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勞動力進滬就業審批

時間:2022-11-24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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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勞動力進滬就業審批

一、辦理依據

1、《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議通過)

2、《上海市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管理規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

3、《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的意見》(滬勞保就發(2001)11號)

二、辦理條件

單位需要招用外地勞動力,必須先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原件、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原件、招聘章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所,以本市勞動力市場指導價格招聘本市勞動力,二周后招聘不足的,由區、縣職業介紹中心開具招聘本市勞動力不足證明后,方可申請使用外地勞動力。

三、辦理憑證

1、申請使用外地勞動力報告;

2、招聘本市勞動力不足證明;

3、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受理部門

市外管中心或區縣勞動保障局

五、辦理結果

審批通過:

由承辦人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領取《關于使用外地勞動力的批復》。

審批未通過:

由承辦人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告知未同意的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