞭炮廠六個股東之一,擁有一鞭炮生產線和一引線生產線,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生產和管理。其引線車間由被告人李紹權聘請被告人李紹銀負責管理,保管原材料、成品引線以及負責引線車間的生產和安全等工作,兌藥房由兌藥師謝和明負責兌藥,兌藥房勤雜工謝海云負責在被告人李紹銀處領取兌藥原材料并將已兌好的藥及時運至中轉房儲存。按有關裝、兌藥房崗位安全規定:本崗位只限一人,每次領用兌藥量不超過1500克,存放藥量不超過250克,禁用鋼鐵質及其它易產生火星的工具。兌藥師謝和明使用的正是被告人李紹權從瀘州購回的一篩網為不銹鋼篩子的兌藥工具。領取原材料(氯酸鉀,每包重25公斤)的記錄載明:一日內領取氯酸鉀量為2——11包不等。2003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紹權因家里裝修房子及其他工作,約二十天沒到廠,其間,兌藥房勤雜工謝海云因農忙和其他原因未上班,由謝和明叫其親戚廖維珍(無上崗證,未培訓)到兌藥房當勤雜工。2003年4月29日,被告人李紹銀到玄灘鎮趕集至下午6時仍未回廠,當日因氣溫高,其他車間已停產,18時30分許,謝和明在使用不銹鋼篩子篩藥時,發生燃燒并爆炸,將在同一兌藥房掃地的廖維珍當場炸死,謝被炸成重傷,經即時送瀘州醫學院搶救無效,于5月3日死亡。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謝和明在兌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而在兌藥時發生爆炸,導致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經構成犯罪無異議。但對二被告人的犯罪在定性上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李紹權、李紹銀之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理由是:1李紹權、李紹銀為企業業主和負責管理的人員,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身份。該罪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為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職工,并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的聯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培訓、也沒有經過技術培訓、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組織、經營戶有直接責任人員的負法律責任。廖維珍為無上崗證人員,且未經過培訓,李紹權、李紹銀為直接責任人員,故應對該事故負法律責任。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案發當日,其他車間都因天氣熱、氣溫高停產,而具有最大危險性的兌藥工作,仍在生產,屬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紹權、李紹銀之行為屬危險物品肇事性質。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2、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5類危險品。所謂爆炸性物品,是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各種軍用爆炸物等。上述物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有關部門頒發了一系列的規定對其進行管制?!多l鎮企業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二十二條一款二項規定:凡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必須經有關部門專門培訓,技能鑒定,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第四十一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加工過程中,必須使用木、竹、銅、鋁等不易生產火花和靜電的材料制成的工具(切割、鉆孔除外)、器皿和符合安全規定的機械設備;第四十二條規定:操作人員應穿戴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不防靜電積累易燃的化纖衣服,以及帶鋼鐵制品的發夾、鈕扣、刀剪、鎖鏈等物進入危險生產場所和倉庫。按裝兌藥房崗位安全規定,該崗位只限1人。本案中,李紹權作為業主,自己親自購買不銹鋼篩子作為兌藥工具,致兌藥師在使用該工具時產生燃燒并爆炸,兌藥房崗位按其規定只限一人,而李紹權、李紹銀對該崗位長期有一個兌藥師和一個勤雜人員謝海云參與其兌藥工作是明知的,更不用說謝海云離開后,由無上崗證和沒有經過培訓的人員廖維珍接替謝海云的工作長達二十余天后發生重大事故。實屬二被告人認為長期這樣均沒有出事,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符合本罪主觀方面的要求,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砂l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各個階段中,可能侵犯公共安全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部分。一旦發生肇事,往往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產生嚴重危害,妨害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各類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和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案中,發生事故當日二被告人根本沒在廠,不存在管理與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問題,這是兩罪的主要區別所在,其范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系,但是《刑法》第136條規定: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危險物品肇事罪。
肇事精神病人排查收治事宜
自年以來,我鎮嚴格按照《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開展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排查收治工作,較好的維護了我鎮的穩定。為貫徹落實好有關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此項工作,確保我鎮的長治久安,特別是世博會、亞運會期間的安全穩定,現就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排查收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切實做好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摸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村(居)工作人員要立即對所轄區域開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并逐一登記造冊。排查工作要求做到城區不漏街巷,農村不漏小組,確保逐一排查到位,不留盲區,不留死角。各村(居)要確實做到底出清、情況明,詳細登記精神病人的身份、發病史、有無肇事肇禍行為,以及鑒定和收治管控情況,各村(居)必須于4月22日將登記表上報鎮綜治辦。
二、精心部署,確保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工作落到實處。對排查出來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要立即上報鎮綜治辦,并配合縣有關部門將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送九江市第五人民醫院進行鑒定,凡經確認為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一律強制收治,村(居)委會負責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強制收治后的相關事宜。
三、切實加強管控。對在家且有法定監護人的精神病人,要根據病人及其家庭的不同情況,落實管控責任人和管控措施,村(居)委會必須落實一名責任人定期走訪精神病人家庭,了解病人的生活情況,督促精神病人家屬落實管控責任和措施。對于強制收治的病人病情穩定可以出院的,要督促其家屬告知我辦或鎮派出所,落實管控措施。
