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師德建設探討
時間:2022-09-06 11: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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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人治相對,意指國家采取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一般而言,法治不僅包含著法律和制度,還包含著思想、意識和理念。前者是顯性的,后者是隱性的。隱性的“法治”決定著法律和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能否獲取普遍的服從。
1.邏輯關系:共同使命征途上的“相依為命”
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作為道德建設的一部分,隸屬于德治。故此,我們上升到概念層面從德治與法治的關系這一角度來理解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亟須法治的必然性。其一,從內涵上看,法治與德治的價值互蘊。無論是德治,還是法治,我們首先要回答的一個問題是:德與法的標準是什么?顯然,只有體現社會普遍利益的法律才可以獲得社會的普遍服從。這就是說,法律的權威必須源于自身所包括的道德內核,譬如體現人們對幸福、安全的期盼以及對正義公平的追求,否則它就會成為形同虛設的“死法”。道德的標準也是一樣,多元化的道德必須借助于法治的民主與平等的意涵,方能為現代民主社會所接受。其二,就社會目的而言,都是維護社會統治?!胺ㄖ巍迸c“德治”均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是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們思想行為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兩者皆是為了建立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使社會處于健康發展狀態。其三,從調節機制來說,兩者互成“補角”。前者主要借助于社會輿論、社會教育來培養人們道德情感,通過道德譴責來懲罰道德失范行為,是一種“軟調節”;后者是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或認可法律來約束或制裁人們的行為,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是一種“硬調節”。其四,從法治建設對“德治”的作用來看,“法治建設不僅關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關乎我國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推進道德,是我們時代所面臨的偉大使命”。學前教育作為社會的一個子系統,同樣受到法治的影響。因此,用“法治”來推進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從邏輯關系層面上來說是行得通的。
2.實踐訴求:幼兒教師師德失范行為需要法治的介入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舊的道德觀念受到嚴重沖擊,新的道德規范尚在建立之中,而教師正處于新舊道德交替的歷史嬗變期,面臨著新的挑戰與考驗。在此情況下,由于道德調節本身的非強迫性,一些幼兒教師嚴重違法行為屢屢出現,包括常見于網絡的“虐童”事件、漸行漸遠的“喂藥”事件和偶有發生的“校車安全”事件等。對此,學前教育專家馮曉霞說道:“我們現在的法律太不完善,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像是一個宣言和原則,對于這些違法的教師太寬容,很多虐童事件曝光后,無法處置,難以量刑,當事人僅僅被拘留和罰款,最后便不了了之。對于這些不止一次毆打、傷害孩子的教師,我們不僅要讓他們負起相應的刑事責任,更要永久性地禁止他們進入這個行業。”很顯然,由于“法治”在幼兒園的缺位,致使一些幼兒教師為所欲為,即使獲得相應的懲罰,當事人受到了教訓,也不能從整個社會形成一種強硬的威懾力,幼兒教師在內心深處欠缺“法律的威嚴性”。故此,我們必須在加強幼兒教育領域的法治建設,以規范和引導幼兒教育實踐。
3.現實困境:法治建設在幼教領域的“擱淺”
宏觀層面,學前教育法律法規不完備,師德建設無“法”可依,需要“通過立法把發展學前教育納入法制軌道”。我國已有的學前教育法規從內容上看較為全面,如《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在有效性和強制性上都存在著不足,還不能很好地滿足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此外,涉及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內容較少,缺乏有關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方面的相關規定。幼兒教師職業道德只能依據《教師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具有普適性,其中教師行為規范也大多屬于指向性法規。指向性法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寬實踐的寬度,但無法為專業、特殊的幼兒教師群體提供可參考的實踐行為標準依據,從而難以約束教師道德失范行為。有關幼兒教師的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處于中空地段,不僅造成了幼兒教師的教育行為無法可依,還使學前教育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微觀層面,幼兒教師的法律意識不強,師德建設缺乏內在的約束力。