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核心條款解讀

時間:2022-02-02 0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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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核心條款解讀

(十五)公務員不得有哪些行為?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解讀:與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規定,進一步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一)關于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是指策劃、聚集、指揮、安排他人參加、起的是領導者的作用;“參加”是指個人參與其中。(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是指,公務員策劃、參加、指揮以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為宗旨的、未經依法登記的,或者被撤消、取締的非法組織。公務員罷工是指,公務員主動停止本職工作或者組織其他公務員集體停止工作的行為。(三)關于玩忽職守。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通常表現為放棄、懈怠職責,或者在工作中馬虎草率、敷衍塞責,不認真、正確地履行職責。(四)關于濫用職權。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的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通常表現為擅自處理、決定其無權處理、決定的事項;或者自以為是、蠻橫無理、隨心所欲地作出處理決定。(五)關于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此項中的“營利性”:一是公務員參與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所從事的活動是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二是參加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的收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本法禁止公務員兼任一切營利性組織的職務,但是并不禁止公務員一切經濟行為,而是嚴格限制公務員參與經營活動。比如,公務員可以依照規定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申購、購買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活動,但是不準其參與上市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十六)上級命令“明顯違法”怎么理解?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招待該決定或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解讀:本條是關于下級對上級決定或命令如何執行的規定。本條規定的意義在于,它從一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即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于上級的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此條有三層含義: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時,認為上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意見。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決定或命令時,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后果只由上級承擔責任,下級免責。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對這里的“明顯違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首先,“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是由公務員主觀確定的,它不依公務員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而是“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存在客觀上的明顯違法。這需要公務員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其次,違法“明顯”是指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存在歧義或者法理上理解的不同,而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沖突和矛盾。最后,明顯違背的“法”是指依照立法法確定的法的范圍,即: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金昌市人事局干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