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代際間不平衡狀態論文

時間:2022-05-27 0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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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代際間不平衡狀態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分析方法與數據;主要估計結果;主要發現和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通過對不同群體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率或養老金計發辦法來實現代際內的收入再分配、養老保險制度中不存在收入再分配、以建立完全的基金積累制來形成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機制、最新改革方案下個人從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養老金純受益勢必與1997年方案不同、利用這樣的數據可以很容易地計算出個人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的現值、工資收入函數及終生工資收入、終生受益與終生繳費、數據、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三省都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在不同年齡組表現出的養老金終生純受益的不同等,具體請詳見。

一、引言

公共養老保險制度除了具有應對長壽風險的保險功能和強制儲蓄功能外,還可以通過選擇現收現付制的融資方式實現代際收入再分配,甚至通過對不同群體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率或養老金計發辦法來實現代際內的收入再分配(Aaron,1966;Diamond,1977;Atkinson,1987;李紹光,1998)。對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從經濟學理論看可以這樣理解:個人通過參加公共養老保險得到退休后獲取養老金的權益,形成養老金財產;但在現收現付制下,養老保險繳費率和養老金水平是由各個時點的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決定的,因而個人一生中得到的養老金的精算現值與本人一生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精算現值不一定相等;這其中的差額,即反映個人一生的繳費與受益關系的養老金純受益就是通過公共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的收入轉移。如果養老金純受益為零,則不存在收入再分配,如果養老金純受益不為零,則認為存在收入再分配。這樣只要估計出某種公共養老保險體系下不同群體的養老金純受益就可以描述該養老保險體系中存在的收入轉移狀況,考察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在完全的基金積累制下,個人一生中得到的養老金的精算現值與本人一生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精算現值相等,即養老金純受益為零,養老保險制度中不存在收入再分配;而在現收現付制或部分積累制下,則有可能存在收入再分配。理論上,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再分配,不僅有可能改變各代人的消費和勞動供給行為,通過資本儲蓄影響未來代際的收入水平;也可能會扭曲資源配置,影響個人的參保積極性,從而影響到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財務可持續性。因此,對某種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進行具體的量化分析,不僅可以為考察該種養老制度的儲蓄效應和勞動供給效應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礎數據,同時也可以為學術界討論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機制或融資方式以及抉擇機構確定今后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提供科學依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在1997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為1997年《決定》)中,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目標,并對不同群體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率和養老金計發辦法。①在向部分積累制轉軌的過程中,出現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行,保費收繳率逐年降低以及養老金收不抵支等問題。這些現實問題引發了經濟學者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注,出現了不少關于養老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文獻,②對產生“空賬”的根本原因學術界已經形成共識,即中國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時,沒有采取專門方式處理轉軌成本,而是期冀通過提高新制度下的保險費率的方式逐步將其消化。在這種融資方式下,新制度的參保人的繳費不能完全形成本人的養老金資產,有可能一生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精算現值大于一生中領取的養老金精算現值,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引發收入轉移,實現收入再分配。

趙耀輝和徐建國(2001)指出養老保險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會影響人們加入新制度的動機和繳費積極性,主張以建立完全的基金積累制來形成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機制。不過該文沒有對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進行具體的定量分析。任若恩等(2004)利用代際核算的方法從宏觀的角度分析了包括事業機關在內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分配狀況,發現未來代的代際賬戶值比2002年新出生一代高66%到102%。但要考察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為今后的政策決策提供客觀依據,顯然還需要來自微觀角度的驗證。本文的目的就是從反映個人一生的養老保險繳費與受益關系的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這樣一個微觀角度,分析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到底有沒有收入轉移?如果有,不同群體間收入轉移的程度是多少?并以此來定量考察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③國外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出現了從這種微觀角度估計養老保險制度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存在的收入分配效應的文獻(HurdandShoven,1985;Nelissen,1987);近年來,又有Feldstein和Liebman(2002)、Borelia(2004)分別估計了美國和意大利的公共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④這些研究構成了本文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的思想基礎。

繼1997年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2005年12月國務院又公布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為2005年《決定》)。該決定堅持了1997年《決定》的部分積累制的目標,但對個人賬戶的比例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做了調整。最新改革方案下個人從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養老金純受益勢必與1997年方案不同。那么2005年《決定》的調整,到底是增加了個人的養老金待遇還是減少了養老金待遇呢?本文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回答人們關心的這個問題。因此,本文利用中國國家統計局2002年的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分別估計個人在1997年《決定》的改革方案下和在2005年《決定》的改革方案下的養老金純受益,并比較分析不同改革方案下的收入轉移狀況。本文的第二部分將介紹分析方法和使用數據;第三部分描述定量分析結果,分析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產生的代際代內的收入分配效應;第四部分是全文的總結。

