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16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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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馳名商標是商事主體良好商譽的載體,是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制度,并與國際上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接軌。
關鍵詞:馳名商標;概念;保護
1馳名商標的概念和特征
馳名商標(well-knownmark)最早出現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5年文本中,該公約首次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了規定,但并沒有對其概念作法律上的闡述。各國對馳名商標的定義也各不相同,一般的表述是: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且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商標。
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第二條規定了馳名商標的定義。“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該規定界定了馳名商標的內涵,由此給出了一個認定馳名商標的法定標準。可見,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識也已經踏上了國際軌道。從該規定看出,我國馳名商標具有如下特征。
1.1產生的地域效力——“中國”
《規定》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是“中國”。這一規定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商標權有較強的地域性,即一國的注冊商標只在該國內有效,離開了該特定的地域范圍,該商標將不再受保護。并且是否馳名,只要求在我國境內判斷,至于在國外是否馳名,是否為他人所知,不影響馳名商標的判斷。
1.2知曉程度——“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
這里使用“相關”而不是“所有”字樣,那么何為是相關公眾呢?根據《規定》,是指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相關公眾是量的規定,廣為知曉是度的要求。可惜《規定》并沒對廣為知曉作名詞解釋,筆者認為廣為知曉就是熟知,至于熟知到何種程度,可以把它具體化,比如對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熟知程度設定一個百分比,在此基礎上拉上一條熟知程度的基本線。
1.3品質要求——“應享有較高聲譽”
公眾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在質量、售后態度、社會貢獻等方面有較高的評價,這也是對馳名商標的一種品質認定。但是筆者認為這有違馳名商標的認定本意,馳名商標是用來描述一個為某范圍內的公眾所知曉的商標。而“享有較高聲譽”則表明了公眾對其的積極評價和質量上的高要求,但是界定馳名商標的關鍵是消費者對它的熟悉程度,而不是起品質是否卓越。這勢必提高了保護標準,縮小了保護范圍,使一部分商標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1.4形式要求——“是否注冊商標皆可”
可以是注冊商標,也可以是非注冊商標,這一認定標準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相一致了。這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件的降低,彌補了馳名商標保護中商標注冊制度的固有缺陷,向完善馳名商標的保護邁出了積極的一步。
2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馳名商標因其無形財產性和巨額價值性,不僅被視為企業鎮館之寶,而且也是一國經濟實力的特殊反映。對消費者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優良的商品品質和服務質量;對馳名商標的所有人而言,意味著廣泛的市場占有率和超常的創利能力,是企業生產管理、技術水平及企業信譽在商品上的綜合反映。然而,我國尚未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形成完備的制度,有些馳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造成了巨大損失。再者,我國已加入了《巴黎公約》,我們作為該組織的成員國,也必須承擔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因此給予馳名商標更多的法律保護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
2.1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
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最早見于1925年修訂的《巴黎公約》,其后《TRIPS協定》在“知識產權公約”第二條中明確規定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要求各成員方應當遵守《巴黎公約》(1967)中的相關條款,不得背離各成員方可能在《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項下相互承擔的現有義務。2.2國內立法的保護
加入WTO后,我國積極調整各方面的法律規范,使之與國際條約和慣例接軌。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于2001年10月27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2002年8月3日通過并于2002年9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也配合商標法的規定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更加細致化、規范化。我國于2003年4月17日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可以說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日趨完善,不斷修改國內立法使之與國際接軌,不僅很好地履行了國際公約中的義務,還通過立法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力度不斷增強,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形成區域化乃至全球化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可惜的是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濫用商標權的行為予以限制的有關規定,使得某些馳名商標所有人濫用馳名商標。另外,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予以禁止,但對在他人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沒有做出禁止性的規定,這也有可能使商標所有人濫用權利。因此,相關部門除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外,還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進行限制,不允許其進行夸大的、超范圍的宣傳。有關內容目前尚無明確規定,是應予完善的問題。
2.3完善馳名商標在網絡領域法律保護的若干構想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域名注冊也成了沖擊馳名商標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一些知名企業的字號、馳名商標等陸續被人搶先注冊為域名,給這些企業和馳名商標所有人造成了巨大損失。因此,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至“域名注冊”已經勢在必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對域名注冊要嚴格把關,嚴防惡意注冊域名侵犯馳名商標權人利益的行為。“制止惡意的側重點是行為人主觀上的惡意性,只要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注冊,即使商標本身并不馳名也可以撤消。”
(2)要明確侵權標準和遏制反向域名侵權。必須確立侵權行為確實給相對方的經濟利益造成了實際損害的標準,同時也要防止馳名商標權人侵犯域名權人的合法權利。
(3)選擇盡量簡捷的方式處理糾紛。首先應考慮協商解決,其次適用程序簡便的仲裁方式,司法審判程序應是最終的解決程序。
(4)在審判實踐中要慎用“淡化”理論。筆者認為,該理論實際上是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一種假想理論。因為馳名商標的較高市場占有率給權利人帶來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就是經濟利益,所以,認定商標侵權的最基本的標準應是“侵權標識”是否給馳名商標帶來實際的經濟損失,“淡化”理論者主張的“足以導致商標的顯著識別性降低”,不過是無法實際操作的一個假想標準。
(5)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確認域名權侵犯馳名商標權的責任承擔方式體現了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完整性和徹底性。
3結束語
馳名商標由于其在相關公眾的崇高聲譽和作為高質量的商品、優質服務的信譽象征,為企業廣大市場的開拓和超常利潤的贏得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也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民族的振興注入了強力劑。也正因為如此,馳名商標也就成了不法分子極想侵犯的目標。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持續加快,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應更加重視馳名商標的積極作用,加大馳名商標創立與保護的力度,充分發揮其作為無形財產權的巨大潛能,以不斷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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