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國內巨災保險體制考究
時間:2022-11-13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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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巨災保險補償與國際比較
根據國家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分析指出,我國2010年上半年自然災害形式呈現出“重大災害頻繁發生,災害損失巨大”等特點。從年初新疆連續遭受9次寒潮冰雪襲擊、西南5省區遭受秋冬春連旱,到4月中旬青海玉樹發生7.1級強烈地震、6月中下旬南方11省遭受洪澇,再到滑坡泥石流災害。
據統計2010年上半年全國自然災害受災人口2.5億人,因災死亡3514人,失蹤486人;農作物受災面積2029.4萬公頃;直接經濟損失2113.9億元。根據民政部公布的1990—2009年的民政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近20年由災害遭受的經濟損失,年平均達到2369.3億元;其中2008年造成的損失為11752億元人民幣,是平均值的4.96倍。但應注意到近年來巨災事件的發生頻率逐年增加,且災害的種類也在增加,具體具體情況如圖1所示。
現階段,我國政府采取被動的措施來應對巨災損失,即通過財政預算重新分配、稅收調整、民間募捐以及國際援助等方式。2008年初的雪災直接經濟損失為1516.5億元,保險補償只有16億元,占直接損失的1%;2008年汶川地震的保險補償為18億元,占8450億元經濟損失的0.2%。而根據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統計數據表明:從全球來看,巨災造成的損失中,保險合約承擔30%,發達國家高達60%~70%。
從表1中的數據可知,北美和歐洲的保險損失占全球保險損失的比例分別為76%和11.1%,合計為87.1%。而發展中國家居多的地區,保險損失占全球保險損失總額的比例只有12.9%,而這些地區卻是巨災發生頻繁的地區,死亡人數遠高于北美和歐洲。如亞洲巨災發生次數與死亡人數占全球比例分別為41.5%和97.9%,而保險損失卻只占全球的5.7%。我國的巨災保險比例更低,據統計研究表明,我國近15年,每年都有3億人次受災,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0億元。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巨額損失無法通過保險制度得以補償,我國自然災害保險賠付額僅占經濟損失的1%左右。
二、巨災對經濟的影響
巨災直接減少了一個國家的物質資本、勞動力供給,這將直接影響一國生產力,從而降低該國的產出,導致GDP降低。巨災對通貨膨脹的影響比較復雜,因為災后重建對于貨幣供求的影響比較復雜,需要考慮重建資金的來源等因素。巨災對國際收支平衡產生影響,政府在災后為平衡收支可能需要舉借外債或發行國債。但短期內大量舉債可能使信用等級下降,舉債成本上升,從而增加償債壓力。同時巨災可能消耗大量資本用于實體投資,這樣降低了出口,增加了進口,導致國際收支平衡經常賬戶赤字增加。若一國對巨災的消化能力不強,會引起國際收支狀況的持續惡化,導致匯率、公共財政、政府負債率的惡化,從而降低該國的國際競爭力。根據國際氣候適應經濟學組織在①2010年“塑造氣候彈性發展”研究報告中指出,氣候變化對一國造成的經濟損失占該國GDP的1%~12%,隨著氣候狀況的惡化,至2030年將上升至占GDP的19%。
三、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巨災保險制度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各國政府以及保險界已取得一個共識:要科學有效地應對巨災風險,就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集合包括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等各種力量,最大限度地對如何應對巨災風險做出事先安排。目前全球已有1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14個巨災保險基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立法保障
世界其他國家都是從立法上保證了由突發巨災造成的人民財產損失的補償機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政府當局的財政壓力,保證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我國由于受1979年唐山大地震的影響,于1980年開辦了地震險,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將地震險列為“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不予承保,2000年7月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地震險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險單獨承保。為了支持農業發展,減輕農民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自2007年起,我國開始推行由中央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金額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農戶共同承擔。2007—2008年,中央財政共安排80多億元資金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盡管我國的農業保險為我國農業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對防災減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面對2009年初的特大旱災卻無能為力。鑒于2008年發生的巨額自然災害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為11752億元人民幣,業界呼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2008年10月巨災課題組以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名義向人大常委會正式提交了《關于加快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意見與建議》的調研報告,并有望提交常委會審議,但是隨后建立巨災制度的進程戛然而止,原因無從知曉。很多專家學者認為,原因在于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的不完善以及國民的保險意識差等,但根本原因是由于涉及的部門太多,難以協調各部門的利益,具體如表3所示。
