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五章第二節 訴訟人

時間:2022-06-19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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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法定人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人。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條訴訟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