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經濟風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6-21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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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市場經濟風險分析論文

摘要:作者對我國未來電力市場中的經濟風險進行了研究,就市場力風險及其防范,主要包括:電力市場中市場力的界定、市場力的行使、市場力的模擬分析、市場力防范對策的研究與設計、市場力的預測分析以及市場力的監督等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電力系統;電力市場;經濟風險;市場力風險

1引言

我國已經實現廠網分開,下一步就是要建立一個發電側電力市場,以實現發電商競價上網的改革目標。然而,根據國際上的經驗和教訓[1],在發電市場建設和運營的初期,一些發電商往往會行使它們所擁有的市場力來操縱市場[2]。其結果是:電力市場整體經濟效率降低,用戶經濟利益受損,甚至會危及電網安全運營。因此度量和防范(減輕)市場力是電力市場(結構、模式、規則)設計中的重要一環。電力市場中的市場力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而不僅僅是各個發電商的裝機容量所占份額),度量電力市場中的市場力只采用HHI是不合適的[3]。到目前為止,國際上對于電力市場中的市場力如何度量和防范的問題,并沒有提供現成的理論方法和成功的實踐經驗。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加以研討。

2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及主要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2.1電力市場中的市場力的界定

市場力問題是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之一。經濟學理論對市場力作了具體嚴格的界定。經濟學對市場力的一般定義是:行業組織的集中程度。市場力表示改變市場價格使之偏離市場充分競爭情況下所具有的價格水平的能力。這個市場力的定義很簡明,已經使用了一百多年了。但是通常電力市場的管制機構對電力市場的市場力有它們自己的定義。美國能源管制委員會(FERC)在“StateoftheMarkets2000”報告中對市場力給出了如下的定義:

“市場力是指,市場中某些成員為了阻礙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或者為了使競爭對手的成本增加,而有意限制自己的發電出力和服務,以便形成并維持市場高價格的能力。這些市場成員在抬高市場價格后,并不使得自身的成本或價值增加。”

但到了2001年底,FERC已放棄了這個市場力定義,正在重新研究和定義電力市場的市場力。筆者認為,對于電力市場而言,研究其市場力應涉及三方面的問題:①市場力的行使;②市場力對市場成交的價格及其交易量的影響;③市場力對所有的市場成員的影響。根據國際經驗,對于電力市場而言,其市場力的行使可以有多種形式(有多種表現)。為使得所研究的問題簡明,經濟學對市場力問題的研究只考慮對市場價格和利潤的影響。而美國FERC對市場力的研究和定義只是側重于行使市場力本身,忽略了市場力的具體行使形式,例如,發電商所采用的抬高它們發電報價的形式。由于FERC對市場力的定義忽略了“獲利性問題”,因而結果就是:任何時候無論是否需要它們,基荷發電商(機組)都存在著市場力。即使它們行使市場力會損失自己的利潤,它們也將行使市場力。這個結果顯然是不合理的。美國FERC這樣研究和定義市場力,就忽略了競爭性價格因素的作用。如上所述,FERC在“StateoftheMarkets2000”報告對市場力的定義中指出,“任何時候,一個發電商行使市場力,它都要想方設法回收成本相應增加的部分”。上述對市場力的定義中還指出,“可維持市場高價格”,這意味著將峰荷發電商排除在可能行使市場力的市場成員之外了。這也不符合通常發電商操縱市場的實際情況。

FERC和2002年1月修改后頒布的那個市場力定義都提到“抬高競爭對手的成本”。美國FTC在市場力的定義中提到“維持或者產生一個壟斷”。關于市場力問題,FTC認為:

“盡管在市場中處于壟斷地位并不違法(illegal),但是根據美國現行的反壟斷法,如果某些處于壟斷地位的發電商是通過排斥競爭者進入市場,或者明顯損害(削弱)了競爭者的競爭力,的策略(手法)來維持或者形成自己的壟斷地位的,那么是違法的”。

換句話說,根據美國現行的反壟斷法,抬高競爭對手的成本是非法的,但是行使市場壟斷力是合法的。美國的FTC和DOJ對市場力的定義和經濟學對市場力的定義基本相同。但是,美國FERC卻將抬高競爭對手的成本(使得競爭性供電曲線上移)和市場壟斷力(使得市場偏離競爭性供電曲線)這兩個因素相結合,來定義市場力。我們認為,這違反了經濟學和反壟斷理論的本質特征。這樣的市場力定義容易造成歧義和混亂。正如美國電力市場理論研究專家PaulJoskow所指出,FERC實際上沒有定義市場力。Joskow向美國參議院分析闡述了FERC對市場力的定義存在的問題:“FERC對市場力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沒有給出一套用于度量市場力是否存在以及市場力嚴重程度的經驗指標;并且沒有能夠指出,當存在多大的市場力就不能夠保證電力市場的批發價格是公正合理的”。

