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組織下的農村道德生態建構
時間:2022-02-05 11:16:48
導語:農民合作組織下的農村道德生態建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農民合作組織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得力抓手,其對民生問題的改善、對民權問題的關注、對共同體精神的促進、對契約型道德的發展、對新型職業化農民的培養等,為建構農村道德提供了理論指引和實踐支持,改善了農村的精神面貌。
隨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內部開始出現分化,異質性程度提高。在此基礎上,農民的價值觀也開始分化,傳統道德日漸式微,鄉規民約逐漸失范,道德情感慢慢淡薄。中央早在2005年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建議》里就強調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要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堅持從各地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愿,扎實穩步推進新農村建設。”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要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契機,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使之成為推動農村道德生態重構的巨大力量,推動農村道德生態重構,提高農村道德風尚。體恤民情的道德意識,關懷農民的道德情懷以及關注現實的道德實踐,使得研究農民合作組織成為理論工作者當下的一種理論敏感和行動自覺。
一、農民合作組織對組織成員的天然聯系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得力抓手
為了防范農業生產經營的風險,農民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化的原則成立各種各樣的農民合作組織,自我經營,自我管理。農民合作組織既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理論成果,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踐維度,是對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豐富和發展。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農民合作組織為抓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建設美麗鄉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國夢”的必然要求。農民合作組織在便于政府實施有計劃的扶持政策的同時,也在政府與農民之間架起了一座溝通的橋梁。農民合作組織對農民而言本身就具有天然的信任基礎,這是農民合作組織的感召力之所在。這使得凡是被農民合作組織所認可的,也必然為組織內成員所認可。政府只需直接跟農民合作組織打交道。這在便于信息上傳下達的同時,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實踐表明,農民合作組織發展得好的地方,那個地區的農村道德面貌就非常好。在國家維穩壓力增大的情況下,加強農民合作組織建設并進行引導,有利于防范農村群體性事件,從而降低農村維穩的成本。把農民合作組織之軟法和國家法律法規之硬法結合起來,再輔以鄉規民約、公序良俗等,就能較好地規范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秩序。農村秩序的有效維持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也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外部環境。
二、農民合作組織對民生問題的改善為新農村道德建設夯實了經濟基礎
傳統農業技術含量低,農民僅僅依靠心口相傳的經驗就能勝任農業,使用簡單的如鐮刀和鋤頭之類的勞作工具,靠天吃飯,靠力務農,而不必經過專業的系統性學習和培訓;傳統農業采用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性的生產經營方式,僅僅在家庭內部依據年齡、性別和體力等進行分工協作,社會化程度低;農民處于信息閉塞的狀態,對外部市場信息缺乏靈敏的應對機制,豐產不增收的情況時有發生。概而言之,傳統農業抵抗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弱,易導致因險致貧、因險返貧。農民合作組織是農民為了有效地應對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自愿形成、自發經營、平等管理的契約性共同體,體現了農業專業化分工的要求。因而,農民合作組織具有自愿協作性、利益相關性和風險分擔性等特點。農民合作組織因對土地的大規模耕作,更適合使用先進的農業生產工具。“我們所需要的,是每日不斷增長的生產,而當一小撮人按照他們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來調節生產,或者無知地消耗地力的時候,生產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滿足的。