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生制度舞弊解決論文

時間:2022-05-19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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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生制度舞弊解決論文

文章摘要:本文認為保送生制度中所出現的舞弊從根本上說是由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中學有從事道德風險的動機。而各參與者的尋租活動加劇了道德風險問題的嚴重性。綜合我國事業現狀及保送生制度設立的初衷,本文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保送生的私有信息能夠真實有效的顯示或者取消中學推薦這一環節,建立學生直接面向高校的保送制度。

關鍵詞:保送生制度道德風險

一、引言

我國自1984年實行保送生制度以來(本文指由高中升入大學的保送生制度),已走過17個春秋,保送工作在頭幾年進展較為順利,對所保送學生的全面素質,評價都是比較好的,保送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送生制度中的問題逐漸暴露,出現了循私舞弊,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保送生質量大大降低,了社會公正公平,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氣。

為此,教育部在1996年和1998年曾兩次對保送生制度的存廢進行過,并推出相應的措施進行改革。然而2000年夏隆回一中保送生舞弊事件曝光,使人們對保送生制度的爭論再次達到高潮。數次改革的失敗說明保送舞弊的問題,不僅僅是一些保送過程參與者不遵紀守法的問題,其更深層次上應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問題。本文將通過一個簡單的模型保送生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舞弊行為的分析

(一)高校—中學關系的特點

委托一理論將參與人分為委托人和人,委托人想使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選擇行動,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到人選擇了什么行動,能觀測到的只是行動的結果,而工作結果由人的行動和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而且隨機因素是雙方都不能控制和不可確知的,因而工作結果只是人行動的不完全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人就可能向委托人隱藏自己的行動,從而獲得額外的收益,這種隱藏行動的情況我們稱之為道德風險。委托人的問題是如何激勵人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而避免道德風險。

在保送生制度中,高校希望中學推薦優秀的保送生,他們之間的關系具有一般委托一關系的特點(1)信息不對稱。相對高校來說,中學對保送生信息的擁有占絕對優勢,高校在錄取之前幾乎一無所知,由此,中學選擇推薦什么樣的學生也成為私有信息,由此產生了中學欺騙高校的機會。而錄取保送生后,保送生在大學中的表現不僅與其個人素質有關,還與其主觀努力程度、運氣,他人影響等因素有關。高校不能根據保送生的表現而完全確定中學的行為,高校得到是關于中學的不完全信息。(2)高校與中學的目標不一致。高校與中學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中行動,所以他們的利益有分歧。我國的高等教育和中學教育并未市場化,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具備一般的公共產品特征,因此高校和中學在各自的市場上更多的還是追求良好的社會評價。高校希望為社會提供優秀的人才,從而提高高校的品牌效應。而中學追求升學率從而提高競爭力也是其追求良好社會效應的一部分。因此我們可以用委托理論來分析高校與中學的關系。

高校一中學關系也存在一些特殊性(1)多個委托人與多個人。由高校來看,其保送名配是分配到各地中學去的,因此其有多個人,同時由于名額有限,每個人的名額多數只有1~2名。同樣,中學是有多個委托人的,其保送總名額是各個高校投放名額之和。(2)保送名額有限。保送名額在總量上及各高校的指標都是由教育部決定的。高校只能決定其名額是否給予以及在各地中學如何分配,權力十分有限。(3)收益非貨幣化,具專有性。由于高校、中學均追求各自市場中的良好社會評價,而這種評價是非貨幣化的,具專有性。人們看一個優秀人才通常看其畢業的大學,而很少去追究其所在的中學。同樣,人們評價一個中學也多是看其升學率,再或者是上重點大學的比率,上本科的比率,而很少具體追究到是哪所大學。因此,當中學推薦優秀的保送生時,相應的收益無法在高校和中學之間直接分配,可以假定高校不能與中學分享保送生制度產生的潛在收益,并且中學得到的目前來看僅僅是升學率的提高所帶來的效用。(4)對保送結果評估以及確認中學行為十分困難。由于保送名額的稀少性,分散性及保送生入學后所念專業的分散性,采集樣本進行統計十分困難。而選擇合適的評估期也是較困難的。受各種因素影響,不同學生在大學的不同階段表現不同。有的在前期表現突出。有的在后期表現突出,但我們并不能依此說后者較前者素質低。因此,要對保送生有一個的評價十分困難,即使能有一個科學的評價,由于各種隨機因素及樣本的稀少要想由對保送生的評價建立其與該中學選擇行為的相關性也是十分困難的,同時也是成本較高的。