筆者認為,市場力的行使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抬高其電價使之高出其邊際成本;二是限制其發電出力[1]。具有市場力的發電商可通過這兩種方式來獲得超額利潤。當在市場上行使這兩種方式的任何一種獲得成功后,其結果都是市場價格提高,行使市場力的發電商的利潤提高,發電出力(產量)降低。具體研究內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電力市場中市場力的定義

市場力是某些發電商通過改變市場價格水平使之偏離競爭價格水平而獲利的能力。根據經濟學理論,這種能力,即使它是暫時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仍應視為市場力。市場中的許多成員,尤其是電力市場中的成員,可能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市場力,但是只要不嚴重,就不會對市場價格(經濟效率、公平競爭)產生大的影響。

(2)電力市場投標中的壟斷問題

在國際上的許多電力市場中通常都是以最后一個中標價作為市場的成交價。在一些情形下[3],這個投(中)標規則能夠使得市場成交價格低于競爭性價格水平。此時,某些投標的發電商可能會設法提高市場價格使之接近于競爭性價格水平,以此來獲利。有時候會誤認為這是發電商在行使市場力,其實不然。

(3)電力市場需求側的市場力問題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及其國際經驗,現階段我國擬采用單一購買者這種市場模式(同時可以伴隨著大用戶直接購電這種特定的雙邊交易的模式,但以單一購買者模式為主)。對于采用單一購買者模式的電力市場,存在著買方獨家壟斷特征的市場力(Monopsonypower)[3]。單一買方通過行使這種市場力來降低市場(購電)價格,以降低其總的購電成本[4]。單一買方(在我國,近期是由電網調度及市場運營管理機構來擔任這個角色)行使這個市場力的方式有可能是對用電價值高于市場價格的用戶的用電需求進行中斷。這種買方市場力(Monopsonypower)的存在有利于抑制發電商(賣方)的市場力(Monopolypower),但是也存在買方濫用這種市場力的問題。

2.2市場力的行使問題

在發電側市場中,由于某些發電商存在著市場壟斷力[5],這將導致競爭(是指沒有市場力下的競爭)形成的發(供)電量大于市場價格(是指市場力作用下的市場價格)下的需求量(供大于求,要減少供應量)。為了確定市場價格升高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影響,必須檢查市場力的性質。如果一個電力市場沒有一定的備用容量(一定的增減發電容量的能力),那么這個市場就不能對付突然的尖峰負荷,或者突然的發電機組事故。這種電力市場就要重新研究和設計[6]。

只有實時(Real-Time,RT)市場才有要研究和解決的市場力行使問題。應該同時在邊際內以及邊際上的發電商中間尋找和確定市場力。在研究考察市場價格提高(變化)的同時,要研究考察發電商有意限制其發電出力的情況和程度。具體研究內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市場力與長期合約市場的關系

如果合約市場的價格太高,那么用戶就會等到下一個合約市場再簽約,或者到RT市場中去購買。但是,不論RT市場的價格如何,用戶都不可能再等了。因此,在合約市場上,發電商不能行使市場力。合約市場也包括日前(DA)市場。但是,發電商在RT市場上行使市場力的情況將通過套利的機制對合約市場價格產生影響。

(2)對市場力的長期性反應(影響)

存在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威脅,可以限制市場中原有的發電商行使市場力[7],因為這些發電商會擔心行使市場力導致的高電價會吸引很多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發電商也可能擔心行使市場力會遭到管制機構的制裁,而不敢明目張膽地行使市場力。

(3)邊際上的和邊際內的市場力問題

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決定市場價格的那個發電商,即最后一個中標的那個發電商,并沒有行使市場力。通常能夠行使市場力的那個發電商是邊際內的發電商[8]。但是,如果這個發電商自身不能脫離市場來定價,那么行使市場力的這個發電商可能會是邊際上的發電商。

(4)市場力的兩種影響(作用)

發電商行使市場力的第一個影響是提高了電力市場的電價,使得用戶受到損失,而所有的發電商(不論它是否擁有和行使了市場力)都得到額外的利益。發電商行使市場力的第二個影響是造成市場的經濟效率降低。市場的電價提高了,就使得用戶減少它們的用電需求(用戶此時的用電需求要低于它們在邊際發電成本價格下的用電需求)。但是由于用戶對電力這種特殊商品的價格的反應是不太敏感的,因此市場力導致的電價提高對用電需求的影響較小。

