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拍變賣被執行人財產
時間:2022-11-03 0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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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是針對被執行人的非金錢財產實施的執行措施。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封條,禁止被執行人和其他人轉移或處理。查封一般是針對不易或不能移動的物品如機器、設備、廠房等采用的,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在地點上多為就地進行,為確保財產安全,在必要時也可易地封存。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執行人的財產移至另外的場所加以扣留,不準被執行人占有、使用和處分。與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動的物品為對象,因而僅適用于動產,并經常適用于價值較高的物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其他特殊物品如黃金、文物、珠寶等在內;同時,扣押要易地進行;再有,被扣押的財產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被執行人則不能占有和使用。當然,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也不得使用。至于所需的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被執行人所在的單位或基層組織應當派員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應當逐一清點,并造具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蓋章,并交被執行人一份,同時人民法院應自留一份附卷備查。
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公開的方式賣給出價最高的買受人,并將所得的價款給予權利人。
變賣是指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出賣,并將所得的價款直接給付權利人的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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