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后保險公司保險事故賠付論文
時間:2022-07-23 09:44:00
導語:退保后保險公司保險事故賠付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某商店于2000年4月為本單位35名職工投保了5年定期人身保險,后因故商店又在2002年1月辦理了集體退保手續。2002年6月,該商店職工王某的家屬向保險司提出身故保險金的給付申請,原來王某已于2001年10月因患腦溢血不治身亡。保險公司以已退保為由拒絕賠付,王某的家屬遂訴至法院。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理由是:《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只要索賠在法律規定的五年時效期內提出,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付保險金,而且,本案盡管退保在先,申請賠付在后,但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終止之前,要求保險公司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義務,即給付保險期內的保險金是公平合理的。
另一種意見: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理由是:雖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申請理賠給付的依據――保險合同因退保而解除,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因而保險金請求權不復存在,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本案的焦點在于:保險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解除前的權利義務是否依然存在?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法》第十五條賦予了投保人有隨時解除保險合同即退保的權利。保險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是否有權索賠,主要取決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具有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力。對于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何處理,則取決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謂有溯及力,指合同解除前使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好似合同自始沒有成立;無溯及力,指合同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有效。
合同有無溯及力,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合同的性質決定。在約定解除中,當事人可以對解除有無溯及力作出約定。根據合同法的實施規定,給付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的解除往往有溯及力,而給付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持續完成的合同的解除往往無溯及力。保險人在整個保險期間內始終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時,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因此保險合同屬持續給付性合同,其解除效力不溯及既往,而只向將來發生。保險合同解除后,其權利義務終止,但不影響合同解除前的法律效力。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的解除是無溯及力的。合同自解除時效力終止,但合同解除前的效力依然存在。況且本案中保險人退還的是未滿期保險費,而不是保費全數。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保險公司既然收取了自保險生效到退保這段時間的保險費,那就應該承擔這一期間的保險責任。因此,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 上一篇:保險的含義及要素論文
- 下一篇:經濟局黨工委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