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理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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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儲戶利益、避免銀行擠兌和防范金融危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系統梳理了有關存款保險制度合理性、運作績效和定價模型等方面的國外重要研究成果并進行評述。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醞釀階段,合理借鑒國外的成果和經驗,對于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具有積極意義。
關鍵詞:存款保險,市場紀律,期權定價
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保護存款安全和儲戶利益而建立的制度安排,通過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在銀行發生經營風險或者遭遇危機時為存款人提供補償。它和銀行業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共同構成一國金融安全網。根據是否制定明確的法律來保證這一制度的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
早在1924年捷克斯洛伐克就曾建立過全國性的貸款和存款保險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標準化的規定,在1938年就停止了運作。而在大蕭條之后,于1933年建立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被公認為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存款保險制度。從20世紀60年代起,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選擇這一制度作為保證國內銀行業穩健經營和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并寄希望于以此降低銀行經營失敗等系統性風險。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對這一制度的理論探討不斷豐富和成熟,結合實證研究的分析也日漸深入。
一、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始于對建立這一制度是否必要的爭論,支持和反對的觀點不斷激發人們進行更為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以Bryant(1980)、Diamond和Dibvig(1983)為代表的經典支持者認為,由于存款人的行為取決于對其他存款人行為的預期,而任何一個因素的出現都有可能改變預期。因此,擠兌是一種難以避免的均衡,防止這種純恐慌性的存款人擠兌的最優政策是存款保險制度。這一理論也被稱為“太陽黑子理論”。Diamond和Dibvig(1983)的理論也成為日后研究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出發點。不僅如此,支持者們還對解決擠兌問題的幾種方法,即最后貸款人、暫停支付與存款保險進行比較,結果發現存款保險具有其他兩種方法無法替代的功能(Bhattacharya,Sudipto,ArnoudW.A.Boot,AnjanV.Thakor,1998)。
對存款保險的積極作用提出質疑的也大有人在。Allen和Gale(1998)指出,擠兌在許多時候可能來自于銀行資產質量的惡化,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的最優政策應該是通過最后貸款人機制對銀行部門進行流動性支持。他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一點不比最后貸款人手段明顯優越。在存款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存款人在監督銀行方面的動力明顯降低,而且,存款保險制度因為存在復雜的官僚及法律程序常常在支付存款賠償時較為緩慢。而最后貸款人機制在這些方面更有效率,不僅能迅速操作以重建存款人信心,而且中央銀行還可以使公眾無法確知央行干預的程度,從而有助于加強某種市場約束。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績效評價
存款保險的實踐成效主要是依靠對該制度績效的實證檢驗得到的,很多學者對此都進行過研究。以下從兩個方面對此進行評述。
1.從宏觀層面——金融穩定發展方面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績效
對此最有影響的是AsliDemirg.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他們利用61個國家1980~1997年的數據,運用多變量邏輯模型,對存款保險制度的性質和銀行系統性危機發生概率之間的關系、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不同設計特征與銀行監管環境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估計。主要結論如下:(1)從整體上看,存款保險與銀行危機之間的相關關系顯著為正,意味著存款保險增加了銀行體系的脆弱性。(2)保險限額對銀行體系脆弱性影響巨大。如果將保險限額降至瑞士的水平,則1993年肯尼亞發生銀行危機的概率將從26.8%降至16.6%;1981年菲律賓發生危機的概率將從2l%降至3.8%(何光輝,2003)。(3)風險調整費率比統一費率更能降低銀行過度冒險。(4)良好的制度監管環境在抑制存款保險對銀行體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們的研究反映出,金融自由化進程的加快和銀行監管的不完善放大了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通過制度改進和加強銀行監管來提高存款保險收益具有極大潛力。
其他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了闡述和分析。Jin—chuanDuan(1999)以美國銀行在1975~1989年的數據建立模型研究銀行利率風險暴露和存款保險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美國銀行在樣本區間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早期暴露了極大的利率風險,利率波動性的急劇增加對銀行資本頭寸構成了嚴重威脅。CharlesW.Calomiris(1999)指出,要求銀行保持最小的次級債融資比例和限制政府對破產銀行進行資本結構調整的方式應是更為有效的銀行安全網。
RussellCooper和ThomasW.Ross(2002)擴展了DD(Diamond,Dybvig,1983)的中介機構模型以估計存款保險的成本和收益。結果發現:完全的存款保險并不必然帶來最好的結果,存款人可能沒有足夠的動力去監督銀行,銀行也會過度進行風險投資項目。然而,對銀行資本進行追加的要求有利于使之恢復最優配置。BrunoAmahle、Jcall—BernardChatelain和OlivierDeBandt(2002)著力從福利和經濟增長的角度研究銀行體系,在考慮外生增長理論中迭代模型的基礎上,詳細闡述了存款保險在降低銀行不穩定性、促進存款數量增加、增進福利增長和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的條件。轉2.從微觀層面——市場紀律的有效性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績效
