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健全夫妻財產制度探討論文

時間:2022-08-03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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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健全夫妻財產制度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完善健全夫妻財產制度

論文摘要:通過對夫妻財產制度基本理論的研究,重新審視和評價現行夫妻財產制度。針對目前立法過于原則而導致的各種缺陷,從全新的視角予以分析,提出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合理的意見與建議。

隨著人類的不斷進步和婦女地位的提高,夫妻財產制度在現代婚姻家庭法律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夫妻財產制度只有反映婚姻家庭的需要,才能更具生命力。為適應新形勢下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新情況的需要,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一、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完善

1.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

對于法定財產制,有的國家又把它分為通常的法定財產制與非常的法定財產制。非常法定財產制也稱非常夫妻財產制,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出現法定特定事由,依據法律之規定或經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將夫妻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的一項財產制度。

(1)非常法定財產制的設計。我國應借鑒外國立法例,確認非常法定財產制。設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就是在法定財產制立法模式中增加可變的元素,其目的不是提倡拋棄我國傳統的夫妻財產關系,而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和維護婚姻內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夫妻關系存在裂痕時,非常法定財產制可以有效保護夫妻雙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2)我國非常法定財產制應采用的模式。絕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均設有非常法定財產制,立法模式具體有兩種:一是單一的宣告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如法國、德國;一是當然的非常法定財產制與宣告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兩者并行的雙軌制,如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國臺灣地區。

關于我國非常法定財產制應采用何種模式,學術界仍有爭議。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第一種立法模式,即單一的宣告的非常法定財產制。理由是,目前為止,有關個人破產方面的立法在我國尚屬法律空白,無須規定相應的當然的非常法定財產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交換迫切需要當事人的誠實守信,個人財產與個人信用在交易中有時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立法角度看,制定《個人破產法》勢在必行,待《個人破產法》出臺后,再適用非常的法定財產制也為時不晚。

2.建立夫妻財產分割時的可期待利益共有制度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期待利益主要是兩大類財產:一是指可能實現較大利益的期待權,如房屋未來升值收益以及保險、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的未來收益;二是指可預期的可期待利益,如房屋租金、銀行利息、正在審批中的權利等,兩類可預期收益在分割時應有所區別。

現行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財產分割所適用的等分和折價原則,但兩個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對既得利益的劃分,均未考慮可期待利益的分割。隨著經濟的發展,財產分割不再是對實物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需要對可期待利益進行分割,知識產權、股票、證券等新型財產均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投機性,有時會獲取巨額利潤,有時也可能承擔破產的風險。因此,可期待利益的價值往往是無法確定的,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應如何平衡,這就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之間的關系問題。

筆者認為:根據民法學財產分割原理,對股票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為宜,因為股票的價格、數量均有據可查,一目了然,分割相對容易;對股份或股權則應采取作價分割的方式,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擁有股權或股份的一方無須將股權或股份實際轉讓給另一方,只需作價補償,如果財產價值無法確定,則可根據該股份或股權當年的收益進行作價,然后分割;對知識產權應采用補償的方式,因知識產權具有投資大、收益慢的特點,自知識產權創造完成之日起,其財產價值就已經形成,即使婚姻存續期間未產生經濟利益,仍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一方可根據自己對家庭的貢獻和對知識產權的資助而擁有分割期待權,并且該權利不應因離婚而消除。

3.進一步完善特殊財產的歸屬制度

(1)個人特有的財產所生的孳息歸屬。夫妻財產關系中,對于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應屬夫妻雙方共有還是歸屬原物所有人個人所有?學者們爭議比較大。筆者認為:孳息作為個人特有財產的自然生成物,應歸屬原物所有人個人所有,屬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孳息的取得與投資收益有著本質的不同,孳息的取得不是夫妻婚后共同經營、共同努力的結果,而是依法定方式或自然方式取得的結果。因此,個人特有財產所生的孳息無論在婚后經歷多長時間仍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另一方對他方個人特有財產投人的時間、精力可視為夫妻雙方的日常行為,不應分享所有權。為了體現公平原則,筆者建議對該財產婚后增值部分,另一方可將所投入的勞力或資金折價計算,在財產分割時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權。