二、分析方法與數據

要估計個人從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終生純受益,需要知道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如果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運行幾十年,制度趨于成熟,那么就應該存在個人從開始繳納保險費到開始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的整個過程的數據。利用這樣的數據可以很容易地計算出個人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的現值,得到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比較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考察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不過10來年,還不存在反映個人一生的繳費和受益關系的數據。美國、日本、意大利等發達國家雖然有這樣的數據,但很難提供給研究者使用。所以國外的研究文獻在分析養老保險中的收入轉移時,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幾年的個人收入調查數據,在一定假設條件下進行估計。本文也是利用國家統計局進行的住戶調查數據,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估計個人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討論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

本文的具體估計程序如下:首先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的微觀數據估計個人的工資收入函數,之后根據函數的估計結果得到個人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并在一定的工資增長率和利息率的假設條件下,估計出每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分布;再根據養老保險制度對繳費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費、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變量,討論代際內和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一)工資收入函數及終生工資收入

我們以個人工資收入的對數值為被解釋變量,以個人的年齡、學歷、職業等個人特征為解釋變量來估計工資收入函數。

根據上面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結果,我們可以由(2)式得到個人在某一時點的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但這樣得到的工資預測值只反映了年齡—收入效應,而沒能反映工資收入的年齡群體效應(CohortEffect)⑤,因此在計算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的(3)式中,我們加入了每個時點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

(二)終生受益與終生繳費

我國在1997年《決定》中,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了不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對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即通常所說的“老人”按改革前的規定計發;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現實中,人們參加工作和退休的年齡有所不同,因而“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劃分與年齡沒有固定的對應關系。但如果作為一種標準模式,假定人們20歲參加工作60歲退休的話,則2002年時65歲以上的人屬于“老人”,26歲至64歲的人屬于“中人”,25歲以下的人屬于“新人”。本文選取的樣本是2002年年齡在20-59歲之間的就業人員,因而“中人”最多,有少量“新人”。本文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和假設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即“中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總和的現值;“新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總和的現值。這樣,根據1997年《決定》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分別由(4)、(5)、(6)式求得個人一生中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在2005年《決定》中,由于調整了個人賬戶的計入比例和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所以個人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7)、(8)式進行計算。

1.基礎養老金(1997年《決定》方案

4.基礎養老金(2005年《決定》方案)

下面我們介紹個人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的計算方法。1997年《決定》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是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為本人繳費工資的3%,以后逐年提高至8%。由于企業繳費部分對企業來講也是雇員人工費用的一部分,從經濟學含義來看這部分成本最終也是由受雇人員承擔的。所以本文在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繳費時,設定企業負擔的部分按個人工資水平所占份額分攤給個人,保險費率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8%計算。另外,私營企業職工、自由職業者等的保險費率,根據2004年9月國務院公布的《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為本人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18%。在2005年《決定》中這一比率調整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0%。同時,1997年《決定》和2005年《決定》都對保險費的繳納設有上下限,即繳費工資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其繳費上限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個人,按60%計算。這些規定都反映在本文對不同職業和不同工資收入的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計算中。

(三)數據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在2002年對全國進行的城市住戶調查。該調查涉及住戶成員個人特征及收入、家庭資產等內容;從數據中我們可以得到個人在2002年的工資年收入、年齡、開始工作年齡、就業狀態、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行業等信息。本文選取了代表東北地區、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遼寧、廣東、四川的樣本數據進行定量分析,三省合計樣本數為26072人,實際用于本文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及養老金純受益估計的樣本為20-59歲的就業人員,共計8576人。

三、主要估計結果

利用上面介紹的分析方法,我們得到了工資收入函數的估計結果(見表1),(12)并以此得到樣本人員8576人一生中各個時點的工資收入預測值的貼現值以及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的貼現值、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的貼現值,從而可以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描述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我們首先用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這一指標來測度代際間的收入轉移程度。

注:1.*、**、***分別表示在1%、5%、10%水平下顯著。

2.省略變量分別為女性、高中、個體/私營、一般職員、批發零售餐飲業、廣東。

3.下行為HCSE(heteroscedasticityconsistentstandarderror)。

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2002年住戶調查數據。

圖1給出了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的遼寧、廣東、四川三省分年齡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縱軸表示各年齡組所有樣本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平均值,橫軸表示2002年時的年齡。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三省都在35歲左右與橫軸相交,也就是說35歲左右的人員,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比35歲年輕的人員則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這意味著這些年代的人員的養老金內部收益率低于資本收益率,通過養老金制度他們一生工資收入的1%-10%左右被轉移給其他人員。從保險精算公平的角度看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對35歲以下的人員的待遇設定不合理,他們逃避加入改革后的養老保險是一種合理的經濟行為選擇。

圖2是對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的比較。由于從圖1中我們已經知道三省的分布趨勢是相同的,所以這里我們只選取了遼寧和廣東兩省作比較。圖2的結果表明:第一,與1997年方案相比,各代人的終生純轉移率都有所提高,即在2005年方案下各代人都能領取更多的養老金;但養老金的邊際增長率隨年齡的增加而增加。第二,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年代變為30歲左右的人員,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的年代的人員,被轉移出去的收入也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左右。概括起來講,與1997年方案相比,2005年方案增加了年輕一代的養老