法律意識在內容上包含“對法現象的知曉、理解和把握;對法規范和法行為的情感、評價和態度;對法現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現實中,一些幼兒教師在以上三個方面表現得不盡人意。其一,對基本的法律常識的缺乏。譬如,一些幼兒教師為吸引家長以便獲得更多的生源,通常以本班、本園的兒童生活及活動的照片作為宣傳的噱頭,絲毫不知道這已經侵犯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兒童享有的“肖像權”。其二,對法的情感“疏離”。這主要表現為幼兒教師在工作中僅僅將法律(如《教育法》《教師法》等)作為自己行為的最低要求,形成了“在幼兒園工作只要不違法就行了”等類似的心態,缺乏對法律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日常教學中,由于環境影響的復雜性以及一些幼兒教師(特別是新手幼師)自身情緒自控性較低,屢屢曝出幼兒教師體罰、虐待兒童等師德失范行為。三是用法的意愿不高,當教師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諸如一些民辦幼兒園教師與幼兒園簽訂《聘用合同》后,教師對待自己不合理的薪資待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問題時,不能積極運用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二、以法治推進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對策探尋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執行過程中的普遍服從。從法治的外延出發,基于其與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關系,可以從三方面探尋可行之策。
1.加快《學前教育法》的立法進程,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以法治推進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先決條件。《教育法》明確規定:學前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學制的第一階段,是基礎教育的基礎。這從法律上確認了學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至此,社會各界就一直為制定《學前教育法》而努力。1998年開始,龐麗娟教授就學前教育立法問題提交提案,直到2001年,該提案才被作為民進中央的提案提交到政協大會。2003年,學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立法規劃,2004年,該委員會開始進行立法調研,并于2006年年底委托教育部開展學前教育法案的研究與起草工作。2007年11月,教育部將學前教育立法納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點。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點時,指出要在同年啟動學前教育立法。2012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將學前教育法列為立法項目,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努力加快立法工作進程。2013年,教育部已全面啟動學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開展立法調研。綜上可知,從學前教育立法提案到現今,大約經歷16年,其立法進程是緩慢而艱辛的。而在此之前,《義務教育法》(1986)、《職業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都相繼頒布與施行,而學前教育至今仍沒有全國性的專門法律,使其發展缺乏必要的政策規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制定《學前教育法》,提高學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學前教育發展。加快《學前教育法》的立法進程還是“由學前教育本身特點所決定的;學前教育發展現狀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構建完整的教育法制體系的需要;順應學前教育立法國際性趨勢的需要”。在推進立法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學前教育立法以《憲法》《教育法》以及《教師法》為直接立法依據,并適當考慮《未成年人保護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第二,遵循學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與價值取向,包括“強化學前教育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強化學前教育的公共性與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為基本立法價值取向,優先保障并向農村和弱勢群體傾斜”;第三,突出幼兒教師師德的地位,對幼兒教師的師德行為給予明確、可操作的規定,并界定師德失范行為的程度以及相應的懲罰措施;第四,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學前教育法的立法相關經驗,并結合我國學前教育相關規章、制度條例等,從客觀實際出發,制定出科學的法律。
2.構建有效的幼兒教師職業宣誓制度,內化外在約束
