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揭露

時間:2022-04-01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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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揭露

隨著社會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保險體系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征收方式、管理方式以及各方面對會計信息的要求等已發(fā)生變化,現(xiàn)行的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已經不能滿足變化的要求,有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一、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概述

社保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shù)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它是用于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應考慮公開性、公正性和充分性三個基本原則:

1.公開性。社保基金的運營涉及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這使得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從而更需要公開這些信息以滿足人們對其的強烈需求。

2.公正性。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會帶有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如,哪些社保基金信息應該公開披露,哪些信息具有一定的質量特征等,這時會計人員應當秉著公正客觀的態(tài)度進行判斷和選擇。

3.充分性。指全面、完整地披露社保基金的信息。這就要求定期和及時披露相結合。定期披露的社保基金信息具有一定的綜合性和全面性,及時披露的信息則彌補定期披露信息的不能隨時披露的缺點。定期披露和及時披露的同時進行將使社保基金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完整。

二、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目前存在的問題

由于各種主觀因素和非主觀因素,當前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披露內容不規(guī)范。目前社保基金會計信息的披露規(guī)范,主要有《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中規(guī)定了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就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和醫(yī)療保險基金設置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2000年成立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在披露的2001年年度報告時指出其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披露主要是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yè)會計準則》和《會計法》為依據(jù)的。而且《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還允許各地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進行補充。這些相關的會計制度雖然都設計了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內容,但都不全面、系統(tǒng),只有一些簡單的說明,同時各個制度之間還缺乏協(xié)調性。

二是信息需求者非全面化。信息需求者非全面化表現(xiàn)為:雇員和雇主不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信息需求者,而是不存在實際意義的監(jiān)督者。我國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發(fā)放等管理,雇員和雇主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雇員和雇主沒有任何選擇人的機會。就是說,雇員和雇主作為投入者對社會保險機構沒有任何影響力。雇員和雇主如果想要了解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信息,只有依靠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在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立法一直處于空白狀態(tài),既沒有對社保基金提供者、管理者以及收益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法律認定,又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該像雇員和雇主提供信息、信息內容和方式。

三是沒有建立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政府為主體的監(jiān)管機構沒有輔以民間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不能更有效的制約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的行為,政府內部的監(jiān)督關系也沒有理順,社保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信息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會計信息主要依據(jù)政府制度的規(guī)定,而政府制度的出臺通常滯后于實際的情況,加上政府與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這種內在關系,有時認識不到自身的問題,我國社保基金會計信息的披露只是一種形式,完全起不到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監(jiān)督作用。

三、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建議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切身工作經驗,筆者對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健全社保基金會計信息披露角色規(guī)劃。社會保險機構要設置單獨會計機構,配置具備會計師以上任職資格、符合其他任職條件的會計機構負責人。配備具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電算化會計崗位必須取得“會計電算化初級證書’,);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要合理。根據(jù)社保基金會計業(yè)務需要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基金核算、往來核算、總賬報表、稽核、會計電算化管理、檔案管理等。出納員不得兼管總賬報表、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票據(jù)(不含支票):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出納員、程序編制人員不得兼任微機錄入工作,不得進行系統(tǒng)操作。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規(guī)范社保基金財務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首先,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要參照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促使社保基金財務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其次,不僅對基金宏觀管理部門報送年報和中期報告,也要向基金繳費人和廣大投資人披露年報和中期報告;最后,基于我國采用社會統(tǒng)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方式,個人賬戶的資金變動與勞動者個人的利益緊密相關,因此,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還應該定期向社會公眾公開有關個人賬戶的財務信息并且加強其服務意識,逐漸提高社會公眾的社會保險意識和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素質,并進行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建立多層次的信息披露制度。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社保基金會計信息的一般需求者,主要是雇員和雇主個體,他們關心個人賬戶的情況,了解管理機構是否履行責任。這一層次的需求者要求的會計信息是社保基金的運營情況和個人賬戶的情況。(2)社保基金的重要關注者,是參與社保基金管理,決策的組織和機構,這一層次的需求者不僅關注社保基金的總體運行情況,還要知道社保基金的征繳,支出,營運,管理各方面的內容。(3)社保基金會計信息的密切關注者,是指社保基金會計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四,重視社保基金財務信息外部獨立審計制度。外部獨立審計是對財務信息真實性和正確性進行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的一種手段,其重點是核查各類決算是否真實地反映了財務狀況、資金運營情況以及業(yè)績,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的財務制度。現(xiàn)階段,我國的大多數(shù)企業(yè)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都實行了外部獨立審計鑒證制度。近年來全國社保基金年度報告也進行了外部獨立審計,2007年1月1日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審計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按照新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全國社保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審查,做出審計報告。但是鑒于社保基金的技術性和社會性,我們認為,對社保基金財務報告的審計應該是由注冊會計師會同精算師、資產評估師以及風險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