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4: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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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由于證人不出庭作證,使得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失敗。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被認為最大的一個改革就是借鑒了英美法中對抗式的庭審方式,對抗式庭審方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制度就是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因而證人出庭作證是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關鍵所在。就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自覺性方面來說,為證人提供有效的保護機制可能比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效果更好。
法律的公正不在于個案的極端正義,而在于訴訟程序上的充分救濟,一個缺乏程序正義或者說喪失訴訟權利的裁判必然是一個不公正的裁判。證人保護制度的設立即是為了達到合理的訴訟結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設計,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舉措。證人不出庭作證是我國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
本文從對國外證人保護制度的考察入手,分析了我國關于證人保護制度的缺陷,進而探析了我國證人保護機制進一步完善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從而指出建立適合我國實際的證人保護制度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證人保護,司法公正,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創新
引言
證人不出庭作證是我國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由于證人不出庭作證,使得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失敗。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被認為最大的一個改革就是借鑒了英美法中對抗式的庭審方式,對抗式庭審方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制度就是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因而證人出庭作證是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關鍵所在。但遺憾的是我們在保證證人出庭作證方面做的遠遠不夠,證人出庭作證比率非常低,估計不到5%。由于證人不出庭作證,使得庭審方式改革最終也化為泡影。當下,我們又面臨著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如果這次修改不解決號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那么我們還可以預言其結果也必將是失敗的。因此如何提高證人出庭作證比率是我們急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此一問題,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論證。我們認為,對證人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特別是在一些重大復雜的案件中是證人出庭比率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缺乏對證人的有效保護機制,使得證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證,即使作證后也長期處于恐慌之中,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從此不得安寧。因此,本文就圍繞如何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機制展開討論,通過建立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證人保護機制,從而打消證人的后顧之憂,讓其大膽出庭作證。有人指出,證人出庭作證是他的一項義務,他要不出庭作證就應該強制其出庭作證。不錯,出庭作證是證人的一項義務,也盡可以對不出庭的證人強制其作證。但我們認為,就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自覺性方面來說,為證人提供有效的保護機制可能比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效果更好。正如丹寧勛爵所言:“沒有一種法律制度有正當理由能強迫證人作證,而在發現證人作證受到侵害時,又拒絕給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來保護證人是法庭的職責。否則整個法律訴訟就一錢不值。”確立證人保護機制的目的在于兩個方面:從直接目的來說,保護證人是為了維護證人的基本權利,是一種具體的保護;從間接目的來說,保護證人是為了促進證人作證的良性循環,使做過證的人還會作證,沒有作證的人愿意作證,從而營造一個證人社會。
證人保護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1
引言……………………………………………………………………………………2
一、國外關于證人保護制度的簡單考察………………………………………3
二、我國關于證人保護制度的缺陷……………………………………………4
三、對完善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探析…………………………………………5
(一)建立統一的證人保護機構…………………………………………………5
中國證人保護策略論文
摘要:在中國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對證人保護的立法和實踐卻相對滯后,在舉報人、證人進行舉報、作證的前后過程中,缺乏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和救濟方式。證人在作證后遭到蓄意打擊報復的惡劣現象,已嚴重妨礙了中國司法公正和人權保護,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格格不入。因此,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建全證人保護制度,強化證人權利的保護和救濟,切實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與利益,對保證司法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安定有序,具有重要且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證人保護法治權利救濟人權保障
一、證人保護與構建和諧社會
證人安全問題在世界各國普遍存在。在中國,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運行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步伐加快,舉報人和證人的安全問題被提到一定層面,對其保護也已有若干法律明文,如《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本身是追求社會和諧的產物,和諧社會是有法治保障的民主法治社會。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就中國證人、舉報人保護的運行實踐而言,其情況令人堪憂。2006年,在浙江寧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為一起兇案作證,辦案民警承諾為他保密。可事后因為法院在案件審理時需要實名舉報材料,最終導致其身份泄露遭到報復,全家不得不東躲西藏,四處流亡。還有原安徽省某地級市一區委書記張某,在收到他人擅自截留并轉交給他的一封舉報其違法亂紀行為的舉報信之后,動用手中職權羅織莫須有罪名,陷害報復舉報人,導致舉報人在獄中非正常死亡。證人遭受蓄意報復的惡性事件一再上演,對證人和舉報人的保護不力所導致的后果,已經威脅到了法治的公平正義,危害到了社會的長治久安。