一切現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梨、化學產品等等,都應當廣泛地用于農業。但是,我們所具有的科學知識,我們所擁有的進行耕作的技術手段,如機器等,只有在大規模耕種土地時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1](P452)各種各樣的農民合作組織在成員間進行組織資源的合理分配,在實現組織內成員生產互幫、技術扶持、能力互補的同時,也加強了與市場的聯系,及時了解市場動態,力圖實現生產與經營的無縫對接,達到增產創收的目的。“中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既要代表全體社員的利益對外開拓市場,實現組織的經濟利益和組織目標;還要為全體社員提供產供銷全方位的服務,切實解決社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2]農民合作組織以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始終做農民利益的忠實代表而贏得了農民實實在在的信賴,夯實了群眾基礎。這是農民合作組織的生命力之所有。一旦農民合作組織背離了農民利益,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三、農民合作組織對民權問題的關注為新農村道德建設引入了新內容
農民合作組織的成立源于生產經營的便利,著重于改善農民的民生問題。農民合作組織本身的發展壯大卻擴大了功能,促進了農民關注點的轉換,即把農民的關注點逐步引向民權問題。“經過21世紀近10年的努力,我們已經初步建立起一個以教育為民生之基,以就業為民生之本,以收入分配為民生之源,以社會保障為民生之依的新民生框架。絕大多數的農民已經解決了衣食住行等基本民生問題,生活正在從溫飽型向小康型過渡。在民權時代,人們關注的側重點已經從溫飽和民生問題轉向公民權利平等和農民權益保障。”[3]長久以來,分散性的生產經營方式使得農民對村莊公共事務漠不關心,“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農民合作組織的興起則有效地改變了這一局面。農民合作組織放大了農民的利益范圍,使得村莊公共事務與農民利益之間具有直接的關聯性。農民對諸如鋪路架橋之類村莊公共事務的關注,其目的就是要從以前的被動受益轉變到主動受益,從而在私德之外衍生出公德,直接改變了農民的思維范式、話語系統和實踐邏輯。因此,農民合作組織成為農民私德與公德協同發展的重要媒介。同時,農民合作組織是訓練農民進行民主管理的天然試驗場所,既增強了農民民主管理的意識,也提高了農民民主管理的能力。特別是大量新型職業化農民的涌現,更是具備了參與村莊治理的主體資質。這就使得農民迫切希望借助于農民合作組織這一平臺參與村莊治理這一美好愿望變成了具體實踐。農民合作組織通過改變單個農民個體人微言輕的不利局面,以組織化的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政策的博弈中,并對農村公權力進行監督,改變了以往農村基層政權大包大攬的辦事風格。多元化治理主體的形成增加了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應,提高了村莊公共事務治理的績效,更激發了廣大農民的公益心。農民合作組織對民生問題和民權問題的關注,直接促進了農民話語體系的轉換。馬克思曾經揭示過法國小農的社會心理,“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擾,并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以往農民都是處于被代表、被言說的地位,而現在農民則想把話語權牢牢地把握在自己手中,尤其是在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中真正發揮主人翁的作用,即要求當家作主,把控鄉村治理的自主權。農民話語體系的轉換表征了農民存在狀態從自在階段向自為階段的發展,在這一發展過程中,農民的自我意識凸顯,主體性增強。
四、農民合作組織朝倫理型共同體方向的發展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動力
“小農人數眾多,他們的生活條件相同,但是彼此之間并沒有發生多種多樣的關系。他們的生產方式不是使他們互相交往,而是使他們互相隔離。”農民合作組織不但是農民走向合作共同體的開始,而且其自身的功能拓展也明確了共同體演進的方向。“這樣的共同體既不同于日益消失的家園共同體,也不同于陷入自我分裂的族閾共同體,而是一種正在出現并走向完善的合作共同體。其主要特征有個性化、碎片化、去中心化。”[5]剖析農民合作組織的內在邏輯架構,不難發現,農民合作組織作為農民的契約性組織,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其側重點也在不停地進行轉換著,可以區分為民生型共同體、民權型共同體、倫理型共同體。共同體的這三種特征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提升,呈現出歷時性存在、遞進式發展的樣態,構成一個完整的有機整體。“在合作共同體中,公共領域、私人領域和日常生活領域既高度碎片化又有機地聯系在一起,使合作行為產生的動力除了理性、利益之外,還有倫理、責任等。”[6]如果說農民合作組織在民生型和民權型階段倫理特征尚不明顯的話,那么到了倫理型階段,這種特征就彰顯無遺。農民合作組織從民生型、民權型向倫理型特征深層轉換的過程,也是農村道德生態重構的過程。農民合作組織倫理型特征的凸顯提高了農民的精神追求。在倫理型共同體基礎上產生的價值理念不再是空中樓閣,而是有了堅實的經濟和政治基礎。與此同時,農民參與農民合作組織的目的,從最初提高生產經營的能力以防范來自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轉變到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的政策博弈以提高話語權,再轉變到參與精神文化層面的生產與重構以進行倫理型共同體的精神反哺。
