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7 0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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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研究論文

保險經紀人是代表投保人在保險市場上選擇保險人或保險人組合,同保險公司洽談保險合同條款并代辦保險手續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保險中介人。保險經紀人一方面力爭更有利于投保人的費率、足額的保險賠償;另一方面也間接的為保險公司提供客戶,增加保險公司的業務來源。

在保險市場上,由于缺乏保險這個特定行業的專業知識,投保人很難理解保險條款,不知道自己的需求,不知道自己存在什么風險,不知道購買何種保險可以更好的規避風險,也不知道哪家公司服務好,所以不能對保險產品進行有效的選擇。特別是在我國,保險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其發展和管理規范還不是很完善,存在很大的缺陷,很容易引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從而降低保險公司的信譽,進而影響保險行業的發展。而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人員優勢,對投保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為其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滿足其需求。同時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保險經紀公司的出現,使保險人從開展售后服務、宣傳公司形象、檢驗客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等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搞好內部管理和市場開發,從而促進其工作效率的提高。推進我國保險行業的迅速發展,并加以完善。

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市場上溝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重要橋梁,保險經紀行業的發展直接影響著保險行業的發展。在歐美,保險經紀已有上百年的發展歷史,而我國的保險經紀行業發展歷史短,經驗缺乏,且由于各種原因,運營尚不規范。近年來我國保險經紀公司雖有發展,但發展規模小且效益不理想,大部分經紀公司仍處于虧損狀態。自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之后,2000年全國保險經紀公司實現的保費收入為3億元,約占全國保費收入的0.16%,實現傭金收入3000萬元;2001年,實現保險費收入8億元,占當年保險費總收入的0.5%,實現傭金收入4200萬元;2003年,通過經紀公司實現的保險費為49.6億元,占全國保險費收入的1.27%,實現傭金收入4.43億元;2004年,通過保險經紀公司實現的保險費為74.18億元,占全國保險費收入的1.72%,實現傭金收入7億多元;2006年,保險經紀機構共實現營業收入14.28億元;2007年保險經紀公司實現保費收入190.58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2.71%;到2008年,保險經紀公司實現保費收入269.70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2.76%。雖然保險經紀的保費所占份額不斷提高,但是與歐美保險經紀行業的60%-70%相比,差距之大顯而易見。從世界保險市場上來看,保險經紀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國的保險經紀行業發展仍有很大的空間。

由于我國的保險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保險經紀行業更是處于初級的起步階段,再加上宣傳不夠,公眾對保險經紀行業的認知認可程度不高,甚至誤解甚深,有時把它與違法的傳銷混為一談。所以不論是保險公司還是保險客戶對保險經紀公司的接納程度都十分有限:一些保險公司把其看成是搶生意搶客戶的競爭對手,更無從談起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司形成戰略合作;公眾也簡單的把保險經紀公司看作是商,并沒有認同的它的專業服務功能。其實這些錯誤的認識不僅僅是因為保險行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更大程度上也與保險經紀行業本身存在的問題有關。例如,一些保險經紀人為了完成業績指標,騙取公眾投保;為了獲取更多地利潤,在經營中“重發展、輕管理,重傭金、輕服務”,從而造成了保險經紀業低水平低質量的發展。此外,保險經紀人公司缺乏受過足夠訓練并且有經驗的員工,在保險經紀人員專業素質不足的情況下為投保人服務,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推委責任,不同程度地損害了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而且我國初生的保險經紀公司幾乎是在沒有任何操練和演習的狀態下進入保險市場的,在這么短暫的時間內還來不及探索出適合中國保險市場現階段需求的一套完善的經營技能和管理經驗,所以各種專業技術力量還相當薄弱,從而嚴重制約了保險經紀市場的發展。從監管方面來看,社會和監管部門的支持力度不夠,市場監管缺乏力度,法律滯后,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來規范保險經紀行業的競爭和發展。針對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思考:

1.加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化管理。一是專業人才,保險經紀公司應立足于自身培養、在薪酬待遇、工作環境、企業文化等方面綜合考慮,而不僅僅是從賣出多少份保險來評定。充分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從而實現以專業素質去贏得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二是誠信服務,應加強內部自律,通過誠信優質的服務來提升自己的職業形象,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

2.加強宣傳,開展廣泛合作。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注重媒體的宣傳效應,同媒體保持密切的接觸和良好的關系,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全面加大保險經紀宣傳力度和廣度。讓保險產品的需求者徹底了解保險經紀人在整個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保險經紀公司也要加強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發揮其對保險公司的展業和檢驗的替代作用,贏得雙贏。

3.完善市場監管和社會監督體制,強化對保險經紀人的規范管理。從法律管理角度規范保險經紀人,保障其行為的合法性和合格性,設立嚴格的進入行業的標準,提高整體行業的素質,從而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的正規型。與此同時,還要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功能,建立保險經紀機構資信評級制度,并將資信評選結果公示于眾,實現信息的完全對稱化,讓公眾有選擇經紀人的根據,從而逐漸淘汰非專業化的保險經紀公司。

4.不斷的進行保險經紀業務的創新,提供專業化服務。創新是一個行業取得持續發展的不竭動力,我國的保險經紀行業還處于初級階段,服務的種類比較少,雖然吸收了很多發達國家保險經紀業務的模式,但是要結合我國的國情進行不斷的服務產品創新,才能及時地滿足市場多方面的風險管理需求,同時通過提供更加專業化的服務,減少保險交易成本,提供保險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從而實現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的更快發展。

【摘要】保險經紀業務在國外發達國家已有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而在我國仍然是一個新興行業,尚處于“初級階段”,存在很大的問題和挑戰。本文通過對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的發展現狀進行分析,結合近幾年來保險經紀行業所取得的經營成果,提出問題和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專業化管理市場和社會監督服務創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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