(2)進一步完善婚前個人財產投資、經營的收益歸屬制度。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經營的收益是否為個人財產應有一定的判斷標準,即該權利的取得是基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的經營行為所產生還是基于該財產的自然增值所產生。如果該收益是婚前個人財產自然增值所得,則可視為該財產僅僅是存在形式發生了變化,其個人財產的性質并無任何改變,該項財產交換價值的提高,應歸個人所有;如果該收益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努力的結果,那么他方就可以基于共同經營的行為產生對該項權益的請求權,增值部分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適用民法學的添附理論解決財產糾紛,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如與夫妻共同財產或他方個人財產發生混合、附和或加工情形時,應以財產的主從關系或財產價值大小方面確定其歸屬,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雙方財產價值相等且難以分辨主從物時,應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方的財產請求權僅限于該財產的收益或增值部分,不得及于該項財產本身。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完善

1.增設夫妻約定財產制的類型

婚姻法確認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制的類型,規定只要在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第三人權益的前提條件下,當事人可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這樣的規定在實質上違背了約定財產制的價值取向。現代社會交往中,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經濟關系超越親情、友情和愛情,因此,現代夫妻對財產的處理更為理性,上述三種約定財產制已不能滿足夫妻財產約定的需要,我國還應確認更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的類型,如剩余財產制等,以滿足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因此,筆者建議,只要在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應允許當事人對財產做出任意性約定,使意思自治原則落到實處。公務員之家:

2.應明確財產約定的時間

我國婚姻法應明確夫妻財產約定的訂立時間,規定只要男女雙方締結為夫妻,無論是婚前約定還是婚后約定,約定的財產協議均應有效。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記前,男女雙方尚不具有夫妻身份,因此,他們的協議只有在正式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一旦兩個人因瑣事發生糾紛,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雙方所訂立的財產協議當然無效。基于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于財產約定無論在婚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是婚后任何時間約定都應認定為有效,法律沒有必要作出限制性規定,這樣才能適應不同階段不同夫妻的財產需求。

3.建立約定財產制_的登記和公示制度

夫妻財產只有經過公示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是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的公認,目前,我國學術界對公示方式有三種意見:第一,登記制;第二,公證;第三,律師見證。筆者認為,我國可采用登記制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公示方式,不同形式的公示效力不同,登記的效力>公證的效力>律師見證的效力。登記的效力最高是因為只要經過登記,國家行政登記機關就應公開登記的內容,并許可第三人查看其內容,從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登記的公示、公信力最高。

筆者認為:約定應采取要式方式,并予以強制登記。對于約定財產制的登記機關,以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最為合適,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是一種具有明顯的身份性質的契約性約定,當事人必須親自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約定的登記手續,他人成立的約定無效。當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各自的財產清單,由婚姻登記機關就清單中所列財產的真實性進行查證核實,經確認的,載入婚姻登記檔案,并賦予其一定的公示、公信力,允許第三人查看,及時了解夫妻的財產狀況,并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只有通過國家公力的干預,才能夠有效避免夫妻單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糾紛,維護夫妻單方在民事交易中的交易穩定性和安全性。

約定財產制的登記和公示對第三方而言,可以預先明確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當其與夫妻一方發生財產糾紛時,可以憑借公示過的財產協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夫妻之間聯合起來逃避責任;對法院而言,公示的采取對于法院處理夫妻財產糾紛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避免了取證的麻煩,優化了辦案的程序與效率。

此外,我國還應建立夫妻財產約定變更和撤銷制度。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變更和撤銷應采取嚴格主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雙方合意,可以改變原有的約定,也可因一方的請求撤銷約定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但約定的變更或撤銷應經過嚴格的申請登記公示程序,并且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婚姻登記機關應不予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