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職能與矛盾化解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14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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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著審判工作的重任,從某種意義上說,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衡量現實生活中是非曲直問題的標準,是是否正確執行法律的最終裁判者,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否公正,直接影響到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人民法院在綜合治理中要發揮好自己的職能作用,我認為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認識法院的職能作用,把綜合治理的方針作為自己的業務指導思想。
審判案件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也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這一規定要求人民法院不僅應做好審判工作,同時要通過審判活動和其它活動對公民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法制教育。我們法院并不是單純為了審判案件而審判案件的,不能單純以審判代替參與,而應“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預防和減少各類犯罪與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保障和促進經濟建設。因此,要全面發揮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不但要始終緊緊抓住審判這條主線不放,正確、及時、合法地審判處理好各類案件,還要不斷拓寬為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經濟建設服務的領域,堅持審判案件與拓寬服務相結合,通過一切合法有效的方式,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從而實現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教育人民群眾自覺遵紀守法的目的。這既是法院職能所決定的,又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
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過程中,不僅要著眼于查明犯罪事實,根據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才算適當作為自己的基本任務,而且要把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的方針作為自己的業務指導思想。如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時候,可以究其犯罪的原因,對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在確定罪與非罪,應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的時候,應嚴格依法辦事,區別對待,為綜合治理中的嚴厲打擊或教育挽救、改造打好基礎。在宣判時,可考慮擴大辦案效果,為綜合治理中的法制宣傳教育提供材料。只有這樣,才能使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
二、以豐富的審判實踐為基礎,在黨委決策中發揮參謀作用。
在綜合治理中,必然會遇到許多問題,人民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對于遇到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及時提出一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便于黨委在進行決策時作參考依據,從而作出更加科學的決策。在綜合治理的宏觀決策上,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發揮參謀作用。1、通過參加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作為成員發揮在決策中的應有作用;2、在政府的重大行政事務中,如企業破產、群體性上訪等重大事件的處理中,法院通過參與解決和提供咨詢,以這些事件的妥善處理,發揮積極的參謀作用;3、通過審判具體案件,對各部門、單位出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管理上的漏洞,及時依法向行政機關及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幫助他們理順關系,完善制度,以減少工作中的失誤;4、通過審判工作發現帶有普遍性和社會性的問題,向黨政機關和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提出宏觀的建議和決策。
三、抓好各類案件審理及執行工作,依法調節好各種社會關系,強化監督機制,以公開保公正,確保社會穩定。
綜合治理,離不開穩定的社會環境,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審判職能,抓好刑事審判工作,深入開展嚴打斗爭,及時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懲處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推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為綜合治理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調節社會關系的職能作用,減少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就我院來說,平均每年要審結近1000件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這就意味著每年要有近1000件左右的糾紛要通過法院來解決,人民法院能否正確地處理好這些糾紛,對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運用審判職能,維護社會穩定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近年來,我院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運用審判職能,嚴厲打擊各類犯罪,平息論爭,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為維護和靜的穩定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1、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打擊功能,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近年來,我院從當前的社會治安實際狀況出發,根據州委、縣委和巴州中級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打擊功能,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依法嚴懲了一批盜竊、搶劫、搶奪犯罪分子。我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一方面堅持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一律從重從快,決不手軟,充分體現了嚴打和從重打擊的方針。對應當判處財產刑的,依法判處財產刑,徹底摧毀犯罪分子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堅持理性嚴打,重視依法辦案,做到從快,快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從重,重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之內,不搞破時限的突擊結案,不搞法外加刑。始終堅持兩個基本的原則,強調“穩、準、狠”,嚴把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關,確保案件質量,確保每一案件均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有力地震懾了犯罪,促進了社會治安形勢的好轉,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2、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調節功能,努力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運用審判職能平息訴爭,化解矛盾是維護穩定的有效手段。近年來,我院堅持以穩定統攬民商事審判工作,運用審判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調節功能,妥善調解和判決了各類民商事案件,僅2006年一年,我院審結民商事案件近1000件,平息了訴爭,有效地化解了各種社會矛盾。