(二)保送生制度的一個簡單模型構造[1]

在委托關系中,要使委托人參與到制約人行為的合同設計,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即委托人有獎懲人的能力,委托人雖然不能觀測到人的行為,但是對人行為的結果能夠進行觀測,通過建立結果與行為之間的關系來對人進行獎懲,從而達到引導人行為的目的。由前分析可知,高校對中學的獎懲能力是較弱的,保送名額的有限以及其收益的非貨幣化、專有性的特點使高校不能通過對中學收益的增減來激勵中學的行為,而另一方面高校有多個中學,這些中學結果評估及由評估確定中學行為的難度較大,這些因素使得高校參與有關中學行為的合同設計的成本十分巨大。因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當高校從保送所得到的預期效用至少等于從高考選拔學生所達到的預期效用時,高校參與保送工作,錄取保送生,但是高校并不過多的追究中學的具體行為。高校從保送所得到的預期效用ES是由保送生在大學的平均表現水平和高校參與保送的費用決定;高校從高考達到的預期效用由高考選拔生在大學的平均表現水平和高校參與高考選拔的費用決定,而這在長年中的水平是穩定的,所以我們設高校從高考達到的預期效用為a,于是高校參與保送的約束可表達為ES≥a。

中學在保送中的活動必須符合兩個約束條件:(1)行為的結果必須使中學參與保送工作的期望效用EUA至少要與不參與保送的預期效用EU0一樣大,否則中學也不會參與保送,即EUA≥EU0。EU與中學的升學率P有關,P與EU正相關即隨著P的增大,EU增大。而P與學生參加高考及保送的名額n1,n2和他們在高考及保送中的通過率P1,P2有關,也就是說EU=EU(P(n1,n2,P1,P2))。根據保送生制度設計的初衷,保送生制度認為高考一刀切的形式使一些在某些方面特別突出的人才可能因此而失去繼續深造的機會,因此希望通過保送生制度為這些學生繼續深造提供機會,由此看,若是符合保送生規定的學生參與保送的通過率P2必大于參與高考的通過率P1。(2)行為的結果(無論舞弊與否)必須使ES≥a,否則高校不會參與保送。

對于條件(1),為了清楚說明問題,假設一個只有2名學生的中學,只有一個保送名額。兩個學生的高考通過率均為0.7,而保送的通過率為0.9。中學的期望效用與升學率正相關EU=EU(P)。若中學不參加保送EU0=EU(0.7/2+0.7/2)=EU(0.7)。若中學參與保送EUA=EU(0.7/2+0.9/2)=EU(0.8)

EUA≥EU0符合條件(1)

接下來我們討論中學在條件(2)的約束下的行為方式。

假設有一中學,其推薦保送資格的擁有時間為n年,其預期效用的現值為:W1+tW2+t2W3+……+tn-1Wn=(1-tn)W/(1-t)(1)

(1)式中,t為貼現系數,W為中學按規定參與保送獲的預期效用EU=EU(P)=W,每年的預期效用為W1,W2,……Wn,由于保送名額的有限,n2基本不變,而一所中學的總人數在長期中基本不變,因此n1也可看作不變,如果中學按照保送的規定推薦學生則P2不變,高考的通過率P1一般較為穩定,由此我們假定W1=W2=…=Wn

而如果中學從第i年開始從事道德風險行為即在保送中舞弊,則其預期準備用的現值為:

W+tW+t2W+……ti-1((1-ρ)(Y+W)+ρV)+ti((1-ρ)(Y+W)+ρV)+……+tn-1((1-ρ)(Y+W)+ρV)

(2)

特別地,當中學從第1年開始從事道德風險行為時,其預期效用的現值為:

((1-ρ)(Y1+W1)+ρV1)+t((1-ρ)(Y2+W2)+ρV2)+……+tn-1((1-ρ)(Yn+Wn)+ρVn)

