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養老保險立法機制研究

時間:2022-06-29 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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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養老保險立法機制研究

【摘要】面臨老齡化日益加重的社會趨勢,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具有本國特色和符合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然而,由于我國對這一社會問題關注過晚,相應的法律法規還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檢驗。城市農村同時抓、加大法律覆蓋面、整改部門機構、完善老年人福利內容以及權力效力都是我國需要進行的方面。

【關鍵詞】中日養老保險人口老齡化立法機制對比研究

一、中國老齡化現狀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人類社會開始邁向老齡化進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及其引發的一系列潛在問題,都會對世界各國的經濟政治等產生直接的影響。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已引起我國政府部門和學術界的高度重視,因此,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措施來緩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就顯得尤為重要。中國和日本文化背景較為相似,而日本作為較早邁入老齡化社會的發達國家,已經確立了一套較為全面立體的養老保險立法體系。因此,通過對中日兩國養老保險立法制度的比較研究和學習,挖掘日本方面的可取之處,這對于我國完善和發展養老保險立法制度進程有著十分深刻的意義。

二、中日養老立法對比研究

經過多年不斷摸索與反思,我國養老保險立法已取得了較為矚目的成就,然而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歸納總結起來主要表現在:缺乏對養老保險立法的理論分析與交流,嚴重影響中國養老保險改革的進程與深入發展;養老保險基本法尚未確立,缺乏最根本的法律基礎;各地政策方針不同,法律法規受地域影響較大;養老保險收益對象局限,適配人群相對集中;養老基金方面未能引起重視,管理持續混亂等。由此可知,我國目前所面臨的社會老齡化問題逐漸嚴峻,相應的改革也迫在眉睫。而鄰國日本在上個世紀中后期也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挑戰,但到目前為止也有了一套自己的應對措施,并經過實踐檢驗取得了很大成效。作為日本最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日本年金制度也曾出現過被保險人拒交或滯交養老保險金等各項問題。但日本政府立即采取有效的立法活動,合理地緩解了社會老齡化帶來的問題。因此,我國在面對老齡化問題時,就要看到日本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優點,正確的意識才能更有效地指導實踐的進行。以下即為日本養老機制的特點:日本養老保險立法機制基本健全。1944年,日本政府對《厚生年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將年金的支付年齡從60歲提高到65歲。1985年,日本頒布了新的《年金修改法》,并對各項保險立法制度進行調整、修復,實現養老金給付和負擔的公平。2000年3月,日本政府通過《厚生養老金保險法》、《養老金制度改革方案》兩部法律,對繳納、領取養老金等政策做了大幅修改,使得養老保險政策更加的人性化、利民化。日本養老保險法律適用對象廣。1944年,日本政府修訂《厚生年金法》,將保險對象擴展到普通工薪階層的人員,擴大了適用對象范圍。隨著二戰結束后經濟政治文化的逐漸恢復,日本政府分別在1956年和1959年制定了新的《國民健康保險法》與《國民養老保險法》,其目的是使全體國民都成為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對象。20世紀60年代初,日本實施《國民年金法》,將全體國民都納入年金體系,真正實現了“國民皆年金”。日本養老保險法具有全國統一性,利于宏觀調控。法律規定,日本的公共養老保險全部由日本政府直接管理。日本政府在1875年到1942年期間頒布的有關養老保險的法律都是針對某些特定對象,但從1944年開始,日本政府所頒布的法律已經將使用對象擴大至一般的工薪階層。目前為止,日本頒布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國民養老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等法律都是以全體國民為對象進行統一管理。日本擁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日本政府在將近150年的時間里,通過多次立法和修改,最終形成了目前較為完善的養老保險立法機制。這些立法包含了養老制度的各個方面,如老年醫療、年金的額度及繳納方式、適用對象及適用年齡等,并對這些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形成了一個多層次、多方位的養老保險機制。日本的養老機制及時改革、與時俱進。隨著國民養老金逐漸空洞化以及日本財政壓力日益沉重,日本及時改革養老保險管理運營方式,取回國民信任。為了解決養老基金在運營和管理方面的問題,日本政府組建年金經營基金會并設立投資委員會,嚴格審核和調查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資金。同時,日本政府大力推行以民間為主導的會計準則機制,并引入年金金額自動調整機制,提高養老機制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學習借鑒之路

