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財產保險論文

時間:2022-07-29 1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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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財產保險論文

1概述

1.1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1.1.1電力企業財產保險的定義

電力企業財產保險,是指電力企業根據合同約定,向承保的保險公司即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1.1.2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是指電力企業集團以“低成本、高保障”為宗旨,有效地轉移企業資產風險,將所轄各單位財產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范管理的手段。

1.1.3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的基本方式

電力企業集團通過所屬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運作,采取統一選取保險人、統一保險合同條款、統一投保方式、統一協調理賠等方式對集團內所有財產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范管理。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是電力企業集團為規范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工作所建立的專業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監督、協調電力企業集團所轄各單位的財產保險工作,該機構通常簡稱為保險協調人。

1.2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發展歷程

廣東某電力企業集團為有效轉移企業資產風險,于1993年開始率先探索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當時,基于電力企業資產風險管理的需求、國家政策上的配合以及電力企業資產運營自身特點,該電力集團企業開始實施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并建立、委托保險協調人負責管理、監督、協調轄內財產保險的統一管理工作,以點帶面步步推進,由最初15個投保單位60多億保險金額參與統一投保發展到現在的102個投保單位4300多億元保險金額,并隨著多年的經驗積累,形成一套高效的保險管理體系。統一保險模式上,在探索、實踐、示范發展歷程中,先后經歷一家保險公司獨家承保、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等統一保險模式。

1.3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的意義

1.3.1發揮資源集合規模優勢

在財產保險統一管理中,集團下轄各單位各自作為財產保險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性質保持不變,但在與保險人進行各項保險事項時,將各單位集合后的投保資產作為基本前提,形成巨大的統一保險標的,從而發揮規模經濟效應,既讓保險人獲取合理利益,又促使其提高服務。資源集合規模優勢,是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核心價值。

1.3.2整合利用保險管理資源,提升保險管理水平

通過保險協調人的運作,建立一支財產保險管理專業團隊,集中統一應對關鍵保險事務,通過經驗積累充分發揮團隊專業水平,一方面部分節省了各單位在財產保險管理事務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又帶動提高了各單位財產保險管理水平,從保險協調人到基層單位培養了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又懂風險管理的隊伍。

1.3.3結合行業特點設計統一險種及合同條款

財產保險統一管理采取統一合同條款、各自投保受益的方式,即在保險協調人的主導下,與保險人共同設計了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險種及合同條款,充分發揮財產保險效果,高效規避資產風險,并全面惠及各單位。

1.3.4控制低成本保險費率

財產保險統一管理采取統一保險費率的方式,在與保險人厘定保險費率中,保險協調人運用資源優勢及專業經驗,在對外轉移企業資產風險前,先在企業內部均衡整合風險,提供給保險人接受風險的空間,合理控制較低成本保險費率,使雙方達到共贏的局面。

1.3.5優化索賠效果

財產保險的效果最終體現在出險案件的索賠結果上,統一管理模式下,保險協調人通過介入理賠管理、監督、協調,帶動各單位提高索賠水平,促使保險人提高理賠服務,協助解決保險雙方的分歧,從而優化索賠效果。

1.3.6促進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獨立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第三方單位,實際操作中基本上由保險人出資委托其提供業務服務,客觀上存在偏向保險人利益的非獨立性因素。統一管理模式下,由保險協調人幫助建立保險公估機構準入機制、業務規程等方式,監督公估業務,促進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獨立性。

1.3.7實施保險資金監控

統一管理模式下,各投保單位所有保險費、賠款資金均經由保險協調人復核、中轉劃付,保險協調人采取有效的方式對保險資金實施監控,防止保險資金挪作他用。

1.3.8案例說明

以下通過廣東某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的兩個案例說明實施統一管理的意義:(1)縣級單位財產保險納入統一管理前后投保費率對比。2008年在納入統一管理范圍前,該電力企業集團中的47個縣級單位在當地自行投保,總投保金額134.85億元,支出保費3,086.05萬元,綜合費率高達2.288‰。納入統一管理范圍后,其綜合費率降為0.63‰,同等投保資產條件下節約投保成本2235.81萬元。(2)統一管理與非統一管理單位在2008年冰災賠案中獲賠的情況對比。2008年冰災出險后,粵北地區十個縣級單位遭受嚴重損失。當時,僅有J單位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繳納了短期保費6.5萬元,其余均在當地保險公司自行投保,表1為冰災賠案各單位的最終獲賠情況。從表1中數據可以看出,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的J單位享受到“低成本、高保障”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效益,通過保險協調人的統疇談判、協調,與其他縣級單位相比,最終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

2投保統一管理工作

2.1統一擬定年度保險合同條款

2.1.1前期準備工作

保險協調人在與保險人商定年度保險合同之前,需要作以下前期準備工作:(1)分析上一年度保險管理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總體情況。(2)走訪調研投保單位,了解保險管理業務的情況和需求。(3)召集具有代表性的投保單位開展財產保險管理研討會,認真聽取需求和意見。