=((1-ρ)(Y+W)+ρV)(1-tn)/(1-t)(3)

(3)式中,ρ為從事道德風險行為被發現的概率,Y為中學從事道德風險行為的額外預期效用,當中學舞弊時,由于信息不對稱,高校對學生的鑒別能力較低,EU=EU(P(n1,n2,P1,P2))中的P2提高,導致升學率P上升,EU(P)增加,出現額外預期效用Y。V為從事道德風險行為被發現后辦學的預期效用。當ρ=0(不存在道德風險),Y=0時,(1)(2)(3)式相同,因此可用(3)式來分析中學在保送生制度中的行為。

模型可表達為

MAX((1-ρ)(Y+W)+ρV)(1-tn)/(1-t)

S.T.ES≥a

構造拉格朗日函數L=((1-ρ)(Y+W)+ρV)(1-tn)/(1-t)+λ(ES-a)

當ρ≠0,Y≠0時,中學就有從事道德風險的動機,L越大,動機越強烈,對中學實現激勵所需的成本越高,中學產生道德風險行為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可用L代表中學的道德風險程度。由于ES不追究中學的行為,只要求達到一定的效用水平;而當ρ=0,Y=0時,Y、ρ、V在函數L中不存在,道德風險也就不存在了;而對于W,在現行的制度下,保送生制度是作為高考制度的一種補充,占招生名額的很小一部分,基本上是固定不變的。所以我們由函數L分析中學的道德風險行為時,只對y(額外預期效用),V(從事道德風險被發現后的預期效用),ρ(中學舞弊被發現的概率)變量求偏導,進而分析它們對中學道德風險程度的影響。

¶L/¶Y=(1-ρ)(1-tn)/(1-t)>0(4)

¶L/¶V=ρ(1-tn)/(1-t)>0(5)

¶L/¶ρ=(V-W-Y)(1-tn)/(1-t)<0(6)

(4)(5)(6)說明,Y,V與L正相關,中學舞弊所帶來的額外預期效用Y越大,中學舞弊被發現后的預期效用V越大(即其損失越小),中學從事道德風險的動機就越大,ρ與L負相關,即中學舞弊被發現的概率越小,中學的從事道德風險的動機就越大。

結合現行的保送制度看,假如有多個委托人和多個人,高校因一所中學舞弊而受的風險下降,其追究中學行為的動機不大,而中學因舞弊而失去一所高校的名額的風險也下降,這樣使得中學被發現后的預期效用V較大,被發現的概率ρ較低;保送收益的非貨幣化及專有性使得中學不能與高校由分享收益而共擔風險,即V不能由共擔風險而降低;保送結果評估及確定中學行為的困難性,使被發現概率ρ極低;Y為因舞弊而提高的與正常保送的升學率之差所得的預期效用,由于保送名額的有限及其在當年應屆學生的比率較低可視為不變。

綜上可見,當ρ≠0,Y≠0時,L較大,在現行的保送生制度設計下,中學從事道德風險的動機十分強烈,制度本身具有不穩定性,因此,忠實的行使推薦保送權力對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中學來說可能得不償失。

(三)保送生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尋租[2]——模型的擴展

作為中學的人的中學領導,由于中學領導的業績與中學的各方面的表現有關,升學率的高低也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中學領導一方面從中學的立場出發,可能利用推薦權力舞弊來追求中學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從個人角度出發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其可能憑借權力的交換獲得同樣也需要舞弊的學生家長所提供的額外收入,如金錢或以后升遷的機會等。可謂一舉兩得。因此額外預期效用Y提高了,因為這時Y不僅與中學的升學率有關,而且與中學領導從學生家長所獲得的額外收入有關,這樣L在原有的基礎上變大了,道德風險的程度提高了。從學生家長的角度來看,權錢的力量使其子女上大學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其個人的效用也由此得到提高。而學生家長的預期成本由與保送權力交換的權錢、被發現的概率ρ和發現后所受的懲罰F決定,F由政府規定,一般不變,而由前分析,ρ極低,而與保送權力交換的權多是其因公謀私的,而錢多是其家產或利用職權獲得的非法收入的很小一部分,所以其個人的預期成本較低。

