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探索
時間:2022-03-05 0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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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投保機構進行早期糾正的探索實踐:聊城實例
(一)早期糾正措施。近年來,聊城中支在推進存款保險制度落地的工作實踐中,針對風險信息監測、收集、研判及糾正評估等環節進行了積極探索,對促進投保機構健康發展、維護轄區金融穩定取得了較大的推動作用。1.在風險監測上實行“嵌入式”即報。為深入開展風險分析監測工作,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經營中蘊藏的隱患,有效應對金融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聊城中支對全轄投保機構開展了“嵌入式”風險監測工作。“嵌入式”風險監測,是指依據法定管理職責,通過建立固定聯系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及時通報當期新發生的風險苗頭和既定事實,共同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該模式要求縣支行提取不良資產、流動性管理等指標進行實時監控,對風險狀況和變化趨勢做出總體判斷和評價;要求各縣(市)支行與投保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測制度,確定聯系方式和頻率,確保第一時間掌握風險苗頭、制定應對措施;對緊急重大信息,要求必須做到一事一報、即發即報、急事急報、特事特報、大事快報。2.在風險報告上要求“預、快”結合。為及時捕捉風險苗頭,聊城中支先后建立了風險隱患排查制度和風險信息快速報告制度,列明了具體排查內容和風險報告事項。排查要求各機構建立常態化排查機制,每季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外部形勢安排重點項目,結果按照風險點分布、問題集中度和變化趨勢及化解措施等建檔造冊,并報人民銀行。快速報告制度要求各金融機構堅持“預警預報”和“即發即報”的原則,對于監測發現的風險苗頭和突發事件第一時間進行書面報告,按“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的原則,及時跟蹤續報事態進展及處置結果;對性質復雜且處置時間較長的風險事件,實行日報制度,必要時隨時續報。3.在責任落實上進行全面明確。聊城中支針對風險監測、信息報送、存款保險工作推進、早期糾正“四項內容”制定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責任制度》,建立起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工作分級落實、金融穩定工作跨部門協作的責任體系。組織簽訂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責任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防范責任書》,明確人民銀行對法人金融機構的13項風險管理責任和9項監督管理內容、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9項義務。對投保機構提升風險管理技術水平、落實金融管理政策、推進內控體系建設、完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早期糾正成效。1.推動風險化解。針對現場核查出的問題,聊城中支和縣支行兩級人民銀行約見其全部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談話,分析了業務發展緩慢和風險持續暴露的原因,就目前存在的問題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時指定監管專員,貼身監測該行,保證隨時掌握其數據、材料、經營動態、風險處置進展和重大事項。并督促該行尋求發起行幫扶,爭取優惠政策,盡早處置不良貸款。該行針對人民銀行提出的整改意見和要求,結合自身情況采取了一系列自救措施:一是制訂了具體的不良貸款清收、核銷的壓降措施。截至2017年5月末,該行清收不良貸款近100萬元;二是申請主發起行承接超出監管指標即年末五級分類不良率高于5%以上的部分不良貸款,擬于9月份實施,年底前到位;三是主發起行委派了專職董事長,選配了行長。推行了首席風險官機制,切實加強風險管理。至2017年6月,高級管理人員已逐步配備到位,待銀監部門審批后即可履職;四是制定不良貸款處置落實時間配檔表。2017年8月21日,下發《存款保險早期糾正通知書》,提出早期糾正要求:一是調整貸款五級分類,如實反映資產質量。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貸款核算,確保貸款五級分類真實準確。二是壓降不良貸款,提升不良資產質量。采取“一戶一策”的策略,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對于無法自身有效化解的存量不良貸款,申請發起行幫扶,確保2017年末不良貸款降至5%以內,撥備覆蓋率達到150%,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三是加大資本補充力度。進一步制定可行的資本充足水平提升計劃,加大補充力度,確保2017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2%。2.實現早期糾正目標。一是對高風險貸款實施名單制管理,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落實專人跟蹤掌握借款人經營動態及財務狀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全力清收不良資產。成立由董事長任組長、行長任副組長的不良清收領導小組,“一戶一策”制定化解方案。2017年全年累計清收不良貸款183.99萬元。二是積極向主發起行申請重組不良貸款,2017年9月份主發起行出資422.93萬元重組該行不良貸款3584.13萬元。承接后,該行重點監管指標均能達標;截至2017年11月末,該行不良貸款余額427.53萬元,不良貸款占比3.72%。三是改變經營策略,嚴控增量授信風險。堅持“風險可控、支農支小、實體經濟、抵押為主”的授信原則。并強化風險防控、嚴格貸款“三查”制度,加大問責和責任追究力度。最終,該行通過整改,各項業務平穩有序開展,經營逐漸趨于穩健,于2017年末達到早期糾正要求,并退出問題銀行名單。
二、基于實踐的幾點思考
(一)從法律上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早期糾正權力。基于審慎監管目標的需要,《存款保險條例》(或升格為《存款保險法》)應當明確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投保機構的流動性、資本及風險指標可能觸發早期糾正標準時可以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包括:對投保機構股東的監管措施;對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措施;對投保機構本身的監管措施;以及對目標機構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對目標機構“恢復與處置計劃”持續更新的監管;對目標機構的風險評估等,以解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二)對存款保險管理機構的早期糾正進行詳細設計。我國《存款保險條例》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權力內容上的原則性設計給《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功能的實現留下了一定的障礙,需要進一步進行充分設計。一是明確早期糾正措施的啟動條件。結合風險監測指標內容,明確早期糾正措施的啟動條件。如當不良率率超過2%或資本充足率低于8%時需要進行預警,不良率超過5%或資本充足率低于4%,需要進行限制經營或資產業務,資本充足率為負,需要進行接管等。在啟動條件的設計上需要做到科學合理、具體全面。二是出臺早期糾正措施相關的辦法與流程。防止投保機構出現風險問題的情況下,不知道如何處置、不會處置,最終造成風險問題得不到及時處置,進而影響存款保險的權威性。(三)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管理機構與銀保監會的權力配置。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定屬性不明確,與央行、銀保監會的關系模糊不清,其監管權(早期糾正權與風險處置權)的設計沒有與中國銀保監會的監管權形成有效銜接、缺少監管措施適用依據和可選擇具體措施的法律指引。因此,需要從立法上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組織構成及其與中國銀保監會之間的關系和權力配置,確保實現存款保險制度功能,保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效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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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啟龍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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