既然我們清楚地認識到我國在應對老齡化問題時存在著很多不足,那么學習日本有效的方法手段來緩解社會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要提高養老保險法在內容上的全面性,增加覆蓋面,確保執行力。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從頒布至今,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等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府出臺的一些政策和規章才得以勉強執行,因而制度的效果與實行力度也都不盡如人意。我國應以憲法為依據,著手建立更加全面的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來保障高齡者的權益。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人口覆蓋率基本實現了全面覆蓋,但是在一些偏遠落后地區,養老保險的步伐仍然緩慢,今后也應該注重地區間的較大差異。其次,養老保險制度在立法上要注重時效性。由于日本老齡化急速發展、家庭形態的變更以及需要服務的老年人口的比重增加,所以日本政府不得不再次修改現行的保險法。而這一方面正是我國必須改善和推進的。中國在經濟急劇發展的時期迎來了老齡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可以照搬日本政府將資金大量投入到養老服務體系中的做法,而是應該依據本國國情來制定相關養老保險制度和法律,適當控制養老保險的資金額以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行。過去推行的養老保險法的某些部分早已不適用于老齡化極速增長這一社會趨勢,因此我國應當在準確把握當前社會現狀的前提下,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狀況,推行合理有效的法律來緩解老齡化現象逐步加深的局面。隨即在2008年修訂了介護保險制度并在法律體系方面對制度權和監督權進行改革。而我國政府部門眾多,卻因為職權范圍劃分不夠明確而導致監管混亂,再加上缺少解決糾紛的機制,這樣就更加難以維護養老服務享受方的合法權益。可以專門設立老年人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老年人權益保障事宜,并且通過頒布法律來賦予這一機構相關權益和法律地位。立法還要符合國情,從現實情況出發。中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加劇期,立法工作相對來說比較滯后。隨著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家庭規模縮小、人口大幅遷移以及民眾養老觀念等變化,立法工作一定要與時俱進、因時而變。同時,我國有著較為嚴重的城鄉差距,在立法方面也要重點考慮這一內容,根據各區域的特點合理分配資源,促進各個地區協調發展。有條件的地區更要適當鼓勵,積極建設養老設施。地方立法機關也要考慮自身條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和法律,以真正做到為當地老年人謀福利。最后,重視老年人的保障及福利是不容忽視的。老年人法律保障體系要以“滿足老年人自身需求”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即要滿足老年人的生存需求、發展需求和價值需求。而除了要切實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外,老年人的精神健康也應引起關注。近年來,家庭成員逃避承擔贍養老人義務的案例在社會上頻頻出現,贍養人對老年人的生活尤其是精神方面缺乏關照,導致老年人對生活失去信心,而僅僅依靠社會道德的約束是遠遠不夠的,明確的法律條文對贍養人的約束也是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有效手段。2013年,我國正式將“常回家看看”列入憲法,而立法與教化并行之路道阻且長,這只是我們邁出的一小步。要繼續堅持“以人為本”,推動老齡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賦予老年人更多生命的價值和意義。

四、結語

綜上所述,面臨老齡化日益加重的社會趨勢,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具有本國特色和符合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但是,由于我國對這一社會問題關注過晚,相應的法律法規還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檢驗,所以一系列的政策法規還未完全跟上社會進展。縱觀歷史,制度必須依靠法律才能順利實施。所以加快建立一套新型有效的養老保險制度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事物是變化發展的,當前的養老立法可能并不適用于未知的將來。立法的目的不是一勞永逸,我們要始終用動態的眼光去看社會養老保險這件事情,要注意保持立法與實際相協調。也只有這樣,才能不斷的把我國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向前推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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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佳欣 徐瑞蘭 王夢辰 吳科慧 單位:江蘇大學外國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