正因為各部門的利益難以協調一致,所以才需要將巨災保險的體系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國家為巨災“買單”會造成國家財力很大部分耗費在這無盡的自然災害方面,從而造成國家經濟支出的低效率以及腐敗的滋生,影響國家安全和穩定。這種突發性的財政支出方式與當前中央政府所提倡的我國經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顯然是相悖的。因此,政府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采取立法等強制措施來應對巨災風險,如可通過保險、再保險、發行巨災債券等災前融資機制措施來籌措資金,將巨災風險轉移到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
(二)承保主體模式
根據承保主體即巨災保險的提供方主要有三種,分別為:市場主導模式,即以各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提供巨災保險,以英國為代表;政府主導模式,即以政府為主體提供巨災保險,以美國為代表;政府與市場結合模式,即以政府聯合各商業保險公司以及社會基金組織,以日本、新西蘭、土耳其為代表。
各國巨災保險模式的選擇都是與各自的政治體制、法律制度以及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相聯系的。例如,英國由于其保險市場非常發達,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業主可以自愿在市場上選擇保險公司投保,政府負責基礎設施的建設,當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時,均要求提供政府高質量的工程、巨災風險評估、災害預警、氣象研究等相關公共物品,以使巨災損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同時由于英國具有世界發達的再保險市場,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巨災保險完全可以通過全球資本市場分散掉。美國的巨災保險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和管理,其職責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保單,從中收取手續費。在日本,企業地震險由保險公司提供,政府僅提供家庭地震險,在家庭地震險中首先由保險公司承保,然后由政府對巨災險進行再承保。
考慮到我國現有保險市場不發達以及各部門利益協調等因素,借鑒各國實踐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建立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巨災保險體制,即在政府領導下,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并且同時發揮政府與資本市場分散風險的功能。政府鼓勵投保人參加巨災保險,由保險公司承保,保險公司根據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基金,同時建立一個專門的巨災保險基金,負責資本的具體投資運作,如可以通過國際市場分散投資或通過發行保險證券等方式。同時建立一個巨災風險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巨災保險基金的監督,并負責災害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巨災風險管理委員會由保監會組織,聯合財政、民政等各部委以及商業保險公司組成。可見我國的模式屬于政府與市場相結合,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模式。
(三)風險控制手段
自然災害的風險主要有發生的不確定性、發生的概率非常小以及區域性等特點,完全可以通過發達的金融市場進行風險分散。1992年11月,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推出第一種保險期貨,1993年推出PCS(PropertyClaimsService)期權合約,這種衍生證券能夠很好地套保風險。根據國外研究表明,一家國際再保險公司的巨災債券收益率,從2007年6月至2009年12月累計收益率達到了25%,而同期巴克萊美國BB級債券指數的年復利收益率僅為7%,標準普爾500股票指數的年復利增長卻為負數。根據這些統計數據研究表明,對于某些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會投資于這種高收益的巨災金融工具。
美國政府問責局2005年在向眾議院提交的報告中,強調了巨災債券有利于提升(再)保險公司應對風險的能力。同時根據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的研究表明,2005年約有12%的直接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獲得的巨災攤回賠款超過了其自有資本,有23%的直接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獲得的巨災攤回賠款超過了自有資本的33%。與發達國家的再保險市場相比,我國的再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小的再保險市場之一,僅占全球市場份額的0.1%。
到目前為止,中國再保險公司是我國保險市場上唯一一家中資再保險公司,根據表4的數據可知其實力與發達國家再保險公司的實力相差很大。因此,政府應當積極實施有效政策措施鼓勵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
多難興邦只能在精神上給人以激勵,當災難發生的頻率超過人們的承受底線時,會造成整個民族的恐慌,整個社會的混亂,從而危及國家安全。隨著氣候變化而導致的自然災害還會頻繁地發生,我國必須建立有效的風險規避機制,積極發展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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