金待遇,但同時加大了中老齡年齡組的收入差距。

表2顯示了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轉移率和終生純受益額在不同年齡分組中的分布情況(1997年方案)。20-29歲的年齡組和50-59歲的年齡組,按每5歲分組和按10歲分組的結果趨勢相同,所以表2中這些年齡段只給出了10歲分組的結果。從表2中我們看到: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三省都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終生純受益額則在不同年齡組顯示出不同的結果,即比30歲年輕的人員和70%的30-34歲的人員的終生純受益額為負值,40歲以上的人員為正值;終生純受益額的變化趨勢在不同年齡組也不同,比45歲年輕的人員,終生純受益額與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相同,即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但45歲以上的人員,其終生純受益額則基本上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說,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在45歲以上的年齡組中存在著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轉移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但在比45歲年輕的人群中則沒有這樣的逆向轉移,養老保險制度發揮著由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轉移的再分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在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下存在的收入逆向轉移的傾向(宋曉梧,2001),通過制度改革得到了改善

圖1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

注:(1)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終生保險繳費額)/終生工資收入額×100。

(2)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等為2002年時點的貼現值;年齡為2002年時點的歲數。

圖2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比較

我們還根據2005年《決定》的規定作了同樣的分析,發現與1997年方案相比,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逆向收入轉移的年齡段降低了,由原來的45歲以上變為40歲以上,而且逆向轉移的程度加大了。圖3顯示了兩種方案下逆向轉移程度的不同。另外,本文還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分析了不同年齡組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情況,發現按1997年方案估計的話,在國營企業和三資/股份企業工作的35歲以下的職工以及在集體企業工作的30歲以下的職工,其終生純轉移率為負值;而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純轉移率在各個年齡組均為正值。只是這樣的估計結果是在以下前提條件下得到的,即該人員從1997年起直到退休,一直都按制度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可以按制度規定獲得各項養老金。如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話,不能領取到基礎養老金,則他們一生的養老負擔與受益的關系將發生變化。我們又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計算了終生保險費率(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發現在35歲以下年齡組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保險費率為30%-40%,也就是說這些人員為了老后領取到全額養老金,必須把一生工作收入的三到四成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這顯然是不現實的。這種狀況在2005年方案下也同樣存在。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在養老保險的覆蓋之下。但從以上分析結果看,如果沒有其他再分配制度的輔助,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就會發生生活困難,可能即使想參加養老保險也無法參加。

圖3(a)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圖3(b)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四、主要發現和結論

本文利用中國國家統計局城調隊收集的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對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實證性的定量分析,從中獲得了一些有意義的分析結果。其一,在1997年方案下,養老保險繳費與待遇基本相等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時35歲左右的那代人,比35歲年輕的代際人員是繳費大于待遇,他們一生收入的1%-10%通過養老保險制度被轉移給其他代際的人員。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30歲左右的人員,他們被轉移出去的收入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因此,可以說2005年方案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待遇,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不平衡。其二,在1997年方案下,改革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逆向收入轉移效果得到改善,但在2005年改革方案下,2002年時40歲以上的群體中存在較明顯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且逆向轉移的程度比1997年方案更強。其三,在不同年齡組表現出的養老金終生純受益的不同,基本上是年齡和工資水平的差距的反映。也就是說越年輕的人員,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員,其從養老保險制度中得到的純受益越小。從終生養老金純受益的角度看,工薪收入較低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受益最大。但從終生保險費率看,他們的負擔也最重,參加養老保險變得不現實;所以要想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有參保的積極性和可行性,還需要其他再分配措施配套。

綜上所述,2005年12月的改革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純受益,縮小了低年齡組和高年齡組之間的代際不平衡,但加大了高年齡組的代內不平衡,擴大了逆向收入轉移的程度。所以從改善代際間的不平衡狀態來看是好的,但從改善代際內的收入分配效應來看卻是不好的。如何建立一個在代際間和代際內都有良好再分配效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是今后的重要課題。

本文的上述結論是在假設今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和養老待遇計發辦法不變,且財政收支能維持平衡,參保人在整個工作期間按規定全額繳費的條件下得到的。如果這些前提條件有所改變,那么估計結果也會有相應的變化。另外,作為本文的后續研究,我們準備在接下來的研究中進行以下分析:第一,在分析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有無養老保險制度時的終生貼現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的變化,以期得到更多關于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分配不平等影響的結論。第二,對未來的實際工資增長率、實際利率、養老保險繳費率及基金實際回報率等參數采用不同的數值進行估計,以此考察宏觀經濟參數的變化以及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在繳費和受益設定方面的調整對個人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的影響。第三,利用本文分析得到的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方案下的收入轉移的基礎數據,進一步考察上述不同方案下的儲蓄效應和勞動供給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