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婚姻的法律問題探討論文

時間:2022-12-24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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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婚姻的法律問題探討論文

摘要近年來,一種風靡于網絡的虛擬婚姻形式——網絡婚姻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親睞,由此引發夫妻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因此,采用法律手段來規制這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勢在必行。本文通過闡明網絡婚姻的性質,比較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的區別,分析網絡婚姻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從而提出了一系列調整網絡婚姻的立法構思。

關鍵詞網絡婚姻重婚過錯損害賠償

網絡婚姻源于21世紀初我國臺灣一家網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國”游戲,傳入內地受到了網絡用戶的大力追捧,并以非常之快的速度傳播開來。據業內人士稱,目前約有幾十家國內網站,如“聯眾游戲網絡”、“九天之城”等都陸續開通了網絡婚姻的社區游戲。同時,據《中國婦女報》統計,目前參加網絡婚姻的中國人已超過十萬。網絡婚姻已逐漸成為人們在網絡時代不容忽視的一個新課題。

一、網絡婚姻的性質

對網絡婚姻的定義,眾說紛紜,有的認為網絡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網上發喜帖、辦喜宴、拜天地、鬧洞房,在網上“結婚”,在一個虛擬的圖文環境中,體驗男歡女愛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務、掙錢養家,過“小日子”,甚至虛擬“生兒育女”。有的認為網絡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用虛擬身份借助網絡這個互動平臺,在虛擬的圖文環境里體驗兩情相悅、男婚女嫁、家務操持,甚至“生兒育女”。筆者認為,網絡婚姻其實就是指雙方依靠網絡圖標和象征符號作為交往媒介,虛擬現實中的婚姻家庭生活。它避開了“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生活瑣事,只充斥著甜言蜜語和海誓山盟。概括來說,網絡婚姻具有以下特性:

(一)虛擬隱蔽性

由于網絡的虛擬,使得網絡的另一端變的神秘而隱蔽。網絡婚姻中的雙方無須見面,而是通過()網絡相連的兩臺電腦互訴衷腸。雙方的“男歡女愛”、“生兒育女”都只建立在一堆圖文之上,彼此看不見對方的缺點,完全生活在想象的空間里。這就增添了網絡主體的個人魅力,使雙方都能體驗到現實生活中不曾有刺激。但由于網絡雙方過于隱蔽,往往會使網絡婚姻趨于戲劇性。

(二)戲劇性

由于網絡雙方都以匿名的形式進行聯絡,而且網絡是一個完全開放的平臺,這使得網絡婚姻出現了不少鬧劇,如現實生活中的直系親屬,甚至是同性在網絡上也能結成夫妻。這在現實中很荒謬,但在網絡中這種“亂倫”、“同性戀”的情形卻極易發生。

(三)非理性

在網絡婚姻中,結婚、離婚的條件都相當寬松,手續也十分便利,雙方你情我愿,好聚好散,不用負任何道德或法律的責任,看起來灑脫之極。但這種簡單而又不負責任的婚姻很容易使網絡婚姻的主體對婚姻產生錯誤的認識,對待現實中的婚姻家庭變得冷漠、不負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們的責任感和家庭道德觀。

二、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的區別

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存在許多相似之處,例如:二者皆是婚姻主體的自主行為;雙方的婚姻旨在建立親密的情感交流方式;婚姻的選擇過程存在不確定因素等。但本文重點要探討的是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之間的差異。

(一)結婚條件

現實婚姻需要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其中必備條件為: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目前我國規定,男的結婚年齡22歲,女的法定婚齡20歲)、符合一夫一妻制等。禁止條件為:某些血親關系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而網絡婚姻的結婚條件則因網站不同而各異,但概括來說,無非是結婚主體通過某種形式成為“網絡成年人”,并且雙方自愿結合。如:某個虛擬社區規定,凡發帖超過一定數量的用戶,即可視為已成年,就可以自由選擇一個對象結婚。

(二)結婚程序

現實婚姻中結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續。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才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結婚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和登記。其中審查環節是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的最顯著區別,因為現實婚姻須通過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的嚴格審查,而網絡婚姻則不用。網絡婚姻的登記程序非常簡易,大體而言,只要雙方分別向登記中心發送一份注明雙方昵稱的結婚申請,登記中心接到申請后,于公告欄刊出雙方昵稱,就算登記完成。

(三)婚姻的社會功能

在現實婚姻基礎上形成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它擔負著實現社會人口再生產和家庭教育的社會功能,從而使人類得以進化發展。然而網絡婚姻只是虛擬的,絕大多數網絡婚姻的主體都不愿在網絡外見面,因而難以有機會真正同居,更不用說實現婚姻中的生兒育女,贍養父母的社會功能了。

