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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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

第五士八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一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二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一條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三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四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后滿十日前,執行機關應當通知原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四條需要解除監視居住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

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六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變更為拘留、逮捕的,在變更的同時,原強制措施自動解除,再辦理解除法律手續。

(釋解)

本條是關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的規定。

一、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由于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于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于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為此,本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這個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計算的最高期限。

取保候審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動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這種限制還是很寬的,只是不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保證隨傳隨到,不得妨礙辦案,對其正常生活并無影響,取保候審期限相對長些,不會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種規定有利于與犯罪作斗爭。刑事訴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如果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則取保候審期限較短,不足以保證有充足的辦案時間。如果該期限是指三機關累計的期限,實踐中也不便于操作,三機關之間如何分配取保候審期限的問題無法解決。如果前一機關將取保候審的期限使用完畢,后一機關就無法再繼續使用,這實質上是剝奪了后一機關使用取候審的權力。因此,本條關于取保候審期限的規定是指公、檢、法三機關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期限各為12個月,不是指三機關累計的期限共計12個月。

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后又被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累計計算,不能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取保候審短些并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工作,作出相應的處理。從另一方面來說,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為6個月也有利于促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抓緊時間開展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加快辦案速度。監視居住期限屆滿10日前,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這不但可以增強執行機關的責任心,而且也可以督促原決定機關做好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準備,防止監視居住超期限。此外,決定機關在接到通知后,對于是否解除監視居住以及應當作出何種處理還需要一段時間的準備。通知決定機關的形式,一般情況下口頭通知、電話通知即可,對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案件,也可以采用法律文書的形式通知。

二、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因此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繼續進行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不得不斷。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機關應抓緊有限的時間進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應當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收集證據,而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并且,如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了新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則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作出變更或者解除。監視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區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但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因此就放松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更不能中斷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解除

本條規定,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據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下列情況下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1.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即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恢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法律規定的期限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應當自覺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屆滿,必須立即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并有義務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檢察長決定。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解除取保候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3條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在辦案實踐中,原決定取保候審機關需要解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時,應當由辦案部門制作《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通知書,并且及時通知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在《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中首先要用簡練的文字闡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理由、依據以及取保候審的時間、保證人的情況,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的,要說明交納保證金的數額。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況,闡明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要根據嫌疑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敘述。因撤銷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審的,要說明撤銷案件的理由,如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因對犯罪嫌疑人作其他處理(如勞動教養、少管等)而解除取保候審的,要說明案件事實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依法已作其他處理等。對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準解聊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并通知執行取保候審理的派出所。

[填寫說明]

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1."犯罪嫌疑人"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姓名,寫犯罪嫌疑人在戶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性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在"男"、"女"上打勾或劃線;年齡應寫公歷實足年齡。

2."住址"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寫經常居住地。

.3."單位及職業"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名稱,以及其在某行業從事的具體工作。

4.''''"解除原因"欄:填寫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

5."解除時間"欄;填寫解除取保候審措施的具體時間(年月日)。

6."批準人"、"辦案人"、"填發人"欄:分別填寫本文書的批準人、辦案人、填發人的姓名。

7."填寫時間"欄;填寫制作本文書的具體時間(年月日)。

二、第二聯(副頁)

(一)首部

1.標題,依次寫明以下事項:

(1)制作文書的機關名稱,即"公安局",

(2)文書名稱(另行起),即''''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3)在文書名稱下另行起標明"(副頁)''''''''字樣,

2.文書編號,即"字()號"。文書編號的內容和順序為:

(1)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的簡稱,通常是把公安機關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兩個字作簡稱,如:天津市公安局簡稱為"津公";

(2)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具體業務部門的簡稱,通常是把業務部門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一個字作為簡稱;

(3)文書名稱簡稱,通常是把文書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字作為簡稱,本文書可簡稱為"解保";

(4)年度,在括弧中填寫本文書的年度,如:"(1998)",

(5)序號,即本類文書年度內發文排列序號,一般是從1號開始逐次排列。

(二)正文

1.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情況。依次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取保候審原因和取保候審日期。表述為;"XXX因X.X于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審"。

2.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在"現因"之后的空白處填寫解除取保候審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填寫。如需拘留、逮捕而解除取保候審的,應填寫犯罪嫌疑人具體的犯罪事實如盜竊、搶劫等;如因取保候審條件消失而決定收監的,應填"疾病治愈"、"哺乳期已滿"等,如作其他處罰的,應填"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等,如因撤銷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審的,應填"不構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等,如因保證人撤回保證書或不能履行擔保義務而撤銷取保候審的,應填"保人不愿繼續擔保"、"保人死亡"等等。

3.最后寫明解除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局決定解除對其的取保候審。"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項:

1.制作本文書的時間(年月日),

2.制作本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應端端正正地加蓋在制發時間的年、月、日中間,俗稱"掩年蓋月"。

3.被取保候審人填寫本文書的宣布日期并簽字或蓋章。表述為"本決定書已于年月日向我宣布。"

三、第三聯(正頁)

本聯的內容與制作方法與第二聯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

1.首部中去掉"(副頁)"二字。

2.正文的抬頭寫被取保候審人的姓名。

3.內文主要為決定內容。寫明解除取保候審的內容和法律依據,表述為:"現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局決定解除對你的取保候審。"其內容的填寫可參看第二聯正文。

四、第四聯(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文書名稱為"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聯相同。

(二)正文

1.抬頭寫保證人姓名。文書編號的填寫與前幾

2.被取保候審人的基本情況,表述為:"我局于一年一月一日決定取保候審的,男(女),歲,"在其中的空白處依次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3.說明解除取保候審事項。在"現因,我局決定解除對其的取保候審,并解除你的擔保義務。"其中的空白處填寫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解除取保候審原因的填寫同第二聯。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項:

1.制作本文書的時間(年月日);

2.制作本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應端端正正地加蓋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的中間,俗稱"掩年蓋月"。

五、四聯之間

在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四聯文書之間的騎縫處,應以大寫漢字寫明文書編號(文書編號應與本文書的文書編號相同),并在編號上加蓋"公安局騎縫章";不要在騎縫處加蓋公安局的公章,以免將公章上的國徽斷開。

辦案部門認為需要解除監視居住時,應當制作《呈請解除監視居住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呈請解除監視居住報告書》時應當首先寫明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理由、依據、時間以及執行監視居住的委托單位等情況,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闡明解除監視居住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其內容和制作方法與《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基本相同?!冻收埥獬O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批準后,即可作為制作《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通知書》的依據。

《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通知書》制作完成后,應當及時通知執行監視居住的機關,由執行機關向被監視居住人宣讀和通知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