在審理這些民商事案件中,我院法官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在公正審判的同時,注重做好調解工作,特別是涉及面廣,涉及人數眾多的民商事案件,注意加大調解力度,防止矛盾激發引發群體事件,如在去年,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中通過調解結案的就有700多件,調解率達72%,很好的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保護功能,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近年來,我院在嚴厲打擊各種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增強了社會的安全感。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院注重公正地審理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特別是通過依法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保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通過依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及時審理涉及企業下崗職工,低保失業人員等困難群眾利益的案件,使一部分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保護。同時我院還加大對申訴案件的復查工作,對申訴復查確有錯誤的,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改判。為保護弱勢群體,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認真落實最高法院司法救助規定,對訴訟費用能減則減、能免則免,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精神,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4、綜合治理,就是要嚴格依照法律辦事。生效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處理具體案件所作出的最終結果,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強化執行措施,充實執行力量,要充分發揮綜治基層組織群防群治的網絡優勢和領導責任制的激勵約束優勢,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建立基層協助執行工作網絡,多管齊下,確保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義務得到兌現,維護法律的尊嚴。
5、認真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加強監督機制,強化內部管理。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人民賦予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審判權力,因此,要認真用好這一權力,加強自身的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違法辦案與錯案追究制、當事人評議制、案件催辦制、案件檢查和超時限催辦等制度,加大追究力度,對貪贓枉法,循私舞弊的要堅決一查到底,決不姑息。要經常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同時要拓寬監督渠道,自覺、主動地接受黨委、人大、檢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充分發揮舉報中心的作用,將審判活動更多地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確保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司法公正。
四、以法制宣傳為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多渠道開展普法教育工作,積極推進普法工作。
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實現綜合治理的基礎,我院平均每年要審結1700余件各類案件,也就是說。每年至少有1700余人不同程度地接受人民法院面對面的法律教育(不包括旁聽案件審理的人),這本身就是一種最直接的法制宣傳教育,但這與實現綜合治理的要求還相差較遠,人民法院還必須與新聞媒介密切配合。通過對典型案件的重點宣傳報道,以案釋法,讓更多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為綜合治理打下良好的基礎。首先,人民法院審理的大量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之外,均實行公開審理。所有案件均公開宣判,對案件審理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法制宣傳和教育的過程。
我院近年來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教育功能,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每年利用3.15消防者權益保護日、6.26國際禁毒日、12.1的預防艾滋病日、12.4的法制宣傳日等,我院法官都要積極上街,進行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為群眾解答各種法律問題。二是我院多次選派專業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優秀法官深入中小學校舉辦法制宣傳教育講座,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未成年人犯罪。三是法官進社區進行法制教育。今年,我院開展了法官進社區工作,主要是采取巡回法庭的形式進駐社區。法官進社區后,立即開展工作,他們通過開展法律咨詢宣傳日,法制教育講座,社區公開審理案件等形式,對社區居民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增強了社區居民的法制意識。公務員之家
要促進綜合治理,人民法院在法制宣傳教育方面還應進一步拓展工作面。首先,要提高認識,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工作有機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參與綜合治理的重要手段。要在法院干部思想中改變法制宣傳工作可有可無、事不關己,或者是軟任務的不正確思想。其次,要加強領導和工作規劃,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重要的工作日程進行安排,逐步形成一套科學、規范的人民法院宣傳教育工作的運行機制。第三,要逐步形成電視宣傳報道為龍頭,廣播、報紙等多種宣傳手段一齊上的法制宣傳的格局,使法院法制宣傳工作產生更廣泛的作用。
五、加強對基層調解組織的指導和司法聯絡員工作。
這是人民法院堅持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指導基層調解組織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重點應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建立民情信息網絡,開展業務指導,及時掌握糾紛苗頭,幫助基層調解組織使大量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在企業中建立經濟司法聯絡員,對加強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法制建設十分必要,要加強對他們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完善規章制度,明確職責范圍,充分發揮其法制宣傳員、合同管理員、糾紛調解員、信息聯絡員、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六、及時提出司法建議。
提供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拓寬服務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對通過辦案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應主動、及時向領導機關、政府部門和企業等提出司法建議。司法建議可分為決策性司法建議、立法性司法建議和工作性司法建議。實踐證明,一份好的司法建議帶來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是難以估量的。因此,我們法院十分重視這項工作,將其列入崗位目標責任制,并在提高質量和檔次上下功夫,使司法建議較多地進入高層次決策領域。提供司法建議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針對性,司法建議必須針對某一突出問題或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問題,有選擇地向特定機關、單位發出,不能無的放矢;二是可行性,即司法建議的內容可以付諸實施,具有科學性和實用價值;三是時效性,司法建議必須適時發出,對急需解決的問題,應及時提出建議并快速傳遞信息,防止錯過時機,造成嚴重后果。四是合法性,司法建議是從司法工作角度提出的,其內容必須合法,程序也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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