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構建法治化的社會。健全和完善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而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深刻根基,其中司法公正尤為重要和關鍵,它不僅關系到個人的權利能否實現,更是一個社會中人們正義信念實現的保障。無論從保護證人的切身利益,還是從維護社會正義與和諧上來講,尋找的有效的對策與出路,設法走出證人保護的困境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關于榮辱觀重要領導人的講話及06山東申論真題
山東申論歷年真題
關于八榮八恥的講話
指出,實現“十一五”時期的發展目標,必須廣泛深入動員人民群眾,堅定不移依靠人民群眾,真心誠意造福人民群眾,把人民群眾的歷史主動精神充分發揮出來。強調,要把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充分發揮文化啟迪思想、陶冶情操、傳授知識、鼓舞人心的積極作用,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說,社會風氣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是社會價值導向的集中體現。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也是經濟社會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們的社會主義社會里,是非、善惡、美丑的界限絕對不能混淆,堅持什么、反對什么,倡導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須旗幟鮮明。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倡導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和發展。要引導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青少年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崇尚科學為榮、以愚昧無知為恥,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艱苦奮斗為榮、以驕奢淫逸為恥。
李長春: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
李長春在中央文明委全體會議上強調
深入學習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大力加強思想道德建設
山東申論歷年真題:2014公務員考試申論真題及自寫答案
山東申論歷年真題
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應試者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測試。
2、參考時限:閱讀材料50分鐘,作答13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資料,按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依次作答。
二、給定資料
刑事事件證人保護管理的提升
[摘要]:在我國,法律對證人保護缺乏預防性措施。無論是刑法還是刑事訴訟法大多規定對證人及其親屬的保護僅限于事后處置,只有在證人受到打擊報復并產生一定后果后才能啟動保護程序,忽視了對證人的事前保護,致使證人拒證現象愈演愈烈,制約了刑事證人制度的功效。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證人保護制度不僅重要而且刻不容緩。
[關鍵詞]:證人保護制度缺陷制度構想
證人證言是人類司法活動中使用最早也是最為普遍的證據之一。在當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證人作證對于保證案件事實的認定和程序的公正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然而司法實踐在證人不作證的現象非常嚴重,理論界對證人作證的立法規定也諸多指摘。造成證人拒證的原因是什么?如何促進證人履行義務?如何保障證人的權利?如何使中國的證人制度擺脫困境和尷尬?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需要我們在訴訟理論上對證人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重新思考,在實踐調查中的基礎上對證人制度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甚至對以公正和效率為目標的整個訴認程序進行公思[1]。
一、設立證人保護制度的重要性:
(1)、設立證人保護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實現公正、文明、高效目標的必然選擇。它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只有對各種措施綜合運用才能發揮其應有價值。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既是證人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也是國家規定證人作證義務的邏輯結果,更是公民憲法權利得到保障的具體體現。它對于維護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有效地發現和打擊犯罪,進而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刑事訴訟的良性運行具有重要意義。證人保護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存在對證人的恐嚇、傷害行為,這種行為使證人面臨現實的和潛在的各種威脅,它嚴重影響著刑事司法的正常運作。因此,只有對恐嚇證人的特點加以具體研究,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使證人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我國現有法律關于證人的保護從實體到程序上都有所規定,但其缺陷也是明顯的,并不能對危害證人的消極因素進行有效控制。
(2)、證人保護制度的價值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證人保護制度對于促進證人作證,進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證人保護是維護證人合法權利的必然要求。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并不是因為與訴訟有利益關系,而是與法院形成一種法律關系。在履行義務后,法院也應該履行對證人保護義務。丹寧勛爵曾言:“沒有一種法律制度有正當理由能強迫證人作證,而在發現證人作證受到侵害時又拒絕給予援助,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來保護證人是法庭的職責。否則整個法律訴訟就會一錢不值。”“假如案件一結束,證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歡他作證的人的報復,那么還能指望證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們應當提供的證言嗎?”其次,證人保護是對打擊報復證人行為的一種遏制,是防止證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傷害的必要手段。其三證人作證是履行對國家的義務,作證法律關系是證人和法院之間的關系,法律理應保護證人的安全。證人保護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作證證人的基本權利,促進證人制度良性循環。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完善論文
[摘要]近年來,證人不出庭作證成了刑事訴訟法學界關注的焦點。本文通過介紹“隱蔽作證”制度,探討“隱蔽作證”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我國“隱蔽作證”制度的建構及其保障措施提出構想,進而完善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關鍵詞]證人;隱蔽作證;保護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witnessbeingnotappearantinthecourthasbecomethefocustothescholarswhostudythecriminalprocedurelaw.Byintroducingthesystemof[WTBX]testifyingbyconcealment[WTBZ]andanalyzing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thesysteminourcountry,thethesisputsforwardsometentativeideastotheconstructionandsecuritymeasuresofthissystemsoastoimprovethesystemthatthecriminalwitness’sappearanceincourt.
