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書(二審發(fā)回重審用)

時(shí)間:2022-05-25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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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書(二審發(fā)回重審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行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dāng)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xiàng)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

用的行政判決書樣式相同。)

上訴人×××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

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rèn)為,……(簡寫發(fā)回重審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人民法院(××××)×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

二、發(fā)回××××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