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0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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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超越職權研究論文
一、對行政超越職權之比較
在我國,對行政超越職權的含義,不同的學者和不同的行政法著作有不同的解釋。第一種觀點,從整個行政行為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時,超越了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范圍。第二種觀點,從具體行政行為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出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力范圍。第三種觀點,從超越職權的表現形式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實施了無權實施的某種行為,即實施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其他同級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
在國外,由于各國法律傳統和法學理論的差異,各國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著作對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所下的定義并不相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一)在法國越權之訴是最重要的行政法制度。法國的越權之訴是當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受到侵害,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并撤銷違法的行政決定的救濟手段。行政機關超越其權限范圍以外的活動因而侵犯其他機關的權限,或在行使根本不可能屬于任何行政機關的權限時,稱為無權限。也就是說超越職權即無權限(注:參見王名揚主編的《法國行政法》第67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二)在英國,行政機關越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超越法定范圍,或者在法定的權限范圍之內,違反法律的規定。根據英國法院的判例,越權行為包括: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程序上的越權;實質的越權(注:參見王名揚主編的《英國行政法》第151—170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三)在美國,超越職權是指超越法律規定的管轄范圍、權力和限度(注:參見王名揚主編的《美國行政法》第565—598頁,中國法制出版社。)。
征稅職權研究論文
摘要: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擁有的專屬權力,是稅法的基本范疇和核心內容。本文對征稅職權的概念和特征進行了界定和分析;探討了征稅職權的十項內容;論述了征稅優益權這一征稅職權的保障條件;在對征稅權限進行界定的基礎上,詳細闡述了征稅權限的類型、征稅權限爭議及其解決,并就完善我國征稅權限制度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征稅職權、稅權、稅法、建議
征稅職權是稅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內容,稅法上的很多概念和范疇,如征稅主體、征稅行為、稅收法律責任等都與征稅職權密切相關。稅法的一個基本使命就在于規范和保障征稅主體合法、理性地行使征稅職權,以使實體稅收債務法的規定得到正確有效實施。
一、征稅職權的界定與分析
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稅法,對稅收征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征稅權的轉化形式,是征稅機關在稅收征納過程中行使的“個案”征稅權。征稅職權在性質上屬于稅權范疇,是稅權的下位概念,并且與稅權的多義性和異質性相比較,征稅職權具有較強的同質性,比較容易在同一意義上使用。征稅職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法定性。征稅職權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征稅主體行使征稅權力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稅收法定主義中依法稽征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的必然要求。征稅職權的設定、調整、取消及其行使規則,都要由法律來規范,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8條、第29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行政超越職權研究論文
一、對行政超越職權之比較
在我國,對行政超越職權的含義,不同的學者和不同的行政法著作有不同的解釋。第一種觀點,從整個行政行為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時,超越了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范圍。第二種觀點,從具體行政行為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出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力范圍。第三種觀點,從超越職權的表現形式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實施了無權實施的某種行為,即實施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其他同級主管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
在國外,由于各國法律傳統和法學理論的差異,各國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著作對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所下的定義并不相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一)在法國越權之訴是最重要的行政法制度。法國的越權之訴是當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受到侵害,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并撤銷違法的行政決定的救濟手段。行政機關超越其權限范圍以外的活動因而侵犯其他機關的權限,或在行使根本不可能屬于任何行政機關的權限時,稱為無權限。也就是說超越職權即無權限(注:參見王名揚主編的《法國行政法》第67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二)在英國,行政機關越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超越法定范圍,或者在法定的權限范圍之內,違反法律的規定。根據英國法院的判例,越權行為包括: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程序上的越權;實質的越權(注:參見王名揚主編的《英國行政法》第151—170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三)在美國,超越職權是指超越法律規定的管轄范圍、權力和限度(注:參見王名揚主編的《美國行政法》第565—598頁,中國法制出版社。)。
論財政職權的轉變和重塑
摘要:財政職能的轉變也是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在推進財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對財政職能進行正確的定位,也就是財政過去的一些職能應改變,一些職能需進一步加強,即初步建立公共財政的框架,而這個框架的建立,又需要采取轉變觀念、作大“蛋糕”、優化支出結構等措施。
一、轉變財政職能是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