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總是存在著兩種相互制衡的市場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就銀行和存款人來說,有一種機制在激勵銀行采取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行動,也存在著另一種機制約束銀行從事這種行為。這兩種機制的均衡就是市場效率之所在。
所謂市場紀律(MarketDiscipline),是指銀行股東、存款人、其他債權人以及貸款者所采取的行動將會影響銀行的經營活動,而銀行的活動也會對這些群體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約束就形成市場紀律。市場紀律這一機制將存款保險和以市場驅動的審慎的銀行行為結合起來。事實上,存款人對銀行行為的有效監管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能實現(Barajas,Steiner,2000;Birchter,Maechler,2002;Calomiris,Powell,2000;Mantripragada,1992)。第一,風險必須是存款人選擇銀行的重要考慮因素,第二,必須允許銀行倒閉,以及存款人相應受到損失;第三,銀行必須披露信息,同時存款人必須有渠道獲取有關銀行行為和資產平衡表的相關信息,他們可以據此進行分析;第四,由存款人施加給銀行的約束必須足以影響銀行的決定,但是并不是說強烈到引發破壞性的銀行擠兌,第五,必須保證銀行體系基本上是健全的。GlennHoggarth、PatriciaJackson和ErlendNier(2005)側重于研究銀行安全網和市場紀律之間的關系。按照他們的結論,雖然毫無限制地對存款人進行保護看似降低了銀行擠兌風險,但是付出的成本也不容忽視。無限制的存款保險計劃致力于把整個經濟同脆弱的銀行體系相分離,但是實際上卻導致銀行體系更為脆弱,更容易發生銀行危機。另外一個重要的結論是有限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加強市場約束,從而比無限制的存款保險更能有效避免銀行危機。這一結論與AsliDemirgl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的相似。MariaSoledadMartinezPeria和SergioL,Schmukler(2001)對阿根廷、智利和墨西哥在1980~1990年間銀行業的實證研究驗證了市場紀律的存在性。他們通過銀行的橫截面數據研究存款人是否會以提取存款的方式來懲罰風險銀行。結果發現:在不同國家、不同的存款保險制度下,市場紀律也同樣存在,甚至存在于小的被保險的存款人中。GMM估計證實了這些結果在檢驗銀行基礎設施的潛在內生性時是顯著的。類似地,AsliDemirgtu—c—Kunt和HarryHuizing(2004)使用描述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特征的跨國銀行數據庫,研究不同的設計如何影響存款利率和市場紀律。
三、存款保險的技術問題——存款保險定價研究
存款保險費率的確定是這一計劃能否順利實施和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環節,因此是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盡管公正地為銀行定價是不可能的(ChanGreenbaum,Thakor,1992),但是恰當的定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證公平性又有助于控制風險。對存款保險的定價基本上沿著兩個分支進行:一是從理論上研究如何能夠準確地為DIS定價;二是通過實證分析檢驗定價的合理性。
1.對存款保險定價的理論研究
意外保險消極模型(ThePassiveCasualty—InsuranceModel)是傳統意外保險模型在存款保險中的運用,是較早對存款保險定價進行研究的模型。該模型認為,投保銀行由于客戶擠兌所導致的銀行流動性困難而對存款保險機構要求賠付的權利行使是外生變量,模型中的其他分析變量對這一風險沒有控制或影響的途徑和渠道,其實是將存款保險機構的功能視為承擔意外事故的被動的商務活動。此外,該模型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是從保險統計的角度,而非制度風險控制角度來研究存款保險,而傳統的意外保險與存款保險存在顯著差異。在1980年代美國信貸儲蓄協會危機中,美國存款保險體系幾近破產,表明這一模型未能預示潛在的危機。此后,Merton(1977)基于Black—Scholes的期權定價理論,認為可以將存款保險看作是銀行資產的一份賣出期權,形成了日后DIS定價研究中最典范的模式。它最大的貢獻在于從選擇權的角度提供了基于風險的存款保險定價思想,還反映出投保銀行資本充足率對保險費率的影響,這一結論在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定價中得到充分運用。但是其嚴格的理論假設和風險外生性的前提促使學者們對存款保險定價進行更為現實的思考。Min—TehYu(1999)應用GARCH模型為存款保險定價。使用GARCH模型定價的原因在于:一是這一模型的假設更加強調對金融時間序列建模的經濟含義,二是當為可交易期權進行定價時,GARCH模型能夠解釋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所產生的系統性偏離。從理論上講,GARCH期權定價模型是隱含資產的風險溢價的函數,這意味著期權價格一定是隱含資產的期望收益的函數。這一結論與BS公式存在很大差異。除期權定價模型之外,“預期損失定價”法是確定存款保險價格的又一常用方法,以銀行貸款在一定概率下的預期損失作為計算存款保險費率的依據。
2.對定價合理性的實證檢驗
對存款保險定價合理性的檢驗大都通過對實行這一制度國家的費率和效果進行評估得到。如StevenA.Dennis和AhBoonSim(1996)對澳大利亞銀行的研究發現:對存款保險費率的估計關鍵依靠的是測量銀行資產市場價值和資產波動性的方法,這為與澳大利亞具有相似經濟和金融條件的國家建立和改革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指導原則。SuntiTirap—at(2002)結合Black—Scholes模型研究了泰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費率計算。
綜上所述,關于存款保險制度已有許多系統研究,但是其中的理論結論和實踐經驗都不具有惟一適用性,經濟體制和金融體系的差異決定了不可能以同樣的原則來設計一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處于轉型期的中國來說,2003年開始醞釀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已經于2004年年底完成《存款保險條例》初稿,現正在向社會各方廣泛征求意見。隨著我國銀行體系的市場化,建立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可能,這也正是本文探討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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