中學領導與家長之間的交易實際上是相互尋租的過程。而一般當地有權錢的家長多是當地領導干部或是系統的領導,這樣尋租的結果導致雙方互相勾結,互相保護,更加肆無忌憚地從事舞弊活動。如隆回一中舞弊事件,其舞弊的保送生家長分別是該校正副校長及當地政府官員。

尋租的另一種方式是學生家長與保送權力的更上一層高校錄取人員的交易。高校錄取人員擁有高校各地名額分配權及錄取權,可以直接決定學生是否進入該大學。于是高校錄取人員與學生家長進行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當學生家長獲得保送名額時,他必須通過中學推薦這一環節,由于這有利于提高中學的升學率符合中學的利益,因此中學同意成為順理成章的事。同時,中學領導由此可能獲得一些額外的收入。只是比較而言,在這種尋租方式中,額外收入的大小由于權力的大小而不同,高校錄取人員獲得的額外收入較多。當高校錄取人員,中學領導,學生家長相互合作時,保送的三個環節(學生申請、中學推薦、高校錄取)形同虛設,只不過為各自尋租提供條件罷了。這樣,舞弊被發現的概率ρ就更低了。

無論哪一種尋租方式,當尋租發生后,舞弊過程的參與者各自作為效用最大化,追求者存在共同的目標:避免合作被發現。這種利害關系的一致性使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更加密切,無疑給打擊舞弊行動帶來了困難。

綜上,保送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導致中學忠實行使權力的動機不大而從事道德風險行為的動機較大,在權力,金錢等外部因素的侵蝕下,這種道德風險加劇了并增加了打擊的困難性。

三、結論及其啟示

要改變中學保送舞弊的風氣,最關鍵的是使中學從事道德風險行為的動機減小,由模型分析可知

dL/dY=(1-ρ)(1-tn)/(1-t)>0(4)

dL/dV=ρ(1-tn)/(1-t)>0(5)

dL/dρ=(V-W-Y)(1-tn)/(1-t)<0(6)

要減少中學的道德風險,1.加大對中學違紀的懲罰,降低中學舞弊被發現后的預期效用V。2.提高舞弊被發現的概率ρ。3.降低舞弊的額外預期效用Y。4.提高中學遵守規定的收益,從而使V相對的下降,由于信息不對稱,中學遵守規定的行為與舞弊的行為同樣不為人所知,其遵守規定的激勵不足,一種是高校收益共享,但由于如前所述的非貨幣化,專有性的,這種方法不可行,另一種方法是將其遵守規定的信息公布,讓來評價,并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機制,使得關于一個學校的信息可以很快的傳遞到其它高校及社會公眾,使中學因嚴格遵守規定或舞弊的行為,直接導致有關的社會評價升降。

由(4)(5)(6)我們可以看出,在t、n不變的情況下,Y、V對L的程度與ρ緊密相關,降低中學的道德風險不僅與Y、V的大小有關,提高中學舞弊被發現的概率ρ同樣是十分重要的。在存在道德風險的情況下即ρ存在時,ρ越大,L越小,同時ρ通過影響Y、V也使L變小。而同樣提高中學遵守規定的收益的方法的關鍵也在于對中學有關行為的信息的掌握上,只不過不再區分是遵守規定還是舞弊而已。

可見問題的關鍵在于有關中學行為的信息也就是保送生的私有信息的獲取上。分析有關保送舞弊所曝光的各個事件我們發現舞弊行為的曝光在于保送學生在中學表現的有關信息的曝光而非根據保送生在大學的表現。而這些信息最初的獲取并非通過保送制度設計的中學來提供,而是保送生的同學及一些熟悉保送生的其他人所提供的。從保送生的私有信息的擁有程度來看,從多到少依次是保送生,熟悉保送生的同學(為了分析方便,省去了熟悉保送生的親戚鄰居等其他人),中學、高校,而在保送生制度中,為解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僅要求中學提供信息,卻忽略了比中學具有更多信息的保送生的同學,未將這一信息資源充分利用,忽略了這些人參與保送決策的主動性。而作為保送生的同學,其本身也有申請保送的權利,當其權利被侵犯時,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時,他們是愿意提供有關信息的。

