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可保利益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9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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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海上保險是一種古老的保險制度,可保利益在海上保險制度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是構成海上保險合同的主要條件。可保利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4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出現的,而當
時的學者將可保利益僅僅視為所有權。隨著海上保險制度的發展,這種樸素認識的狹隘性很明顯地顯現出來。本文將從海上保險的保險標的與可保利益,海上保險可保利益的定義、構成要件和作用,主
要的海上保險可保利益以及具有海上保險可保利益的時間幾個方面對海上保險的可保利益這一問題作簡單論述。
[Abstract]MarineInsuranceisanancientsystemofInsurance,InsurableInterest,constitutingthema
inconditionofthe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Theconcept-Marine
Insurance,wasoriginallyfoundin“MarineInsuranceAct1746”.And,thescholarsatthattimemerelyvieweditasTitle.Then,withthedevelopmentofthesystemofMarine
Insurance,Thismarrowandlimitedknowledgeprominentlyshowedup.Inthisarticlemultiplequestionsregardingthededfinition,constitutionalconditionandfunctionofSubject
MatterofInsurance,InsurableInterestandInsurableInterestInMarineInsurancewillbesimplycovered.Besides,certainpointswillbealsofutherintroduced,suchasthemain
InsurableInterestinMarineInsuranceandthetimeconcerningtheInsurableInterestinMarineInsurance.
[關鍵詞]海上保險保險標的可保利益海上保險可保利益
[Keywords]MarineInsuranceSubjectMatterofInsuranceInsurableInterest
InsuranceInterestofMarineInsurance
一、海上保險的保險標的與可保利益:
在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時,必須明確投保的對象,即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或者要求保險保障的目標或對象,是構成保險關系的重要依據。保險標的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承受體
,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來說,就是肯定了他們所要轉嫁風險或需要取得保險保障的對象,對保險人來說則明確了他所要承擔責任的具體目標。保險標的是構成保險關系的重要依據。有觀點認為,保險標
的就是海上保險合同的客體。然而,持相反意見的觀點則認為,保險標的并不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原因在于:保險標的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承受體,當它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遭到損失時,被保險人可向保
險人索賠,然而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是保證保險標的不發生以外事故,而只是對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損害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補償責任。可見,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即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擁有的經濟利益,即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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