財政是以國家為主體對社會產品分配所形成的分配關系,財政的職能和國家的職能密切聯系,并受其制約。財政職能是財政固有的客觀功能,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在財政分配過程中,財政通過與國民經濟各組成部分之間相互作用而表現出自己的功能,并獲得一定的效果。改革開放20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各項改革的逐步深化,國家財政職能已經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統收統支的財政管理體制成為過去,符合及與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財政職能正在轉變(產生)和培育,即“兩職能說(分配和監督職能)”→“三職能說[分配(籌集資金和供應資金)、調節與監督職能]”→“四職能說(分配、配置、調控和監督職能)”。分配職能:是財政固有的功能,導源于分配關系,是財政本質最直接、最具體的集中反映。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自己的職能,把財政作為一種分配手段,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籌集一定數量的物質資料,然后供應安排出去的客觀功能。配置職能: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特有的職能。
國家通過財政對經濟運行中的資源進行直接干預,影響資源的流向和流量以達到符合意向的資源分布狀況來彌補市場失靈所造成的資源浪費。調控職能:政府財政通過稅收、支出、轉移、支付等政策,彌補市場缺陷,引導微觀經濟行為符合宏觀發展目標,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在結構上的平衡。監督職能:財政在分配、配置資源和調控經濟過程中,對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的活動狀況進行綜合反映和制約的客觀功能。不論什么性質的國家、什么類型的財政都有其職能上的共性: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和提供公共產品。而我國財政則有自己的特點:國家以社會和經濟管理者雙重身分,通過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向社會取得收入并用于政府公共活動支出,它是以政府職能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以及國民經濟的市場化管理為邏輯前提的一種財政。或者具體地說在以國家為主體的統一的財政前提下分為公共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兩部分。前者是國家以政權行使者的身分主要以稅收形式籌集資金解決市場資源配置所不能解決的問題,滿足公共需要。后者是財政代表國家以生產資料所有者的身分從價值形態上對國有資產和資源進行宏觀管理和經營,并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壯大國有經濟。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國有資產收益(資產占用費、利潤、租金、股息、紅利等)和發行的公債。公共財政的活動局限在市場失效的范圍內,是一種供給型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財政活動于市場有效運行的范圍內,是一種經營性的活動。這是目前我國財政理論界基本得到認可的“雙重結構管理”財政模式。經濟體制等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也為我國財政的理論和實踐的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財政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政策工具,要按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逐步退出生產經營領域,把精力主要放在公共支出上。也說是說,適應形勢的需要,國家財政必須加強其宏觀調控功能,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應該說,這些年來財政體制改革進展順利,取得的成績顯著。
但面對21世紀新的挑戰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大趨勢,我國的財政職能還明顯存在著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財政職能的界定還不夠明確和規范,財政支出的結構和順序還應進一步調整,有些重點方面還要突出和加強。一些應由企業、個人或社會其他方面承擔的職責,財政還未完全放開,還在過多過細參與微觀經濟活動和某些事務性管理。而本應由財政代表國家、政府參與分配、管理的領域卻又未能有效地負起責任。各地和某些行業不同程度的“亂收費”,不僅造成財力分散,而且還是貪污浪費、導致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些矛盾集中起來,突出表現為國家財政集中的財力,特別是中央財政集中的財力與國家賦予的職責不相適應: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都低得多。這種財力狀況,不適應宏觀經濟穩定以及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的要求,與一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發展中大國的客觀需要有著明顯的差距。加之,財政支出結構不盡合理,有些該辦的事沒錢辦,不該管的事管多了,致使久已存在的矛盾更加難以解決。因此,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振興國家財政,迫切需要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加快財政職能的轉變。
二、財政職能的定位——“初步建立公共財政的框架”
崗位廉能管理職權規定
一、辦公室:負責內外聯系與綜合協調、起草重要文件報告;組織召開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做好文件收發、檔案資料保管、信訪、接待,機關隊伍作風建設、黨風廉政、支部隊伍建設工作;技術職稱、干部職工、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區財政撥付計劃生育事業費的預決算工作;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務信息公開,參與對全區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指導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綜合改革,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規范管理及合格村(居)的創建工作。
二、發展規劃股:負責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工作,參與人口基層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抽樣調查;參與全區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開展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劃生育重大問題的研究。
三、宣傳教育股: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新聞、宣傳、文化、衛生、婦聯等部門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規范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品的管理,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計生系統干部業務培訓,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四、法規股:負責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省與計劃生育條例》及《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實施,并對執行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建立完善人口計生利益導向機制,辦理審批城鎮《再生育一胎生育證》、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居民《一胎生育服務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中期終止妊娠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審批工作。
五、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貫徹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協調、指導和統計工作,對全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職權完善分析
摘要:本文采用提出問題-分析問題-提出建議的思路,圍繞企業破產債權人會議及職權提出了兩個問題:第一,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兩者在職權上存在沖突;第二,因缺乏專業人員參與,債權人會議職權發揮不力。通過對設立目的、界定職權的因素來分析債權人會議與破產管理人,及相應專業人員參與債權人會議優勢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兩點建議:第一,完善立法,設立重大破產事項數額的比例標準;第二,引入專業人員破產債權人會議制度的設立。
