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解讀關于民事起訴權

時間:2022-07-27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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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解讀關于民事起訴權

民事訴訟法

民事實體權與民事起訴權的對應與分離問題,我國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具體、明確,在司法實踐中也缺乏應有的規范。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其目的就在于放寬起訴條件,解決“起訴難”的問題。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所言:“為什么要作這樣的改動呢是因為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因此要求原告在起訴時,不但要提出證明自己有起訴權的證據,而且要提出能證明勝訴的證據。對‘事實根據’,許多審判人員就作這種理解,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

至于能否勝訴,‘官司’是打贏,還是打輸,則是另一回事。”盡管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已就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作了改進,但直到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從民事實體權的有無來判斷民事起訴權的依據,這是缺乏程序法意識的慣性導致的后果。因為民事訴訟法的立案條件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只要有事實、理由即符合立案條件。至于說事實理由是“充分”,還是“缺乏”,那完全是實體審理階段要解決的問題。如果公民、法人的民事起訴權得不到保障,就無法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國家法律的維護和保障。

民事起訴權是指當自然人、法人之間或他們相互之間的民事權益發生爭執或出現不穩定狀態,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裁決的權利。民事起訴權的義務主體是法院,當公民行使民事起訴權,依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要件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就有受理民事起訴義務。

正是這個意義上講,民事起訴權是司法救濟請求權,屬于公法(憲法)上的權利。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法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民事起訴權與民事實體權的聯系表現為民事起訴權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權,民事實體權應包含民事起訴權。但民事實體權與民事實體又是相對分離的。即享有民事起訴權的人未必一定享有民事實體權。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是在自己的生活秩序中出現糾紛,對方對實體權利的判斷與自己相左,自己對實體法或實體權利的判斷持肯定態度時,才作出的選擇。原告起訴時是這樣認為的;被告與原告不能達成共識,實際上也是對自己的權利持肯定態度,才不惜耗費各種資源去與原告對簿公堂。

因此,民事起訴權是以民事實體權為基礎的,當事人如認為自己沒有這種實體權,他是不會去法院起訴的(當然,惡意訴訟、濫訴除外)。

另外,從民事實體權的本質要求分析,實體權應包含民事起訴權,即民事起訴權是民事實體權的表現形式,是完整意義上的民事實體權的屬性之一。試想,享有民事實體權的人,如果不享有民事起訴權,那么他的實體權利,肯定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當一種權利可以被任何人限制或剝奪而不必承擔法律責任時,這種權利就是虛假的,沒有意義的。

在日常生活中,這兩種權利有時也會分離的,即這兩種權利也有一定區別。他們的區別表現在:首先,享有民事起訴權,未必真正享有實際上的民事實體權。如前所述,當權利主體對其權利尺度的判斷與對方不一致時,才行使起訴權,但在起訴時,對權利尺度的判斷,只是權利主體自己主觀的判斷,是否符合客觀的實體權利要求,還有待于法官的裁判。因此

當事人在起訴(即行使民事起訴權)時,他是在行使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于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民事實體權)的有無,則有待法官的判定。法律上認可民事起訴與民事實體權的適當分離,目的在于給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的機會和場所。如果只有真正享有實體權才有起訴權,那等于法官在立案時就判定了案件的勝負,此后的程序及證據規則就沒有意義了。

其次,行使民事起訴權的主體,未必是享有民事實體權的主體。民事實體權的存在是行使民事起訴權的基礎和前提。有時民事實體權利的主體不存在了,但其民事實體權利仍然存在。

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死后五十年。當作者死后,因對其著作權的保護需要而起訴時,行使起訴權的主體一般是作者的繼承人,但該作者的部分民事實體權(如作者署名權等)則不能由其繼續人享有。使民事起訴權的主體與民事實體權的主體分離,能夠有效地解決權利保護的主體真空,這維護私法秩序至關重要。最后,民事起訴權沒有時間限制,而民事實體權的行使則有時效限制。我們說,凡有民事實體權則必有民事起訴權,即只要民事實體權存在一天,民事起訴權就會隨之存在。

但作為民事實體權重要屬性或表現的民事請求權,會因消滅時效期限的屆滿而有所限制。即超過了訴訟時效,民事實體權仍然存在,而由其派生的民事請求權就會消滅,民事實體權利的法律保護力度隨之喪失,此時的民事實體權變成了自然權利。民事實體權中的請求權雖因時效原因而消滅,但民事實體權人仍然享有民事起訴權。在原告的證據充分時,而在對方當事人不主張訴訟時效過期的情況下,法官不必主動去查明訴訟時效,可以直接判定支持原告的實體請求。同時,義務人在其債務超過訴訟時效后,仍向權利人履行了義務,而以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法官也不會支持義務人的訴訟請求。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因為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因時效期限已過而消滅,時效過期僅消滅民事請求權。

因此本條規定法院在審查原告起訴的材料時只要求原告能提出案件的事實,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就符合起訴的條件,如果他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