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功能拓展綜述

時間:2022-04-08 10: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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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功能拓展綜述

摘要:農業保險功能拓展是農業保險發展趨勢之一。本文通過梳理國內外農業保險文獻研究,認為可將農業保險功能分為兩大類:經濟補償和風險分散兩大基本功能,以及社會管理、融資增信、金融扶貧和轉移支付等拓展功能。農業保險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具體實踐中各個功能未得到充分實現,在農業及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下,須把握農業保險功能要義,優化發展農業保險。

關鍵詞:農業風險;農業保險功能;高質量發展

一、引言

在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農業風險無處不在且極其復雜,農業保險作為分散農業生產經營風險的重要手段,發揮著推進現代農業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改進農村社會治理、保障農民收益等重要作用。隨著農業產業多元化、規模化、現代化發展,農業經營主體風險意識不斷提高,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呈現多樣化態勢,使農業保險得以不斷創新和發展,并逐漸激發拓展出了農業保險新功能。我國鄉村振興戰略和2019年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要求,認清農業保險的重要性,優化并發揮農業保險功能的作用實現,才能更好地助力農村脫貧,實現農業產業振興,促進我國農業保險體系的完善和農業領域的發展。在農業保險領域,國內外研究都較為成熟,但針對農業保險功能及其拓展的研究少之甚少,學術界對農業保險功能的認識和理解還沒有得到統一。本文將農業保險功能分為基本功能和拓展功能,對國內外現有農業保險文獻研究展開綜述,概述農業保險功能的具體含義、實現途徑、發展困境等,旨在為相關研究提供借鑒。

二、農業保險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的基本功能

在農業保險發展初期,國內學者基于傳統保險功能論角度,提出農業保險具有經濟補償功能、資金融通功能、社會風險管理功能以及社會關系管理功能,釋放這四大功能,可推動農業結構調整(劉杰、張長征,2004)。由于農業保險投保標的物和投保人的特殊性,馮文麗(2007)對農業保險功效作出了具體定義,即認為農業保險功效是指農業保險在發揮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等功能時所產生的對社會發展有利的效應,具體包括福利功效、信貸支持功效和政策功效。Klein(克來茵)(2008)、Majidetal.(瑪吉德)(2017)在研究國外農業保險時,均指出農業保險是將潛在風險從被保險人轉移到保險人的一種應對機制和事前適應措施,具有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功能。另外,Klein(2008)還提出了農業保險具有資源配置功能。張南、張旭光和李賽男(2018)也曾指出奶牛保險能夠有效提高政府抗災救濟資源的配置效率,但農業保險資源配置功能至今未得到廣泛推廣。農業保險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兩大基本功能現已得到國內外認可,其具體作用主要有:第一,有利于管理農產品價值鏈中的風險,穩定農業收入,減少貧困人口,實現農民收入穩定(William、Wang,2010;Clementetal.,2018);第二,可作為一種抵押品,便于農業經營主體獲得農業融資,促進農業投資和信貸,提高農業投資效率(William、Wang,2010;Bogdanetal.,2015);第三,能夠保障農業再生產、實現收入再分配(劉從敏、張祖榮和李丹,2016),最終起到穩定農村社會管理、保障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等作用(趙立娟、紅花,2018)。

