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論文
時間:2022-06-12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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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工不愿參保或退保的最根本原因是我國現行養老保險關系不能異地轉移。本文通過分析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難的成因,提出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接續機制建立的基本思路。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
近年來,農民工“退保”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農民工返鄉或異地就業轉移時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不能轉移,只能選擇退保。可見,農民工不愿參保和中途退保的最根本原因是養老保險不能異地轉移接續。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接續難的成因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非正規化。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雖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但中央和地方的規定不統一。而且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承擔的責任不明,在管理上的責任不清,對各級政府給予農民工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方式、項目、標準和原則等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主要是縣市級統籌,鎮一級的社保機構尚未健全,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協調導致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接續。此外,不少地方硬性規定退休前五年必須到該地參保。有的地區甚至規定,非本地戶籍的員工在其他地方繳費,其工作時間不計入繳費年限等。這些規定在目前不適應農民工流動就業的客觀事實。
(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養老保險差異較大。由于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在經濟發達、高工資水平地區的參保者,變換工作單位后,不愿意將自己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經濟落后、低工資水平的地區。地區收入差距是農民工遷移就業的重要原因,農民工退保后將社會統籌賬戶的基金留在發達地區。農民工返回不發達地區,該地區又不得不在缺乏資源的情況下承擔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責任。一些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在地方利益驅動、城市社保資金壓力和城市居民利益高于農民工利益的歧視觀念引導下,鼓勵農民工退保,甚至直接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退保”,這直接損害了農民工的切實利益。
(三)農民工群體數量大、流動性強。據統計,我國農民工總數約為2億人。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大多沒有穩定工作。農民工在一個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只占20%~30%。我國現行的社保條例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農民工由于就業流動性大,很難在一個地區跨越累計15年的社保門檻。高流動性導致用人單位、農民工缺乏參保積極性,同時也給社保部門在繳費核算時帶來難題。在全國主要城市沒有施行統一聯網和統一管理的情況下,農民工根本無法實現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四)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認識不足。目前,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對各種知識掌握的程度很有限,缺乏權利意識和利益表達行動,維權意識差。而個人繳納每月工資8%的養老保險金對收入本來就不高的農民工又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調查發現,農民工寧愿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自己拿錢,也不愿把錢存在社會保險機構。一些農民工認為工作變動性很大,養老保險能不能延續交下來也是未知數。
二、建立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接續機制的基本思路
(一)實施地區間期限累加結算機制,以適應農民工流動性強的就業特點。在歐盟,勞動者先后在不同的國家就業,不論在哪個國家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可以在當地進行權益記錄。將來在任何一個國家退休,也都可通過相關憑證就地享受養老保障。參照歐盟成員國養老保險期限累加原則,我國可結合國情進行借鑒,當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時間來計算,各地支付額按其在該地的實際投保時間計算。如果參保期限不足一年,則最后的從業地將負責把該參保人在其他地區的繳費期限計算在內,并分別從相應地區獲得補償。只要農民工在養老金項目累計的繳費年限達到15年,農民工均應得到養老金支付。
(二)加強相關立法,努力實現全國統籌,適度降低費率。針對農民工數量大、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必須將農民工養老保險納入現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中。明確企業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法律和社會責任,通過立法來強制推行此項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禁止退保,停止對個人賬戶一次性退保,這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農民工的利益。當前應盡快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全國統籌,適度降低費率,實現低水平、廣覆蓋。對有農民工的民營企業的繳納費率可適當降低,降低費率有利于提高企業參保率,從而擴大費基,變“要我參保”為“我要參保”,這有利于養老保險制度長效機制的建設。農民21251資收入低于城鎮職工,參保能力有限,要堅持低標準進入的原則,實行低費率、低保障待遇。建議將農民工個人繳費率由8%降為6%,農民工個人盡量少繳費,實現低水平、廣覆蓋。
(三)建立統一監管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各級政府部門建立配套的養老保險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的基礎上,建立一套結構完善、運行合理、協調有序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在資金流轉制度方面,以省級統籌為基礎,建立中央和省級社會保險金支付的清算中心,通過清算中心進行省際問清算。按農民工的身份證號進行管理注冊登記,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賬號,全國結算,實現各省市間的資金流轉。各地應盡早消除地區壁壘,統一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政策,以省、市、縣養老保險核算為中心,確保養老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的順暢運行,實現統一標準。
(四)加快社保信息系統建設步伐,為農民工異地轉移提供數據交換平臺。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網絡操作平臺,實現全國信息資源共享,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和快捷的實現。如果實行全國社保統籌,賬戶跟著農民工走,一張IC信息卡就可解決養老保險的流動問題。當前在全國不能聯網的情況下,可采用先記錄在案的形式,以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根據工作地的變化,隨時轉移其保險關系。即采用“一卡累計”而不是“一地累計”的方式,以在哪個地方參加養老保險先予以記錄作為憑證,到退休年齡時將其應享有的權益按期限累計方式延續計算。
(五)強化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意識。健全和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加大對農民工的勞動保障監察力度,重點監察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是否簽訂合同和參加各種社會保險的情況,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加大針對農民工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方針、政策、目標、模式的宣傳,增強企業和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繳費的意識和自覺性,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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