(5)長期性市場力和短期性市場力問題研究

發電商通過有意限制自己的發電出力的方式來提高電力市場的價格。電力市場的價格提高后,就吸引投資者新增裝機容量投資。市場有了新增裝機容量,市場價格就會下降。這樣做的結果是,過量的裝機容量成本的回收要由用戶承擔。為新的發電商競爭者進入市場制造障礙會導致一個較低水平的機組容量的市場均衡和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個利潤補償了制造市場進入障礙的成本。因此,電力市場設計的關鍵問題包括:①消除新的競爭者進入電力市場的障礙。這就要求市場準入規則的公平和市場信息的公開、透明;②通過管制來防范發電商有意限制其發電出力以抬高市場價格的行為。

(6)競爭性市場中的補貼問題

多個國家的實踐證明[9],在電力市場中由于仍然存在各種非競爭性補貼,明顯地增加了售電成本[10]。如果發電商限制其發電出力的數量小于通常由氣候因素導致的電力負荷波動量,并且這個數量仍然足以使得相當大的經濟利益從用戶轉移給發電商[6],那么這個市場的利潤函數就需要重新研究與設計。

2.3市場力的模擬分析

通過對市場力進行模擬分析可以掌握控制市場力行使的因素。但是模擬模型不能夠準確地預測市場力。除了完全壟斷的市場情形,其它市場情形下的市場力不是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的,因為市場力涉及到若干個市場成員的策略行為,即寡頭市場的行為。市場成員可應用對策論來研究確定自己的市場行為和如何行使市場力,并且在寡頭市場形態下的市場行為和市場力要遵循一個復雜的市場規則。市場力的模擬分析模型必須進行一定的簡化和假設,只能反映出市場力的主要特征。

電力需求的彈性是目前電力市場的一個最重要的影響其市場力的因素。各個市場成員的規模(例如裝機容量)的分布情況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9,11]。但是,很難計算電力市場中的這個影響因素,因為它取決于進行交易的障礙,而交易的障礙是很復雜的、不斷變化的,而且通常發生戲劇性變化。所采用的競爭方式也是一個關鍵性影響因素。經濟學家通常可以基于價格或者交易量來模擬分析市場競爭過程,但是,對于電力市場,發電商是通過提交同時包含價格和交易量的報價曲線來競價上網。關于采用這種報價曲線競價上網的理論還沒有完全形成。

一個壟斷型市場的市場力要受到需求彈性的限制。一個寡頭型市場的市場力也要受到競爭者的數目和每個競爭者的相對規模的影響。一個發電商的市場份額等于市場的總交易量除以這個發電商的發電量。市場份額的平方和稱作Herfindahl-Hirschman指標(簡稱為HHI)。HHI是Cournot模型中用于確定市場力的三個因素之一[2]。具體研究內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市場壟斷性和Lerner指標分析

市場壟斷者會通過提高電價來獲得最大利潤。如果有更多的用戶能夠削減自己的需求作為對高電價的反應,也就是用戶有較大的用電需求彈性,那么市場壟斷者能夠提價的幅度就較小。Lerner指標(用表示)用于度量超出邊際成本的那部分價格,即價格補貼部分[12]。在壟斷市場形態下,Lx=1/e,e表示用戶的電力需求彈性[11]。

(2)Cournot模型分析

根據寡頭市場Cournot模型預測分析可知[12],一個發電商的價格補貼部分不僅取決于電力需求彈性,而且也取決于這個發電商的市場份額。當這個發電商的市場份額越大,它擁有的市場力就越大,它的價格補貼部分也就越大。

(3)單邊的市場行為和HHI

如上所述,HHI表示各個發電商市場份額的平方之和。HHI的取值范圍是[0,1],但在法律文獻上,HHI的值為從0~1之間的某一值再乘以10000,其原因是要采用百分比的平方,而不是采用小數點的平方來計算HHI。單邊的市場行為不會產生市場勾結行為。可以采用Cournot模型分析這種市場行為。當用需求彈性去除HHI后,可用于預測Cournot市場上的發電商價格補貼的相對平均值,因此HHI與單邊市場行為有相關性。

2.4市場力防范對策的研究與設計

可以通過實施公平、有效和充分的市場競爭,或者通過市場監管和一些合適的行政手段來抑制市場力。最好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抑制市場力,但是競爭水平不可能自發達到一個滿意的水平,即使得競爭充分和有效所需的水平。根據筆者的理論研究結果[13]和已有的國際經驗,影響電力市場競爭有四個關鍵性因素:需求彈性、發電商集中的程度、長期合約所占的比重和采用發電報價曲線投標所占的比重。