2.1.2調整保險合同條款

以上一年的保險合同為基礎,根據投保資產結構、上一年出險情況及賠付、保險服務、存在問題等情況變化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2.1.3保險合同談判、簽訂

保險協調人代表電力企業集團與保險人開展保險合同條款談判,在雙方達成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簽訂財產保險合同,電力企業集團所轄各單位將一致依據合同內容的約定開展投保、出險報案、索賠等保險工作,形成在一個大財產保險合同下,執行統一投保費率、期限、方式及理賠原則等保障內容的管理模式。

2.2設計具有行業特點的投保險種

2.2.1電力財產一切險

電力財產一切險是指投保人所有賬上固定資產(剔除運輸設備、土地)、流動資產按雙方協議要求投保財產一切險,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免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損失),由保險人按照協議規定負責賠償。

2.2.2電力機器設備損壞險

電力機器設備損壞險是指投保人的變電設備、自動化設備及儀器儀表設備、配電設備、通信設備等按雙方協議要求投保機器損壞險,在保險期間內,因免除責任以外的,屬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列明原因引起或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損失),由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負責賠償。其主要特點是對財產一切險的免除責任進行補充,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專屬險種。

2.2.3供電責任險

供電責任險是指按照協議規定投保人投保供電責任險,在保險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在保險明細表中列明的供電區域內,由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因所列的原因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賠償,保險人負責賠償。供電責任險是根據電力行業的特點,在公眾責任險的基礎上,為電力財產分擔、轉移民事責任風險而設立的專屬條款,也屬于電力行業中首創的險種。

2.3制定具有行業特點的保險條款

2.3.1合同條款根據電力行業特殊性量身定制,保障范圍更符合實際情況電力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是基于電力企業日常運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風險情況,進行保障性約定,具有電力行業特點。例如,由于電力行業的特殊性,具有承擔社會責任屬性,要求電力中斷后須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后,除了應24h內通知保險人外,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按照有關電力規程先行組織搶修復電,并進行現場事故點拍照,再保留修復現場以供保險查勘。電力企業的財產保險合同經過多年來的修訂,逐年完善,大部分條款已經形成常態化固定下來。但是,由于形勢、技術等因素的變化導致新的風險不斷產生,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轉移,促使保險合同條款的不斷修訂。

2.3.2保險金額的確定上具有超前意識,適時改變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提高賠付保障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通常有三種方式:①按賬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就是該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②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時重新購建同樣的財產所需支出確定保險金額;③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議投保,即根據投保時投保標的所具有的實際價值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統一管理模式下的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合同多年來采用第二種和第三種相結合的方式對保險金額進行確定,保險金額一直采取用原值為基礎,加乘根據十年工業物價綜合指數折換成現值的復合加成系數的方式確定,同時約定賠付時按重置價值進行賠付,這樣既可以達到足額投保的要求,同時也能提高賠付保障。

2.4保險費率控制

財產保險費率的制定,基本上是依據上一保險年度賠付率及近三年賠付率加上投保財產的增長趨勢及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在財產統一投保、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基本保持“賠付少,費率低;賠付多,費率高”的浮動原則。在與保險人厘定投保費率時,保險協調人還充分把握統一保險管理的資源整合優勢,先通過均衡整合轉移內部風險,結合沿海單位和小單位出險多賠付大、內陸單位和大單位出險少賠付低的特點,綜合厘定一個相對較低且令保險人能接受的投保費率。受政策規定限制,在投保費率不能持續下降的年度,主要通過增加保障性條款擴大保障范圍,以保障換取費率。

2.5特別保障

擴展條款是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合同中由于一般條款范圍的約定不足以或者無法涵蓋全面,或者在一般條款中存在灰色的理賠地帶,與保險人擴展約定一些有利于更多轉移電力財產風險、提高電力財產保障范圍的條款。例如財產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的擴展條款中“保險財產維修條款”,就是擴展承保保險標的(特指設備、線路)在檢修、維修過程中發生的本保險責任范圍的直接損失;又如供電責任險方面的“擴展承保無過錯賠償責任”條款,就是擴展承保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沒有過錯造成第三者觸電導致的人身傷亡,由法院判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無過錯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擴展條款都是在保險人向保監會報備的格式條款里沒有約定下來的保障范圍,經過多年來的不斷修正和完善,促使擴展條款的保障與時俱進,符合實際;擴展條款保障的約定,使財產保障范圍上更加全面和完善,讓風險性質不一的地區基本得到較全面的保障和合理的風險轉移,促進電力企業集團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得到提升。

3理賠統一管理工作

3.1理賠統一管理基本程序

3.1.1出險報告

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出險單位按照《財產保險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約定應在24h內按要求以出險通知書通知保險人和保險協調人,同時在保險人的指導下配合做好查勘與定損工作。

