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5 0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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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摘要: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新型保險品種,開發環境責任保險有利于保險業的發展、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受害人的權益。國家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對環境責任保險予以干預,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環境責任保險的模式,采取差別保險利率、強制保險和由政府給予支持的模式。

關鍵詞:環境責任;強制性保險;商業保險

2006年6月國務院在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其中把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個重點發展領域,這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2005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1406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515(未包括松花江污染事故損失)萬元。這些損失關系到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世界上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一般都通過環境責任保險來轉移這種風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單約定的業務活動導致環境污染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投保人以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責任保險是保險業發展的高級階段,它是社會經濟和法律建設逐步發展完善的結果,也是保險業參與社會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現。近幾十年來,責任保險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成為財產保險中的重要險種。美國的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占非壽險保費收入的50%左右,歐洲發達國家占35%左右。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5%左右(不含汽車責任險),相對于國際平均水平的10%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潛力很大,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推進,環境責任保險有著更大的需求。

(一)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緊迫性

1.環境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國際保險發展的歷史表明,責任險的發展程度是衡量一國或地區產險業發達與否的重要指標,也是反映產險市場險種結構是否良好的主要參照。責任保險的發展水平是受國家經濟發展制約的,責任保險的需求與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第二、第三產業占我國經濟的比重正在不斷上升,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目前傳統的有形財產保險市場趨于飽和,處在徘徊不前的狀態。隨著外資保險公司以各種形式進入中國并開始享受國民待遇,外資保險公司和中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中資保險公司在有形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開發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繼續開發的潛力有限,而國內環境責任保險市場還是一片空白,搶占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無疑將為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2.政府減輕財政負擔。如果企業沒有通過環境責任保險轉移責任風險,在企業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國家必須承擔其社會管理職能,國家財政將會負擔最后的責任。2005年,全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為2388.0億元,比2004年增長25.1%,占當年GDP的1.31%,達歷史最高水平,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將大大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3.增加監督主體,加強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監督。在開展環境責任保險的過程中,保險人從承保計算費率到理賠都是與災害事故打交道,通過掌握環境污染事件的統計資料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和研究;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能相應的減少保險金的賠付,從而增加保險基金的積累和降低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也有加強防災防損工作的動力;保險人在對投保人進行檢查時發現有環境污染的隱患,可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消除措施,否則由此引起的保險事故帶來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人還可以采取差別費率和費率優待,對多年無賠付的投保人可采用優惠費率,對賠付記錄較多的投保人提高費率,以鼓勵投保人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增加治理環境污染的參與主體,即保險公司。這樣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管。

4.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環境責任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我國生產力水平還不高,企業缺乏全面、系統的管理體系,造成環境質量的不穩定。隨著有關環境責任法律、法規的頒布,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環境責任訴訟案件將會不斷增加。當賠償責任巨大時,企業不僅可能被迫終止生產、銷售,而且可能面臨破產的危機。因此,企業要想提高承擔環境責任的能力,避免環境責任風險對企業經營造成的較大沖擊,投保環境責任保險是將責任風險轉移出去的最好的風險管理方法。此外,投保后的企業還可大膽引進新技術,開發新產品,增強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使企業生產經營得到穩定發展。

5.公眾環境維權的實現和社會穩定需要環境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雖具有法律強制力,但是它并不能改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害者所獲賠償額的多寡受到致害人經濟狀況的剛性約束,如果污染侵權企業不具有足夠的清償債務的能力,被侵害者將無法得到事實上的救濟。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集合多數經濟單位,建立保險基金,使受害人即公眾的利益在承擔環境責任的致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得到確切可靠的保障。如果民事賠償不能順利地履行,將會造成很多家庭和個人的焦慮和不安,甚至引發社會動蕩。環境責任保險保證了這種民事賠償責任的順利履行,維護了整個社會的穩定,具有很強的社會管理功能。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實施油污損害的強制責任保險,作為締約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另外,我國對于海洋石油勘探與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作業者,已經實行環境責任強制保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的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1991年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后來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但范圍不大,保險規模也很小,只有幾個或十幾個企業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趨勢。有的城市由于沒有企業投保,已處于停頓狀態。總的來說,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是不成功的。就整個環境保護領域,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沒有關于環境責任保險的專門立法,目前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我國試點適用的是任意責任保險制度。在任意保險模式下,企業是否投保取決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強制性。而很多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造成短期行為,置環境損害于不顧,不愿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第二,保險責任范圍過窄。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將排污企業正常、累積排污行為所致損害以及污染所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損害排除在外。事實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不僅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還同樣會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累積性污染事故。

第三,保險賠付率過低。在開始試點情況相對較好的初期,大連市1991年至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至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而國外保險業的賠付率大多為70%~80%。保險責任范圍過窄,風險就相應減少,這是賠付率過低的直接原因,同時也使得企業不愿投保。

第四,保險費率過高。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而其他險種一般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過高的費率使企業負擔過重,無法調動其投保的積極性。

