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稅制改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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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稅制改革研究論文

面對我國即將加入WTO,保險業能否應對“入世”挑戰,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我國的保險稅制能否迅速向國際慣例靠攏,提高民族保險業的抗風險能力和競爭力。我國目前實行的保險業稅制在一些方面制約了保險業的迅速發展。

根據現行稅法,我國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同時還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營業稅增加了企業負擔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對保險業課征營業稅,而我國正是其中之一。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雖然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保險業的稅收負擔。削弱了保險企業的競爭力。對出口型保險業不實行零稅率?削弱了我國出口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有礙于我國保險國際化的推進。

1997年2月以后,國家調整了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其所得稅稅率由55%降到33%,而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稅負凈增加3個百分點。從表面看,保險業稅負有增有降,實際上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在國有保險公司效益不洼甚至虧損的情況下,所得稅稅率下調起不到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作用。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反映,因為營業稅稅率提高,公司1997年營業稅比1996年多繳納15億元,1998年比1997年營業稅多繳納12億元。保險業經營最突出的特點是經營風險大且風險具有滯后性,而且不是高贏利的企業,保險業稅率的提高,使保險業成為除娛樂業以外營業稅稅率最高的稅目。這樣結果,國家增加稅收的同時,也加劇了保險業風險因素的集聚。

關于營業收入的實現,我國財務制度及稅法都明確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就產生了保險公司的當期應收保費,無論是否實際收到,按照規定必須按營業額先繳納8%的營業稅及附加,對于再保險業務,代扣代繳分保公司營業稅的問題。企業資金占用嚴重。

所得稅待遇不同

中外保險公司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賬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表現為中國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扣除(外資保險企業扣除率為不超過3%),其他超過部分不得抵扣。固定資產折舊方面,中國保險公司折舊殘值一般應不高于原價的5%,而外資企業折舊殘值則規定可不低于原價的10%。工資費用方面,外資企業可據實列支,內資企業只能根據計稅工資列支。這種內外兩套所得稅稅制,在中國入世后,對中國保險企業參與競爭極為不利。稅負不平衡將減低民族保險業的競爭力。另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我國稅法允許外籍人員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月費用可扣除4000元,而我國公民月費用扣除僅允許扣除800元,這顯然有違國民待遇原則。

巨災準備金稅法無規定

西方一些國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保險企業必須提取巨災準備金。英國明確規定,企業的巨災準備金最高可達當年保費收入的2倍,這就為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而我國目前財務制度和稅收法律沒有企業可以提取巨災準備金的規定,中國“入世”后,提取了足夠風險準備金的外國保險公司可憑借其強大的資金力量搶占中國市場,對此我們不得不加以考慮。

其他國家對保險業如何征稅

目前,世界經合組織成員國依據保險業的不同性質,對保險業都采取了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同時對保險業中的一些項目給予了免稅照顧。對人壽保險業免稅的國家有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土耳其、英國。為提高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上述國家對出口型保險業征收增值稅實行零稅率。上述國家中除芬蘭、新西蘭對火險及普通險業征收增值稅外,其余國家對火險及普通險都給予了免稅政策。

建議

對于以上我國保險業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根據其他國家經驗,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保險業總體水平落后,保險業務總量很低,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在發展中國家中仍處中下水平的現狀,為保護民族經濟,更好地迎接WTO的挑戰,應該在保險稅制上進行以下改革。

——完善現行增值稅制。盡快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使國內企業獲得更多的抵扣。可以考慮先允許抵扣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稅款。同時,適當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在適當的時間,將勞務服務收入納入增值稅范圍。完善增值稅現行政策,減少重復征稅。

——降低營業稅稅率。考慮到我國金融保險業的實際情況,應降低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涵養稅源,為我國保險業入關作好資本積累,在稅收政策上體現出國家對保險業的扶持力度。因稅率調整帶來的營業稅稅收收入減少,可以采取加強稅收征管,取消對某些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增加稅收收入來加以補償。

對應收保費繳納營業稅可改進保險企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征營業稅的計稅方法。根據保險的特點可按賬款收訖時征收營業稅,也可借鑒國際先進國家的經驗,允許保險公司按年提取應收保費準備金。

——盡快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制定內外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基。提高我國企業計稅工資限額,允許保險企業巨災準備金在稅前分期列支。取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將現行按照納稅人所有制性質、所在地區給予優惠政策的方法改為以產業政策為主,地區扶持為輔。

——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合理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稅基,統一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制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

——擴大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范圍。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與我國企業一樣從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中受益的外國企業,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