這四個因素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所實施的管制政策和(或者)所設計的市場模式的影響。從美國加州過去幾年電力市場運營的實踐可知[1],除了電力市場中系統操作員對運行備用容量的需求彈性之外(這個需求彈性是直接傳遞的),其它的影響因素幾乎沒有一個會突出地起作用。筆者認為,當時加州電力市場中市場力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需求缺少彈性,所以當時加州所采用的許多市場力防范對策并不很奏效。但是如果加州當時的政策制定者能夠理解需求彈性的重要性,并且知道如何才能使得RT市場的定價風險最小化,那么就可以對加州的一些大用戶增加其需求彈性。遺憾的是,它們當時沒有能夠做到。

對我國許多地區而言,由于存在許多歷史遺留問題,要在短時間內降低電力市場中發電商的集中度是相當困難的,在這次對發電資產重組以形成目前的五大發電集團公司時,就未能降低各個發電側市場的發電商的明顯的集中度。盡管如此,筆者還是認為,在我國當今用戶電力需求彈性還很小的時候,研究和制定發電資產重組政策和方案時要盡可能防止增加發電商的集中度。除了產權轉移時需要簽訂產權轉移合同,其它的有關如何增加長期合同比重問題還缺少理論依據。采用發電報價曲線方式投標的原因是電力需求水平具有不確定性。對全天各個時段進行發電投標,又增加了發電的不確定性。實施這種逐日發電報價的方式,在低谷負荷時段發電投標的彈性較大,而在高峰負荷時段其發電投標的彈性較小。因此在負荷的低谷時段市場力基本不存在。需要通過研究確定一個合適的政策來利用這個規律。

防范市場力的一個有效的策略是[13],在設計市場時就盡可能規避形成市場力的條件,而不是等到市場運營之后再去采取種種措施治理市場力。增加電力需求的彈性對抑制市場力的作用最大。增加長期合約的比重也能抑制市場力。采用發電報價曲線投標的方式也有利于抑制市場力,通過采用這種方式可以使得重新投標過程減緩,能夠更準確地反映發電成本變化的速度,而不是發電商改變市場力策略的速度。必須對在電力市場中如何鼓勵發電側實施發電報價投標和簽訂長期合同問題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單單分析闡述一些相關政策是遠遠不夠的。具體研究內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電力需求彈性

在研究設計電力市場時,為使得市場能夠達到充分、有效的競爭,抑制市場力的形成和作用,需要考慮的最重要的問題是市場結構問題,而不是市場構架和模式問題。在研究設計電力市場的結構時,要設法增加電力需求彈性。方法之一是,通過研究,確定各種措施以使得系統操作員對運行備用容量的需求有彈性。但根據國際上的經驗,這些措施對增加電力需求的彈性所具有的作用不是很大。另一個方法是,對于大用戶,用RT市場的真實價格替代我國大多數地區目前實施的這種完全沒有價格彈性的峰谷分時電價。但是對于我國,目前技術問題尚無法解決。

(2)提高電力市場經濟效率的措施

通過對國外一些典型的電力市場運營情況的分析總結可知,除了在峰荷時段,電力市場的實際運營情況要比采用Cournot模型預測的情況好得多。通過對國外電力市場的實證分析可知,為緩解市場力,增加市場的效率,在研究設計電力市場的結構時,可以采取兩項措施,一是要加強發電商的長期合約,二是要將需求的不確定性和采用發電報價曲線競標的形式相結合。

(3)采用發電長期合約以抑制市場力

對于電力市場而言,對發電商最有效的一種發電合約形式是長期發電合約。管制機構要求電力公司必須承擔一些供電義務(包括對本地用戶義務供電,以及某些形式的長期供電合同),這將有效地減少發電商的市場份額。而中期發電合約只是在發電商不相信長期合約價格會等于近期現貨價格的平均水平時才會發揮作用[6]。

(4)需求的不確定性和以發電報價曲線形式進行投標

由于電力需求存在不確定性,使得發電商要以一個具有彈性的報價曲線來進行發電投標。這樣就會增加了那些剩余需求(被其他的發電商看作是剩余的需求)的彈性,而減少市場力[14]。

