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國際比較論文

時間:2022-07-23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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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國際比較論文

摘要:保險公估業是服務于保險業的中介服務行業。保險公估人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廣大投保人及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對其實行有效監管。目前,世界各國對保險公估業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方式: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管。我國應在完善法制的基礎上,加強政府監管,提倡行業自律,強化社會監督。

一、我國建立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的必要性

保險公估業是服務于保險業的中介服務行業,具有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法規性等特征。因此,其經營行為理應受到國家的規范和指導,我國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民族保險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外資保險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進入我國市場,我國民族保險業正面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巨大沖擊。一些金額較大的保險業務已開始通過保險公估人來進行風險評估和查勘定損,但由于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滯后以及對保險公估監管不力,許多外資公估公司正在監管的真空地帶從事公估活動。如果我國不加強立法并加大監管力度,必然會給我國民族保險業造成巨大沖擊。目前,我國國內保險公估公司無論在經驗、技術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盡快建立保險監管機制是培育和發展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確立保險公估人市場主體地位、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二)規范保險公估市場行為的需要

保險公估人在我國尚屬于新生事物,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估人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廣大投保人及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保險公估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在這方面,我們應吸取忽視對保險人監管的教訓,在引進保險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滯后和監管乏力,造成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壞了保險業的形象,因此從開始建設保險公估市場就應執行嚴格的監管規則,以保證保險公估人以高起點、高素質、高標準來贏得社會的信賴。

(三)維護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

保險公估是以保險業為依托而生存和發展的。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保險人的經營對象是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由于風險具有客觀性和不確定性,被保險人為避免風險發生時帶來的損失,用購買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通過收取保費的方式接受風險,將被保險人的損失分攤給諸多面臨同類風險的被保險人。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收取保險費,而保險賠付則是根據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保險公估可以在兩個方面發生作用,一是在承保階段評估標的面臨的風險,以確定保險費的收取。二是在損失發生時進行查勘定損,確定保險公司實際的賠付金額。因此保險公估人在保險行為中起著關鍵作用,具有獨特地位。如果保險公估人因技術或職業道德等原因不能公正合理地確定保險標的風險和損失,就會破壞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使保險賠付不能公平地反映保險標的風險及投保人事先交納的保險費,造成保險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為了保證保險公估人的服務質量,使保險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保險公估人的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二、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保險公估活動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其行為后果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大影響。因此,世界各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保險公估業一般都實行嚴格監管。如日本與法國分別授權大藏省保險部(現為金融監督廳)、經濟財政部的保險司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管;保險業歷史悠久的英國強調保險公估業的行業自律;而美國在全國有保險專員協會NAIC,在各州也有管理保險公估人的機構,同時還通過行業自律來規范公估人行為。澳大利亞有保險及退休委員會ISC、澳大利亞消費者權益委員會ACCC等若干組織同時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管,并強調公估人的自律。概括起來世界各國對保險公估業的監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一)政府監管

在保險公估業執業資格的監管中,對執業資格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如美國有34個州要求保險公估人取得許可證,26個州要求估價人取得許可證。許可證每年頒發一次。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嚴格的經營區域,如美國、加拿大、菲律賓、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規定從業的保險公估人不允許跨州公估(發生巨災和當地的技術力量不足除外)。

對保險公估人實行教育培訓和資格考試。保險公估業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行業,為了保證和提高保險公估人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各國一般都要求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計劃和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其中,培訓的內容包括保險、法律、金融、會計、職業道德準則以及理工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而且公估人員參加培訓的時間每年不得少于200個小時。另外,許多國家規定參加資格考試的公估人員必須具有3-5年的公估從業經驗,并且要根據自身的公估技能級別,參加相應等級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獲準執業。

(二)行業自律

保險公估人主要從事保險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業務,這些業務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會直接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外部組織對整個公估行業進行協調、引導和規范,以維持較高的行業水準。正是這種行業的特殊要求,保險公估人協會的產生和迅速發展才成為可能。從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業的發展來看,保險公估人協會雖為民間組織,但其地位與作用卻遠遠超出了普通行業組織的范疇。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泰國和中國香港等地。保險公估人協會在行業自律、專業技術培訓、資格考試和認證、信息溝通以及對外交流等方面日益發揮著其他組織所無法替代的主導作用。如英國特許公估師協會規定其會員必須接受該協會的業務監管,若違反了協會章程、道德規范或規章制度,可能被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

