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的保障
時間:2022-04-06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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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法治化進程的步伐,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被發現和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因素直接影響此類案件的質量,本文試就此問題提出研究解決的方法。
關鍵詞: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法律監督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是檢察機關的生命線。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辦案的效果,更影響到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執法為民的良好形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辦案效果好與壞,在某種程度上對檢察機關的執法能力和水平具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我們的工作方法不當,偵查途徑不暢,不但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質量和效果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且還有可能會影響到反腐敗。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就更無從談起。影響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和工作效果的因素存在于很多方面,如果我們將這些因素弄清了,問題的癥結找到了,就不難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一、當前影響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的幾個因素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評價系統不完善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保證案件質量,就必須有一個統一、完善的案件質量評價標準。否則,就無法判定自偵部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的好壞。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們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評價系統非常不完善,也沒有統一標準。究竟什么樣的案件才是一個高質量的、經得起歷史考驗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是以公訴部門沒有退查、成功起訴為標準,還是以法院順利判決為準?又或者以每年所立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數量多少、社會影響力大小為標準?眾說紛紜,目前,檢察機關在評價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時,或多或少會自覺不自覺地參照法院的判決。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固然可以作為衡量案件質量的一個比照對象,但是絕不能主觀地認為,凡是與法院判決不一致就是質量問題。在查找案件質量時,應尊重客觀事實,從證據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尋找原因,檢法兩家本身就是各自獨立的主體,對法律的認識不一致,實屬正常,具體到辦案過程中,也就體現在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辦案人員和法院的審判人員的法律認識不同問題,這種認識的不同是不能認定是案件質量問題的。同樣,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辦案人員和公訴人法律認識不同問題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沒有一個統一的、完善的案件質量評價系統,就談不上建立檢察機關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保障機制。
(二)辦案思想觀念存在片面性
這首先表現在辦案過程中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思想觀念。一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都把年度辦案數量作為衡量當年度成績的標準,造成上至領導、下及一般偵查員都十分看重年度數字的變化。但是我們國家現在正處于法治的建設期,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社會黑暗的一面將浮于法治的水面,而且隨著辦案工作的復雜化和多樣化,要深挖每一宗案件必然會導致辦案數的下滑。筆者認為這是正常的,倘若我們的偵查依然與年度任務辦案數掛鉤,造成的是過多不引起重視“湊數案”的出現,嚴重打擊偵查人員的辦案熱情,出現極差的案件質量,甚至出現意外事件。其次是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這一思想主要是由于部分經驗極其豐富的老偵查員受傳統辦案思想的影響,習慣用以往的思維方式工作,思想觀念還沒有及時轉變,錯誤的認為查清犯罪事實就是嚴格執法,容易導致傳喚超時、超期羈押、搜集證據手段不合法等問題,大大降低案件質量。
(三)辦案的阻力時有出現
當前查處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一個比較明顯的問題是辦案阻力時有發生,直接影響到案件是否能夠查下去。這主要體現在查處大案要案上。盡管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秘密介入,但當事人一但收到“料”,僥幸的心理促使他們想方設法地尋找一切的關系和手段解決問題。有的找親屬、同學、戰友或老鄉幫忙,有的動用領導級人物出面求情,也有的四處與利害關系人攻守同盟,有的將贓款、贓物轉移。這嚴重阻礙了檢察機關的貪污賄賂犯罪的偵查工作。
