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受害請求權探討論文

時間:2022-07-23 09:46:00

導語:責任保險受害請求權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責任保險受害請求權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而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目的在于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和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基于這兩個原因應當對我國《保險法》中的責任保險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

關鍵詞: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對于責任保險的理賠,傳統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也就是采取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的方式,這樣無疑增加了責任保險三方的成本。鑒于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減少保險三方的成本,本文擬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嘗試性探討

一、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的基礎分析-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

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因而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無論其如何稱謂,也無論對責任保險下何種定義,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以受害之第三人為其存在基礎的。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說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所必須。首先我們從責任保險發展趨勢來分析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基礎分析。

誠如學者指出,責任保險是順應工業革命后分散危險(賠償)的需要而產生的1.由于19世紀后半葉,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存在的諸如工廠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產品致人損害等工業事故,使得加害人對這些責任的賠償不堪重負,而責任保險就是為分散這種賠償的負擔而順時代潮流而生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有以下兩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有影響的趨勢:

1、責任保險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基本目標2.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從純粹的填補損害的責任保險中分離出“以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填補對象的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再以被保險人實際向受害給付賠償金為先決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到受害之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也就成為責任保險這種發展趨勢的必然結果。

2、適度的強制責任保險。由于社會的工業化發展,使得有些事故的危害越來越大,而被保險人處于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過于自信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不愿意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但正如責任保險的第一個發展趨勢所述,責任保險又是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他基本目標的,如果被保險人基于保險費過重和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去投保,這樣責任保險的基本目標就會落空,也就是說廣泛不確定的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也就無從實現。基于這種考慮,世界各國紛紛將一些危害較大而被保險人又可能承擔不了的賠償責任的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責任保險,因而使得受害之第三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也就在英美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中得到確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法國的《保險契約法》就有直接請求權相關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對于受害人因為被保險人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害事故而受到金錢上的不利結果,只要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該金額尚未被賠償,保險人不得將應當給付的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支付給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我國修訂的《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從該條可以看出,雖然我國《保險法》沒有從正面規定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卻從反面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提供了可能,這種規定雖然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是不力的,但也說明了我國《保險法》有順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二、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規定的立法例和分類

世界各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第一,受害之第三人可以有條件的請求保險人賠償。有些國家的立法上或保險實務上承認,責任保險受害人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要么在責任保險合同中有這方面的約定,要么由受害之第三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達成合意,要么受害之第三人已經取得對被保險人的勝訴判決。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二,保險人有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注意義務。有些國家的立法規定,保險人在給付責任保險賠償金時,應當承擔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保護的注意義務。通常的做法是:在被保險人實際賠償受害之第三人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并可以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害之第三人。例如韓國商法典第72條規定:1、對因可歸責與被保險人的事故而發生的損害,保險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險人的賠償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2、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或接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可以直接向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給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有些國家或地方立法規定,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的保險金額的請求權。在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紐約州等準許受害之第三人直接對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起訴,以請求賠償,并認為,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大眾是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3.

從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該種請求權是由責任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人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第二是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不可以以對抗被保險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可以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

三、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

從以上三種立法例可以看出,這三種立法都從不同程度上承認了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要求賠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理論界為這種請求權尋求法理上的支持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四種理論學說4:

1、法定權利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請求權的范圍和條件,由法律和責任保險契約規定,屬于法定權利。該種學說雖然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了法理上支撐,并且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發生的原因以及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和責任保險的關系。筆者以為約定的權利不能與法律上規定上的權利相混淆,也不能把法定的權利和約定上的權利同等對待,因而該學說沒辦法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2、原始取得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人在損害發生的同時,依據法律原始取得與被保險人當時所擁有的權利同等內容、完全獨立的權利。該種學說是在第一種學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說,與第一種學說一樣,該學說混淆了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同時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依法原始取得的權利有一定的缺陷,因為這種權利總是要以責任保險合同為基礎。而且這種學說也沒辦法解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問題。

3、權利轉移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由于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根據合同所轉移的權利,這樣,保險人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這樣這種學說也就無法給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4、責任免脫給付說

該種學說認為保險人處在和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的地位,如果保險人處在一種連帶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在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后就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但事實上只有在被保險人故意致人損害時或保險人依法不得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時,才可以在對受害之第三人給付保險金后才能向被保險人追償,顯然這種學說很難找到自己立足的支撐點。

以上四種學說都有其不足的地方,因而有學者主張將受害之第三人分成上文所述的兩種類型,分別為每一種類型的直接請求權尋找法理上的支撐,這種觀點無疑是有可取之處5.該學者認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撐的學說應該是原始取得說,因為該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權利,保險人不能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基于這種觀點該學者認為這種學說不但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發生的原因,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與責任保險的關聯。正如上文所述,這種學說忽視了受害之第三人要以責任保險契約作為基礎,盡管是強制責任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投保義務,那么這種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不能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原始取得這種權利。因而筆者以為,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因為該種學說恰好說明了這種權利的取得不但需要法律上的規定而且也需要責任保險契約上的約定。倒是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正如該學者所持的觀點,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6.因為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而對受害之第三人來說他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完全拒絕這種轉讓或接受這種轉讓。

