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誠信建設戰略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13 0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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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誠信建設戰略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保險業作為一種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以即期購買承諾、遠期承諾兌現為形式經營一種規避風險或風險投資業務,這有賴于企業實力和形象的支撐。目前,保險誠信的缺失已成為制約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嚴重瓶頸。因此,加強誠信建設是應對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后竟爭與挑戰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保險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論文關鍵詞:保險業核心競爭力信息披露道德規范

作為處于開放前沿的保險業如何在深度改革與開放的條件下,更快地發展與壯大,是要認真思考的重要問題。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但也暴露出來的許多問題,其中誠信向題顯得尤為突出,做為以最大誠信為基本原則的保險業頻頻出現的“誠信危機”,已經成為制約其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因此,樹立童雯無欺、安全可靠的“誠信”品牌是保險公司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最優選擇。

1.最大成信原則的內涵

保險業本身就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一種經濟活動,保險活動的首要原則與基本原則就是最大誠信原則‘ThePrinci-pleoftheUtmostGoodFaith)。保險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上的,保險合同雙方應向對方提供做出簽約決定的全部重要事實。由于投保人和保險人所處的位置不同,法律要求投保人向保險人充分告知有關重要事實,保險人也有向投保人正確說明保險條款的義務。最大誠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

1.1告知(Disclosure)。告知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就重要事實向對方所作的口頭或者是書面的說明。最大誠信原則要求的是如實告知,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1.1.1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做出說明,使投保人正確理解保險合同內容,自愿投保。當然,對于保險人的詢問,投保人也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1.1.2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如實告知有關訂立保險合同的重要情況,是投保人具有誠意的表現。投保人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時,有關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住所、職業、收入、健康狀況、有無重大疾患、心理健康、家庭病史等事項,應當進行如實的說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沒能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屬于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1.2保證(Warranty)。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允諾,保證是保險人同意承保或承擔保險責任所需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履行的某種義務。

2.我闖保險業發展中的成信問趁

從整個市場經濟發展來看,“誠信”已成為市場中的黃金規則,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誠信以其特有的魅力成為銀行、財務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體制運作及一切經濟活動中的核心。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同樣離不開誠信,尤其在目前情況下,更應該以誠信為基礎,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自我國恢復保險業至今,在我國保險業飛快發展的同時,暴露出了十分嚴重的誠信危機。中國保監會曾經對5000名北京市民進行了調查,發現許多人之所以不買保險,是因為對保險公司不信任;類似的調查也顯示:“保險市場惡性競爭,給人們不保險的感覺;保險人、保險經紀人管理不規范;承保一套,理賠一套。”等因素都是導致人們對保險拒絕的原因。與此同時,保險公司也常受到被保險人“誠信危機”的侵害。因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是采用抽樣檢驗標的承保方式,被保險人中常常有逆選擇、騙保、冒名頂替等違背誠信原則的現象。保險供求雙方在誠信問題上的縮水,使民族保險業的競爭力面監嚴峻的考驗。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2.1保險供給方存在的誠信問題。保險供給方是保險業的主體,其誠信度直接影響到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由于我國保險業受過去計劃經濟影響很深,仍不同程度存在官商作風,而且服務理念、服務手段、服務措施都比較落后,而這一切在實際中更多地表現為供給方的不誠信。

2.1.1觀念與管理上淡薄。近幾年來,我國保險機構受市場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過于強調業務導向,以業務量多少,保費收入多少論業績,忽視管理與考核,重視宣傳保險營銷的事例多,介紹信用先進事件少,這種經營方式導致保險公司重視眼前利益,輕視長遠發展;重視展業,輕視理賠;重視新保戶,輕視老保戶。保險商品供給方的重視程度的不平衡,導致保險商品的即期消費者和遠期費者對保險的可信程度大打折扣,據調查表明,61.8%的北京市民希望保險公司提高信譽、積極理賠。

2.1.2保險企業的服務不規范。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向客戶樹立誠信的最關鍵時機。國內有些保險公司對賠款時限認識不夠,一些保險理賠程序過于繁瑣,導致“投保容易理賠難,收錢迅速賠款拖拉”的現象。有的投保人多次往返才從保險公司領到早該領到的賠款,使得投保人大為不滿。同時一些保險理賠人員,在理賠工作中表現出了違反誠信問題,如有的理賠工作人員素質低下,接受投保人的好處,做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證明,破壞保險公司在客戶中的形象,有的理賠員缺乏應有的專業能力,對于較復雜的理賠案不能科學的判斷,使得投保人得不到較為公正的賠付。

2.1.3經營方式不規范。有的保險公司機構不經審批就經營保險業務,為了爭奪業務,擅自開辦保險險種,有的保險公司變相降低保險費率,甚至不考慮成本核算,放寬對企業的承保條件。這種經營方式的不規范性給投保人感覺是保險業務具有隨意性,無疑會讓投保人產生對保險公司的不信任感,更為重要的是不利于保險公司自身長遠的發展。