四、果斷處置,明確責任。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人,對正在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各村(居)要立即上報我辦和鎮派出所,并采取適當措施穩控病人,防止其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對收治管控措施不到位、發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禍的村(居)委會,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報鎮黨委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同時給予該村(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限期整改或一票否決的處罰。
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趨勢。以我縣檢察院為例,1998年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占全年受理總數的11.5%,1999年受理該類案件13件,占受理總數的13%。今年l至6月份又受理4件,占受理數的25%。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影響了社會穩定。
一、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交通運輸工具激增,交通流量增大,道路交通運輸壓力增大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為生活質量標志之一的交通工具數量猛增。我縣309國道以其獨特的地理位置,成為市晉煤外運的主要通道之一。然而近年來,該路段交通擁堵現象十分嚴重。309國道日平均交通流量達到了4000多輛次,高峰時可達5000多輛次以上,道路運輸壓力增大。因此,造成了交通擁擠、堵塞加重、事故隱患增多。
(二)部分機動車輛駕駛員法制觀念淡薄,駕駛技術低劣
隨著車輛的增多,駕駛人員也相應增多,但有一些駕駛員沒經過正規的培訓,就駕車上路行駛,因操作失誤而造成交通事故。也有一些駕駛員雖持有合格的駕駛執照,但交通安全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視國家財產、人民生命為兒戲,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等違章行為加大交通事故的發案率。以2000年為例,在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中酒后駕車就有二起,占到25%。還有一些駕駛人員行車不講交通道德,駕駛作風惡劣,違章超速行駛,強行超車,會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01年12月30日,祁縣東觀的程某駕車行至309國道黎城境內時,由于路彎速快,將對面會車的一輛摩托車和一輛吉普車撞壞,致摩托車上的夫妻兩口血染黃土,命喪黃泉。
交通肇事犯罪成因分析論文
針對交通事故多發成因分析,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入手解決交通事故多發問題:
一是交通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機關應加大執法力度,對違章駕駛要從嚴從重處理,決不姑息。我們在公路上,常常能聽到一些車輛發出巨大轟鳴,狂風般從我們身邊呼嘯而過,一溜煙便消失得無影無蹤;常常能看到前面的車輛沒有后牌照或用光盤、撲克牌等物遮擋號牌,見縫插針般行駛,全然沒有社會公德可言,這些違章行為也許就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前兆,不是我們膽小,違章的背后可能隨時會有生命的逝去和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因此,我們呼吁,對于無牌、無證、故意遮擋號牌行駛、駕駛報廢車輛行駛、超速、超載、不按標志信號違章行駛、酒后駕駛等等違章的駕駛人員,管理部門一定要重視,不能因為未造成什么后果而放松處罰,一定要按照有關交通法規從嚴從重處理,該糾正的糾正,該處罰的處罰,該進學習班的就進學習班,該拘留的就立即拘留,決不能聽之任之,恨之切其實是愛之深,等到發生交通事故時就一切晚矣。希望管理部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嚴格執法,嚴厲處罰,真正做到違章不上路,上路不違章,杜絕違章上路行駛的行為,將交通事故的隱患苗頭消滅于萌芽階段,對于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將大有幫助。
二是加強公路建設的規范化,切實強化道路安全設施建設,加大對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整治力度,有效排除重點路段路口的安全隱患,確保人員、車輛通行安全。首先,應加強公路交通標志的設置工作,完善城鄉道路路段路通安全防護設施。針對流動量大,人車混雜路段路口,要按規定設置交通標志線、信號燈、減速帶,實施道路交通隔離和人車分流。其次,應加大對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事故成因的調查和分析,及時將事故多發路段的相關情況總結,以便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再次,在條件充許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適當增加城鄉結合部路段路口、易發生交通事故路段的警力,粉刷提示性標語、警告語等,警示和提醒駕駛人員對于路段的變化要及早盡快適應,避免遭遇突發情況后的心理慌亂及操作不當,減少和杜絕不安全路段路口的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是應加強對駕校的監督管理,規范駕校的培訓行為,嚴把駕駛員的出門關,杜絕“馬路殺手”的出現。隨著汽車進入家庭進程的加速,學車熱成為社會的焦點問題,面對這一商機,駕校也如雨后春筍般遍地開花,駕駛員作為駕校生產出來的“產品”,合格與否,直接關系到道路安全、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駕校培訓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駕駛員的實際操作水平。然而現實中,駕校卻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如無資質設立;缺少訓練場、缺少合格教練;虛假宣傳;培訓時間縮水;幫助學員作弊應付考試;收買考官提高過線率等等,駕校的亂象愈演愈烈,甚至“教練”出一批又一批的“馬路殺手”?;诖?,駕校的規范管理成為急待解決的中心問題,這也是駕校的監督管理部門需認真調研,切實需要重視的問題。另外,我們建議,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可以建立事故倒查機制,對培養該駕駛員的教練、駕校實施一定的懲罰措施。例如在駕校收取的費用和教練的收入中強制其交納一定比例的押金,作為對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救助基金等。這樣一旦事故發生后,一方面解決了交通事故被害人的賠償問題,另一方面也對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進行了懲罰??傊?,駕校的規范,對駕駛員綜合素質的提高至關重要。建議有關部門切實負起責任,加大對駕校的監督管理,加大對駕校的指導和技術培訓力度,提高對駕校的考核標準,建立高質量的駕校,使其多培養高素質的駕駛員。
四是應加強道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這種教育是兩方面的,一方面要加強道路交通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行人的安全教育。加大對交通管理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駕駛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全體駕駛人員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自覺性。同時,加強警示教育,讓駕駛員們認識到,一旦事故發生,對事故雙方都是極大的傷害,時刻提醒自己別干聰明一世、糊涂一時的蠢事。另外,對行人的安全教育同樣重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加速,道路不段增多,行人安全意識也該不斷加強,行人在思想上要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要努力適應車多路多的變化,車讓人思想觀念應逐漸改變,要明確雙方禮讓三先才是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好辦法,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是雙輸的結果。
另外,從統計數字來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系初中以下文化的占犯罪嫌疑人總數的75.8%,文化水平低下比例之高令人震驚。駕駛員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問題,是駕駛員行業準入條件寬松造成的,大家都知道,拿到駕駛證的前提條件就是答對一份很簡單的筆試試卷就可以過關,對報考人沒有學歷的要求,這是有關部門需要重視的問題。同時,駕駛員的文化水平的提高,也有待于全民教育水平的提高,這不是短時間內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們在此不再討論。
