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知識產權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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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產業的飛速發展,計算機的社會普及率迅速提高,基于計算機數字信息技術和通訊技術的計算機網絡特別是Internet呈爆炸式發展趨勢,入網人數成倍增加,功能和服務越來越強大,信息容量越來越龐大全面。國際互聯網的發展,是人類由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經濟過渡,由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過渡的最顯著標志,它深深地滲透到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它帶來的沖擊正在加深,正在改變人類的生活方式。國際互聯網運行的內容,就是傳輸信息,而按照著名知識產權學者鄭成思先生的觀點,“傳統的知識產權可以被認為是某種信息產權”,“可以認為信息產權是傳統知識產權擴大后的內容”。由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同樣受到這一形勢的深刻影響,需要適時作出變革,以迎接信息社會的挑戰。本文以下所提到的網絡僅指Internet,中文譯為國際互聯網,本文亦僅就Internet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理論體系的影響進行分析和論述。
一、傳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所謂知識產權[1],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規定,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領域創造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這里的知識產品,是指人類在精神生產過程中,基于人的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財富,因此知識產權也被稱為智力成果權。關于知識產權的最完整、最具代表性、最權威的表述,莫過于《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2]第2條的規定,即知識產權包括: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于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的發明的權利;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關于工業產品外觀設計的權利;關于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關于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國際上通常將知識產權分為兩部分,一是對工商業有實際經濟意義的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另一是著作權,亦稱版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正是傳統知識產權的三大基礎。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的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人類設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意義,在于通過權利保護鼓勵創造發明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的發展,通過權利限制發揮其創造財富的社會作用,推動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是無體財產權。知識產品作為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是一種精神產品,本身不具有實體的物理存在,是非物質的權利,但必須依靠物質載體表現出來。傳統民法稱此為無體(無形)財產權。
2、專有性。這是指權利只能由權利人享有,非經權利人同意或法律特別規定,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對此著作權表現為專有使用權,專有權表現為專有實施權,商標權表現為獨占使用權。
3、時間性。這是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有期限的,這種期限稱為有效期或保護期。期限屆滿,則知識產權喪失法律保護效力,權利專有性消失,該知識產品進入“公有領域”成為社會共同的財富。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有限性特征,是考慮知識產品主體權利和產品發揮作用為社會創造財富即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4、地域性。這是指知識產權受法律確認和保護在空間上的有限性,受到國家領土的限制,原則上除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外,知識產權只能在取得國或地區的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5、法律確認性。這是指知識產權必須由法律的直接規定和國家機關的依法授予才能成立;而不同于有體財產,只要客觀存在,且為民事主體控制,即具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而無需法律直接規定。
6、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知識產權因與特定身份的腦力勞動者密不可分而首先表現為人身權;同時因可以交換和使用,具有價值,能創造財富而表現為財產權。
二、國際互聯網的基本特征
國際互聯網,英文稱Internet,其概念含義是指一個建立在現代計算機技術基礎上的成千上萬相互協作的計算機網絡及網絡所承載的信息的集合體。它不僅是由物質設備構成的網絡,還包括網絡上的信息,它是網絡的網絡,是全球規模最大,覆蓋最廣,信息資源最豐富,使用最迅捷的網絡信息庫。
國際互聯網最早是與美國國防網發展起來的,隨著多媒體數字技術的發展,其功能日益完善,已成為一個集電話系統、郵政服務、新聞媒體、商業購物中心、信息資料咨詢集散、音像傳播系統的綜合體。其主要功能有電子郵件簡稱Email、電子公告牌簡稱BBS、環球廣域網簡稱WWW等。國際互聯網的發展,已成為一個獨特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這是國際上對國際互聯網帶來的為人們提供各種信息活動,又現代獨立的非傳統物理空間的稱呼。而正是網絡空間,對人類社會生活產生深刻的沖擊,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觀性。這并非指構成網絡的計算機等物質設備的客觀性,而是指這些設備支持著的信息傳播、交匯、衍生的空間的客觀實在性。有人稱之為真實的虛幻和虛幻的真實,它實質是物理空間以電子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不同于物理空間。
