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事實收養論文
時間:2022-07-24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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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養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而棄嬰的收養又占到收養80%以上的比例。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法律觀念的淡薄以及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基于社會責任心和愛心而實施的事實收養棄嬰的行為比比皆是,但這種符合人類最樸素的道德觀念而實施的事實收養行為又與國家收養制度相矛盾,如何協調及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如何使對棄嬰的事實收養行為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是目前未成年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法律課題。
關鍵詞:棄嬰;事實收養;救濟
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是設立、變更親屬身份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社會利益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因此,我國《收養法》以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為指導,對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當前,不少嬰兒出生不久便因種種原因被遺棄,此后又在沒有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的情況下被群眾救助并撫養,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但因我國現行《收養法》并不認可事實收養,故在實踐中存在很多法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棄嬰的事實收養情況比較復雜,但事實收養行為很多都與現行收養制度相悖,而導致收養關系不被保護。鑒于此,本文對棄嬰事實收養與現行法律的矛盾進行分析,并償試尋求相關的救濟途徑。
一、目前我國收養的法律要件。
形式要件。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同時,為了適應一些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范圍,明確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范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法為被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實質要件。1、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3)年滿三十周歲;(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6)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7)為貫徹實行計劃生育原則,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1名子女。2、被收養人的條件。①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于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系,以保障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②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由于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了一定判斷事物的能力,因此,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被收養人的意見,由其自己判斷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系。除以上條件外,還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
另外,我國《收養法》第8條第2款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這種收養行為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國家分擔了社會負擔,同時也使那些缺少父母關愛的孩子重新置身于一個充滿愛心的溫暖環境中。因此,國家鼓勵公民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反映出,我國《收養法》順應了當代社會收養中兒童利益最大化和國家公權力干預的發展趨勢,對收養關系的成立采取必須履行收養登記的要式主義模式。國家行政權力強制介入的目的是,彌補孤棄兒童民事行為能力和監護人保護上的欠缺,更好地監督收養人的收養行為,以確保被收養人能夠在良好的環境下成長當代國際私法趨同化問題研究
二、事實收養的立法歷史與現狀。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為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事實收養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1、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為,是一種無須經政府確認,僅以“私證”即可成立的收養行為,此行為因而成了人們的習慣;2、長期缺乏健全的收養法規。我國在建國以后的很長時間里,一直沒有一個系統、完整的收養法規,公民在成立收養時,由于無法可依,在客觀上造成了事實收養的存在;3、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不強以及普法宣傳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實收養的重要原因。
“實際上,不僅各國法律對收養的規定并不一致,甚至差別較大,而且就是同一個國家的收養法,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規定也不一樣,自收養制度在原始社會為父系氏族社會習慣確認以來,便因不同社會歷史階段的需求而表現出不同的價值本位”,常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因素的變化而不斷修訂和發展。
現代國際社會各國收養立法所表現出來的國家監督主義的傾向越未越明顯。盡管各國法律規定對收養采用國家監督主義的方式不盡一致,而國家監督主義的嚴格程度也不一樣,但是,各國收養法逐漸摒棄當事人放任主義,接受和認同國家監督主義的傾向則是共同的發展取向。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則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1993年12月29日司法部的《關于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中規定:“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于收養法實施前已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因收養事實而共同生活時成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受理。”這說明在《收養法》實施前,國家承認事實收養關系,《收養法》修改后事實收養就應歸入到非法的收養關系中。“這在我國1998年11月4日修訂后的《收養法》中也表現得較為明顯,將過去那種融收養登記主義、書面協議主義、書面協議兼公證主義于一體的三元主義的形式要件改為一元的收養登記主義,進一步強化了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和監督”。
目前,從各地的規定來看,部分省市肯定了事實收養的存在,允許并鼓勵事實收養人補辦登記手續,以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些做法符合了當今世界家庭關系多元化的發展趨向。云南省《有關事實收養的意見》規定:事實收養問題劃分為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3月31日原《收養法》實施期間、1992年4月1日修改后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三個時段進行解決。每個時段又區別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提出了不同的解決方式。基本程序都是由收養人補辦相應的手續后,到收養人住所地公證機構辦理收養(撫養)公證或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再到公安機關申請落戶。對于依法不予建立收養關系、撫養關系的當事人,意見規定,由當事人住所地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江蘇省《關于解決我省公民事實收養問題的意見》,對五類事實收養在出具相關手續后可辦理收養登記,同時還規定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的,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養人具有撫養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承擔撫養責任公證,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并報縣(市、區)公安(分)局審批,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為被撫養棄嬰(兒)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這些就很好的解決了實際問題。
三、嚴格規范棄嬰收養制度。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群眾發現棄嬰的,應一律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律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在福利機構收養棄嬰。而目前很多收養人出于道德和良心拾到棄嬰后,不忍將其送走而自己撫養。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1、送養人主體不符合或沒有送養人;2、身份認定不規范。目前,棄嬰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棄嬰情況調查表和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只出具“某時在某地撿拾一名棄嬰并報案”的證明,未能證明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而民政部門則無權向公安部門開展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往往致使棄嬰的身份無法真實地確認;3、收養行為不規范,收養登記率比較低是目前存在的最突出的棄嬰收養問題;4、重收留輕撫育問題突出,單方收養行為缺乏全面規范;5、據新聞媒體報道,各地都曾發現有受各種惡勢力控制的的雙腿雙臂缺失殘疾兒童乞討,這樣的兒童會讓群眾的同情心變得很復雜。
嚴格的棄嬰收養制度就是為有效預防上述這些現象的發生,為了更好的保護兒童,法律和道德的協調發展是收養制度的目標,也是整個社會發展與人類進步的最終標準。從現實狀況來看,大量事實收養案例中,許多未成年人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擬制血親關系,承認事實收養的合法性有利于維護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員關系,保持社會的穩定,保障的被收養人的基本權利。“收養的主要目的就是為得不到親生父母撫養或照料的兒童提供一個永久的家庭”;“凡承認和(或)許可收養制度的國家就確保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據調查,棄嬰絕大大多為女嬰,特別是在農村,受封建傳統因素影響重男輕女,遺棄的情況最多,其次就是病嬰及殘嬰,也較多被遺棄;還有一些未婚生育或非婚生育的,不負責任遺棄嬰兒。但嬰兒也是生命,也享有存在于社會生活的權利,這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誰都不能剝奪,即便是其親生父母。要消除這種和構建和諧社會不相容的丑惡現象,保護嬰兒的合法權利,必須加強加強相關法制宣傳,改變人們的思想觀念,從根源上遏制遺棄女嬰的思想,同時認識到這種行為是犯罪以及承擔的法律后果,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遺棄的發生。同時必須加大打擊和懲治遺棄行為的力度,使遺棄者承擔起理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國家要健全基層計生網絡,實行嬰兒出生后的跟蹤服務,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至關重要,發現非法收養的要及時提醒收養人依法辦理收養登記。發現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應及時報案,同時完善社會福利制度,加強對病殘嬰兒的救治也會減少棄嬰的發生。
綜上所述,棄嬰的收養必須按照《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才能使收養關系合法。同時全面普法,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才可能使收養人按照法律規定依法收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最大保障,棄嬰收養管理工作必將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注釋:
[1]蔣新苗,《比較收養法》,第51頁,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
[2]張學軍,《論中國公民收養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J],北京,《中國法學》,1998年,第115頁;
[3]聯合國1986年《關于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與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
[4]聯合國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