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6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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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研究論文

1.無罪推定的歷史背景

無罪推定源于古羅馬訴訟中“有疑,當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對有疑問的案件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即無罪判決。后來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因為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地位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人。”這一思想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首次成為法律原則被載入《人權宣言》。其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法律乃至一些國際性文件以不同的方式確定無罪推定原則。我國先后加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一定程度上采納了無罪推定思想。

2.無罪推定的內涵

無罪推定主張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判決之前,即在判決前的偵查、審判階段應當被假定為無罪的人,而在法院最后判決階段如果控方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有罪則應判其無罪。在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無法確定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結論。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權,其拒絕陳述不應作為有罪的依據,被追訴人享有訴訟保障的權利,禁止對被追訴人和證人采取刑訊逼供、騙供和誘供等措施,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另外,追訴者與被追訴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偵查、追訴及審判機關負有全面調查收集和提供證據的職責,其所調查收集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懷疑。

3.無罪推定的規則

疑罪從無規則,即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我們對任何案件的認定必須依靠確鑿、充分的證據,如果達不到證明標準,就會形成疑案。根據疑罪從無規則,疑案在判決上應宣告無罪。其實很多時候面對疑案,是選擇錯判還是錯放,涉及到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現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個體公正,即個案公正,司法活動應當圍繞個體個案進行。盡管我們的錯案率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可能只有千分之幾,但是對于被冤枉的當事人來說則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從無規則,必然會放縱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們把疑案都按照有罪處理,就會冤枉許多無辜的人。放過壞人和錯殺好人之間,我們應該寧縱勿枉,即使放縱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決不能錯殺一個好人。放過的罪犯可以再抓回來,而錯殺的好人將永遠是一個遺憾。這是現代司法觀念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實現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控方舉證規則,即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對于“誰主張,誰舉證”問題,在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檢察人員承擔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原則上由自訴人承擔,若被告人提起反訴,則應當對反訴舉證,但這并不意味著證明責任轉到了被告人身上,因為此時反訴人成了反訴的原告。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勢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時也會導致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進一步滋生和蔓延。因此,控方舉證便成了無罪推定的一個規則。

沉默權規則,即被告人面對追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訊問,不說話或者停止說話,以沉默的方式反對強行要求作可能導致刑罰或加重刑罰的供述的權利,又稱反對自我歸罪。沉默權規則與無罪推定的人權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都不應成為追訴自己的工具,體現了法律對人性的尊重,也體現了被告人的意志主體和訴訟主體的地位。沉默權與舉證責任的歸屬密不可分,既然犯罪的證明責任在控方,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他們就不該也不會被刑訊逼供,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訊問就必須停止,被告人拒絕提供陳述不負刑事責任,僅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得判定被告人有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擁有證據調查權的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成為定罪與量刑的根據。在美國,理論上不但要求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證據不能使用,就是根據該證據所獲得的線索而進一步取得的證據也作為“毒樹之果”被排除,體現出對執法人員取證權的嚴格限制和對人權保障的重視。

4.無罪推定的價值意義

伏爾泰主張天賦人權,無罪推定則體現了法律對人權保護的尊重,能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和刑訊逼供,從而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生命健康等權利。正如前蘇聯法學家斯特羅戈維奇所說的那樣,無罪推定是最高的人道主義,是民主的訴訟原則,它在性質上具有十分深刻的道德和倫理內容,將無罪推定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基于對人和人的美德的尊重以及作為關心人和人的名譽這一前提的人格價值。司法人員、普通公民和大眾媒體應該形成對待被告人的正確心理,在其被判決為有罪之前不得預先對其進行輿論定罪。

馬克思說:“專制行為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其不能成為人。”無罪推定在保證程序規則最大限度揭示真相的手段是與現代商品經濟相適應的,司法人員的辦案方式和觀念應擺脫對被告人供述的依賴,對其采取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應遵循嚴格的程序條件和期限,禁止不以問供為目的的對被告人侮辱、謾罵和毆打等行為,違反者予以追究相應責任。

無罪推定賦予被追訴人以辯護權為核心的訴訟權利,使偵控機關承擔保障這些權利行使的義務,從而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保證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

5.無罪推定在我國

在我國,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其有罪。”這無疑是我國法治的一大進步,但不能說我國已經完全真正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審判中往往會受到多方面的壓力,比如部分黨政領導的干預、被害人家屬的威脅以及社會輿論的宣傳。檢控機關對法院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往往會認為是對其辛勤工作的否定,難免會有意見。所以我國還存在大量“疑罪從輕”和“疑罪從掛”的案例,留下了有罪推定的陰影。

我國不少司法人員習慣戴著有色眼鏡去看待被告人,再加上衡量政績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破案率,因此給刑訊逼供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間,例如處女案曾在全國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我們應該更新司法觀念,確立無罪推定的憲法地位,賦予被告人沉默權,建立和完善待審羈押的審查機制并加大刑訊逼供的查處力度,這是以人為本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1.劉根菊.法院統一定罪原則與無罪推定.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2.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3.卓澤淵.法律價值.重慶大學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