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論文
時間:2022-11-20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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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許多市場經濟國家中,企業為職工舉辦的私人養老保險與政府舉辦的養老社會保險和職工自己進行的個人養老儲蓄一道,構成了老年經濟保障的三大支柱。這種老年經濟保障不完全依賴于國家,而是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參與的多層次養老制度,也是我國今后的發展方向。最近,國務院在《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就明確指出:“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為了使我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今后能夠順利發展,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由于西方國家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很快,制度也比較成熟,所以本文著重對西方國家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加以介紹。
一、國外企業養老保險計劃的舉辦萬式
企業養老保險又稱雇員養老金計劃、是企業為本單位職工舉辦的一種福利項目。目前在西方國家,企業舉辦養老保險已十分普遍,舉辦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種:
1、“直接承付”,又稱“自身保險”,即企業直接承擔向本企業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的責任、“直接承付”法可以采取基金式和非基金式兩種方式。基金式就是企業為今后向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而事先積累一筆基金。這種積累可以采取“內部積累法”,即把積累的養老基金留在企業的帳面上;也可以采取“外部積累法”,即企業把為職工積累的養老基金單獨存放在企業以外的金融機構。為了防止企業在發生財務困難時挪用企業積留的養老基金,一些國家規定,直接承付養老計劃不得采用“內部積累法”。例如日本,企業為職工積累的養老基金通常是放在信托銀行,從而為信托銀行開辦養老金信托業務創造了條件;在德國,企業的養老儲備基金主要存放在“特別保障基金”中,該基金具有投資公司的性質,可以使企業的一部分養老基金投資到資本市場。非基金式企業養老保險計劃是指企業不事先積累基金,而當養老金支付責任發生時,企業從當期收入中直接支付。非基金式養老計劃的最大問題是一旦舉辦企業破產,其職工應享受的養老金將面臨風險。為了解決企業破產時養老金的支付問題,一些企業組建了互助協會或互助基金會,以互保的辦法預防企業破產時養老金的支付風險。直接承付養老計劃目前在歐洲一些國家比較流行。
2.對外投保。即企業代表職工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的養老責任由保險公司承保。由于在這種方式下企業養老金的支付風險轉移到了保險公司,因而它可以克服“直接承保”方式下沒有第三方承擔支付風險的缺點(但這時企業繳納保險費所形成的保險基金也不能由企業直接使用)。在對外投保方式下,企業和職工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個人保單安排”和“團體養老金計劃”向受保人提供保險。美國、英國。日本等國的企業多是采用對外投保方式實施企業養老計劃。例如,1988年,美國人壽保險公司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已達6280億美元,與獨立的養老基金會擁有的資產之比為1:2.6;在英國,該比例為1:4.7,保險公司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為1000億美元。
3.通過參加養老基金會向職工提供養老保險,即企業委托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基金來辦理其養老金計劃。養老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性實體,它一般吸收同行業的企業加入。在許多國家,養老基金會的成員地位是強制的,即一個企業如果要通過養老基金會舉辦企業養老保險,則必須加入某個特定的養老基金會,企業沒有選擇的余地。但也有一些國家例外。如英國法律規定,強制一個企業成為某個養老基金會的成員是非法的。養老基金會的受托管理機構一般由成員企業的雇主或工會代表選舉組成,其職責是雇用基金管理者以及雇用負責收取保費和支付養老金的私人管理公司,養老基金會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以上服務。目前這種通過私人養老基金會的方式舉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英、美等國比較普遍。
二、國外企業養老保險計劃的繳費辦法
與社會保險計劃一樣,國外企業養老保險計劃需要的資金往往也靠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保費籌集(日本的企業養老保險完全由雇主繳費)。但與社會保險不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雇主負擔的費用比重一般遠高于雇員,而不是雇主和雇員等比例負擔。例如在德國,企業養老保險繳費雇主支付的部分平均占89%,美國這一比重為87%,英國、加拿大以及荷蘭為70—75%,瑞士為58%。