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監護、治療和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市統一部署,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綜合運用多種工作措施,扎實做好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務、管理工作。按照“以人為本、屬地管理、底數摸清、處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則,做到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脫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標
到2012年底,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救助服務與管理工作協作聯動機制,形成以“預防為主、收治為先、及時處置、后續管理”的服務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區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系統化、制度化水平,實現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實行動態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有效預防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的工作目標。
三、組織機構
我國一般交通肇事論文
關鍵詞:交通肇事刑事和解一般交通肇事犯罪社區矯正
內容提要: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應當通過修改刑事立法,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另一方面,應當探索對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區矯正處遇模式。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可分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所謂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所謂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據統計,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F在,我國交通肇事犯罪呈高發態勢,“嚴打”成為實踐中防控這一類犯罪的應急手段。①筆者認為,預防和減少交通肇事犯罪無論是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還是對家庭及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不同類型的交通肇事犯罪,應當分別采取寬嚴相濟的控制方略。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對于以過失為主觀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應當采取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
一、構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處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他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他屬于過失犯罪案件。相對而言,過失犯罪較之故意犯罪罪過較輕,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無宿怨,彼此之間的矛盾沖突也相對較少,當事人雙方更易趨向達成和解。對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所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以自愿、協商的方式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在公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審查下,和解協議得到確認。他與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由此可見,對交通事故的自行解決(“私了”)有兩個條件:第一,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簡言之,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以“私了”解決。在實踐中,除了輕微交通事故實行“私了”,一方或雙方酒后開車,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交通規章的行為,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觸犯刑律的,也在私下解決。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庭鵬認為,這將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應當明確規定此種“私了”為無效“私了”,肇事方在受到嚴懲的同時,也要出臺有關政策和法規,對非肇事方進行相應法律制裁,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我們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將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以使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現在,我國正在討論修改1996年《刑事訴訟法》,陳光中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明確提出,刑事和解應當作為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立。有鑒于此,本文僅圍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適用階段、程序的啟動以及監督等幾個方面進行簡要地討論。
(一)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應當適用刑事和解
交通肇事犯罪成因試析論文
當前,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大量進入家庭,公共交通工具及公車也在不斷的增加,城市化進和加速,而公路建設跟不上車量增加的步伐,車多、人多、路多的矛盾異常突出,道路交通狀態令人擔憂,交通肇事案件多發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2008年發生的幾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令人觸目驚心:
——2008年5月,犯罪嫌疑人張某駕駛大型拖拉機,因違法裝載及禁區行駛,與對行的一輛轎車相撞,致使轎車上3人全部死亡。
——200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楊某駕駛中型廂式貨車,因觀察瞭望不周,將蹲在路上正對一名交通事故傷者進行檢查的蘭山區半程醫院的一名急救醫生撞倒,致該醫生及傷者死亡。
——2008年12月,犯罪嫌疑人孔某駕駛大型貨車,因超速駕駛,與對向逆行的一轎車相撞后起火,致使轎車上4人全部死亡。
——2008年12月,犯罪嫌疑人劉某駕駛大型客車,因越過黃線行駛,與對行的一輛農用運輸車相撞,致農用車上1人死亡,14人受傷。
據對該區交通肇事案件的統計,2008年度共發生交通肇事案件150余件,占案發刑事案件總數的10.4%。其中,犯罪嫌疑人系初中以下文化的116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75.8%;在城鄉結合部發生交通事故的70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5.8%;被害人系50歲以上或18歲以下人員的66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3.1%;傍晚、夜晚、凌晨等視線不好時段發生交通事故的62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總數的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