第五,我國的環保法規不夠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沒有形成壓力。雖然污染環境造成了損失,卻很少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很多排污企業都是地方的利稅大戶,對當地的財政有重大影響,地方政府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往往對企業的污染行為網開一面,造成排污者很少有憂患意識,認為進行環境責任保險無關緊要。(三)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戰略選擇

1.在發展步驟上應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待條件成熟時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通過漸進的方式構建我國二元化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環境侵權而言,根據環境侵權的原因可以把環境侵權分為突發性的和持續性的兩種,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事故發生前一般沒有明顯的癥狀,但一旦發生,就即時造成損害,受害人也能發現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較容易對損害作出認定;而持續性的環境侵權延續時間長,甚至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之結果,特別是在環境法律法規因遷就經濟發展和技術落后的現狀而放寬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其損害的發生往往存在著必然性、確定性。因此,侵權人和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發生的具體經過,常常缺乏深刻認識,以至于對侵權行為何時存在、侵權人是誰等問題難以認定,受害人更無從舉證。

2.在發展模式上建立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為主,任意性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由于環境損害原因的復雜性和承擔責任的特殊性,再加上各個國家不同的國情,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國外較為典型的模式有三種:一是以美國和瑞典實行強制保險制度;二是以法國及英國等國家則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的保險制度;三是以德國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險指一國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舉辦之保險,系屬強制性保險,多由政府制定法律為實施依據。決定某種風險是采取商業性保險還是采取政策性保險,取決于該種風險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以及在正常商業環境下承保該種風險的盈利程度。目前我國的環境侵權行為多體現持續性的特點,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較大。所以,對于持續性的環境侵權,應通過國家的宏觀政策予以干預,采取政策性保險模式;而對于突發性的環境侵權,由于對侵權人、受害人損害程度的認定較為容易,對其發生的概率也容易統計,因此,對于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責任保險可以采取商業保險模式。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石油、化工、采礦、水泥、造紙、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行業。在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污染較輕的行業可以實行任意環境責任保險,是否投保取決于企業的自愿,因為這類企業是否投保,對企業和社會的影響都不會很大。

3.在保險范圍上以適度范圍為標準,因地制宜確定保險責任范圍與除外責任。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編制適宜的保險合同條款有相當的難度,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生產活動、違反規范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列為除外責任。我國有些學者主張應該擴大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但從目前我國的污染現狀、保險業的發展水平和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還是不能擴大,與其涉及許多險種在出險后無力賠償,倒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圍內為保護環境切實發揮點作用更為實際。當然,也不可走入另外一個極端,責任范圍過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轉移得太少,企業就沒有積極性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4.在險種設計中要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我國目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較高,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如此高的費率,賠付率又低,企業根本就沒有投保的積極性。企業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后,要制定相應的條款限制或降低被保險人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如限制保險責任范圍、明確除外責任、對被保險人的不誠實行為給予嚴厲經濟制裁等,以降低道德風險。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承保時要對投保企業進行檢查,嚴格估算企業的風險程度,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對確定損失概率及損失數額有意義的補充資料;保險人還要對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設備和措施提出建議。在合同有效期內,要監督企業的生產活動,提出避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明確企業的責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種類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確定不同的賠償數額,視其違背保險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況并決定制裁的措施。

5.在保險賠償限額上,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理論,環境侵權人在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中造成了環境和他人合法環境權益的損害,就應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但是,在環境侵權責任保險中,在給予受害人賠償時,應實行責任限額制。環境侵權限額賠償原則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限額賠償的基礎。在環境侵權中,環境本身所遭受的損失和由環境侵權所導致的受害人的財產、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一般都相當巨大。如果讓環境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極可能使該侵權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產,這不僅使受害人因侵權人破產而得不到全部賠償,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基于促進社會發展、提高就業的考慮,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實行有限額的環境侵權賠償制。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有利于促進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減少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的擴大。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也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清償能力,與普通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相比,環境侵權責任險的保險利益則要復雜得多。保險人為了限制其責任承擔,在環境責任保險單中不得不使用“日落條款”,所謂日落條款,是指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條款。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編制適宜的保險合同條款有一定的難度,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生產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列為除外責任。

6.對環境責任保險予以再保險。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方式。再保險是原保險人以繳付分保費為代價將風險責任再轉嫁給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在保險人之間進一步分散風險。對于環境侵權而言,由于環境侵權具有被侵害對象的廣泛性和環境侵權損害后果的嚴重性,所以,能否有效解決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問題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能否廣泛開展的關鍵所在。如果只由一家保險公司予以承保,有可能因為保險公司的規模較小或賠付能力較小,在危險發生以后出現賠付不了的情形。所以,承保風險的保險人為了防止自己承擔的風險過大,通過尋求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的方式來分散風險,這對于原保險人來說,可以避免所擔風險過大;對于再保險人而言,通過對原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予以保險,可以收取保險費,開展保險經營;對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人分散了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可以獲得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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