(四)偵查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越來越高明,而偵查人員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執法水平和辦案能力已無法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新時期犯罪形式逐漸向智能型發展,而偵查人員專業知識的不足和辦案水平的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案質量。另外,一些意志較薄弱的偵查人員,受到腐敗現象的侵蝕,在金錢私利面前,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給了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未能真正公正執法,嚴格辦案,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辦案質量。
(五)辦案科技含量低
面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日益隱蔽化、智能化的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不斷提出科技強檢、科技強偵的目標。的確,近些年來,各級檢察院購置了不少審訊監控系統、電腦、辦公自動化設備。這些對于偵查工作來說當然是有用的,但對于依法有效地突破案件,保障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初查成案率是遠遠不夠的。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來說,最有用的技術還是諸如秘密錄音錄像、監聽、電子通訊監控、測謊和跟蹤等設備和技術,令人遺憾的是,由于技術偵查對我們而言還是一個禁區,現在各級檢察機關突破案件絕大部分還是靠一張嘴巴和一支筆面對面審訊犯罪嫌疑人,依靠的主要是辦案人員的經驗,視聽設備最主要的作用也僅限于證據固定而已。
二、保障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一)完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評價標準系統
筆者在前面已經談到,目前在我們檢察系統是沒有一個統一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的,在這一前提下,每一個檢察院都不妨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依據一定的原則,制定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評價標準系統。
1.協調、評價貪污賄賂犯罪工作
鑒于檢委會在檢察機關組織架構體系中的(下轉第289頁)(上接第282頁)特殊地位,在保障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本院檢委會承擔起全面領導職責。對于檢察系統內部出現的工作不協調情況,筆者建議由檢委會或由檢委會的人員及以上三個科室的部門領導組成協調機構負責組織統籌,同時要建立定期評價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質量的制度。由于這一評價制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涉及到多個部門和多人,如何處理評價者與被評價者、上級評價部門與下級評價部門、事中評價與事后評價的關系,無疑需要規范與制約。因此筆者建議利用上述提到的協調小組負責對案件質量進行定期評價、考核,并及時反饋給檢委會和各考核部門及人員,達到一種監督、促進作用。
2.建立明確的辦案責任制
根據貪污賄賂犯罪偵查工作的特點,制定《偵查案件承辦人責任制》,明確規定案件承辦人在故意隱瞞真相、弄虛作假、故意泄密、刑訊逼供、貪贓枉法等情形下造成錯誤,嚴重影響到案件質量的,應當追究責任,并與本人的年度考核、評優相掛鉤,對其部門領導負責人、分管領導要根據情況負相應的領導責任。
(二)不斷加強偵查人員的素質
面對新形勢,只有在提高思想認識的基礎上,勇于創新,大膽實踐,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提高,在提高中發展,才能不斷為辦案工作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證案件的質量。同時,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查處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訊問能力、收集和固定證據能力等偵查技能。增強檢察干警抵御腐敗的能力,做到嚴格執法,提高辦案質量。通過不斷提高自身修養,增強免疫力,在思想上構筑拒腐防變的防線,造就一支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的干警隊伍。
(三)提高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科技含量
隨著科學技術在檢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對干警強化科技培訓,提高應用科技的能力,有著越來越重要的必要性。同時在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在尊重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解放思想,更新執法觀念,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成果為檢察工作服務。特別是對于那些久攻不破陷入僵局的大案要案,我們可以嘗試用監聽、電子通訊監控、測謊儀器等偵查技術手段應用在偵查工作中。例如使用測謊儀器的問題,現行的法律并沒有規定測謊結果可以作為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但如果我們使用得當,同樣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因為在一定的條件下,判斷犯罪事實存在會帶有很大的主觀性,而在新形勢下,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提高,犯罪行為更加隱蔽復雜,首次訊問又受到十二小時的限制,這些都會都給辦案人員正確決策帶來一定困難;以往的那種不破不立,甚至不供不立,無風險決策基礎已經不存在,許多案件需要我們進行風險決策。測謊結果往往可以作為辦案人員作出決斷的重要依據。同時,使用測謊儀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起到震懾作用。技術偵查雖然對于我們檢察機關來說還是一個禁區,但它本身也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僅在《國家安全法》第10條和《人民警察法》第16條中出現過,它究竟包括哪些技術手段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技術手段是只有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才能使用的“禁區”。只要我們在不違反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充分利用新的技術,對我們提高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質量肯定大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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