“道德需要制度的倫理關懷。通過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種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得到正當解決,這是社會道德建設的基礎?!绻麤]有制度調節來奠定和保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倫理基礎,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沖突面前是很難維持鞏固的。”制度在道德建設上無論是外在倫理關系的調節還是內在道德自律的鞏固都起著基礎性作用。宣誓作為一項儀式,具有“證明;相互取得信任;建立共同體;合法化”等作用,建立起職業宣誓制度,可以為職業道德的建設提供保障。目前,在我國醫生、公務員、律師、醫生等職業中已相繼建立職業宣誓制度。幼兒教師作為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卻缺乏有效的宣誓制度。實踐證明,宣誓對教師是有積極作用的,例如,可以內隱地強化教師的角色認知;有利于教師職業情感的陶冶;有利于未來教師職業行為的規范和激勵。更重要的是,構建幼兒教師職業宣誓制度是把法治落實到實處的應有之義和必然要求。誠如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上所寫:“誓言在羅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沒有比立誓更能使他們遵守法律了”,便很好地詮釋了宣誓能夠促進法律的普遍服從達到內化的作用。構建宣誓制度,首先必須要通過明晰的法律條文對教師宣誓制度予以確定。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制約,致使宣誓制度欠缺相應的地位,則易造成宣誓活動流于形式。因此,須從宣誓的主體(幼兒教師)、宣誓的對象(憲法等法律或國家)、宣誓的時間(入職時和教師節)、宣誓的內容、宣誓的儀式(奏國歌等)等方面做出翔實的規定。其次,重構新時代的教師誓詞。鑒于“追尋職業道德的源泉,學習職業道德的精髓,重構教師職業誓詞,是時展的要求”,因此,幼兒教師的誓詞應當主要包括:教師對于教育事業的信念堅守和獻身教育事業的專業理想;教育者對教育對象的職業態度及職業精神;教師對與教師職業相關的他人(領導、同事、學生家長)的承諾;宣誓者對本人的嚴格要求(教育者成為一個合格教育者的條件)和對教師實際生活(教師在其中所能體會到的甘與苦)的接受與承諾。其次,明確宣誓的流程。其流程可根據具體的宣誓大會而定,但筆者要強調兩點:一要有視、音頻等記錄,為幼兒教師日后工作提供自我監督;二應有其他非教育部門人員到場,以督促活動的進程。最后,要為宣誓活動的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通過經費的投入以確?;顒拥捻樌M行。
3.提高幼兒教師的法律素養,倡導依法執教
普遍服從是法治的目標,而普遍服從的一個前提條件便是人們法律素養的提高。可以說,提高個人修養是以法治推進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關鍵。一般而言,幼兒教師的法律素養是指幼兒教師在從事幼教工作過程中,認識和運用教育法律的能力,通常包括教育法律知識、教育法律意識以及教育法律行為等三個方面內容。它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教育領域能否順利實施,影響著依法治園、依法執教的進程?;谙到y論的觀點,提高幼兒教師法律素養需要國家、社會、幼兒園以及幼兒教師本身之間的合力。一方面,國家要健全法律法規,規范幼兒教師的職責,建立健康的學前教育管理秩序。一方面,社會要加強普法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素養,幼兒園要營造一種民主、平等、依法治園的精神氛圍,帶動幼兒教師積極學習法律知識,形成尚法的風氣,又要建立相關的獎懲與監督機制,確保將法律知識的學習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幼兒教師須自覺提高自身的職業法律素養,努力學習相關法律常識,積極參加培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與維權意識,做到知法、守法,更要去維護法律的尊嚴,同違法行為做斗爭。提高法律素養是內在要求,依法執教則是外在體現。此處的依法執教是指幼兒教師在一日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相關規定,依法行使權力,自覺履行義務。依法執教不僅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還是提高幼兒教師道德修養水平的前提條件。依法執教增強了幼兒教師的責任心,為其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奠定了基礎,敦促其愛崗敬業、熱愛幼兒,最終凈化教育行業風氣,促進學前教育的發展。堅持依法執教,幼兒教師至少要掌握以下幾點:其一,了解教師職業道德的法律規定,其中包括教師的職業理想、職業責任、職業紀律等相關規定。其二,熟悉幼兒的基本權利,包括幼兒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其三,提高防范意識,做好監督與檢查。由于大意或無知導致幼兒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諸如一些幼兒園安全事故,雖屬無心之過,但法律對這種行為亦不姑息。為避免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幼兒教師應明確自己的職責,提高防范意識,加強管理,做好檢查工作。
作者:李靜 童宏亮 鄧誠恩 王萍 單位:西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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