3.1.2查勘定損

保險人在收到出險通知后,根據《合同》的保險服務承諾,若損失金額超過20萬元的,保險人應到現場查勘核實損失,出險單位應協助其做好查勘工作;若損失金額低于20萬元的,在保險人的指導下,則可以由出險單位按要求先行查勘核實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按照有關電力規程先行組織搶修復產,進行現場事故點拍照,并保留修復現場以供保險人查勘。供電責任險因涉及到第三方財產安全或人身安全,其處理辦法及步驟也相應靈活多變。通常通過第三方如市、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協調,協調不妥的情況下,通過法律訴訟進行法律裁決處理。

3.1.3收集索賠資料

在完成查勘定損工作后,出險單位應盡快統計財產損失數量,列出損失清單,統計損失金額,并準備好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以下按財產險(包括財產一切險、機器設備損壞險)、供電責任險分別列舉出險單位主要應按需要收集的索賠資料:(1)財產險索賠資料: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損失清單;領料單;工程預算書或結算書;其它保險人要求的相關資料。(2)供電責任險索賠資料: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第三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賠償給第三者的賠償協議、收據或發票;因責任事故導致第三者傷殘的,需提供第三者病歷、用藥清單、醫生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發票;殘疾的需提供傷殘鑒定報告;因責任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或火葬證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協議書;其它保險人要求的相關資料。

3.1.4提出索賠

出險單位應按《合同》約定,認真整理索賠資料,計算保險賠償金額,如實填寫《索賠申請書》,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并遞交索賠資料。

3.1.5理賠結案

保險人根據出險單位遞交的索賠資料,經核實、理算后,計算出賠付金額,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確認,雙方簽署《賠款確認書》后即可劃款結案。

3.2統一協調理賠

現實理賠工作中,出險單位與保險人經常在賠償結果上發生分歧,導致賠案懸而不決,拖延結案時間,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損失資產修復資金的及時到位和利益補償、財務決算等事項。作為統一管理機構的保險協調人應在當中起協調作用,充分發揮其專業管理職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化解矛盾,提高結案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完善理賠工作流程。制定、推行財產保險各險種理賠工作指引以及出險理賠各環節的標準單證,規范各出險單位的理賠工作方法和步驟,在出險單位索賠環節加強索賠技術和質量,從而提高保險人對索賠要求的認可及信任度,化解出險單位與保險人的分歧。(2)做好索賠咨詢工作。協調人利用其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充分掌握、多年保險管理積累的經驗,隨時為各單位提供索賠咨詢,幫助其及時、合理爭取索賠權益,實現資產風險轉移。(3)組織召開理賠協調會。為及時掌握保險人受理報案和結案情況,定期召開理賠協調例會,解決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對賠案處理過程中的分歧,分析未結案件的原因,協調解決由賠案產生的問題,提高結案率,以及時地為出險單位提供修復資金。(4)參與重大案件查勘定損。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協助保險人進行理賠處理,凡涉及金額大、受損范圍廣的案件,專門成立協調小組進行全程跟蹤和指導服務工作,參與資產的查勘、定損和索賠工作,主導制定理賠定損原則,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有爭議的問題。

3.3統一監督理賠

3.3.1對出險單位的監督

(1)監督、核查出險單位在被保財產出險后是否及時向保險人報案;(2)督促、協助出險單位開展查勘定損及按照要求收集證據和索賠資料;(3)督促出險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之間加強協調和溝通;(4)監控保險賠款資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3.3.2對保險人的監督

監督保險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做好查勘、定損等理賠工作,提高結案率,及時劃撥賠款資金,提升服務質量。

3.3.3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監督

制定財產保險勘察、理算委托公估公司的管理辦法,監督和指導保險公估機構的工作,以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對保險案件的事故原因、損失、相關保險責任進行分析、估算、認定,并提出中肯的賠償公估報告和改進意見,科學、合理、有效地處理相關保險賠案,保障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

4保險統一管理機構的管理

4.1機構組織要求

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即保險協調人應為電力企業集團所屬單位,以保障其運作始終符合電力企業利益要求。機構人員結構上,應配備保險、電力、財務等相關專業人員,當中著力培養具備談判、協調、研究、培訓能力的人才。

4.2機構主要職責

(1)與保險人商定年度統一保險合同條款;(2)組織各單位開展財產保險投保工作;(3)監督、協調財產保險工作;(4)中轉核付保險資金;(5)建立、完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制度、流程;(6)組織開展財產保險宣傳、研究、培訓工作;(7)協助、促進各單位建立財產保險管理團隊及管理規程。

4.3團隊建設及培訓

為確保財產保險工作高效發揮資產風險管理作用,統一管理機構除加強自身建設外,還需要對各單位的財產保險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針對各單位數量大、資產覆蓋地域范圍廣、涉及人員眾多且崗位輪換頻繁等特點,需建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的財產保險培訓體系:(1)形成若干可行的財產保險培訓模式,如多單位集中培訓、各單位屬地培訓、外派培訓等;(2)形成結合各種模式的年度培訓計劃并付諸實施;(3)具有成熟的內部培訓教材和組織程序;(4)具有財產保險知識理論、經驗豐富的內部培訓師。

作者:李憲雄曾偉平梁佩茹吳信時工作單位:廣東電力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