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供給側改革論文

時間:2022-01-09 02: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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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供給側改革論文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基本概念和種類

(一)種植業保險。(1)農作物保險。農作物保險以稻、麥等糧食作物和棉花、煙葉等經濟作物為對象,以各種作物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收獲量價值或生產費用遭受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在作物生長期間,其收獲量有相當部分是取決于土壤環境和自然條件、作物對自然災害的抗御能力、生產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獲量價值作為保險標的時,應留給被保險人自保一定成數,促使其精耕細作和加強作物管理。如果以生產成本為保險標的,則按照作物在不同時期、處于不同生長階段投入的生產費用,采取定額承保。(2)收獲期農作物保險。收獲期農作物保險以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收割后的初級農產品價值為承保對象,即是作物處于晾曬、脫粒、烘烤等初級加工階段時的一種短期保險。(3)森林保險。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場和人工林場為承保對象,以林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病蟲害造成的林木價值或營林生產費用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4)經濟林、園林苗圃保險。這種險種承保的對象是生長中的各種經濟林種。包括這些林種提供具有經濟價值的果實、根葉、汁水、皮等產品、以及可供觀賞、美化環境的商品性名貴樹木、樹苗。保險公司對這些樹苗、林種及其產品由于自然災害或病蟲害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此類保險有柑桔、蘋果、山楂、板栗、橡膠樹、茶樹、核桃、棗樹等保險。(二)養殖業保險。(1)牲畜保險。牲畜保險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種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馬、種馬、騾、驢、駱駝等為承保對象,承保在飼養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傷殘以及因流行病而強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牲畜保險是一種死亡損失保險。(2)家畜保險、家禽保險。以商品性生產的豬、羊等家畜和雞、鴨等家禽為保險標的,承保在飼養期間的死亡損失。(3)水產養殖保險。以商品性的人工養魚、養蝦、育珠等水產養殖產品為承保對象,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疫病、中毒、盜竊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水產品收獲損失或養殖成本報失。(4)其他養殖保險。以商品性養殖的鹿、貂、狐等經濟動物和養蜂、養蠶等為保險對象,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產品的價值損失。

二、農業保險是農業供給改革的重要支撐力量

當前,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的大背景下,現代農業建設、農業生產經營、促進農民增收以及農業支持保護政策在不同程度都釋放了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農業保險要緊緊圍繞市場的需求變化,進一步擴充內涵、提標擴面、優化結構、完善辦法,強化農業保險與現代農業的關聯度、緊密度和支持粘度,全面提升農業保險的供給能力和服務水平,大力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一是現代農業建設釋放農業保險需求。當前我國農業進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風險的發展階段。同傳統農業相比,現代農業投入大、專業化和市場化程度高,同樣風險對現代農業造成的損失遠遠大于傳統農業。因此,越是發展現代農業,越需要加強農業風險防范和管控,迫切需要大力發展農業保險等政策工具,提高風險保障能力和水平。二是農業生產經營面臨的風險釋放農業保險需求。農業生產經營始終面臨著氣候和市場兩大風險變化的挑戰。隨著全球氣候變化,我國農業災害呈現多發頻發重發態勢;隨著農業市場國際化發展,農產品價格和流通的市場風險與競爭日益加大,應對這些新變化,需要建立有效的規避和分散風險的農業保險機制。三是促進農民穩收增收的政策釋放農業保險需求。實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關鍵要增加低收入群體特別是農民的收入,防止農民收入滑坡的風險,就要防止農民收入源頭的異常波動,要合理運用農業保險政策工具,發揮其保障產量底線、穩定農產品價格和化解經營風險等方面的作用,進而實現農民收入穩中有進。四是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釋放農業保險需求。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框架的約束下,實施農業支持保護必須符合貿易規則和條約限制。當今世界各國特別是一些農業大國,都把農業保險作為重要的政策工具。我們應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強化農業保險對農業風險的緩沖和舒解作用,保護農業產業安全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利益。