2、全球性。國際互聯網已使全球一百多個國家的數億用戶緊密聯系在一起,這種網絡上的聯系打破了物理空間上的有形界限,使國界和地區不復存在,用戶可以自由地交流信息,進行商業活動。
3、非中心式的開放性。國際互聯網從形成時起就是一個交互式、開放性的網絡,沒有一個集中管理的中心,所有的計算機都是平等的,都是他人的一個信息服務器,交流是交叉雙向的,每一個用戶理論上可以和網絡的任何一個用戶進行信息交流。
4、交流傳播的非物質性。國際互聯網上的傳輸,不能實際產生有形物所謂空間轉移和交付,只能傳輸無形的信息產品。
三、國際互聯網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理論的影響
正是國際互聯網的這些特征,使其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定義、范圍、權利的行使與限制、社會利用權利人利益的平衡等法律理論體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沖擊,主要表現在:
(一)對傳統知識產權特征與范圍的影響
1、權利載體的非物質化使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淡化。傳統的知識產權,只是知識產品是無形的,但總要以物質形態固定在有形的載體上表現出來,從而使權利能夠識別區分,便于界定知識產品的使用是否違背了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構成侵權。國際互聯網上的知識產品是以信息數字化為基礎,以電子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光纜等介質上,呈現狀態的無形、非物質化特點,使權利的識別,使用是否違背專有性,是否侵權都難以界定,使權利的專有性減弱、淡化。
2、信息交換的迅捷使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受到沖擊。傳統理論規定權利保護時間限制,一是考慮知識產品的更新發展,二是用產品所有人享有專有性的一定時間的保護,來換取其產品的公開,為社會創造財富。權利保護時間的長短以其在保護期普遍所得與創造知識產品的智力勞動相抵為標準,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的結果。而國際互聯網上的知識產品比以往傳輸、擴散更快捷,使用更方便迅捷的優勢,一件知識產品的遠程傳輸、使用可能在幾秒鐘就可完成,知識的更新老化周期加速縮短,往往只需幾年甚至幾個月時間。這使如何適用相抵標準確定保護期限長短帶來了困難,過長則因知識老化而浪費智力資源,減少社會利益,過短則傷害產品創造者的積極性。
3、信息電子服務的全球化使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沖擊。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要受到地域的限制,除參加的國際條約外,權利只在取得國受承認和保護。國際互聯網是跨地域的、全球性的,它打破了傳統的國家、地區界限,使之不復存在,知識產品可迅速跨地域傳輸、使用。知識產權法是國內法,知識產品要受所在國法律的制約,而世界各國的法律雖有一些共識,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仍有許多差異,保護水平也有所不同,法律的沖突使網上的權利行使和保護難以認定,準據法、執法主體和管轄也難以確定下來。隨著國際互聯網的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可以預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將日益淡化。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上,近年許多西方國家對作為國際互聯網信息源的數據庫、作為應用工具的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多媒體作品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保護,我國也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3]等法律文件。這些保護對象是傳統知識產權法律所未曾涉及的,也不符合原規定的種類,這些規定實質是擴大了傳統知識產權的范圍。
(二)對傳統知識產權權利義務格局的影響
知識產權法律制定,實質規定的是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間平衡的權利義務格局。國際互聯網對這一傳統的格局和平衡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
1、權利享有不完整。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是把權利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一次性授予一個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即其享有的權利是完整的,這是權利授予的原則。而國際互聯網上的信息知識作品,因多媒體技術的日益成熟,多表現為多媒體作品,其創造包含了多種信息原創造者、多媒體組合者、最后加工者的智力勞動,從而使權利的享有格局難以確定。多媒體作品往往只采用許多信息原形作品的某一部分,如權利分別歸屬享有,則權利處于零散的分割狀態,難以授予、行使和保護。因此國際互聯網上信息知識產品的權利是一種復合狀態的權利,就單個創造者享有的權利是部分的,不完整的,不獨立的,而作為一個整體則享有權利的完整形態。
2、義務承擔的不確定。知識產權法中的義務主要指知識產品的使用者對權利人承擔的義務。國際互聯網因龐大的用戶遍布世界各國,并因開放式而處于隱蔽狀態,當其享有網絡上的信息知識產品時,因其所在國法律的不同,使其使用行為的性質、方式,是否承擔義務,承擔何種義務,如何承擔義務等都處于一種難以確定的狀態。
3、權利義務實現過程中的非均衡(不對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對等性是傳統民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在知識產品的流動交換中獲得利益以彌補創造知識產品而付出的智力勞動,以鼓勵創造,產生社會效益,并求得二者間的均衡。國際互聯網上的信息產品流動交換,打破了這種原有的均衡,如因網絡上信息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實際利益更多得落在傳播者甚至參與者手中,而不是權利主體的創造者手中;作品的個人使用者與權利人間的權利義務難以確定,處于不對等狀態,使用者往往基本不承擔什么義務。
(三)對著作權法的影響
