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探究

時間:2022-09-15 02: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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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原則探究

一、提出問題

保險的正常運行必須遵守一些基本原則,其中保險利益原則就是保險運行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而且是首要原則,也是保證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下面我們通過三個案例來說明制定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性。案例I:甲向銀行貸款80萬元,貸款銀行要求其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用作抵押。貸款銀行為防止出現不測,便所將貸款者甲的抵押房屋投保了財產保險,保期為一年。半年后,貸款者甲將貸款悉數償還完。在保期的第十一個月,該房屋意外發生火災,于是銀行依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那么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若拒賠,拒賠的理由又是什么?案例II:李先生與2011年1月10號將自己所有的私家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期為一年,保額為50萬元,同年四月由于李先生急需用錢,于是就將車賣給了他人王某,可就在辦理過戶手續的期間,李先生的車發生了車禍造成實際損失20萬元,于是王某認為自己已經向李先生付清全部車款,車子是自己的,遂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試問此案例中的王某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呢?案例III:某年年初,A先生為防止放在家里的一件古玩發生被盜的風險,準備向保險公司投保100億的巨額保險,但與多家保險公司協商均未果。上述三個案例的合理處理與對保險利益的正確認識緊密相關。案例I中涉及到保險利益的轉移問題;案例II涉及到當事人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的核心要素,不僅涉及到保險金額,更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終止及保險人補償義務的履行。案例一涉及保險利益的有無問題,案例二涉及保險利益的量化問題,;案例III涉及到保險利益如何正確量化的問題。這些生活中的實際案件均涉及到保險利益原則,故筆者認為依據實踐從理論上研究保險利益原則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以保險標的為載體的利害關系,而非保險標的,雖然各國指定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為了投保人利用保險進行賭博和有效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但各國學者對于保險利益的認定卻不完全一致,概括起來大體有兩類觀點:經濟利益說和利害關系說,其中經濟利益說認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利益;而利害關系說卻認為保險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害關系。顯然經濟利益說將保險利益局限于以實現的經濟關系,但在保險實務中往往會碰到這樣的情況,比如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依據就不是已實現的經濟利益,而可能是一些血緣關系,所以目前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利益的定義是采用利害關系說。

三、保險利益的成立條件

我國保險法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與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自動失效。我國保險法主張保險利益應該是廣義的利害關系說而非經濟關系說,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一切利害關系并一定就能形成保險利益,下面就保險利益的成立條件進行分析。第一,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社會的公共秩序,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此處的法律不僅僅是指保險法,還包括商法、民法等其它法律法規,法律的認可也非感情上的認可,而是對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認可。比如小偷將自己偷盜的小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即使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保了,該保險合同也是無效的。第二,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來計量的利益。保險的基本職能就是損失補償功能,這里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的損失,是可以用貨幣和金錢來計量的損失,對于非經濟上的損失,保險是不能給予補償的,比如刑事處罰、政治打擊及精神傷害等均不能構成保險利益。雖然人身保險承保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但在保險實務中,對于人身保險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必須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第三,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確定利益包含兩層含義,第一是指該利益必須能夠以貨幣的形式進行估價,比如以古玩字畫作為保險標的,保險當事人雙方必須確定一個保險金額;第二是指該利益必須是事實上的或客觀存在的利益,它包括以實現利益和預期利益,比如利潤損失保險就直接可以以預期的利潤作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

四、存在時效

在財產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是并不一定要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是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一定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是沒有保險金的請求權的。在人身保險實務中,各國的保險立法均規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在投保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對于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不作要求。

作者:董媛媛 魏毅峰 單位:鄖陽師范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