關鍵詞:企業破產;債權人會議;職權;專業人士機制
債權人會議制度最早規定在1986年的《破產法(試行)》。為保障自身利益、參與進破產程序,表達自己意愿并充分討論決策相關問題,已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了債權人會議這個臨時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處于關鍵位置,其是債權人為保障己方權益而成立的自治組織,在破產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1]。相較1986年的《破產法(試行)》,現行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有權核查債權而無權確認債權,與此同時,其以列舉加兜底方式擴大債權人會議職權的同時添設了債權人會議委員會制度,以代表債權人會議行使監督職權。盡管如此,關于債權人會議及其職權的規定仍需在《破產法》中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提出問題
(一)債權人會議與破產管理人的職權沖突。依法申報債權的全體債權人成立債權人會議,其對重要的破產管理事務享有最終表決權。由《破產法》第61條第1款①可知到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內容,其中第8項、第9項明確了債權人會議有權決定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與變價的方案。進一步分析,對于債務人的財產,破產管理人應制作相應管理、變價和分配的方案提供給債權人會議討論和審議,當債權人提出異議時,管理人應快速予以回應,適時予以修改或向債權人解釋清楚。債權人會議討論、審議和要求修改的過程,就是其間接管理債務人財產的過程;其次,一旦決議通過了債權人會議,即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其結果決定了怎么對債務人財產予以處分的結果。由此不難得出,除了管理之外,處分債務人財產亦是債權人會議的職權。除直接管理破產事務外,破產管理人也享有廣泛的職權。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職責被規定在《破產法》第25條第1款第6項。以法解釋學的視角比較這兩個條款,我們可以得出債權人會議和破產管理人都有權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這是兩者在職權上的沖突,《破產法》并無條文對此沖突進行解釋,也沒有對二者職權進行界定。(二)缺乏專業人員參與債權人會議,致使其職權發揮不力。《破產法》第59條②對債權人會議的組成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對會議組成人員的構成,表決權的行使等予以明確。緊接著,第60條③對債權人會議主席予以規定。由此可見,法律并沒有對債權人會議需專業人員參與進行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后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并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全盤接收管理破產人企業并對有關財產予以保管、估價、分配等事情的組織或個人即是破產管理人。破產債權人無專業能力來討論、審議破產管理人出具的專業方案,當然就無法得出最合適與正確的決議,這威脅到了債權人的權益。有一些學者認為債權人會議職權的設置在《破產法》中存在缺陷,建議增補如“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討論和決定破產財產的管理辦法”“向法院申請終結企業整頓”等職權。暫不論這些建議的合理性,因債權人自身條件不變,在無專業人員的參與和建議下,如何行使好手里的職權,維護好自己的利益終將是一隱患。
二、分析問題
行政機關超越職權論文
行政法的發展,隨著行政職權的不斷擴張而加速,而行政職權的擴張又可能伴隨著超越職權等問題的發生,這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施行,為對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
要認定行政機關超越職權,必須首先弄清什么是行政職權?行政職權是行政機關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具有強制性、單方性、優先性等特點。行政職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固有職權,它以行政機關的依法設立而產生,并隨行政機關的撤銷而消失。另一類是授予職權,它來自有權機關的授權行為,授予職權既可因授權機關的撤回授權而消滅,也可因該組織的撤銷而消滅。總之,行政職權主要有制定法律規范、行政決策、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決定、行政制裁、行政復議、行政強制等。
超越職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或者實施了根本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超越地域范圍。這是指同類行政機關在其地域管轄之外行使了認為是自己有權行使的職權。根據我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工作,如:發生在甲縣的治安案件應由甲縣處理,如果乙縣公安局處理了甲縣的治安案件,屬超越地域管轄范圍(行政部門根據委托辦理不屬于自己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屬超越職權)。
2、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授予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兩種情況:①下級行政機關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職權。②超越了法定處罰幅度。
3、超越了業務范圍。這是不同類行政機關之間常見的超越職權形式。如: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實施扣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行為屬超越職權。
法行使職權實施個案監督論文
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告訴我們:司法,是極其重要的國家職能,司法權是政權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數百年來,無論是哪一種國體和政體的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建立并實施了對司法權的監督機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了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實行司法獨立的同時,司法機關必須接受權力的監督。基于這樣一種基本的理論和基本的法律關系,我們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努力提高認識,一個是要增強監督的使命感,一個是要增強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兩者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更好地實現地方國家機關的職能。開展個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是憲法法律賦予人大的使命和職責;開展個案監督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省的重要舉措;開展個案監督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具體實踐。
人大開展個案監督,既要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錯案、實現司法公正為目的,又要以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損害司法的權威性為前提條件;既要與司法機關共同追求司法公正的價值理想,又要支持和監督司法權的合法行使。因此,人大個案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監督的原則、不代行司法權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事后監督的原則和黨的領導的原則。