Keywords:witness;testifyingbyconcealment;protection
一、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實踐表明,新的庭審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難解決的矛盾是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從普遍情況看,大部分甚至絕大部分證人沒有出庭。自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深圳中院出庭率一直在2%-5%之間徘徊,煙臺中院審理的案件證人出庭率低于1%。長春市二道區檢察院1997年共起訴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證人出庭的僅8件,占起訴總數的4.3%;1999年該區起訴刑事案件197件270人,有證人出庭作證的僅11件。上海市黃浦區法院統計表明,近年來該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只有5%[1]。證人出庭率低的現狀嚴重地影響著我國庭審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山東公務員考試申論真題
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應試者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測試。
2、參考時限:閱讀材料50分鐘,作答13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資料,按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依次作答。
二、給定資料
1.2014年4月28日,《光明日報》載文:“不良的社會風氣,負載著顛倒的價值觀念,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起著一定的負面導向作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是非善惡美丑混淆的現象,有許多就是這種不良風氣所致。所以,在榮辱觀道德觀價值觀上要做到“是非、善惡、美丑的界限絕對不能混淆,堅持什么、反對什么,倡導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須旗幟鮮明”,必須對現實存在的各種社會風氣采取旗幟鮮明的態度。既要堅持強大的正確輿論導向,又要有機制和體制層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會風氣。”
公務員考試申論真題
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應試者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測試。
2、參考時限:閱讀材料50分鐘,作答13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資料,按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依次作答。
二、給定資料
1.2014年4月28日,《光明日報》載文:“不良的社會風氣,負載著顛倒的價值觀念,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起著一定的負面導向作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是非善惡美丑混淆的現象,有許多就是這種不良風氣所致。所以,在榮辱觀道德觀價值觀上要做到“是非、善惡、美丑的界限絕對不能混淆,堅持什么、反對什么,倡導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須旗幟鮮明”,必須對現實存在的各種社會風氣采取旗幟鮮明的態度。既要堅持強大的正確輿論導向,又要有機制和體制層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會風氣。”
證人出庭難的策略探索
證人不出庭,不利于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不利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不僅影響案件的審理,還影響了審判效率、辦案質量的提高。因此,需要改變證人出庭難的現象,以最終實現證人證言的證據功能和價值。
(一)立法方面的措施
1.完善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
履行作證義務對證人而言實際就是一種付出或一種經濟利益的喪失。從公平原則出發,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確有必要,他既是對證人作證行為的一種激勵,更是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有力保障。[1]在完善經濟補償制度方面需要做的是:第一,補償費用的范圍應包含有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第二,補償費用的計算標準。交通費、住宿費按實際支出計算。誤工費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沒有工作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的生活標準計算;第三,補償費的給付時間。證人的補償費應在作證完后的一定時間內給付。我認為應規定證人在出庭作證后十五日內,持有效證明在法院領取。
2.建立和完善證人的保護制度。
英國法官丹寧勛爵曾說過:“沒有一種法律制度有正當理由能強迫證人作證,而在發現證人作證受到侵害時又拒絕給予救濟。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保護證人是法庭的職責。否則,整個法律訴訟就會一錢不值”。[2]因此,對證人的保護不僅關系到證人能否出庭,還關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尊嚴。為此,證人保護制度不僅是事后保護,還應是事前保護。事前保護應包括為證人保密,使其姓名、身份和住址不被公開,出現威脅證人的情況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如把證人轉移到安全地點、派人保護等,并且應加重打擊報復、陷害證人的法律制裁,同時要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追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證人方面的瀆職。證人保護制度還應規定:第一,證人的范圍。證人的保護對象不僅限于證人,還應包括證人的近親屬及其他需要類似保護的人。從而加強證人的安全感,切實消除證人如實作證而可能給其帶來的不利影響;第二,明確證人保護機關。在《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公檢法三機關僅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保護,而證人所遭受的侵害形式多樣,有些是公檢法三機關無法涉足到的。因此,黨委、人大、新聞機構等機關單位也應參與,與公檢法三機關共同組成一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由該保護機構來對證人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