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農民工保險權益保障

時間:2022-02-11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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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農民工保險權益保障

摘要農民工是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轉變而產生的特殊的城鎮(zhèn)勞動力來源群體,是我國弱勢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數(shù)眾多,經濟基礎、文化水平和抗侵害能力較弱,在對城鎮(zhèn)經濟增長做出主要貢獻的同時,也極易受到工傷等職業(yè)風險的侵擾。本文介紹了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現(xiàn)狀,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工傷工傷保險權益保障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而在城鎮(zhèn)務工的勞動者,是新的歷史條件下傳統(tǒng)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受到沖擊而產生的特殊群體。他們的職業(yè)風險威脅相對較高,卻一直無法得到足夠的保護和重視。我國雖已在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仍顯不足。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現(xiàn)狀

目前,我國政府在構建農民工工傷保險體制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中央、地方法律法規(guī)政策不斷完善,各級司法和社會保障部門也開展了較有成效的治理行動,初步構建了一個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

我國現(xiàn)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農民工是工傷保險的參保者,具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農民工發(fā)生工傷或被鑒定患職業(yè)病時,所在單位應當在工傷發(fā)生之日或被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shù)貏趧颖U喜块T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發(fā)生之日或被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農民工可以以個人為申請主體,由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如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根據(jù)鑒定的傷殘等級可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津貼、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等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享受生活護理費及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遭受工傷或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fā)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y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如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如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事宜。農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家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違反本條例行為,農民工有權檢舉控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與民事訴訟手段解決工傷保險爭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2004年6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專門下發(fā)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時的一些具體問題。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強調,要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隨后各級地方政府也相繼制定了當?shù)氐摹豆kU條例》實施辦法或細則并逐步推廣實施。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民工屬于弱勢群體,在現(xiàn)行體制下,當其遭受工作傷害時,相應權利的保障措施仍十分脆弱,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必要的農民工工傷防范措施

由于沒有城市戶口,農民工不允許從事城市居民的一般工作,只能從事勞動條件差、技術含量低的工作。這些工作勞動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工作環(huán)境差、危險性極高,導致農民工工傷事故時有發(fā)生。面對如此嚴峻的安全形勢,政府部門保護不到位,農民工自身又缺乏防范意識,部分企業(yè)為規(guī)避責任又頻繁更換高風險崗位用工,導致出事之后往往無法追究責任。

一旦出了事故,農民工便會不可避免地陷入索賠糾紛中。

(二)普法教育不到位,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

農民工群體文化程度相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加之相關部門很少深入農民工群體開展普法宣傳,大多數(shù)農民工明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卻很少拿起法律武器,甚至根本就不了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權利。

(三)中央與地方立法一致性存在不足

現(xiàn)階段無論中央地方均出臺了農民工工傷保險體制規(guī)范的法律法規(guī),立法手段的社會效益已經初步顯現(xiàn),但是依然存在著許多不足。全國性立法數(shù)量較少,而地方立法在工傷保險上的具體規(guī)定不盡一致,農民工在不同地域享受同等工傷保險待遇的愿望得不到實現(xiàn)。

(四)雇主使用各種手段限制農民工爭取應得的保障

一些雇主或利用農民工某些無意違規(guī)的行為,使其無法正常申請工傷保險,從而失去得到應有保護的合法性;或采取惡意拖延時間、作偽證等手段,使農民工在申請工傷保險過程中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最終得不償失;或利用對自身有利且不對農民工有保護作用的法律條文,申請行政復議等非必經程序,制造農民工維權障礙;或在工廠內部施壓,阻礙農民工與工友的聯(lián)系,使之求助無門。

(五)農民工工傷認定困難

《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地對侵害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農民工發(fā)生工傷后存在著這樣那樣的顧慮。他們擔心申請工傷認定耗費太多時間、金錢卻獲賠甚少;擔心申請工傷認定會導致雇主將其開除;擔心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友害怕連累自己而拒絕為其證明,導致無法認定負工傷。這些情況真實存在。因此,盡管工傷保險負責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不遺余力的深入農民工中進行調查走訪,農民工工傷認定仍然困難重重。

(六)農民工缺乏自身利益代言者

絕大多數(shù)農民工都希望在討論農民工自身利益相關的問題過程中,自己的意愿得到充分表達。但事實上,參政議政機關中農民工的代言人屈指可數(shù),在制定關系農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guī)時,農民工的真實意見無法及時表達,導致為城市發(fā)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的農民工沒有機會對城市發(fā)展進言獻策,只能依靠上訪等非正常渠道間接表達。

三、健全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面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的種種尷尬和政策保障、監(jiān)察評估、社會服務功能缺失等環(huán)節(jié)問題,立足新形式下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新要求,從進一步完善現(xiàn)有工傷保險體系框架角度出發(fā),提出以下健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使之更能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社會公平。

(一)合理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是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工傷保險費率是影響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管理效果的重要的經濟手段,其是否具備合理性和可執(zhí)行性,決定著工傷保險基金能否開展工作并落實到位。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剛剛起步,費率的調整上應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間。因此要合理改進工傷保險費率,擴大費率范圍,細化工傷評定分類檔次,明確農民工從事的有風險行業(yè)崗位,并實時監(jiān)控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操作情況,加強工傷保險費率調整的研究。

(二)積極開展立法研究和相關政策措施的制定

當前我國應在確保工傷保險制度成果,搞好相關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地方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總結各地已經實施并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和學術研究成果,研究出臺有關政策措施,明確處理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基本思路,這樣可以將地方和中央的認識統(tǒng)一起來,提高工傷保險的執(zhí)行效果。同時,要積極整合學術界可利用的立法資源,建立了立法理論研究專家和政府部門開展農民工工傷保險立法研究交流的協(xié)調機制,為農民工工傷保險立法工作提供有效的理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