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刑法規制
時間:2022-09-25 09: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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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無人駕駛汽車大力發展的背景下,各國紛紛爭先試驗、開發,但在發生了亞利桑那州的無人駕駛汽車事故致死案后,人們意識到對其進行刑法規制的重要性。無人駕駛汽車其實存在著很多問題,如無人駕駛汽車缺失“慣常思維”、無人駕駛汽車系統缺乏可靠性等潛在問題,以及發生事故后,交通肇事主體難確定、主觀方面難確定和因果關系難確定的現實問題。解決上述問題的措施有三:一是用法律明確交通肇事罪的責任承擔,二是運用專家鑒定意見證據來確定因果關系;三是設立無人駕駛汽車意外事故案件專項資金補償。
一、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案例及其產生的法律規制需求
隨著相關政策和法案的出臺,無人駕駛技術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從最初的汽車本身配備自動駕駛模式到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的上路測試,這些技術的創新與發展到此已經廣為人知,伴隨著其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已再不容忽視。例如Uber的無人駕駛測試車致死案。縱觀此案,我們可以看到無人駕駛技術并不是無懈可擊、完美無缺的,而是伴隨著的諸多不足,并且存在著不可控的可能性。然而這些只是研發問題,是研發者所應進一步研究的,現實人們最關注的還是發生事故后,相關責任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二、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原因刑法定性的難題
筆者認為,應該將無人駕駛汽車分為兩類:半自動無人駕駛汽車和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一)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原因。1.無人駕駛汽車的“慣常思維”缺失。慣常思維指的是汽車駕駛員在長期的汽車駕駛過程中所形成的處理瞬時性或非瞬時性事件的習慣性思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面對緊急避險情況時,人類的汽車駕駛員能夠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這是一種人類情感的特殊表達,而半自動與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因為不具備情感,所以它在遇見此類突發性事件時,則未必能做出如何損害較小的判斷。①2.無人駕駛汽車操作系統可靠性不足。無人駕駛汽車是在計算機網絡控制技術的控制下進行行駛的,所以如果有人惡意潛入控制系統劫持控制信號,對控制命令進行改寫或者系統自身崩潰,就可能導致大規模的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二)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刑法定性難題。1.責任的主體難認定。(1)就半自動無人駕駛汽車而言,有些觀點認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處于自動駕駛模式,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反而就變得難以確定了,這是因為在半自動駕駛模式下,雖然汽車上有駕駛員的存在,可駕駛員卻將汽車駕駛行為轉移給了汽車本身,所以此時對于汽車使用者或者汽車所有者我們就缺乏了相對的期待可能性,將其直接認定為責任主體的做法也就顯得十分不妥。(2)就半自動和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而言,有些觀點認為,其在自動駕駛模式下,很容易因為系統的崩潰或者信號被劫持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那么此時我們將汽車制造商和汽車研發者認定為責任主體是否妥當呢?就此疑問,有些人認為雖然汽車發生事故的原因與汽車制造商或研發者有關,但直接將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主體的做法卻極為不妥,因為系統崩潰或信號被劫持大多屬于突發意外,其中包含著大量的不可控因素,如果輕易認定,很有可能會遏制無人駕駛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危害法律權威,所以仍需深入了解和探討。②2.責任的主觀方面難確定。有些觀點認為,如果汽車使用者或汽車所有者將汽車設定為半自動或全自動自動駕駛模式,選擇了信任此技術,不再聚精會神的觀察道路相關情況或根本未在車上時,我們是否能夠認定汽車使用者或汽車所有者具有過于自信的過失,或者疏忽大意的過失呢?③3.責任的因果關系難確定。就半自動和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而言,有些人認為,在自動駕駛模式下,汽車所有者或汽車使用者使用無人駕駛模式的行為并不必然地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且也沒有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危險,所以兩者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相反,基于目前的相關實驗來看,無人駕駛技術反而還可以避免很多交通事故的發生,更有利于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在這種狀態下,盲目認定因果關系則會顯得顯失公平。
三、無人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刑法規制完善
(一)出臺相關法律。1.就半自動無人駕駛汽車而言,當事故發生時,我們可以通過對于技術的改進,來判斷出駕駛員是否具有能夠避免事故發生而沒有采取行動避免的過失,然后根據法律來進行定罪量刑。之所以如此建議,是因為半自動無人駕駛汽車的本質與主要部分仍然是非人工智能的,而無人駕駛技術只是輔助部分,所以此時駕駛員的相關注意義務并不能基于此而進行全部轉移,規避責任承擔。2.就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而言,筆者認為我國交通肇事罪應該增加單位犯罪的相關內容,因為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的無駕駛位設計本身就排除了駕駛員的相關注意義務和責任,所以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汽車使用者或者汽車所有者的行為就與交通肇事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有一項例外即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汽車所有者或者汽車使用者未對汽車進行必要的檢查和保養所導致的,那么汽車所有者或者汽車使用者就要承擔交通肇事責任。而且就目前來看,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最可能的原因還是來自于制造企業的技術缺失、命令傳達錯誤或者系統的崩潰,如果我們只注重處罰會阻礙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一弊端,那么我們就遠遠背離了刑事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因此,筆者認為除上述例外情形外,制造企業應該成為交通肇事罪的責任主體。(二)由專家鑒定刑法因果關系。所謂現實中明確,就是法官在審理該案件過程中,應該根據一定的理性判斷和無人駕駛技術的常識以及專業的鑒定,進行相應的自由裁量。法官在審判此類案件時,筆者認為最主要的還是對于因果關系的認定,這是由于無人駕駛汽車造成事故的原因都比較隱蔽,需要通過相應的專業鑒定技術手段予以確定,而且確定以后,仍需要比較系統的對比研究,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結果,因此,這是法律以外相對重要的環節。(三)設立無人駕駛汽車意外事件損害賠償資金。筆者認為汽車制造企業和國家應該共同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對被害者的補償,之所以如此建議,是因為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發生事故時,有可能當時的技術水平無法查出具體原因,導致因果關系不成立,而損害結果卻實實在在的發生了,最后只能認定為意外事故,制造企業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結果在我看來是對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屬的二次傷害,我們不能因為這樣的結果看起來符合刑法理論而忽視了非死即傷等嚴重損害的發生,這似乎有悖于刑法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建立專項資金用于事故賠償,雖然不能撫平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屬心中的傷痕,但也不外乎是一種心理上安慰。
作者:張雙華 單位:廣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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