一是要堅持依法監督的原則。人大要求司法機關公正司法,首先本身要依法行使職權。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實施每一件個案監督時,都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執行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個案監督的地方法規,監督的案件應當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范圍,監督的程序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的監督意見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忌主觀臆斷,切忌沒有根據的泛泛議論,切忌把某些工作上的意見與對個案中的司法不公混為一談,這是保證人大個案監督準確有效的重要基礎,也是防止在監督中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的重要前提。
二是要堅持不代行司法權直接處理案件的原則。權力機關監督個案與司法機關辦案雖然都是面對具體的案件,但有明確的權力界限,不能以監督權妨礙司法權,更不能以監督權代替司法權。人大在監督過程中,對案件的檢察、審查起訴、審理判決或裁定等訴訟活動不應實施具體的干預,應當從監督的角度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對于應該監督的錯案,應當提出監督意見,交司法機關辦理,督促其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糾正錯案,而不是代替司法機關去直接糾正錯案。如果越俎代庖,就直接影響了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所形成的結論必然缺乏合法性和權威性,也不可能真正得以執行。因此,在人大實施個案監督工作中,對司法權的監督和對司法權的尊重應當達到高度的統一。
三是要堅持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是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決定的。人大的職權是國家權力,任何個人都不應享有、也不能行使這種權力。人大實施個案監督也必須遵循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開展個案監督的法律保證和組織保證。權力機關的領導人不能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擅自決定問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有權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但不能以個人身份搞個案監督,個案監督中組織調查和審議決定的權力必須由享有監督權的機構集體行使。
四是要堅持事后監督的原則。一般情況下,人大對個案的監督是一種事后的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是否有錯,是否違法,是否包庇了當事人或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都要在正常的司法程序終結,已經作出裁定、判決之后,才能從結果上看清楚。只有這樣,人大才可以受理申訴,如認為有錯誤,方可實施個案監督。同時,也應當指出,如果有些嚴重違法問題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已經明顯地反映出來,如超期限辦案、超期限羈押、行賄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等,也必須及時提出,糾正和制止違法行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地方人大履行監督職權思考
監督權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的權力。地方人大履行監督職權,是其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標志,也是保障法律實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任免權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坎坷歷程,思考監督工作的成效與缺位,展望監督工作的發展未來,人大要切實履行好監督職權,前景光明,問題不少,尚需努力。
一、監督職權逐步加強,“橡皮圖章”的形象正在改變
一是履行法定監督職權上有新突破,地方人大能夠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1)嚴格審查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使監督有了權威性。深圳市和廣東省人大首先在監督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上打開了局面,為各地人大帶了好頭。例如,2002年深圳市人大推出了績效審計,審查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2003年廣東省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政府預算報告,政府提交了102個省級部門的財政預算文件和資料,支出內容細化到“目”及“項”,展現了對財政預算的實質性監督。(2)實事求是地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不再“扎扎實實走過場”。1998年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否決了政府關于再就業工程實施情況的報告。20*年*市第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否決了市中級法院的工作報告。同年廣西河池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否決了政府的網吧專項整治工作報告。這三個否決,人大終于對人民不滿意的“一府兩院”工作喊出了“不”,喊出了權力機關的威嚴。(3)對“一府兩院”工作中的問題提出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依法處理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官員,保障憲法和法律正確實施,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是監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創造了許多新的監督形式,拓展了監督領域。被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積采用的有四種,即:1983年從遼寧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先河的執法檢查;1986年從河南省平頂山市舞鋼區人大常委會推開的代表評議;1988年從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推開的述職評議;在接待和處理司法案件的來信來訪中形成的個案監督。這四種方式的創造和廣泛使用,促進了地方人大權力機關作用的發揮,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動了全國人大監督職權的行使。
三是總結實踐經驗,制定地方性監督法規,把監督職權的履行規范化。受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建議擬定監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權的市的人大加緊總結工作經驗,深入研究監督職權的履行情況,完善監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據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細化、提煉有助于加強監督的內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監督法規,有綜合監督的,有單項監督的,使新的監督形式法律化,監督工作走向規范,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監督法提供了參考。
二、監督實效十分有限,制約能力仍然較低
區審查職權目錄程序通知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派駐機構:
根據《中共市區委辦公室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個建設年”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推進我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結合我區各部門“三定”方案,現就依法全面梳理審核現有行政職權事項,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及流程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圍
區直各部門及各派駐機構。
二、工作內容
(一)梳理行政職權。1、梳理部門行政職權,包括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其主要職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下屬事業單位職責,人員編制和職責分工情況;2、梳理執法事項,包括執法依據、過程、結果和救濟渠道;3、梳理收費項目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