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率一般是由企業、養老基金會或保險公司確定,但由于企業保險計劃的繳費往往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為防止人們避稅,有些國家時這種繳費率規定了上限,一般都限制在15%左右。例如英國規定企業養老保險雇主、雇員的總繳費率不能超過17.5%;瑞典規定的繳費率上限為13%。在那些養老社會保險支付水平較高的國家,企業養老保險被限定的最高繳費率一般較低,如德國為35%。也有一些國家不直接規定繳費率限額,但要求企業養老計劃按政府規定的養老基金投資收益率或工資增長率計算繳費率。例如,荷蘭規定養老基金的繳費率要按4%的收益率計算;日本規定繳費率應按5.5%的收益率確定。有的國家還通過對因繳費率過高而導致的超額積累部分征稅來彌補高繳費率造成的稅收損失。例如荷蘭規定,如果企業養老基金積累的資產超過養老金支付責任的15%,則政府要對超過部分的資金積累征收40%的稅收。
三、國外企業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
企業養老保險除“直接承付”計劃可實行現收現付籌資模式外,其它保險方式都需要建立一定的基金。企業的基金式養老保險又分為固定養老金計劃和固定繳費計劃。固定養老金計劃承諾職工退休時按月向其提供一定的養老金,這種年金計劃要求實行完全基金式,即按照保險統計原則積累起一筆基金,使保險計劃的資產能夠滿足向當前全部被保險人支付養老金的責任。而固定繳費計劃只要求雇主和雇員按期向保險計劃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并不承擔職工退休后向其定期支付一定標準養老金的義務,通常是職工退休時向其一次性發放養老金,因此這種計劃并不要求實行完全基金式。目前,西方國家除了德國、法國等少數國家非基金式的“直接承付”計劃比較普遍以外(德國60%的企業保險采用“直接承付”方式,其中,又以非基金式為主;在法國,大多數企業的養老保險實行現收現付的“直接承付”制),多數國家的企業普遍實行的是各種基金式養老保險計劃。由于多數國家的企業普遍實行的是固定養老金計劃,所以在基金式計劃中完全基金式計劃也比較普遍。例如在美國,企業基金式養老保險包括的職工已占私人企業職工總數的46%,其中固定養老金計劃包括的職工占私人企業全部職工人數的30%以上,其擁有的資產占全部養老基金資產的2/3。1991年,美國私人養老計劃中資產數額占應付養老金數額的比重不足100%的只有15%,而85%的養老保險計劃資產——負債比率達到了100%以上,其中該比率超過150%的占全部計劃數的38%,可見美國的企業養老保險大多數都是完全基金式計劃。又比如,在荷蘭,90%的企業養老保險計劃是固定養老金計劃,1990年,荷蘭企業養老基金的資產平均已超過養老金支付責任的30%。在西方國家中,只有丹麥等少數國家企業普遍實行的是固定繳費計劃,這些國家的企業養老保險計劃主要是部分基金式計劃。
四、國外企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支付
西方國家企業養老保險一般采用年金制(在日本有的計劃采取養老金一次性支付),養老金按照工人退休前的最后工資(如美國、加拿大、英國、荷蘭)或最好收入年份的工資水平(如瑞典)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者按月支付。各國企業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不一,如英國為60%,荷蘭為70%。至于養老金是否隨通貨膨脹率調整,各國的做法也不一致。德國和瑞典政府法律規定,企業養老金必須按物價指數進行調整,英國則規定企業養老金至少要與5%以下的通貨膨脹率掛鉤。但在大多數國家,企業養老金與通貨膨脹率掛鉤并不是強制的。盡管如此,企業養老金與物價指數掛鉤的現象在瑞士、荷蘭等國家仍很普遍。如在荷蘭,90%的退休職工可享受隨物價指數調整的企業養老計劃。但也有一些國家,企業養老計劃支付的養老金很少與物價指數掛鉤。例如在加拿大,93%的企業養老保險計劃沒有通貨膨脹保護的措施。美國的一些企業養老計劃只提供部分掛鉤的指數化。當然,在丹麥等國普遍實行的固定繳費計劃并不存在上述指數化的問題。
五、國外私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
企業舉辦養老保險計劃往往要形成一筆由私人部門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對于這筆基金的投資政府是否要加以限制,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例如,美國、英國、荷蘭等國的政府只對私人養老基金的投資作原則上的規定,即要遵循“審慎管理原則”,并且自身投資不能超過一定比例(美國為10%,英國、荷蘭為5%),但對養老基金具體的資產結構不作規定。而另有一些國家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國、丹麥等國政府對私人養老基金的投資有嚴格的限制。如日本規定,私人養老基金資產中股票或外國資產不能超過30%,對某一家公司的投資不能超過10%,債券投資至少為50%。瑞士對各種資產比例上限的規定是:國內股票30%,國內不動產50%,外國股票10%,外國貨幣資產20%。法國規定,私人養老基金至少要擁有34%的政府債券。加拿大則規定,對超過養老基金資產20%以上部分的外國資產每月課征1%的稅收,另外,不動產投資的限額為7%。丹麥規定,養老基金資產的60%必須投資到國內發行的債券,不動產、投資信托、股票投資的比重不得超過40%。
從企業養老基金的資產結構來看,各國的情況不盡相同。日本、加拿大、丹麥等國的企業養老基金比較側重債券投資,債券占資產的比重一般在50—70%,而英國、德國、荷蘭等國企業養老基金資產中債券的比重一般在25%以下。在養老基金持有的債券中,政府債券占較大比重的國家包括荷蘭、德國、英國和加拿大,目前該比重一般都達到了60—80%;但日本和丹麥企業養老基金的債券資產中政府債券占的比重不大,只有15%左右。在西方國家中,企業養老基金持有的股票比重占的較大的國家主要是英國和美國(兩國均沒有股票投資比重限制),1990年分別達到63%和46%,其他國家均不超過30%。養老基金資產結構中貸款所占比重較大的國家主要有荷蘭和德國,1990年分別為39%和36%,其他國家貸款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5%。在西方國家,企業養老基金的資產以存款和不動產形式存在的并不多見:1990年,除了英國和美國企業養老基金資產中存款比重各為6%之外,其他國家該比重都不超過3%;同年,企業養老基金持有的不動產占的比重較大的只有英國、荷蘭和瑞士,而且最高比重為17%(瑞士),荷蘭和英國分別只為11%和9%,其他國家不動產占的比重都很小,美國和丹麥的企業養老計劃甚至沒有不動產投資。另外,各國由保險公司管理的養老基金和由獨立的養老基金會管理的養老基金其投資結構也不完全相同。例如,1989年,美國保險公司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中,公司債券占39.8%,政府債券占116%,公司股票占12.3%;而由養老基金會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中,公司債券占12.3%,政府債券占12.4%,公司股票占57.3%。