因此應該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使原有的信息資源能夠得到最大化的利用。首先使中學顯示信息,將保送的學生的姓名,保送學校,保送理由,操作程序等信息在有關媒體上公開,使保送過程透明化。同時建立信息反饋機制,使得擁有有關信息的參與者能夠低成本的將擁有的信息反饋到有關部門。在這兩方面互動的過程中,信息得到充分的交流,實現信息互補,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各個環節的公開化、透明化,一方面使得中學的行為得到很好的監督,另一方面也使中學良好的保送行為得到社會的肯定。而這種信息溝通互動的載體應是當地權威的媒體。報紙及權威的教育網站比較合適,兩者各有優點,報紙受眾較廣,信息傳播范圍大,而網戰操作透明化,人為的干預較少,參與成本低,兩者結合相得益彰。

這種信息溝通機制通過調動已有信息資源的充分利用,使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得到緩解,從而解決了由于保送生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所造成的難以解決的委托問題。從源頭上杜絕了中學舞弊的機會,也由此減少了尋租活動的產生。

由于對保送生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解決委托問題的時,從源頭上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往往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當然我們進行制度設計時還可以通過對委托人和人進行博弈的合同設計以及使現有資源稀缺性得到緩解的方法來解決委托問題。我們在這里只是強調對現有信息資源利用的重要性。應把擁有信息資源及具有把握信息能力的參與者調動起來,需要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主動地參與到決策過程中,使決策更有效。

上述保送生制度的基本問題和特征并不局限于這一項制度,在現行的干部任用制度中,也有著類似的特征和問題,由此,我們也許可以把上述分析結果推廣到現行的干部管理制度中。現行的干部管理制度主要實行領導推薦制,干部的晉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級領導的提拔。也就是說在干部的晉升中,上級領導的推薦十分重要。由于政府工作的專業化分工以及考察的復雜性長期性,政府對各種人才在各自部門中的表現所獲得的信息是很不充分的,而這些人才在工作過程中與其上一級領導接觸的機會較多,上級領導工作經驗豐富,對這些人才的素質能夠作出較好的評價。因此在這一制度安排認為可以通過上級上級領導的推薦來解決在任用人才時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政府與該人才的上一級領導形成了委托關系。

這種委托關系具有與保送生制度相似的一些特點。(1)信息不對稱。由于政府對人才的了解缺乏,造成了上一級領導推薦行為的隱蔽性,為上一級領導的欺騙提供了機會。而當該領導所推薦的人才就任后的表現除了與其自身的素質有關外,還與其他一些因素如運氣,主觀努力程度等有關。(2)目標不一致。政府的目標是人民的擁護,而上一級領導的目標是個人效用最大化。兩者目標存在沖突。(3)權力資源稀缺或職位供給不足。任何一個國家與組織中,其所能夠提供的官位不僅是相對不足的,而且是絕對有限的。(4)工作業績評估的長期性復雜性。政府部門的工作有長期性短期性之分,如果單純從短期業績來考察,必然帶來大量的短期行為,同時一個人才在職位上的表現須從多方面進行考察。

權力資源稀缺使得上一級領導可憑借其權力謀取個人利益,信息不對稱以及推薦結果的不確定性使其舞弊的成本較低,為其謀私利提供了充分條件,于是人上級領導的道德風險出現了,產生大量買官賣官現象。

降低人上一級領導的道德風險可從多方面入手:緩解信息不對稱,設計有效的博弈合同等等。與保送生制度類似,這里的道德風險也可以通過對現有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得到緩解。在該人才提拔前后,擁有有關他的信息的程度從多到少是:本人,他的同事及朋友,領導,政府。他們都應該成為干部選拔制度決策的參與者,在有效的信息溝通制度中實現信息交流、互相監督的作用。

戈登﹒塔洛克,1999,《尋租》,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中譯本。

李晉寧等,2000,《信息不對稱下激勵政策的制定》,《南京理工大學學報》,第2期。

王則柯和何潔,1999,《信息學淺說》,經濟出版社。

張維迎,1996,《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三聯出版社。

[1]模型的構造參考了李晉寧等(2000);王則柯和何潔(1999);張維迎(1996)。

[2]關于尋租的基本原理參見塔洛克(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