四、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原因分析

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主要目標在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模式同樣也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之所以要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原因:

1、為了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其主要目標和功能應該是對受害之第三人和大眾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可能會使責任保險的這個基本目標落空。這個目標的落空可能性有兩個:首先是當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時,受害之第三人可能因為缺乏向保險人的訴權而不能直接請求保險進行保險金額的賠償,又由于被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給受害之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及時賠償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賠償;其次,在被保險人得到賠償后,可能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就變成了一種破產債權,只能按比例受償,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當被保險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受害之第三人的獲得賠償的機會就完全落空,也就是責任保險的目標就落空了。但如果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受害之第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保險賠償金也就不會成為一種破產債權,從而以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落空,責任保險的目標也就能夠實現。

2、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

在傳統的順序理賠的模式中,雖然最終的利益落在受害之第三人頭上,但卻要經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索賠,然后被保險人得到的索賠再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或者先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墊付賠償金,再由保險人補償給被保險人,無論哪一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兩個程序,而在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后,只要直接由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索賠即可,也是說只要經過一個程序就可以解決索賠的問題,這樣顯然減少了索賠的成本。而在涉及到索賠的訴訟時,由于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中,受害之第三人沒有對保險人的訴權,如果受害之第三人要向保險人提起索賠訴訟,這樣就不得不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起訴訟,或者先由受害之第三人向被保險人向提起訴訟,但如果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只得等到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訴訟結束之后才給予受害之第三人賠償。這樣做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也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浪費。在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之后,受害之第三人就具有了向保險人提起訴訟的訴權,因而增加的訴訟成本就得到減少、浪費的訴訟資源就得到節約。

五、我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重構的設想

正如前面所述,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主要目標是免使現代責任保險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的目標落空,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僅在第50條和第51條直接請求權有原則性的規定,而且只是從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反面角度規定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可能性。盡管我國已有學者在解釋責任保險的法律條款時也認為責任保險實質上是第三人保險,第三人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是責任保險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7.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立法指導,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受害之第三人很少去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或者說雖然有受害之第三人作出了這種請求,由于缺乏訴訟法上必備的訴權,這種請求通常被法院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得懸空。基于這種考慮,筆者以為我國《保險法》完全可以借鑒國外有關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立法規定并加以改進來對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以實現現代責任保險應具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

1、強制責任保險中直接規定受害之第三人有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如前所述,適度強制責任保險是現代責任保險的一個發展趨勢,而政府之所以要把這種責任保險設置成強制性主要在于這種責任保險的危險事故會造成巨大的損害,而被保險人無法承受這種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又極大,而為了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應運而生,比如說汽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之所以能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確立,也就是基于這種原因。但如果不設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能由于被保險人怠于行使其保險賠償請求權或被保險人破產,受害之第三人的權益就可能沒有實體法上的訴權而告訴無門,自然強制責任保險賴以應運而生的目的就會落空。這樣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勢在必然。而要把這種直接請求權設定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主要在于受害之第三人持有請求權,保險人就不能用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更有利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當然如果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由合同約定而非法律規定,那么這種請求權就是一種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自然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依然可以用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而且在保險人具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可以在理賠后向被保險人追償。

2、法律應當規定在強制責任保險之外的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可以作為合法的請求權人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金請求權時,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或者在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可能破產時,受害之第三人可以阻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進行保險賠償給付,以免自己的權利轉變成破產債權而只能按比例受償或根本得不到賠償。

3、法律應當賦予受害之第三人具有根據自己的便利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誰作為被請求權人的選擇權,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無論在強制責任保險中還是在非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被請求人,因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而非義務,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選擇權也理所當然。

4、法律應當規定作為受害之第三人應享有對被保險人的再追索權。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只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之第三人所受的損害可能遠遠超過責任保險中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可能就還有一部分或大部分沒有得到賠償。如果賦予了受害之第三人有再追索權,受害之第三人在向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賠償后,還可以就其沒有得到賠償的損害部分再向被保險人求償。這樣以來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就更完善了。

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是當代責任保險基本目標的必然要求。而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以及完善無論對于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對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6頁。

2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7頁。

3黃義豐,《論美國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之責任》,載《臺大法律評論》,第17期第二卷,第263頁,轉引自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33頁。

4以下內容參考了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45~248頁,但對每種理論加入了作者自己不同的評論觀點。

5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5直接請求權頁。

6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5直接請求權頁。

7扈紀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及使用指南》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