通過對網絡婚姻和現實婚姻從結婚條件、結婚程序以及婚姻的社會功能三個方面的比較,可以看出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差異甚大,尤其是在法律層面上二者大相徑庭。

三、網絡婚姻引發的法律思考

(一)網絡婚姻可否作為離婚的依據

目前,一部分已婚者由于沉溺于網絡婚姻而冷落了現實婚姻中的配偶,從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的破裂,甚至發展到訴諸法院請求離婚的地步。當事人將網絡婚姻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那么,網絡婚姻能否成為離婚的依據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從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地把網絡婚姻作為法定離婚事由。那么可以把網絡婚姻視為重婚而作為法定事由請求離婚嗎?要想證明網絡婚姻是否構成重婚,首先要明確重婚的含義。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具體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法律重婚指的是前一個婚姻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事實重婚是指前一婚姻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我們再看網絡婚姻,“夫妻雙方”只是在虛擬的網絡中“談情說愛”,期間并未有事實的同居生活,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因此,網絡婚姻并不構成重婚。但倘若網絡婚姻的雙方由網絡中的同居行為轉變成現實生活中的同居行為時,這種情況就可以適用《婚姻法》第32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而準予其離婚。因為其違反了夫妻生活中的忠實義務,當夫妻雙方調解無效時,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由此可見,網絡婚姻在這點上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離婚的法定依據的。另外應須注意的是第五條這個兜底條款,法律設定兜底條款就是為了將立法時尚未發生而將來有可能發生的一些情形囊括在內。它的作用是彌補法律的漏洞,當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需要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才能確定下來,而網絡婚姻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就可能屬于“其他情形”。

(二)離婚的受害方能否提出賠償請求

既然網絡婚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離婚的法定依據,那么網絡婚姻的受害方是否可以因此獲得賠償呢?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一方,這就表明有過錯一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具體的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行為,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可見,網絡婚姻的行為除了發展成現實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外,并不承擔損害賠償。網絡婚姻只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并未對另一方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在此種情況下,網絡婚姻不能成為受害方損害賠償的依據。在現實操作中,無過錯方想通過訴訟的手段來得到損害賠償的概率也是很低的。

由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中無過錯方不能因此得到相應的損害賠償對受害者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網絡婚姻中有過錯方往往會對另一方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有些精神傷害遠比物理傷害嚴重的多,如果不對有過錯方作出相應的懲罰和約束,則有違婚姻法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本意。我們在處理法律問題的過程中,在無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考慮該法律的立法精神,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問題。

四、網絡婚姻的立法構思

網絡婚姻是一種虛擬的婚姻,但它卻確實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之中,而且它的存在正在弱化婚姻中的責任感和家庭觀,導致了一些家庭的破裂。目前,道德規范的引導和預防已不能有力解決這個社會問題,我們只有通過法律的調控才能真正有效地規制網絡婚姻。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點著手:公務員之家

(一)完善婚姻性空間的注冊實名制

網絡婚姻雖然夠不上法律定義上的重婚,但它的危害性有過之而不及,由其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在少數,因此我們要正視網絡婚姻對社會的危害性,具體而言,網站經營者應加強行業自律,禁止網絡上的各種刺激性和誘惑性的語言,在對婚姻性或者兩性空間的準入標準上應盡快完善注冊實名制,網絡經營者應加強監管力度,屏蔽不健康的內容。在這方面,有些網站做得很出色,如天涯社區就于2002年了“天涯婚姻法”,對規范網絡婚姻秩序就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通過司法解釋將網絡婚姻列入離婚依據的兜底條款

對于一方因沉迷于網絡婚姻而導致離婚的,應準與其離婚,雖然網絡婚姻不構成重婚,但它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可將網絡婚姻作為《婚姻法》第32條第一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來看待。但司法實踐中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筆者認為應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將網絡婚姻列入離婚依據中的“其他情況”。

(三)完善關于離婚時過錯損害賠償的規定

對于一方因沉溺網絡婚姻而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可要求其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來講,可在《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中寫入一條兜底條款,即“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現行《婚姻法》第46條只有4項規定無過錯方可要求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文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參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在46條補充一款兜底條款,這在法理上也是符合邏輯的。或者在相應的司法解釋中加入這一條款,以便于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靈活的作出決定,只有真正的照顧了無過錯方,保護婚姻中的受害者,才能做到真正的維護法律的尊嚴,維持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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