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環境侵權責任可保性探析

時間:2022-01-27 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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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環境侵權責任可保性探析

摘要:環境污染的加劇,導致責任風險的增加,而運用保險手段規避風險的前提是其具有可保性。文章從農業保險模式與責任保險模式切入,得出結論農業保險有利于抵御自然風險,責任保險則是調控人為(非故意)風險的有效途徑。農業環境侵權責任風險是相對概念,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具有可保性的。在可保性的前提下,并提出通過進一步探究責任保險理論研究、加強政府補貼、提高農業檢測技術水平等措施增強責任風險可保性。

關鍵詞:農業環境侵權責任;風險;保險

1農業環境風險及其保險救濟

1.1抵御自然風險的農業保險

2014年,國務院的農業一號文件中提出,繼續加大中央、省級財政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力度。表明了中共中央對農業保險的重視,即世界頭號糧食產量大國正在重視并探究另外一種風險管理工具--農業保險[1]。我國如暴風、冰雹等自然災害頻發,與世界一般水平相比,其自然災害發生機率高18%,自然保護費用高27%,生態恢復費用高36%[2]。人類繼而要探索一種管理工具規避如此之高的農業風險。而農業保險是卻可以有效的控制和分散農業天氣風險[3]。由此農業保險在中國得到和應用。傳統的農業保險所采取的是災后定損的方式,這種方式是根據被保險人農業產品遭受損害后,保險人對每個單戶的損失情況進行核實定損,然后進行賠付的流程設計保險產品[4]。19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產業繼續發展,天氣指數保險等產品相繼出現。先前的農業保險產品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產生相應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我國農業保險中由于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總經濟損失占保險賠償款的20%以上,牲畜保險中遠遠高出這個比例[5]。逆向選擇的表現是,農民自愿投保的前提下,則更容易偏向選擇暴雨、洪澇等風險系數大的自然風險,而這卻提高了保險人的調查費用,提高了保費的額度,使大多數想投保的客戶被排擠出外[6]。農業保險改變了以往“靠天吃飯”的模式,合理的險種可有效的抵御自然風險,增加農民對生活充滿信心。

1.2農業環境侵權的社會化責任保險

環境法律責任基本概念是指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而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7]。一般的環境侵權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侵害人的環境民事責任,針對此環境民事責任的承擔,一般國家法律采用的是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即由侵害者承擔環境污染費用。農業環境侵權不同于一般環境侵權的原因是侵權行為是當代社會所必需的農業生產活動,是不可避免的。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類為獲取更高質量的農產品,不斷改進現有技術、提高社會生產力,給農業生態環境所造成的不可控的、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人類不停追求經濟的發展、生產效益的提高、資源充分利用,此些目的滿足的不僅僅是滿足侵權行為人自身的需要,還來自于受害人本人在內的整個人類需要。例如化學藥劑,帶來了環境污染,但同時提高了農產品的產量,滿足了更多人的生存的需要。全體社會或者某些特定區域作為農業環境侵權的直接或間接受益人,基于利益平衡與社會公平的原則,由集體社會成員承擔侵權人承擔不了的責任,彌補受害人的損失以及對農業環境的污染治理,這于情于理都是恰當的。通過這種社會化救濟的保險方式分擔農業環境侵權責任風險,能夠比較好的解決農業污染。

2農業環境侵權責任的可保性

傳統意義意義上,某一具體的風險是否具有可保性一般從以下4個方面判斷:同質的風險大量存在,并滿足大數法則;風險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意外性或偶然性;必須是純粹風險,即只有損失利益的機會;風險損失必須是可以衡量或量化的。由此可推斷,保險標的的基本要求是既具有可控性也具有可量化性。只有保險人能夠預測到保險風險發生概率和大小,才能夠合理安排規劃保險費用。從傳統理論來講,任何風險,只有在符合可保性原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為保險標的。[8]然而,農業環境侵權責任風險卻并不符合傳統意義上的可保性原理。我國農業生產者人數眾多,但分散廣布,任何個人與機構都無法實現對農業環境侵權的監測或者評估;農業污染一般表現為面源性的污染,相互之間的聯系十分緊密,導致難以分清農業生產者之間的個體責任,由此此風險并不符合所要求的獨立性特征;農業污染經常出現間接、少量、潛伏的表現形式,當前的農業監測水平,在污染發生初期是難以被監測到的,而當潛伏污染逐步表現出來時,此污染可能演變成大面積的巨災風險;我國農業生產者環境保護意識不高,農業環境侵權行為有時為了利益也可能是故意為之。農業環境侵權責任風險并不是獨立的隨機事件,也并不符合傳統意義上要求的可控性與可量化性條件。顯然,農業環境責任風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并非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技術、觀念、時間等前提因素的改變,可保性與不可保性是相互轉化的。在現實生活中,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對侵權責任的承擔更加嚴格。農業生產者在生產活動中面臨的風險加大,而逃避風險是理性人最基本的選擇。當責任保險可以有效的規避類人為(非故意)風險時,即使是高費率,也會有人去選擇,因為法律意識提高的農民懂得發生風險自己的財產損失遠遠高于投保費用;近幾年來,政府不斷加大在農業方面的財政補貼,逐年提高農業污染評估技術水平,風險的檢測以及相應的侵權責任評估日益精準,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責任風險的預測與評估;隨著保險機構風險評估能力的提高,自然會設計出更為合理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用、合適的承保模式。而這些限制性的條款明顯可提高投保人的興趣。在特殊預定的條件下,農業環境侵權責任風險是具有可保性的。[9]責任風險可保性較弱是保險難以開展的根本原因,所以增強可保性,盡可能的轉化為可保性風險是當務之急。

3強化風險可保性的措施

3.1促進責任保險制度的進一步研究,加強保險機構的法制構建

相對于國外日趨成熟的保險理論,我國的各項保險制度發展的比較緩慢。而國外的成熟保險理論并不完全的適應我國,進一步探索環境保險理論,使之符合中國國情,為特色社會主義服務,是很有必要的。

3.2一定程度的政府補貼,設立環境基金

農業環境責任風險的弱可保性使市場陷入一個怪圈,即保險機構虧損,提高保險費率,農民無力投保,保險機構愈虧。政府一定程度的給與保險機構補貼,彌補虧損,降低保險成本,提高農民的投保率。設立的環境基金有助于治理環境污染帶來的二次污染,維護居住的環境和生態。

3.3提高農業污染檢測水平

科學技術影響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農獸藥、農藥助劑、違禁藥品等使農產品質量以及農業環境受到威脅,科學檢測農產品或農業環境殘留物,即助于農業污染責任人的認定又可以有目的的進行環境治理。此科學數據使保險機構合理計算風險成本,科學的確定費率,使農業環境責任風險具有預測性,提高可保性。

作者:許玉松 王育才 單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學院

參考文獻

[1]周縣華.民以食為天:關于農業保險研究的一個文獻綜述[J].保險研究,2010(5):119.

[2]黃小敏.張祖榮.農業保險怎樣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J].農業經濟,2010(8):66-67.

[3]段然.天氣衍生產品在農業保險中的應用[D].上海:華東師范大學,2008.

[4]邢鸝,于丹,劉麗娜.農業保險產品的現狀和創新[J].農業展望,2007(6):28-30.

[5]王德寶.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現狀、問題及對策建議[J].海南金融,2009(8):46-52.

[6]程靜.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及其規避路徑[J].農村經濟,2010(5):108-110.

[7]孟慶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實務[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113.

[8]張梓太,張乾紅.我國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J].法學研究,2006(3):85.

[9]彭剛紅.農業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制度研究[D].楊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