五、農民合作組織對契約型道德的發展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支撐
在國家新一輪城市化建設大潮中,廣大農村受到城市化浪潮的沖擊,傳統人際關系趨于瓦解,處在從熟人關系向陌生人關系的轉變中,基于熟人關系生長的農村傳統道德生態也處在重構當中,即從習俗型道德向契約型道德轉變。農民合作組織作為一種共同體,其興起順應了農村社會的轉變。農民合作組織不失時機地對傳統的鄉規民約等進行現代轉換,重塑農村人際關系,重構農村道德生態。傳統農村的人際關系是熟人關系。在熟人社會,適用的是建立在血緣、宗族基礎上的道德,是約定俗成的習俗型道德。原有的建立在鄉規民約基礎上的信任機制受市場經濟的滲透和農村人口流動性的增強等因素的影響而遭到破壞。現代農村的人際關系無論從人員的流動性還是從交往的頻率等指標來看,都趨于陌生人關系。在陌生人社會,適用的是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契約型道德。而具有現代化色彩的農民合作組織的制度規范則重建了農民之間的信任機制,順應了陌生人社會對契約型道德的要求,并以此來重構農民的信任機制。農民合作組織把心態各異、利益分散的農民整合起來,把農民的個體性存在改變成組織性存在,推動農民之間的交往合作向縱深方向發展。與此同時,實現從個人德性信任到對組織契約信任的轉變,進行信任機制的重大轉換。道德的基礎是信任,而農民之間信任機制的轉換、信任力度的增強,極大地增強了農村的凝聚力,促進了農村道德的發展。治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從習俗型信任向契約型信任的轉變有利于建構村莊治理的新信任機制,增加鄉村治理的社會資本,降低村莊治理的難度和成本。
六、農民合作組織對新型職業化農民的培養
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帶頭人要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中的科技含量,就需要推進農民以先職業化帶動后職業化,提升農民整體的科技文化素質。農民合作組織是新型職業化農民的現實載體和可靠保障,催生出的大量新型職業化農民構成了未來鄉村精英的主體,在為廣大農民作出了行為示范,也幫助轉換農民的視域,轉而重點關注農村的民生和民權問題。農民合作組織既為留守農民的成長提供了保障,讓他們能夠擁有人生出彩的機會,也解決了因農民工外出務工而帶來的土地拋荒問題。農村長久以來積弱積貧,致使大量農民工外流,帶來了農村建設主體的缺位。新型職業化農民既具有現代化的農業生產經營本領,帶領廣大農民齊步邁向小康社會,又具有現代民主管理意識,幫助改造農民的小農意識和舊俗陋習,從而成為新農村道德建設的帶頭人。他們作為農村的后起之秀,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積極參與制定農民合作組織的規章制度,作為對處于松弛狀態的村規民約的替代與補償。他們是農村公共事務的熱心人,滿腔熱情地參與到村莊治理中,促進村莊社會的良性循環和協調發展。農民合作組織是農民從被代表向自我代表轉變、并朝向自由狀態發展的重要階段性形式,折射出農民階級的主體意識不斷覺醒、主體地位不斷提高的現象。農民合作組織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生活的程度,在協調村民關系、改善鄰里關系、再造共同體精神等方面起到至關重要作用。廣大農民以農民合作組織為依托,提升人際交往的內涵,培養基于價值理性的合作倫理精神。“人們在承認價值差異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平等自愿的合作。在這樣的合作行動中,每個人都在不同的網絡關系中扮演關鍵性角色,并通過合作行動來向他人表明自己正在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因此,合作行動中的每個人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可以自由地選擇合作者,并且在共同的合作行動中保持著充分的自由。”[6]農民合作組織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得力抓手,其對民生問題的改善、對民權問題的關注、對共同體精神的促進、對契約型道德的發展、對新型職業化農民的培養等,為重構農村道德提供了理論指引和實踐支持,使得農村煥發出無窮的生命活力,整個農村的精神面貌煥然一新。
作者:黃成華 單位:華南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王春娟,郭恒.馬克思合作經濟思想與中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J].當代經濟研究,2011(4):55-60.
[3]孔德斌,奉海春.合作共同體:新農村社區建設的目標選擇[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2):80-86.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8.
[5]孔德斌,劉祖云.社區與村民:一種理解鄉村治理的新框架[J].農業經濟問題,2013(3):40-47.
[6]劉祖云,孔德斌.共同體視角下的新農村社區建設[J].學習與探索,2013(8):59-63.
- 上一篇:工商管理視野下網絡交易的法律監管
- 下一篇:工商管理專業財務管理與會計實務教學法簡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