三、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農業保險主體供給不足。當期,很多保險公司認為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虧損同商業保險的盈利性目的相違背,所以在主觀上不愿意涉足農險業務。同時,由于農險業務風險的普遍性、區域性、伴發性等特點,一旦形成損失,具有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預見性。如此大規模的高賠付,很多保險公司從客觀上也承擔不起,導致農業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難以擁有更多的業務發展空間。此外,農險領域投保人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突出。在實際承保中,很多農業經營主體只愿意為年年受災的農田進行選擇性投保,不愿意將相對風險較小的農田進行投保。在缺少扶持政策和行政推動統保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不可能背離效益性原則,去承保這些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發展的高風險業務。由此造成農業保險主體供給不足,農業經營主體缺少選擇保險服務的余地,參保也存在諸多不便。二是銀行、保險合作機制有待完善。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業務沒有完全鋪開。農村小額信貸保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機構和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風險,疏通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在農村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推出十幾年以來,雖然得到了一定發展,但是在實踐中,銀行、保險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各自發展的實際需要開展合作,而不是從整個地區金融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出發建立合作機制,以實現彼此間的協同發展。保險方面僅僅是依賴銀行機構推銷保險產品,擴大業務規模。一些保險公司甚至為了占領市場,交替提高保險手續費,造成無序競爭,不利于銀、保雙方的長期合作。銀行方面,一些銀行機構對此項業務重視程度不夠,開展的積極性不高,不對網點與業務人員下達保險業務的具體考核任務指標,缺乏有效的推廣刺激機制。銀、保雙方結合不緊密,合作機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業務的開展。三是農業指數保險短期內還不能大范圍推廣。目前,我國安徽、江西、北京等省市均已開展了農業指數保險試點。其管理成本低廉,理賠簡單快捷,能夠有效克服信息不對稱等優勢已得到了充分體現。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按照指數保險合約設計,農業經營主體能否獲得賠償,完全取決于預先約定指數是否達到觸發水平,而與個體的實際損失無關。所以在功能上,指數需要有效地將個體實際損失與指數代表的損害程度緊密聯系起來。在眾多農業經營主體眼中,用指數代替個體實際損失這種產品設計并不直觀,很難在短期內完全認同。如果指數估測的損失與自己的實際損失差異較大,更容易使農業經營主體對指數保險產生排斥心理。

四、大力推進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途徑

一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地方政府要為農業保險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政策引導,出臺扶持政策,引導農業保險業務有序開展。落實資金支持措施,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給予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一定的費用補貼和稅收優惠,解決農業保險經營成本過高的問題。適當推行強制投保,分攤風險,避免逆向選擇,減少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的經營性支出。通過政府推動,引導現有保險分支機構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爭取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設立機構,拓展業務,逐步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二是深化合作機制,推進銀行、保險、農業經營主體三方協同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業務方面,保險機構要在產品設計、費率確定、風險分擔與控制等方面與銀行機構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逐步提高農村小額信貸保險的滲透力和覆蓋率。銀行機構要摒棄僅僅將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業務作為獲取中間收入手段的片面認識,結合農村經濟發展變化的情況,找準信貸與保險的結合點,將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業務做細做實。按照網點貸款投放量、承保比例等指標加大與保險機構的合作力度,按期下達計劃,從嚴考核,推動銀、保業務協同發展,進而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三是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力推“保險+信貸”模式,有效提升農業經營主體保險需求。農業指數保險產品種類較多,而我國地域廣闊,各地氣候、耕種、消費等條件存在巨大差異,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完全相同的保險產品。要針對特定地區,因地制宜地選擇指數保險產品。對于經濟基礎好的地區,可考慮開展保收益的價格指數保險產品;對于農地規模小、氣候條件多變的省份,應根據影響當地主要農作物生產的關鍵氣象因素,開發和推廣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在實踐中,可依托風險管控能力較好、保險意識較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指數保險產品的推廣銷售,充分發揮他們的示范帶動作用,激發農業指數保險的潛在需求。同時,保險機構要加強與農村信貸網點多、覆蓋面廣的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商業銀行的合作,大面積推出“保險+信貸”模式,努力實現農、險、銀三方共贏。除此之外,我們還應在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綜合保障體系上下功夫。一個健全完善、健康持續的農業保險保障體系,不僅應包含服務保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初級農業保險,還應有防范保險賠付不足的再保險制度,以及化解區域性或全局性的巨災風險保障機制;還應在積極發展社會化服務機制上下功夫,積極發展建立第三方評估和評價機制,對維護農民利益、規范保險程序、化解社會矛盾、減輕政府負擔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還應在完善農業保險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機制上下功夫。實施“放管結合”的管理策略,努力解決快速發展過程中遇到一些制度設計、財政補貼、巨災風險管理、市場監管等理論和實踐問題,從而培育建立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場環境和秩序。

作者:馮雪芹 單位:農業部財會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