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罪案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時間:2022-08-18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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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市,漢族,研究生,中共黨員,系勝利石油管理局鉆井工藝研究院副總工程師兼開發工藝技術應用研究所所長.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年月日被取保候審,年月日被宣告無罪。
二、判決
原公訴機關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谷祖德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案經審理,東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證明谷祖德用17萬元公款炒股是為個人謀利的證據不足,公訴機關對挪用公款的指控不能成立;對指控的貪污事實,認為谷祖德用虛開的發票沖減個借款2萬元的事實清楚,辯護人提供的證明2萬元公款被用于公務支出的證據不足,貪污事實成立,遂以貪污罪判處原審被告人谷祖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宣判后,東營區檢察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谷祖德挪用公款17萬元用于個人炒股營利,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未予認定錯誤,提出抗訴,其抗訴后被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撤回。
原審被告人谷祖德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其貪污公款2萬元,不是事實,該款經主要領導研究后已沖銷了為公的費用,未占為己有。
二審審理查的事實和證據。關于用公款炒股查明:1998年年底,被告人谷祖德安排其司機孫建用本單位未發完的職工獎金17萬元,用谷祖德個人的股票證購買了大明股票。對該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能證明谷祖德用公款炒股的事實存在,但炒股系為個人謀利還是為單位職工謀福利不能充分證實。辯護人提供的證據證明谷祖德炒股系為職工謀福利,但個別情節也存在著一定的矛盾。
關于一審認定貪污的事實查明,1995年,時谷祖德所在的某開發所從某礦機室借調二人到開發所幫助工作,雙方領導協商由開發所付現場勞務費2萬元。后谷祖德在支付現場勞務費時,虛開成4萬元的發票,后經報銷,付給礦機室2萬元,另2萬元谷祖德安排本單位職工李文才到開發所財務沖銷了谷祖德以前在財務上的2萬元借款,時谷祖德以出差等名義共有借款6萬余元。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谷祖德虛開發票沖減個人借款的事實存在,但借款的去向不清。谷祖德一直辯解該款應用于公務,其辯護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該款用于公務支出的部分情況,但也不足以證實該款真實的完整的去向。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上訴人谷祖德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用公款炒股的事實存在,并不能充分證實本案的關鍵情節,即谷祖德炒股是為集體還是為個人。辯護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實炒股是為職工謀些福利,雖個別情節上也存在著一定的矛盾,但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排除炒股系為職工謀福利的情況的存在。故本條指控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認定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對于一審認定上訴人谷祖德虛開發票沖減個人借款。貪污公款2萬元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上訴人谷祖德虛開發票沖減借款的事實,但不能充分證明所沖減的款項被谷祖德個人非法占有。辯護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實用虛開的勞務費來沖減借款是經領導研究同意的,此款并不是谷祖德個人非法占有,而是變通處理為公的花費,辯方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該款的確切去向,但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結論。故一審認定谷祖德構成貪污罪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予以改判。
據此,二審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谷祖德無罪。
三、分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實質上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
待證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的要求,有的著作稱為證明的要求。
在訴訟史上,不同類型的證據制度有不同的訴訟證明標準?,F代西方國家的證據制度,實行證據裁判主義和自由心證主義,強調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依據證據;證據的真偽和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能否認定被告人有罪,應該由法官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來判斷,并在其內心形成對案件的確信。確信的標準就是排除合理懷疑,達到"實體真實"。
我國的證據制度,是建立在辨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理論基礎之上的。辨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承認世界的可知性,認為人具有認識客觀世界的能力,并可以使主觀認識符合客觀實際。當然,辨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在承認人的認識能力具有無限性的同時,也承認其有限性,這就是存在疑難案件的認識論方面的原因。在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達到客觀真實,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次規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都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查清。至于那些不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細枝末節,則無必要都查清。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是對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總的要求。根據法律確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2)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3)屬于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4)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合理懷疑。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對刑事案件定案時認定有罪的證明標準,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必須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公務員之家:
本案中,控方證據不能排除炒股系為單位職工謀福利、亦不能排除沖抵的借款用于公務支出的可能,故認定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意見完全符合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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