(三)社會監管

社會監管主要指市場力量的監管,如信用評級中介機構、保險公估投訴受理中心等機構對保險公估人的社會監管。對于保險公估人的違規行為,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社會投訴部門,允許客戶投訴,經由該部門進行調查,酌情采取紀律處分。如我國香港,可向登記委員會投訴,日本則允許客戶直接向大藏省投訴。有些國家還將違紀的公估人列入黑名單,如日本、新加坡等。而社會信用評級機構則不定期地對各類保險公估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以作為保險雙方當事人選擇保險公估人的有力依據。

三、我國的借鑒

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監管經驗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但各國國情、政治、經濟、文化、風俗習慣等各不相同,決定了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先進監管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國情,而不是照搬照抄。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完善法制監管

法制建設是保證公估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估人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支持和監管,游離于國家保險監管的范圍之外,致使保險公估活動長期處于地下狀態,公估主體資格嚴重缺位。當前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監管當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對保險公估業進行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在確立我國保險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少已越來越成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和執業水平提高的瓶頸因素。因此,我國保監會應盡快邀請中國保險學會或其他技術部門,組織專家研究制定保險公估實施規則和公估收費標準,使各家保險公估人在執業中有統一的依據。另一方面,監管人員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也必須依照現有的《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加強政府監管

首先要加強對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條件進行監管。保監會對于保險公估機構成立的審批宜采用先試點、后推廣的辦法。在審批過程中,要在全國多家保險公估機構申辦單位中,據其各因素特別是發起人、投資者身份、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技術力量(包括人員和設備)等進行嚴格審核,在全國范圍內遴選出少數幾家作為試點單位。然后再依據審批范例,擴大保險公估企業數目,使保險公估機構走向競爭,實行優勝劣汰。

其次,應加強對保險公估人員資格進行監管。主要是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證書考試。通過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證書考試,促進對保險公估人員的監管,為保險公估機構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目前我國保監會已頒布了《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并于2000年12月23日第一次舉行了針對現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考試,《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必須通過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資格證書。

再次,應對保險公估行為進行監管。我國已加入WTO,大批的外國保險公估機構將逐漸以各種方式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保險公估市場主體必將日益增多,保險業競爭格局必將逐漸形成。因此,保監會須防止保險公估市場上出現不規范的惡性競爭行為,如不顧企業信譽,在宣傳及展業過程中相互詆毀和違規降低公估收費標準等等。保監會對保險公估經營行為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經營內容、經營區域、公估收費標準、公估公正性、經營業績、資料管理、公估人員收受額外費用和兼營保險業務、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以及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也包括保險公估人之間競爭方面的監管。

(三)提倡行業自我監督

隨著我國保險公估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各家保險公估行之間的關系問題以及保險公估行與其他各行各業之間的關系問題必將日益突出。因此我們必須建立相應的保險公估人行業自我監督機制,通過行業內部協作、調節與監督,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

保險公估同業協會行使行業自我監督職能可采用如下方法:1.協助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管理保險公估市場,通過競爭各方的合作、協調和交流,使之互通信息,取長補短,減少摩擦。2.制定同業自律規章,共同遵守,對違規者予以制裁,對競爭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協調。3.通過提供信息咨詢、定期通報情況、組織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向會員公司提供多方面服務,以增強行業內部的凝聚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4.組織和推動會員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并規定保險公估經營中的職業道德,同時代表行業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從而有效實現保險公估人的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規范保險公估經營。

(四)強化社會監管

全方位的社會監督對保證保險公估公司的規范經營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保險監管部門可對保險公估公司進行資信等級評定,并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保險公估公司外部的專業人員,如精算師、會計師、審計師,可對保險公估公司的經營、財務等進行評定、審查、監督,對存在問題的,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消費者也可充分行使權力,對保險公估公司的劣質服務或侵權行為進行投訴或以法維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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