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免責條款的分類內涵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21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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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險人在保單中規定的保險人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免于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或其他義務的條款為保險人免責條款,常見的有違反告知義務的免責條款、因被保險人過錯的免責條款、約定免責條款等。
[關鍵詞]保險免責條款分類
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尋求保險保障的目的所在,也是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的首要義務,而保險人免責條款正是保險人對保險責任進行限制的方式,保險人免責條款直接關系著保險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關系著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實踐中,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險人責任人免除條款產生爭議進而引發訴訟的現象頻頻發生,常有消費者指責保險人免責條款是保險人借以規避責任、損害投保方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因此,對保險人免責條款進行研究具有現實意義。
一、保險免責條款概述
保險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保單中規定的保險人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免于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或其他義務的條款。
二、保險免責條款的分類
理論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免責條款的效力來源,可以分為法定免責條款和約定免責條款。法定免責條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免責。約定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以免責條款的形式約定何種情形下保險人免于承擔保險責任。
2.有學者將保險免責條款分為:保證免責條款、近因免責條款、費用免責條款、約定免責條款。保證免責條款是指只要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不論事故的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都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近因免責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的行為符合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除外責任范圍,使得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費用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所承擔的部分費用不予賠償的條款。
3.根據保險免責條款的表現形式,免責條款可以分為除外責任條款和其他表現形式如自負額、免賠額條款、觀察期條款等。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集中規定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事故及其損失范圍。自負額、免賠額條款是指投保人自負額部分或屬于免賠額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觀察期條款是指合同成立后保險責任生效之前,即觀察期所發生的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4.根據保險人免責條款是否具有可協商性,免責條款可以分為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與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三、幾種主要保險免責條款分析
1.告知義務違反的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此抗辯免責。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后果,各國法律規定有兩種結果:解除合同及合同無效。
法國、荷蘭、比利時等國的保險立法直接將違反告知義務情形下所訂保險合同規定為無效合同。其理由在于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如果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則失去了存在的基礎。
一般而言,只有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禁止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才可以直接宣布合同無效。如果合同內容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失公平,法律可以通過賦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以解除權來達到糾正的目的,而沒有必要按無效處理。
告知義務在我國立法上也有規定?!侗kU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海商法》第222條也有類似規定。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了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4)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被保險人過錯的免責條款
(1)被保險人故意與保險責任免除
各國保險立法均將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列為法定免責事由,其法理依據在于:一方面,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違背了保險事故為偶然事故之保險法則;另一方面,如果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引起的損失,仍然給予賠償,將誘發道德危險的發生。更重要的,各國法律將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列為負責事由主要在于防止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以防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來騙取保險金。我國保險法第28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惫珓諉T之家
(2)被保險人過失與保險責任免除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現代保險立法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過失所致保險事故,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對于輕微過失,保險責任不得免除;對于重大過失,各國規定不盡一致。有的國家規定將重大過失等同于故意,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損失,均不負賠償責任。而有的國家則不分重大過失和輕微過失,規定保險人一律負賠償責任。德國保險法則區分一般保險和責任保險做了不同規定:在一般保險中保險人僅承保輕微過失所致之保險事故,而在責任保險中,重大過失亦在承保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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