三、農業保險的融資增信功能

農業保險的融資增信功能其實是屬于原資本融通功能的拓展。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不斷涌現和農業產業的融合發展,農業資金需求不斷增加,但礙于農業經營風險復雜多樣,放貸機構不愿意提供貸款,農業經營主體難以獲得貸款進行擴大再生產,融資難問題一直是農業發展的一大阻礙。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國內陸續出現了多種“農業保險+信貸”類的聯動產品,在政府的帶動下,保險公司、政府、貸款機構三方聯動,推出了以農業保險作為抵押物的貸款方式,這一模式可以有效分散農業風險,減少貸款機構的顧慮,促進農村信貸發展。(一)農業保險融資增信的實現途徑。國外Binswanger(賓斯萬格)和Anderegg(安德雷格)在1980年曾研究了農業信貸、抵押物要求和農業保險之間的關系,認為農業保險可以部分替代農業信貸抵押品,降低貸款人的風險預期,提高貸款人的預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農業信貸的發展,此發現為后人研究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關系奠定了基礎。Million(米蓮)etal.(2015)將天氣指數保險與信貸聯系起來發現會降低借貸成本,能夠使小農戶更容易獲得信貸。此后William(威廉)和Wang(王)(2010)、Marr(馬爾)etal.(2016)、任樂等(2017)通過研究均認為農業保險具有抵押品替代功能,能夠保證農戶還款能力,有效增加農戶資信獲得貸款,改善金融服務質量。從貸款機構角度看,農業保險的保障不僅有利于貸款規模的擴大,而且不良貸款率存在下降趨勢,有利于貸款的可持續運轉(潘明清、鄭軍和劉麗,2015)。(二)農業保險融資增信模式。Ifft(快速傅里葉逆變換)、Kuethe(庫埃斯)和Marethart(馬雷哈特)(2013)利用趨勢得分模型和非相關回歸模型對聯邦農作物保險如何影響農戶貸款情況進行了研究,發現參與聯邦農作物保險能夠有效增加農戶的短期貸款。國內河北沽源“公司擔保+保險+信通卡質押”的信貸模式,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戶質押擔保的一種替代和補充,進而降低了農業貸款的風險,實現了農村信貸供求的有效對接(劉超和尹金輝,2013)。在金融扶貧大背景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問題成為重點攻克的難關,周孟亮和李向偉(2018)就“政府支持+融資支農+保險保障”的“政融保”金融扶貧新模式進行了分析,發現該模式既能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業保險,又直接提供融資支持,是保險支農與融資增信的有效結合。(三)農業保險融資增信困境。農業保險增信功能雖已被多數學者認可,但也有學者提出農業保險災后融資功能未能充分發揮,認為農業保險通過賠款來抵消部分信貸風險,從而促進農村信貸擴張,但農業保險保障度較低,災后融資功能有限(葉明華和衛玥,2015)。而且在“農業保險+信貸”實際試點過程中,還存在著業務對象局限、開展方式不靈活且具有強制性等缺點,不利于“農業保險+信貸”模式的長遠發展,限制了農業保險增信功能的實現。

四、農業保險的金融扶貧功能

農業保險作為金融扶貧的重要手段,通過發揮其經濟補償、風險分散等功能保障農戶農業生產,政府、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根據貧困地區的特色農業產業,結合信貸、期貨、訂單農業等方式,從很大程度上化解了金融扶貧中遇到的問題,實現了農業保險金融扶貧的功能。(一)農業保險金融扶貧的實現途徑。由于發達國家農業發展水平較高,基本不存在“貧困”一說,因此利用農業保險扶貧的大多是發展中國家。在我國,2011年國務院的《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指出,要“完善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鼓勵貧困地區發展特色農業保險”,之后國內開始逐漸開展農業保險扶貧試點。有些學者通過對農業保險扶貧與傳統扶貧模式比較,發現農業保險扶貧具有明顯的效率優勢和規模優勢,認為農業保險扶貧不僅可以緩解自然災害致貧現象,而且將扶貧資金用于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減少了中間環節,杜絕了貪污挪用扶貧資金的現象,有利于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率,使農業保險扶貧的杠桿效應得到充分發揮,以此能夠激勵貧困人口主動進行農業生產,促進貧困地區的造血功能,真正實現農業保險助力脫貧作用(張偉、羅向明和郭頌平,2014;張偉、黃穎和易沛等,2017)。(二)農業保險金融扶貧模式。隨著對農業保險的不斷探索創新,Jose(約瑟)、Angel(安潔)、Villalobos(維拉羅伯斯)(2013)指出,在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應當與其它手段相配合,如農村信貸政策、財政支持的持續性、氣象基礎設施完善、數據遙感技術的應用等,才能更有效發揮農業保險扶貧支農的作用。在扶貧政策指導下,我國農業保險扶貧試點開展效果甚佳。在河北阜平開展的“金融扶貧阜平模式”,把“農業保險全覆蓋”作為金融扶貧工作的突破口,積極利用當地特色資源優勢,開展特色農業保險,并探索出“農業保險+貸款”的金融扶貧模式,為農戶投資提供信貸支撐,試點開展后大大提高了當地農業產業化程度,使貧困人口顯著減少(馮文麗、王芳和王學剛等,2016)。為了更直觀地反映農業保險的扶貧效果,鄭偉、賈若和景鵬等(2018)從核心目標、空間維度、時間維度、內部效應和外部效應五大方面構建了“保險扶貧項目評估框架”,對阜平農業保險扶貧項目進行評估,得出結論認為農業保險有效發揮了保障、增信和融資功能,極大激發了貧困人口的內生發展動力。再比如河南“蘭考模式”,構建了以農業保險為核心,民生保險、產業保險、融資保險為補充的多層次、全方位保險扶貧保障網,逐步形成了“政、銀、保、擔、投”五位一體聯動機制,借助保險機制整合扶貧資金,以財政杠桿撬動市場主體參與,使農戶及其他農業經營主體能夠順利獲得金融資源,實現了以“政府+保險”的扶貧方式,有效地防范和減輕了致貧和返貧風險(李琴英,2018)。(三)農業保險金融扶貧困境。Veeramani(韋拉馬尼)、Venkat(文卡特)、Maynard(梅納德)etal.(2005)曾在研究中表明,農業保險雖在穩定農戶收入,尤其是在政府災后償付成本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對農村反貧困的作用非常有限。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助力金融扶貧工作已取得很大成效,實現了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投資等多種方式的融合發展,有效改善了農村金融匱乏的現象,采用金融工具為貧困地區輸血以實現其造血功能,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保險扶貧相關的法律制度約束還存在缺陷。在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關鍵時期,農業保險迫切需要優化法律制度環境,以此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現有農業保險扶貧經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優化升級農業保險扶貧模式,更好地助力貧困地區脫貧工作。