2.1.4同行業間惡性競爭。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中,保險企業多達幾十家,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條件下,這些保險公司在競爭過程中,彼此不信任對方,為了爭奪業務,不惜采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比如保險人用不實說明使被保險人放棄原已向其他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單,而轉向其投保;人以其所得傭金的一部分分給投保人,誘使其購買保險,這實際上等于變向降低了保險商品的價格;保險人利用分類標準的差異,故意錯用低費率爭取業務,致使保險價格分歧,這種情況極容易引起保險市場的混亂。

2.2保險需求方存在的誠信問題。在保險關系中,保險消費者,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樣對保險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保險需求方表現出的最大問題是輕視最大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前提,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險后,均不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在投保時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在出險后又人為捏造虛假證據。更有些投保火為了謀取巨額賠款甚至制造事故,不但擾亂了社會的安定,更直接影響到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2.3保險中介方存在的誠信問題。保險市場運作不規范,最為突出是的保險、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嚴重不規范性。首先表現為營銷人員素質普遍較低,而且保險公司缺乏一個有效的管理體制,導致營銷員在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時,利用客戶對保險條款理解不透,誤導甚至欺騙客戶。二是由于一些兼職中介機構和個人的短期操作行為,使得騙保費、擅自擴大承保范圍、撕毀保險單以及埋單等現象層出不窮,很多人在與客戶簽單時,過分夸大其功能,盲目承諾服務內容,讓投保人快快簽單,在簽單拿走錢后就消失得無影無蹤,造成大量“孤兒保單”的出現。三是從事保險營銷的人很多是想鍛煉自己,并非當成終身的職業,保險業的淘汰率高達80%。保險營銷員一旦離職,公司和客戶就都找不到他,給客戶的印象就是保險公司的營銷員是騙子,難以信任。四是在理賠時由于缺乏獨立的公估機構,更是對雙方都造成了不小的麻煩,引起保險市場的混亂。

3.如何樹立保險企業的“誠信”品牌

長期存在的誠信問題,已嚴重影響到了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為此,要積極采取有效的多層次的信用監督與管理體系,才能解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危機。公務員之家

3.1政府立法約束。市場經濟是以誠信為基礎的競爭性經濟,客觀上要求保險業的發展也必須以誠信為基礎。鑒于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要完善立法制度,加強保險監督管理機制刻不容緩。法律要對誠信原則給予明確的規定和保護,對不守誠信的行為嚴厲打擊。目前對保險企業失信行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法》等相關法規來處罰,力度不夠,也不能很好地使受損失的企業及經營者得到賠償和保護。因此建立健全信用體系,首先要把立法、司法和執法放在重要地位,這樣才能形成硬約束,使得誠信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2社會道德教育。法律約束瞄準的是事后懲戒,道德教育強調的是事先預防。誠信意識是一個國家的寶貴資源,特別是在目前形勢下,強化誠信意識更為重要。保險企業應以誠信為突破口,在依法治理的基礎上強化道德教育,逐步建立起誠信社會、道德社會。對于保險企業來說,要樹立誠信意識,要堅持以“誠信”為本的經營理念,制定相關制度,對自己的廣大干部員工,進行教育培訓等,定期進行相關方面的考核。對于保險消費者來說,更要通過新聞媒體、報刊雜志等形式來宣傳誠信與保險的相互關系,從而讓投保人自覺維護誠信原則。道德教育盡管形成的是軟約束,但是這種投入所帶來的長期效應卻是穩定的、持續的。

3.3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體系發揮作用的結果必然是誠信者生存、失信者受到懲處。保險企業要想持續、健康的發展必須建立行業自律規范。保險公司之間競爭過程中,彼此不信任對方,有的甚至抵毀同行,這種惡性的競爭給人們保險不“保險”的感覺,嚴重損害了保險在消費者心中的地位。通過行業規范的建立和實施,使每一家保險公司能在健康的市場里,展開公平的競爭,從而共同促進我國保險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3.4信息披露透明。從政府角度來說,要求頒布的法律法規必須透明,市場操作必須公開,監督管理必須公正,市場準入必須平等。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更要加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險企業應定期將財務核算資料、精算報告及其相關的重要業務管理資料和工作計劃與總結資料上報有關部門,并按要求進行公告。這樣可以通過對保險企業信息的研究,降低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向投保人提供有效率的信息服務;同時可以提高保險企業的社會誠信度。

3.5保險條款的監管。保險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保險人事先設計好內容與形式,被保險人只有選擇接受與不接受。由于保險合同設計的技術性極強,而且在保險條款中有許多專業詞匯,因而在多數情況下,投保人雖為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但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往往并不詳細閱讀;或者即使仔細閱讀,也不一定能夠完全掌握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往往陷于一種被動的接受的境地。為此,政府監管部門有必要對保險單的內容進行規范和審核,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

誠信危機干擾著市場秩序,影響著經濟發展速度,而且極大地扭曲了人與人之間的正常關系。當誠信成為稀缺資源,不僅僅使我們現實的經濟生活遭受破壞,更為嚴峻的是,廣大公眾對文明社會的美好信念也由此產生動搖。保險作為一種服務行業,更要以信為本、以誠為本,這才是保險業在激烈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