國際互聯網的信息知識產品傳輸,對著作權法的影響最大,產生的問題也最多。
1、對傳統著作權種類范圍的突破。
主要是數字化多媒體作品、數據庫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問題。
所謂多媒體作品是指運用計算機數字技術,以文字、數據、圖形、影像、聲音等同時或交替表達的綜合體式作品。多媒體作品的交互性、軟件復合性特點,使它有別于傳統的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突破了著作權客體的種類。
數據庫是國際互聯網的主要信息源,是一種編制集成的、動態的可以隨時修改的信息資源系統。它可以被廉價復制和利用,被大范圍的傳播。對此傳統著作權法從未涉及,只可以原有規定的匯編作品略加比擬,但并不相同,數據庫的特點使其權利保護需要新的規定,如數據庫界定、權利內容、保護期限等。歐共體委員會于1995年在世界上率先通過了《數據庫保護指令》[4]提出一些保護原則,并指導各成員國立法,但其對權利人保護過分,破壞了權利人與公共利益的均衡。
對于計算機軟件,亦為傳統著作權法所未涉及,世界各國近年大多立法以著作權保護。但仍存在不可忽視的弊端,一是著作權只保護軟件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其內在構思,而構思是軟件最有價值的部分,同時計算機軟件的表現形式和思想內容很難分開;二是著作權法從不反對他人實施作品,而軟件的價值主要在于實施,則因允許實施影響了權利人的利益。
2、對幾種著作權利行使的影響。
(1)對發行權的影響。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法,或以出租、租賃、出借方法,向公眾提供作品或復制件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也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著作權人的這一權利實行首次銷售規則,即首次銷售后,權利人權利用盡,作品復制件所有人發行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權利的限制。但是,在網絡上傳輸作品,因傳輸的作品或復制件仍存儲于原介質中,并不發生有形載體的實際轉移,只是傳輸作品的信息,是否屬于發行,是否適用首次權利用盡原則,是需要回答的問題。對此,美國《知識產權白皮書》認為,將信息從一個終端通過網絡以數字信號形式發往另一個終端也是發行,這就對傳統的發行作了擴大,帶來了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新的利益格局。
(2)對復制權的影響。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形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著作權法對于個人使用的復制是不禁止的。但是,在國際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何種情況是復制,怎樣界定個人使用,用傳統的著作權理論則不易回答。網絡的交互開放性結構特點和用戶的龐大數量,使作品極易被復制而不易被察覺。如果用戶將作品拷貝到光盤或脫線存儲介質上屬于復制,那么出于瀏覽信息使作品暫時存儲于計算機內存而顯示于屏幕,關閉計算機后作品會消失,這是否為復制則難以把握。美國《知識產權白皮書》把這種情況也認為是復制,則對權利人保護過分,對使用人過于苛刻了,將打破二者利益平衡,使使用者喪失許多原有的權利。
(3)關于合理使用權。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這是出于平衡權利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發揮作品效用的考慮,是對著作權人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規定的范圍并不一致。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主要限定于個人使用和出于公益目的的12種情況。但是網絡使作品的復制極其方便容易、迅捷和隱蔽,著作權法規定的情況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情況,而且使用者是出于個人使用目的還是出于商業目的,是十分難以確定的。如先作個人使用后作商業使用或作個人使用后大量復制散發,是否合理使用就不易界定。
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定有公共秩序保留的權利限制措施,即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作品不予著作權保護。而自由開放是國際互聯網發展的生命力所在,則在網絡上如何認定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如何防止違法作品的傳輸,是需要著作權法調整回答的問題。
四、國際互聯網對知識產權司法的影響
一是國際互聯網交互開放式和信息共享性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創造了十分方便的條件,而這種侵權行為的進行又是十分隱蔽的,司法實踐中取證認定十分困難。二是以多媒體作品為代表的新信息產品形式的出現,由于包含者眾多參與者智力勞動,實踐中權利格局和利益分配等難以把握。三是網絡上跨國界的信息流動,使案件管轄、適用法律的難度增加;同時給國家主權和安全帶來了影響。
總的看,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對國際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的法律調整,經歷了努力運用工業產權法或版權法調整,都逐漸體現出結合二者的工業版權法的過程,這是國際互聯網知識產權法的一個世界趨勢,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注釋:
[1]黃勤南著《知識產權法》群眾出版社2003年版第9頁
[2]吳浩著《當前民事經濟疑難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頁
[3]《法律法規選編》當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頁
[4]吳浩著《當前民事經濟疑難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頁
參考文獻:
(1)王玉成著《知識產權法》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頁
(3)朱潤發著《法制日報》第5版《國際互聯網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影響》2002年版第4段
(4)李乃光著《民事案件選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版67頁
(5)周乃平著《論國際互聯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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