2.5市場力的預測分析

根據傳統的經濟學理論,當HHI的值低于1000時,這個市場就基本上不存在市場力問題。但筆者認為,電力市場卻并非如此。HHI只考慮了五個關鍵的經濟影響因素中的一個,即發電商的集中度。而實際上電力市場的市場力是由五個關鍵因素共同決定的。除了發電商的集中度之外,還有需求彈性、競爭方式、合約交易以及市場在地理上的分布情況這四個影響因素。每個因素都對市場力有同等程度的影響。

電力市場中發電商可能作出的大多數的市場行為都不能采用HHI描述。Cournot模型雖然能夠描述較多的市場行為,但還是不能把握其主要目標。經常可以看到應用Lerner指標研究市場力的結果。其結果是:市場力是當邊際成本下降時價格的上漲部分。筆者認為,將對市場力絕對值的估計和對市場力相對值的預測二者結合起來,可以更準確地揭示市場力問題[10]。具體內容包括,研究探討發電資產兼并、輸電網技術改造和輸電價格對市場力的影響。具體研究內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HHI沒有考慮的四個影響因素分析

HHI是根據各個發電商的市場份額來計算確定的。它沒有考慮電力需求缺少彈性這個因素。根據國際經驗[10],由于電力需求缺少彈性,使得電力市場的市場力至少要比大多數的其他市場的市場力高10倍以上。HHI只能預測Lerner指標,而Lerner指標與市場力的聯系并不緊密。HHI也沒有考慮市場競爭的方式、市場合約形式的交易量所占比例以及市場受地理位置影響的程度。

(2)Lerner指標及其存在的問題

盡管根據市場力的定義可知,應該通過比較市場實際價格和理想的競爭水平下的價格的差異,來確定市場力,但是Lerner指標卻是在一個非競爭性市場上將其市場價格與其邊際成本相比較。Lerner指標把降低邊際成本的作用和提高電價的作用混在了一起。而在電力市場中,根據邊際成本的下降值就基本上可以度量出市場力的大小,然而,降低邊際成本并沒有害處。

(3)市場力的預測

根據國際上的一些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5],目前用于分析確定市場力的最好的方法是Cournot模型。普遍認為,它要比HHI好得多。但是筆者認為,電力市場中的競爭規律并不符合Cournot模型,并且電力需求的彈性如何基本上是不得而知。因此采用Cournot模型得到的預測結果是不準確的[15]。關于相對市場力的預測問題,例如,發電側資產兼并前后的市場力比較問題,由于發電資產的兼并不會使得兩個最難確定的因素,即競爭方式和需求彈性,發生變化,因此,市場力的預測會相對較容易些。

2.6市場力的監督

揭示出市場力通常就能發現市場的缺陷。在確定了市場存在的缺陷后,可能需要對市場成員施加一些暫時的約束。但是盡可能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是一個永恒的目標。如果發現市場規則有缺陷,那么可以盡快修正。但是,如果是市場的結構有缺陷,那么要修正它們需要很長的時間。此時就需要市場監管者花費相當大的精力去調控這個市場。

開展市場監督工作要注意的一個關鍵問題是[8],要能夠準確領會市場力的真實含義。如果實際市場價格高于理想競爭價格水平,那么可以斷言市場上會存在這樣一些發電商,它們不是價格的接受者[16]。此時就會出現一個價格接受者利潤最大化情形下的供電量和實際供電量之間的差值。這個差值被稱作“被限制的發電出力值”。這個差值可作為市場力存在的例證。但是,我們認為,當市場價格高,并不能說明市場就存在市場力[7]。當市場價格高于左側邊際成本(lefthandmarginalcost)時,也不能說明就存在市場力。當發現RT市場的價格高于右側邊際成本(righthandmarginalcost)時,說明市場中存在短期的發電商限制其發電出力的情況。在RT市場上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存在著市場力,但是非正常的機會成本(例如,水電商表現出來的)的情形除外。具體研究內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目前國際上對電力市場的市場力定義存在的問題

美國FERC目前對電力市場中的市場力的定義是不準確的。按照這個定義,要求價格有顯著的提高并維持相當長的時間,才認為存在市場力。因此,按照這個定義,無法準確地、定量地確定出市場力的大小,也就無法實現由其自己提出的消除所有的市場力的目標。

(2)市場力的監管問題

由于電力市場存在著兩個結構性問題:①電能不能大量地存儲;②實時的電力需求沒有彈性。因此需要對電力市場實施監管。電力市場中存在市場力是沒有好處的,而市場力則是可度量的。根據國際經驗,在正在獲利的情形下出售電力時,可以監測出是否存在市場力(此時市場價格視為固定值)。在RT市場上存在機會成本不會帶來太大的麻煩,它與平均利潤是不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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