六、國外企業養老保險計劃的稅收待遇
企業養老保險的稅收待遇可以從養老計劃繳費和養老基金投資收益兩方面的稅收待遇來考察。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一些國家給予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全面的稅收優惠,這在客觀上促進了本國企業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例如,英國、荷蘭、美國等國的私人養老基金之所以發展很快(這些國家企業養老保險包括的職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目前都在40%以上,其中荷蘭高達83%),與這些國家對企業參加私人養老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大關系。這些國家規定,企業向養老基金進行的繳款和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可以免繳公司所得稅。據統計,美國每年為企業參加養老基金提供的稅收優惠額高達500億美元,英國每年的養老基金稅收優惠額為150億英鎊。在稅收優惠的刺激下,許多企業加入了養老基金會。1990年,美國、英國和荷蘭的養老基金資產分別占GDP的35%、55%和77%。但也有的國家對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只提供有限的稅收優惠。例如在德國,企業向私人養老基金會或保險公司所作的繳款要按照雇員當期的工資收入對待,不能稅前扣除,而且同樣要向社會保險繳款,但企業舉辦“直接承付”計劃向退休工人支付的養老金可以據實在所得稅前扣除。在這種制度下,德國的企業往往選擇“直接承付”方式,而不去加入私人養老基金會或向保險公司投保。又比如,在丹麥,政府規定養老基金投資收益不足3.5%的部分免所得稅,但對養老基金收益率超過3.5%的收益部分要征收44%的高所得稅,這一規定嚴重抑制了私人養老基金的發展。1990年,丹麥養老基金的資產占GDP比重只有15%,遠低于美、英、荷三國的水平。
七、國外企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關系
從國外的情況看,企業養老保險一般是非強制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愿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但也有一些例外情況,比如在瑞士,企業養老保險就是強制的),這與政府通過立法強制舉辦的養老社會保險有明顯的不同。既然各國政府一般并不強制企業雇主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那么在實踐中企業為什么要開辦雇員養老保險計劃呢?從西方國家的情況來看,企業是否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除了受稅收優惠的因素影響以外,主要是取決于本國養老社會保險的支付水平。
在西方國家,企業是否舉辦雇員養老保險,首先要考慮來自企業內部職工方面的壓力,而職工要求企業舉辦養老保險的壓力大小,又主要取決于本國養老社會保險計劃養老金的支付水平。一般來說,一國的法定養老社會保險支付水平越低,企業職工要求雇主舉辦企業補充性養老保險的呼聲和壓力也就越大,這時,養老金就越可能成為雇員集體與雇主談判桌上的話題,而企業為了吸引或留任職工,就不得不為職工開辦一定的養老保險。當然,如果一國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發達,養老金支付水平較高,則雇主面臨的來自于企業職工要求提供養老金的壓力就會減輕。
一些國家私人部門養老基金的發展可以證明我們以上的結論。現實表明,在西方國家中,社會保險養老金支付水平較高的國家,一般私人部門養老基金(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會管理的養老基金)的規模都比較小,而社會保險養老金支付水平較低的國家,其私人部門養老基金的規模往往較大。也就是說,在各國養老性會保險的發展與企業補充養老保檢的發展之間往往存在著一種逆向關系。例如,在西方國家中,意大利和日本養老社會保險的支付水平較高,單身工人社會保險養老金的替換率(養老金/退休前工資)日本平均為54%,意大利替換率最高可達80%。由于這些國家社會保險計劃支付的養老金比較慷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發展因此受到了一定影響。1985年,意大利、日本人壽保險公司和各種養老基金(包括信托銀行等金融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擁有的養老金資產占GDP的比重分別只有6%和20%。與意大利、日本兩國相比,瑞士和英國的社會保險養老金支付水平較低,1985年,兩國單身工人的社會保險養老金平均替換率分別為37%和31%,在這種情況下,瑞士和英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速度較快,同年,兩國人壽保險公司和各種養老基金擁有的養老金資產占GDP的比重分別高達82%和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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