五、農業保險轉移支付功能

(一)農業保險轉移支付功能實現途徑。Goodwin(古德溫)(2001)根據美國農業保險的數據測算得出,在1988-1999年期間,農民平均支付1美元的保費,可以得到1.88美元的賠償,因此提出農業保險是政府對農業部門進行轉移支付的一個重要工具。后來Torkamani(托爾卡馬尼)(2009)運用Goodwin模型和ELCE方法研究了農業保險政策對農民收入分配的影響效果,結果顯示農作物保險對農民收入分配具有積極影響,有效降低了農民的風險厭惡程度。在我國,有學者指出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運用保險原理對農戶進行間接轉移支付的創新方式,是反哺農業、農村的重要渠道(吳定富,2009)。政府通過對農戶實行保費補貼,可實現轉移支付及收入再分配,進而穩定和提高農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郭頌平、張偉和羅向明,2011)。(二)農業保險轉移支付功能困境。李士森和任金政(2018)從地域差異的視角,評估了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對農戶轉移支付的效果,結果發現不同地域農業保險轉移支付效果存在差異,認為保費補貼的制定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隨著農業發展多元化和農業保險產品多樣化,我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處于不斷完善階段,根據農產品特點和地域特色,合理規劃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監管,才能提高財政補貼效率,充分發揮農業保險轉移支付功能。

六、研究評述

通過梳理國內外農業保險相關文獻,筆者認為,農業保險最初作為分散農業風險的工具出現后,隨著農業生產的多元化、機械化、規模化發展,農業經營主體風險意識的提高以及農業政策的扶持,促進了農業保險產品的不斷創新,由此農業保險拓展出了社會管理、融資增信、金融扶貧、轉移支付等功能,農業保險現已成為保障農業生產、助力金融扶貧的重要工具,但也發現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亟待解決。為了使農業保險更好地助力我國農業農村發展,農業保險在高質量發展轉型升級階段,迫切需要按照適應世貿組織規則、保護農民利益、支持農業發展和“擴面、增品、提標”的要求,把握農業保險的各大功能,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政策。須因地制宜開展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農業設施保險、大災保險等,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提高農業保險保障能力;積極開發“農業保險+”業務,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等金融工具聯動,規范農業保險市場,促進農業保險融資增信、金融扶貧功能的發揮;加強農業保險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機制,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領域日益增長的風險保障需求,讓支農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作者: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